【《反对家庭暴力》400字】 反对家庭暴力内容

作文一:《反对家庭暴力》400字

反对家庭暴力,你准备好了么?11 月 25 号全球迎来第 12 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存在的普遍性,在 2.7 亿中国家庭中 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 有 10 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 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 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三)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 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 一些人仍然抱着 “清官难断家务事”、 “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地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从 而使对受害妇女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使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东苑社区 宣

作文二:《反对家庭暴力》1600字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性社会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1999年联合国确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我国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在我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消除家庭内对妇女的暴力,成为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且多数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多发生在农村或街道厂矿文化层次较低家庭中的暴力,现在在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家庭中也增多了。

2、家庭暴力形式呈多样性。家庭暴力不仅表现为拳打、掌击、脚踢、性虐待附加物致伤,还有的表现为不回家、不过问孩子,使家庭成员的精神情感上受到折磨。

3、家庭暴力呈隐蔽性、重复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妻子往往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气吞声,懦弱退让,滋长了丈夫的施暴淫威,以至家庭暴力周而复始,愈演愈烈,呈现隐蔽性、反复性。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3、家庭暴力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

5、家庭暴力亵渎法律的权威,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四、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决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对有法定职责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进行教育、训诫;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应依法监督。对应当依法逮捕和公诉的家庭暴力行为人,要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妇女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1、重视第一次家庭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防止暴力升级。

2、家庭暴力问题可以到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反映,请求予以劝阻、调解。

3、家庭暴力案件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紧急情况下拨打“110”。

4、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提起诉讼时使用。

5、《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在离婚过程中受害方可请求施暴方给予过错赔偿。

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不是某一个团体或组织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呼吁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识到: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害

家庭暴力决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

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

家庭暴力不能容忍

反对、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文三:《反对家庭暴力报道》700字

反对家庭暴力,共擎和谐蓝天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社工系活动纪实

家庭暴力,刺痛了多少人的双眸,伤透了多少人的心,又打碎了多少家庭幸福的梦想?在国际反对家庭暴力的节日“11·25”到来之际,在由山东省济南市八所高校(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济南大学、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经济学、山东建筑工程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山东青年干部管理学院、)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组成的社工联盟统一旗帜下,由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社工系师生组成的分队,秉承“11·25,人人爱护;家庭和睦,社工相助”的理念,进入社区进行为期一周(11月25日—12月10日)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系列公益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以高校“社工联盟”的精神联合行动,走进社区,走近千家万户,向社会各界人士宣扬反对家庭暴力的理念,维护家庭和谐,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进步。通过一系列的“让爱天天住我家”的主题活动,充分展现社工同理尊重、助人自助、关注社会、热心服务的精神,让社会各界更好地认识社工,同时也让社工学生通过实践内化社会工作价值观,实现个人的成长。

同时,为进一步宣传“反对家庭暴力”社工联盟活动,实现高校内部资源的整合,社工专业还联合法律专业在我院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旨在真实呈现“家暴”的庭审场景,让同学们亲身体验,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普及法律知识,学会利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本次活动,不仅丰富了学生的实践经验,内化了专业价值观,展现了我院社工的风采,而且还扩大了我院社会工作专业在社会上的影响。

社会与法学院                                                            高丽娟供稿                                                              2008.12

作文四:《坚决反对家庭暴力》6800字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聊一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问题。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基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外延比较宽泛。碍于时间关系,我们所聊的家庭暴力主要侧重于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讲座的开始,我向大家介绍关于一个名人的故事。这个故事的主人翁就是李阳。李阳是谁?或许许多朋友都认识或听说过这个人。他就是疯狂英语的创始人、著名英语口语教育专家、教育慈善家。但2011年的9月,对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来说,注定是一段最难熬最不堪回首的日子。9月5日,李阳的美国妻子Kim在自己的博客中,曝光了一系列关于丈夫向她施暴的图片和文字,称遭到李阳家庭暴力,一下子把这个著名的英语教育专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李阳妻子的举动着实让他再次“疯狂”了一回。当然,这次让李阳疯狂的不是英语,而是身陷“家暴门”事件。事后,李阳说:“我承诺,我一定会控制住自己,不要冲动,发生再大的事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我再动手就是法律(解决)了。这是我给公众的承诺,也希望给所有男性做个榜样。”李阳公开承认了家暴行为,并和妻子签订和解协议,向其女儿和公众道歉。李阳还表示,希望自己的反面教材能推进家暴立法。既然向李阳这样的教授级的知识分子也存在家庭暴力,足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的社会性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首先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

象,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家暴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上。 家庭暴力在我国也是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不仅仅发生在文化层次低的家庭中,在文化层次高的家庭也时有发生。一份采自全国妇联的报告让我们感到震惊:“中国目前有暴力事件的家庭占到1/5强,生活在家庭暴力阴影下的人数达7000万,因此每年造成10万个家庭解体。”全国妇联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毁容、残肢、烧妻、杀夫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而且,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的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尤其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是在我县,

存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妇女因为遭受家庭暴力到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投诉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危害有哪些?家庭暴力频发的原因又在哪里呢?

