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小作文》500字] 法律知识作文800字

作文一:《法律知识小作文》500字

法律知识小作文

在生活中,人们不能离开法律,小学生不能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不能离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也正在加强。做为一名小学生,更要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时刻提醒自己,法律就在身边。我们要时时刻刻记住这些,让我们与法同行。

有一次,我在上学路上,看见两个小朋友在马路边追逐嬉戏。突然,从左边急速驶来一辆大卡车,那两个小孩仍然在你追我赶,丝毫没有察觉到危险的到来,幸亏卡车司机紧急刹车,这才没有引起一场车祸的发生,但却把司机惊出了一身冷汗。还有一次,我和妈妈出去散步,过斑马线时绿灯显示此刻应该是行人过往,这时两个民工正在过马路,一辆小轿车根本不顾这一切,风驰电掣般开过来,差一点 撞上民工,来了一个急刹车,汽车司机气冲冲地下车,狠狠地将那两位民工推倒在地。这是,我看到有个阿姨走过去,对那位叔叔说:“这位先生,是你违反了交通法规,可你却打别人,你不觉得羞愧吗?你应该向他们道歉!”那位叔叔听后惭愧的低下头,向那两位农民工道歉。我想:如果每一个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  那些鲜活的生命就不会丧失在车轮之下,那些因家庭变故变得支离破碎的家庭就会大大减少,人们的生活也会越来越幸福。

作文二:《法律知识》5200字

县直部门的概念:

由县一级权利机关直接管辖的部门简称县直部门;县直部门是指县级直属单位部门,由县级党委、政府直接管辖;区别于县级部门,县级部门指县一级的部门,由市级领导机构或县级权利机关管辖,而县直部门则直接并仅由县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县直部门的权利:

县直部门的权利由上一级单位赋予,一般来说,县直部门的权利要较乡镇、村级部门的权利大一些。

缓刑,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法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法律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意思是指,违法与犯罪可能只是一线之差,比如说殴打他致轻微伤属于违法,只是承担民事赔偿,但如果一个不留神将他人打成轻伤或更重伤势,那就是故意伤害罪。违法与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与损害程序都是不同的。

指示是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布臵工作,阐明工作活动要点及要求、步骤和方法时所使用的一种具有指导原则的下行公文。  指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政策性,可以使某项重要事项、工作能顺利进行起着决定性作用。

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或安排,并要求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指令性公文。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需要多级向下行文或者直接下达给人民群众的决定是没有主送单位的,逐级向下行文有主送单位;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决定的缘由,然后是决定的事项,最后是此项决定执行的要求。语言以说明为主,主要是阐明政策,提出要求。

二、决定的写作范文

1.标题。《××××关于××××的决定》。

2.决定的原因和目的。如:目前……,(事实依据)。根据……,(理论依据),为了……(目的主旨),现决定……(意图主旨)。具体……如下:……

3.决定的内容。对具体事项做出安排的决定要写清安排的步骤。

4.希望与要求。

5.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任免通知是国家机关中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群众告知有关用人事项的公文,目的是使下级机关和群众了解做出任免、聘用决定的机关、职位、相关依据,以及任免、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具体职务,使任免信息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通常要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一般写清楚相关的人员和职务信息即可。

三个有利于

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针对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内和国内不少人在改革开放问题上迈不开步子,不敢闯,以及理论界对改革开放性质的争论,指出:‚要害

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此,三个‚有利于‛成为人们评判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

委任: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种干部任用形式。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仲裁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宏观调控(简称宏调)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是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所影响。市场经济带来经济增长,但会引发通货膨胀,而高潮后所跟随的衰退却使经济停滞甚至倒退,这种周期波动对社会资源及生产力都构成严重影响。所以宏观调控是着重以整体社会的经济运作,透过人为调节供应与需求。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宏观经济调控则是要解决这种不平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 主要有立法权(法律的定立 废除 修改) 决定权(国家大事的决定权 比如说建三峡) 任免权(字面意思) 监督政府 审议国家预算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下设机构 在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代行人大的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人大或人代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代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这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主体。

物权的客体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物质形态的物质对象

术语解释: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

简明解释: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具有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

排他性是指某个消费者在购买并得到一种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就可以把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私人产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如:甲购买了一块巧克力,他就获得了消费这块巧克力的权利,其他人就不能消费同一块巧克力了。

排他性是指个人可以被排除在消费某种物品和服务的利益之外,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购买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此种商品和服务所带来的意义,排他性是私人物品的一个特征。

2.2 排他性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 、排他性是指在市场体制下,物品或服务的潜在用户能够被有效排除的性质.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得到这件物品,排除其他潜在的用户

2、排他性是指产权主体的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产权界定越清晰,产权的排他性越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公共产权,产权由全体人民共同拥有,一个人对国有资产的拥有并不能排斥其他人也拥有

3、排他性是指对非付费消费者消费权利的排除.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需要阻止、或且不能阻止、或者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才能阻止他人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

4、排他性是指一个国家生产提供的物品排除其他国家受益表现为这种物品的消费能够在国与国之间进行分割.相反非排他性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所消费的物品即为全球该类物品的总量其消费在国家间不具有可分性

5、所谓排他性,是指特定客体上的利益只能由特定权利人排他地实现,即任何其他人均被排除于该客体利益的实现可能之外.笼统地讲,物权、人身权等均具备排他性

6、排他性是指当消费者为某种产品或服务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此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显然,享受高等教育已经部分具备了排他性和竞争性

7、排他性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既可以是产权拥有者决定谁可能使用一种资源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而体现

8、排他性则是指一个集群区别与别的集群的程度.a中卫型集群结构b市场型集群结构注:小箭头表示群内企业间的联系,实践代表强联系,虚线代表弱联系

9、排他性是指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这种物品的特性,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这种物品将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或享受的特性

10、排他性是指信仰基督就不能信仰其他,耶稣是唯一的真神,其他的都是假的,是‚魔鬼‛或‚邪灵‛.在传教组织看来,排他性是一种规则现象

11、排他性是指一个人消费一单位的物品就排除了他人来消费这同单位物品的可能.

竞争性是指一个人消费了某种物品就减少了这种物品供其他人消费的数量.私人物品兼具排他性和竞争性

12、所谓‚排他性‛是指用人标准一经确立,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一标准选人用人,不能在这一标准之外另立其他标准.我们在用人上总的原则是‚德才兼备‛

13、所谓排他性,其本意是指一事物不容许其他事物与自己在同一范围内并存的性质.但在电视节目策划中的排他性却没有‚不容许‛的特权

14、所谓排他性是指消费物品必须是‚付费‛行为.而竞争性是指某人已消费了某种物品,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这种物品,至少本人消费行为影响他人消费.会计信息产品的个人消费就同时兼有排他性和竞争性

15、其次‚排他性‛是指排除他人(将某物)据为己有并非排除他人代理所有权的某些权能.因此不能把‚排他性‛作为否定代理所有权的根据

16、这种情况可称为排他性.或者任一资源结点未必只能由一个配臵单元j控制和使用,这种情况可称为相容性.在任一复杂系统中,当所有的配臵单元之间相互独立时,配臵单元的数目不会超过资源结点的数目,即nm

17、特征之三:无形资产的独占性无形资产的独占性也称为排他性.企业对其拥有独占权,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使得企业能独享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

18、此前的所有权虽然表现形态各异,但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简单性和封闭性(或者称为排他性),即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集中于所有权人一人之手,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意义

19、所有权排除他人使用资源和所有权本人使用资源的绝对权称为排他性.所有权可以自由转让或法学家所称可自由流通则是可转让性

20、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谓之专有性亦称为排他性.

在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

无产阶级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无产阶级是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阶级抽象而来,如当时的工人阶级等。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的主体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指广大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雇佣劳动者,以及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无生产资料的劳动人民。在某些情况下,雇佣劳动者被迫自带生产工具为剥削阶级服务。

在马克思主义术语中的概念

在马克思主义术语中,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主要阶级之一(另一个是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指被剥夺生产资料而不得不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求生存。无产阶级这一术语来源于拉丁文。在古罗马,它表示除子女外一无所有的阶级(无产者)。虽然在英语中proletariat这一术语早在1663年就已出现,但它的现代含义却是马克思1844年在《德法年鉴》中首次确定的。被压迫的无产阶级是一个国际性的阶级,因为无论在哪个国家无产阶级都具有同样的利益(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由于无产阶级的人数众多、组织性和战斗性强,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认为它是真正的革命阶级,肩负着使人类进入理想社会的历史使命。