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及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从形式上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家庭冷暴力。在人身暴力以外,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

悄悄流行。夫妻之间“冷暴力”主要是指在双方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之类的暴力手段解决,而是采取对对方冷淡、轻视和疏远、将语言交流降至最低、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比较隐蔽的做法。在我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理由是他们夫妻已有两年没有正常的语言交流,更谈不上夫妻性生活,他们虽然同居一套房子,但彼此只有在必要告知对方一些重要事务时才有只言片语的交流。当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竟理直气壮地辩解,我既不打你,又不骂你,凭什么离婚?其实,这是一种很明显的夫妻冷暴力现象,虽然没有打骂,但对当事人的身心伤害是极为严重的。

(4)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有这样一起婚内强奸案,女方因不堪忍受男方长期的性虐待,向法院提出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男方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男方让婚生子约女方到某酒店吃饭,以有要事谈为由将女方骗至酒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经女方告发后,男方被法院依法判决强奸罪名成立。像这种女方主动告发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人对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往往不会说出来,也不会要求追究对方什么责任,由于夫妻间的性虐待和强迫性行为(即婚内强奸)的隐蔽性,受害者手里一般没有证据,即便是在离婚诉讼时,忍不住在法庭上说一说,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认定,也便得不到救济。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为: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

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发生于我县五河镇的某故意杀人案件就是典型的家庭暴力引起的。

3、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的细胞—家庭。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忍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4、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

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

2、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年轻男女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或女权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的女权思想也过于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刻意侮辱和贬低丈夫,有时还对丈夫拳脚相加,进而引发家庭暴力。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原因看,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使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

处置。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据统计, 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文化素质原因。由于一些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遭受家庭暴力了,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求助。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的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此外,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等也是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

五、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立法保障。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攸关人身安全之人权保障,

是家庭和谐的屏障,更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必要元素。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获得了明显且有效的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地方法规,29个省、区、市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生效,标志着全国妇女的权益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以及实际的保障。2002年我们安徽省人大就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8年,全国妇联与其它六部委联合提出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妇女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妇女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构成刑事

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全社会共同努力,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在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具体如下:

▲宣传部门:(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主要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公安机关:(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检查机关:(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司法行政机关:(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

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卫生部门:(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

▲民政部门:(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护期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妇联组织:(第十三条)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特别强调的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4、注意加强自我保护。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我们首先要求助于周围的各方面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组织、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如果暴力情况严重,受暴人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向熟人展示伤处等);如果暴力情况经常发生,那就要考虑以故意伤害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一旦夫妻中出现暴力,受害一方不要侥幸地想,这只是偶然,这次先忍忍吧。而要在第一时间寻求援助,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免错过最佳的处理追究时机。

5、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学法、知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 各位观众,如何防止家庭暴力,如何使得我们身边没有暴力,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司法角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的

法律措施,使施暴者承担责任;从社会观念层面,积极倡导两性平等,相互尊重的和谐理念;从文化角度,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一种文化氛围,让家庭暴力从熟视无睹变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我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作文五:《论反对家庭暴力立法之国外借鉴》6300字

论反对家庭暴力立法之国外借鉴

07法学 沈晨 44号

摘要: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更加广泛的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文从各国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制度和预防解决措施入手,探讨国外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手段和社会干预机制的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提出有效的措施来遏止家庭暴力的蔓延,以加快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进程。

关键词:家庭暴力 国外 经验借鉴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与国际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在中国,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调查资料还显示,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

47.1%。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二、国外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措施

(一)美国

1.“法律诊所”助贫困受虐妇女一臂之力

在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一般都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寻找这些组织申请帮助。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跨专业的领域,因为面对受害妇女,她反映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心理学等方面的深层问题。建立的家庭暴力辩护诊所,除了由法学院的一些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介入。这些人一般都是志愿者。对待受虐妇女,工作人员一方面积极倾听并通过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另一方面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代理法庭辩护。

2.美国有“保护令”