过去的概念

无产阶级过去曾音译为‚普罗列塔利亚‛,在西方国家文字中普遍写成proletariat,源于拉丁文,意为‚无产者‛。最早是指古罗马帝国时代自由民中的没有任何财产靠国家养活的阶层。但他们不是近现代意义的‚无产阶级‛。因为他们虽然不是富人和奴隶主,但也不是奴隶;虽然一无所有,但也不参加劳动,而且视劳动为可耻的事,靠奴隶主国家养活着,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实际上也参加对当时的社会劳动者——奴隶的剥削。

一言以蔽之 【拼音】:yī yán yǐ bì zhī 【解释】:蔽:遮,引伸为概括。用一句话来概括。

客观:哲学术语,指的是人们看事物的一种态度,不以特定人的角度去看待事物,也就是事物本身的属性,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另外,客观也指事物的本来存在状态.指事物的一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存在.它与主观正好相对.

作文三:《法律知识3》9600字

2010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和答案_全仿真题(1)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 (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2.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3.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二百人

B.三百人

C.四百人

D.五百人

4.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方可上岗作业。

A.特种作业操作级别证书 B.特种作业操作注册证书 C.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D.特种作业操作认证证书

5.《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而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下哪些知识或技能是法律要求:

a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了解国家对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政策;

d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A.abcd

B.abc

C.abd

D.bcd

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 )。

A.安全评价

B.经济可行性论证

C.技术可行性论证

D.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核

7.《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的如下哪些环节提出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a设计、b制造、c安装、d使用、e检测、f维修、g改造和h报废。

A.abcdefg

B.abcdefgh

C.abcdeg

D.abcefg

8.根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如下哪些资金投入或安全费用的要求:a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b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c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d安全生产培训经费;e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A.abcde

B.abcd

C.abde

D.abce

9.《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

A.管理能力

B.安全技能

C.安全资格

D.生产组织能力

1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制度。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限制

B.淘汰

C.监察

D.审批 1-5:ABBCC 6-10:ABCAB 11.根据《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日

12.根据《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的工作制度。

A.8 42

B.8 44

C.8 48

D.9 44

13.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

A.15

B.30

C.15

D.60日

1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

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年。

A.7 9 B.5 7 C.3 5 D.2 3

15.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 )连带赔偿责任。

A.不承担

B.承担

C.根据事实承担 D依据法律承担

16.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年。

A.6

B.4

C.2

D.3

17.注册安全工程师( )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A.应当

B.应该

C.必须

D.要求

18.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b安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参加工作2年;c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d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e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A.abcde

B.acde

C.bcde

D.abde

19.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年。

A.7 9

B.5 7

C.3 5

D.2 3

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A.3 3

B.3 1

C.1 3

D.3 6

11-15:CBDDB 16-20:CABAA

2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 )。

A.强制化 B.登记化 C.全民化 D.社会化

2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实行机动车( )制度。

A.报废

B.强制报废

C.淘汰

D.强制淘汰

2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

A.销毁

B.焚毁

C.拆解

D.解体

24.申请工伤需要向经办机构提出如下哪些材料:a工伤认定申请表;b受伤人个人身份户口;c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d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A.abcd

B.bcd

C.acd D.abd 2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实行机动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A.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B.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C.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制度

D.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6.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 )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A.一年内

B.两年内

C.三年内

D.四年内

27.根据《矿山安全法》,对如下哪些人员提出必须经营“考核合格”的要求:

a职工;b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c矿长;d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

A.abcd

B.abc

C.cde

D.bc

28.根据《矿山安全法》,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矿长

B.安全主管

C.专职安全员

D.生产主任

29.根据《矿山安全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 )的,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许可证书

B.操作认证证书

C.上岗证书

D.操作资格证书

30.《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出如下要求:

A.根据需要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专款专用;

B.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昭国家规定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C.根据需要从矿山成本中核定;

D.从矿山更新改造费中提取,专款专用

21-25:DBDCD 26-30:ADADB

3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A.市级

B.市级以上

C.省级

D.省级以上

3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安全主管

B.安环主管

C.用人单位的负责人

D.工会主席

3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A.省级以上

B.省级

C.市级以上

D.市级

3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索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 )提供。

A.有偿

B.无偿

C.不得

D.视情况

3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下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a受到暴力伤害的;b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c醉酒导致伤亡的;d自残或者自杀的;e工作时间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

A.abcd

B.bcd

C.bcde

D.abcde

3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30 1年

B.30 60日

C.30 半年

D.60 1年

3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A.工会组织

B.安全主管

C.单位主管

D.工会主席

38.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生产成本中。

A.酌情算入

B.不得算入 C.部分算入 D.全部算入 39.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由(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A.县级

B.省级以上

C.市级

D.市级以上

40.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可以在(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A.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

B.用人单位所在地

C.出生地

D.本人居住地

31-35:DCABB 36-40:AADBA

4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 )制度。

A.核查

B.备案

C.审批

D.核准

4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 )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A.生产、处置、运输、使用

B.生产、储备、使用、采购 C.采购、生产、使用、运输 D.生产、运输、使用、储存 4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c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生产资料储备;d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e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A.abcde

B.abde

C.bcde

D.acde

4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用( )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A.有毒化学品

B.易爆化学品

C.易燃化学品

D.剧毒化学品

45.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

A.安全标签,合格证 B.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C.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标签 D.安全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46.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 )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进行( )安全评价。

A.每六个月一次、每年一次

B.每年一次、每三年一次

C.每六个月一次、每三年一次

D.每年一次、两年一次

47.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 )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A.通风、防爆

B.通讯、防潮

C.通风、防潮

D.通讯、报警

48.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报告( )。

A.当地消防部门

B.省级消防部门

C.省级公安部门

D.当地公安部门

49.根据《消防法》,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

A.食堂 B.活动室 C.休息室 D.员工集体宿舍

50.根据《消防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 )备案。

A.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41-45:CDCDB 46-50:DDDDD

51.根据《消防法》,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 )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A.燃点、闪点、爆炸极限

B.物理、化学性质

C.容量、质量、性能

D.形状、颜色

52.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 )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A.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D.防消结合,预防为主 53.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 )。

A.全面安全抽查

B.重点安全抽查

C.全面安全检查

D.重点安全检查

54.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A.每15日

B.每30日

C.每45日

D.每60日

55.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 )。

A.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B.停止作业或者限期解决

C.停止作业或者停产整顿

D.立即消除或者停产整顿

56.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注册执业人员为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内不予注册。

A.一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D.七年内

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违反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合同价款的罚款。

A.1倍以上3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2倍以上3倍以下

D.2倍以上5倍以下

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以(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1-55:DCDAA 56-60:BCADD

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

B.20%以上50%以下

C.10%以上40%以下

D.20%以上40%以下

6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6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A.3年内

B.4年内

C.5年内

D.6年内

6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如下哪些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施工管理人员、

e作业人员。

A.abdde

B.abcd

C.abc

D.abce

6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 )责任。

A.各自

B.连带

C.法律

D.合同

66.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违法行为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 )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 )。

A.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

B.三十日、九十日、一百八十日

C.十五日、六十日、九十日

D.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

67.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 ),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

A.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

B.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

C.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

D.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上

68.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违法行为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 )以书面方式提出。

A.一日内

B.二日内

C.三日内

D.四日内

69.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三日前

B.五日前

C.七日前

D.九日前

70.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 )的。将受到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A.多人保管、多人受罚

B.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C.多人保管、双人收发

D.双人保管、多人收发

61-65:DACCB 66-70:BBCCB

7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

A.有固定期限

B.无固定期限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D.无限期

E.以一定时间为期限

72.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民主管理

B.民主监督

C.民主服务

D.民主监察

E.民主检查

73.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安全生产技能

B.安全生产知识

C.安全管理能力

D.安全管理知识

E.安全文化素质

7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 )。

A. 设计

B.施工

C.投入生产

D.使用

E.维护

7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A.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6.国务院302号令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行政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行政审批”的含义是指哪些行政行为:

A.批准、核准

B.许可、注册

C.检测、检验

D.认证、颁发证照

E.竣工验收

7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认定为工伤,如下哪些费用由单位支付(不属于工伤保险基础支付的范畴):