就目前来看,中国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难以申请警察的帮助,而美国妇女则不同。美国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有一把“尚方宝剑”,即“民事保护令”。这种“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妇女要求什么保护都可以提出来,这就是“保护令”。 “保护令”规定,丈夫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准接触妻子,或不准丈夫对子女监护;或者规定丈夫在50米的距离内不准接近妻子的住处;或者规定丈夫在多长时间之内不准带枪,等等。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 受虐妇女可通过两个办法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当然,这样的罪不一定会将丈夫送进监狱,除非严重违反“保护令”。 “保护令”得到了当事人、法院、警察局三方的拥护。当事人的可操作性强,可以申请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得到保护;法院减少了诉讼;警察局认为避免了夫妻之间的进一步冲突,减少了警力。

(二)英国

据英国媒体报道, 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奇招。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

根据英国政府的方案,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刑满获释的登记在案者搬家时有义务通知当地警方。这份名单将一式多份,分别发送到警察局、社会服务行业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手中。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比如警察局或社区服务部门,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 该措施有助于保护女性,尤其是那些正在和离异男子交往的女性非常有益。她们只需要上网一查,便可以知道自己心仪的对象是否是“人面兽心”之徒。同时,当罪犯搬入一个新社区时,当地群众只要对照一下名单,便可以了解其不光彩的过去,从而决定是否接纳他入伙。

(三)挪威

1. 法律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 198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

2.最大化地保护受害者

1994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 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四)新西兰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时废止了《1982年家庭保护法案》。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

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电话、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五)加拿大

加拿大学者Julien  D.Payne和Marilyn  A.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加拿大刑法典和联邦离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各省的法律也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Saskatchewan在1994年还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均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该书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释。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虽然存在于包括制度照顾的情形,但也常常包括晚辈家庭成员,经常是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常与此相伴的还有情感伤害。配偶伤害严格说来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人,但也经常用来指已离婚的配偶或按普通法关系生活的人之间的行为。配偶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配偶伤害呈各种形式,但均包含对配偶、已离婚配偶或普通法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不适当地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一段持续时间内发生的故意的行为过程。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或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医疗照顾。

三、目前我国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措施

在中国,相关立法步骤也在加快。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43 条第 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除了现有的《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外,各地也在制定相应的法规。1996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00年2月,辽宁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此后湖南省、四川省、沈阳市均通过了类似条文,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此类规定。各地出台的这些法规,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但这还远远不够,人们期待着在家庭暴力方面有更加统一、完善的立法。 中国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支持系统主要有:家庭暴力伤害鉴定服务、热线帮助及心理咨询、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199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推出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专项服务。1998年4月青岛市成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2000年4月,山东省成立了专门的鉴定中心。1999年天津市开通“妇女维权”专线,上海市成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福州市妇联设立“反家庭暴力救助金”并组建反家庭暴力心理咨询志愿者队伍,辽宁沈阳设立避救站,以保护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同时又无处居住的妇女。2000年,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工作小组在北京成立。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也正式启动。陕西“反家庭暴力工作小组”去年以来对100所派出所长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使警察们提高了认识,只要有人因家庭暴力拨打“110”,警察马上行动,这种培训今后不仅将会继续,并且还将扩展到社区、街道和家庭。

四、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规的建议

第一,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

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正义的惩罚。

第二,要完善立法。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外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目前,新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应把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第三,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第四,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     第五,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

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

参考文献:

[1]参见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

[2]吴妙华:《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范对策》,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

[3]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5]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6]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作文六:《反对家庭暴力提高法律意识》4000字

反对家庭暴力 提高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

通过对全镇各村、各单位18—60岁之间的27名女性调查发现,施暴者一

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调查表明,在30名调查对象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人数有23人,占总人数的76%,没有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23%。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这种情况占到32%。(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强奸”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在调查中发现,遭受精神暴力占到60%。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

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

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家庭暴力存在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观念落后和婚姻主体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外,其内在原因有:

1、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

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2、公众的一般心态;通过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走访调查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3、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潮程度不同地波及到婚姻和家庭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暴力。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使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婚姻质量低,夫妻之间相互的调适能力差。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能共同努力建立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健康发展,妥善地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面对事实上的死亡婚姻也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定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而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5、社会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

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据悉,在对受暴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发现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到几大困难阻碍:

1、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另外,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通过调查发现,近10%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理由中都提到对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事实最终未能得到法庭的认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两点:(1)当事人举证难;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有的当事人虽然报案,但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有的派出所虽然到了现场,但由于暴力行为已结束,无法认定曾存在暴力行为。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明显下降。

3、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4、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难。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因此婚内赔偿不再受到质疑,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 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

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此外,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一方面要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同时要提高男性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尊重妇女,爱护妇女。只有让反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才有可能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依然任重而道远。

调 研 报 告

作文七:《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庭倡议书》1000字

反对家庭暴力 共建和谐家庭倡议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保障。为深入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平安家庭”示范区、示范社区村和示范户三级创建活动,促进平安和谐岳麓建设,特向全区广大家庭提出如下倡议: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做一个守法好公民,有效约束自己行为,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