A.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B.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

C.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D.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用

E.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食宿费用

78.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如下哪些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A.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受刑事处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D.同时在3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E.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79.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A.初始注册申请表

B.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单位的意见

C.职称证明

D.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E.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80.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81.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B.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C.不服处罚提出听证的要求和标准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2.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A.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B.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C.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D.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E.未使用和配戴防护用品的的

8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

A.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B.运输工程

C.线路管道

D.设备安装工程

E.装修工程

8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B.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C.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D.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对环境危害的详细说明

85.根据《消防法》,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 )。

A.增建

B.改建

C.配置

D.新建

E.进行技术改造

71:ABC 72:AB 73:ABCD 74:ABCD 75:ABCDE

76:ABDE 77:CDE 78:ABCE 79:ABDE 80:ABCD

81:ABDE 82:ABCD 83:ACDE 84:ABCD 85:ABCE

作文四:《法律知识》7400字

有关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案例

一,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按照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刑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三大类.分别是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个事件,可能单纯成立一种法律关系,也可能构成多种法律关系,如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了伤害,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或依法起诉,就构成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开除教师公职的行为,与教师成立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成立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存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团体或单位的形式存在.法律规定,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中心校是一级法人,村小不是法人,所以村小不具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中心校对村小教育教学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负完全责任.

自然人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标准,大家记住10岁和18岁就行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类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过其年龄智力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学校接触服务的对象主要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学校接触对象的特殊性,许多社会人员和家长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得为学生在校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任.监护按照设立的方式分别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概念,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学校受家长委托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现代一些法律理论还是义为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是委托监护关系,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委托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但即使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无论是全权委托,还是限权委托,委托人也就是法定监护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学校与学生间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在民事纠纷中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除特殊规定外,均适用过错原则.

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 第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以上三种法学上的分类,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民法通则》中对过错推定责任的阐述方法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只要有危害结果的存在就先假定民事主体有过错,需对自已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看一下,对于学生在校发生的侵权责任民法中是如何阐述的.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高院人身损害法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认

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基本上适用过错责任,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学校有过失.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也适用公平责任.往往在实践中,法官也不一定对法律掌握娴熟,因此,当我们遇到诉讼时,一定要据理力争.

案例:【案情】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学校的学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左眼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 原告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受伤害是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进行运动练习过程中,与第二被告发生相撞事故导致.就原告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反过来,就第二被告而言也是同理.因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观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要求他们完全预知授课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证其每次运动都不发生事故,我们又怎能苛求学生呢 该老师的授课,是按照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进行的,并无偏差或越轨之举;与此同时,整个事

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因此,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时,我们要避免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而是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认识与实践,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学校给付顾人民币16576元.二,杨给付顾人民币5712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鉴定费700元,合计人民币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1320元. 本案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这个案例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三,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情况

我们了解到,学校对学生在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那种哪种情况是学校有过错呢,民法中的有过错一是指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二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学校出现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侵害学生权利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应当对学生履行的法定义务.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

园安全管理办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有详细的相应规定,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非常详细地提出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原有法条,各学校领导可自学,我简单归纳汇总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守法.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2),设备设施安全.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的学校,保证场所和场所内所有设施设备安全. 墙体,栏杆,体育设施,实验室的设施装备等.

3),安全教育和管理到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不侵权.有合格的从教人员,从教人员行为符合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这种人员即使对学生进行了职务以外的侵权活动,学校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5),维护和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中,不好把握,难以划分责任的情形就是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很抽象.并且,汶川地震出现反面人物范跑跑后,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增添了保

护学生的条款.但加入这样的条款,并不是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所改变,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是一般性安全保护,不是特殊性安全保护义务.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就是看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什么是学校安全注意义务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教育工作者应当以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安全为前提,在运动,实习,组织活动及课堂教学等具体教育活动中,预测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隐患,合法,谨慎,合理配置地实施教育活动,预见和防止校园伤害事故出现的义务.