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体谅对方的难处,多帮助对方的困难,使家庭内部形成平等、民主的氛围,使家庭真正成为平安幸福的人生港湾。要努力让家庭成为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传承中华美德、培植现代文明的温馨园地,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4、积极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关心爱护好自己的家人,建设好每个小家庭,维护好社会大家庭,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岳麓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0年3月

作文八:《完善法律制度反对家庭暴力》1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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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月

完善法律制度反对家庭暴力

蔡桂英!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

〔摘

!"##$%)

要〕家庭暴力这一全球性社会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应积

极借鉴外国有益经验,认真总结我国反家暴实践,努力完善立法,增强防范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立法中图分类号:&’%!(’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较之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在家庭成员中,妇女因其在生理上和经济上均处于弱势地位,容易成为施暴对象。据%##%年全国妇联的调查,我国%(.亿个家庭中约有!#/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另外,据陕西省妇联的调查,受害者年龄从其中中年%#岁的初婚妇女到.#岁的老年妇女均有,妇女多达"*(*/。

(二)行为的隐蔽性

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束缚,受害者对家庭暴力采取隐忍态度。尤其是性暴力更为隐蔽,通常人们将夫妻性生活视为难于启齿之事,对丈夫的性暴力逆来顺受,忍气吞声。这就会阻断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

(三)事件的多发性

家庭暴力往往呈现阶段性循环特征,它起始于“紧张关系形成阶段”,进而上升为“痛苦的殴打阶段”,随后进入施暴者“爱的痛悔阶段”。受害妇女总是善良而愚昧地相信丈夫痛心疾首的悔过,期待着丈夫的改邪归正,结果换来的往往是更加肆无忌惮的暴行。于是,家庭暴力循环往复,变本加厉。这就是美国心理学者、女性主义者雷尼沃克的“沃克暴力循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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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行为手段多样,形式多种。施暴者或以恶毒言辞损伤对方的自尊,污辱其人格(精神暴力);或以残忍手段伤害其肉体,如伤肤、毁容、烧身以至于杀害(身体暴力);或进行野蛮的性强暴、性虐待等(性暴力)。各种暴虐行径令人发指,严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

(五)后果的严重性

施暴者常常失去理智,容易给受害者造成重大伤害,甚至使其丧生。同时,经常的暴力会摧毁受害人的人生信念和生活信心。不少受暴妇女在压抑、焦虑、痛苦中煎熬。长此以往,有的走上轻生的道路,有的则走向另一极端,由受害者变成害人者。江苏省妇联曾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在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长期受丈夫殴打虐待的有,’(-/犯故意杀人罪。其中多为不堪忍受严重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者身心受到残害,且殃及子女,危害社会,其后果之严重我们决不能漠然置之。

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特征,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地探求反家暴的有效措施,对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颇有裨益。

二、完善立法,有效遏制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具有深远的历史根源和复杂的社会原因,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是个宏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进行标本兼治,其中健全法制至关重要,而完善立法则是其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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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高级讲师

作者简介:蔡桂英($’-"+

作文九:《反对家庭暴力甘肃妇联在行动》300字

2106年11月25日,甘肃省各级妇联组织开展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甘肃省各级妇联工作人员走进街头巷尾,走到妇女群众身边,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托“普法讲堂”开展“以案释法”,让法来到妇女身边。开展问卷调查,普及反对家庭暴力知识。现场法律咨询,教您如何拿起“武器”维权。“现身说法”,通过受暴者之间的交流,让正在遭受家暴的妇女鼓起了的生活勇气。“拒绝家庭暴力,共建美好生活”签名承诺活动,让家庭成员意识到反对家暴,必须从自身做起。

�D联共计发放宣传资料3万多份,开展法治宣传讲座30多场次,现场咨询群众1000多人次,掀起了一个集中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活动的高潮。

作文十:《2016年申论热点:反对家庭暴力》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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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申论热点:反对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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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事业单位真题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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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规定,对家暴行为任何人都可报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发现有人遭受家暴未报案将担责。

【标准表述】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一直是很多家庭的痛点,更是社会的顽疾,鉴于此,国务院法制办于不久前公布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家庭暴力行为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具体措施】

第一,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是追求刑事责任,让施暴者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伤害,从而及时转变观念,通过其他方式缓解初始的矛盾和压力,促进家庭和谐。

第二,在暴力行为标准的明确、法律责任的界定上多听取各方意见,从而细化规定,使之科学、合理、可行。

第三,积极宣传和引导,培养法律意识,培养新型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最大程度上避免家庭暴力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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