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法律中一直没有具体规定,只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第二款提到"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由于受教育者大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认知和预见方面还存在一定缺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观点,校方对于学生身体,生命的安全,负有避免发生侵害行为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于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中.因此,实施该类教学活动时,如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受到损害时,教师应负过失责任.学校则以教师过失为基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危险结果预见和危险结果回避.危险结果预见要求学校一是对教育活动中存在的伤害危险性进行预见.如化学实验的操作,实验品的保管等,二是注意收集学生在校综合信息,

对学生危险性指数作出判断与预防;如学生具有不宜从事某种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体质,心理出现异常波动,可能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等.三是预见应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教育活动的性质.体育活动是否与学生年龄身体相适应等,年龄越小,内在危险性越高的教育活动,危险注意的程度越高,所实施的预防措施要求越高.四是预见应按照一般教师之教育,社会生活知识,经验判断.

危险结果回避是指履行充分说明的义务,采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教育活动性质,危险性,注意事项;并且采取一切安全保护,防范措施.一是制定教学活动中有效,安全的管理及组织计划.二是危险结果出现的应对措施,指导及组织与实施必要措施,避免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

2,学校和教师容易出现的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免试入学的,6周岁入学年龄限制,对不到中心校幼儿园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开除义务教育段学生的. 2,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与身体权,名誉权等.侵犯学生名誉,侮辱性语言辱骂学生;侵犯隐私权,公开学生的信件等;侵犯人格尊严,强制搜查学生身体和物品的;侵害生命,身体和健康权体罚学生造成身体等.

3,财产权.强制乱收费.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二种是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4,对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内容的知情权.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2种情况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都进行了说明.在处理12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中,我们还要充分考虑是否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履行法定义务和侵权的直接后时就是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我们通常只重视发生经济赔偿的事件.

经济赔偿的范围: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医药费为法庭庭审结束前实际发生的费用.护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受理

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表现形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6,学校在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除保证校舍设备设施安全和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等常规性工作,结合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受理信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对各学校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引起民事纠纷强调以下注意事项..

1,注意职务行为中对学生人格权利的保护.近年来我市发生不少因教师控制不住情绪,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的案例.问卷调查中,几乎全市各学校都有个别教师讽刺挖苦学生的行为.体罚的危害性后果这里不强调了,强调一下教师侮辱学生人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的儿童,心理承受能力差,比较脆弱.作为教师一定要注意不要使用侮辱性语言,一旦学生想不开,出现心理问题,精神问题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但须承担民事赔偿,还构成违法犯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2,认真履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职责

首先实施教学活动时,一定要对学生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加以制止,尤其是体育课,实验课上,要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

助措施.组织大型活动也要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29条,30条的要求,做好一切计划,组织,预防等.其次不得擅离岗位,放任学生在教室.对教师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学校和教师必须承担责任.目前我们各个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学生到校后,让学生回家拿东西;让学生替教师买东西的;体育课,不按大纲要求开课,教师离开让学生自由活动或踢足球的等.

3,不要安排组织学生参与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如擦玻璃,到较危险的山上种植树等.

4,高度重视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未到校,自行离校等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家长.没有及时告知的,因告知不及时,引起危害性后果的,学校须在没有告知而引起的伤害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处理一些纠纷中,我们发现班主任教师普遍存在这种心态,一个学生没按时上学,教师的第一反映就是,家长真不象样,孩子不来上学也不请假.因此不能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孩子的安全信息.我们学校必须建立起在学生迟到多长时间必须报告学校,联系家长的制度.我市有比较惨遭重的教训,麻线案例.

学生生病未及时告知家长的损害案例:被告江苏省淮安曙光双语学校(以下简称曙光学校)是民办寄宿制小学,对在校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2004年6月13日,原告吴凯(8岁)的监护人与被告朱超(7岁)的监护人分别与曙光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送吴凯与朱

超入学.一天,吴凯与朱超在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超将一枚橘子扔到吴凯右眼上,致吴凯右眼受伤.老师发现后即送吴凯到校医务室治疗,但由于伤势较重,虽经校医治疗十余天,未见明显好转.学校这时才将吴凯受伤一事通知了吴凯的父母.吴凯的父母带吴凯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朱超的监护人和曙光学校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经法医鉴定,吴凯的右眼钝挫伤,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1级,构成十级伤残.因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凯起诉要求曙光学校与朱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学费等损失.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超在宿舍内扔橘子砸伤吴凯的右眼,因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超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吴凯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曙光学校系一所民办寄宿制小学,按照该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应当对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吴凯,朱超等学生超过规定时间未人睡,曙光学校对此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管理;在伤害事故发生后,曙光学校不仅未给吴凯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且滞后10多天才向监护人通知吴凯受到伤害的情况,以致延误了治疗.曙光学校对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曙光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使朱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故曙光学校对朱超,吴凯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超系加害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吴凯因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均应得到赔偿.其主张的误学费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30%

6,建立健全发生伤害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制度.

7,食堂就餐的有无传染病的体检措施.

8,幼儿园,小学低年级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我们建立这样的制度.但据我了解,我们小学低年级全部没有这样的执度,包括少年宫,也有许多不满10周岁的小学员.当然这项制度的执行会增加学校很大的负担,尤其是学额高的学校.但要求我们建立而没有建立,发生学生走失的行为,如果家长找到学校学校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9,午休时间的安全管理

以上内容是我们目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几个方面.要求我们学校必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牵扯工作精力.

作文五:《法律知识》10000字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 法的作用

概念编辑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

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1]

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1. 指引作用

1.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 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物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顾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

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系。

(三)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政治理论角度)

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和政府的行为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才有有和谐的基础。这是由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法律规范的这些特征使得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法治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

其次,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则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

个社会阶层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再次,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最后,法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证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法律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概念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宗教教规、道德规范和判例。到奴隶制社会的中后期,开始出现成文法。

封建制社会,法的渊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中国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发展最完备的是唐朝,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律、令、格、典、科、比、例等。

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渊源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正式渊源一般包括制定法、判例以及授权立法等。此外,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还存在非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权威性的法学著作、正义、公平等原则、道德准则和习惯等。

当代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行政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以政府名义签订。注:我们国家和政府一旦与外国或外国政府签订了条约或协定,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对国内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非正式

(一)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那些事先存在的·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判决范例。中国不是普通法法系,也不存在判例法这种法的形式,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公布的典型判例,在法律实际生活中,是起到了法的渊源的作用的。[1]

(二)习惯

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规则中有不少规则来自于习惯。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习惯形成制定法规则。司法机关往往从习惯中抽取某些规则,据以处理某些案件。这些都是没有疑义的。一般来说,习惯在历史上比之现今时代,在法的渊源的体系中的地位更重要。

(三)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这是具有普遍性的的法的渊源。古今自然法学派者就特别强调这种法的渊源,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把这些因素视为最主要的法的渊源,甚至要把这些因素直接视为法的形式。在中国文化传统下,道德规范以及其相关联的正义观念,成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法的渊源。

(四)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学说也是古今资源性法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和现实中,有关学说甚至担当着法制和法治的指导思想的角色。中国封建时代的儒家学说是法的渊源。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重视法律学说特别是科学而权威的法律学说,并以之作为重要的资源性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

分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的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说来,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关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又因为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两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规章。部门规章在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

全国范围。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劣于部门规章。当两个文件发生冲突的时,适用部门规章。

规章的适用时间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律溯及既往是例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概念、原则和程序

概念

关于法律制定的概念,各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立法”(即法律制定)概念时指出:立法是“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一致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通常用于表明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和立法程序的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的制定”概念解释道: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即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任务。 原则

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是主观符合客观。这一特征同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如同它既不是单一的经验产物或单一的理性结果一样,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程序

一、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额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学、规范和成熟的重要环节。

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二:第一,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1)提付立法机关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即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关于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

法律实施的概念、内容。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

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种类 根据性质不同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根据目的和方式

根据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方式,可以分为恢复权利性制裁和惩罚性制裁。

恢复权利性制裁

恢复权利性制裁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利,恢复被侵害的社会秩序。

惩罚性制裁[2]

惩罚性制裁是让违法者承担法律对其追加的一定不利后果,剥夺违法者的一些权利,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3]

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

作文六:《HR法律知识》3200字

HR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么企业将每月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2、合同内容

企业至少应准备三份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需要的企业还应备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集体合同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另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考试大收集/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集体合同可以在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时候起到重要的标准作用,一份完备的集体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合同内容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三、职工名册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补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必备职工名册,既可以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罚款。

2、职业名册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

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签收单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仅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送达劳动者,同样会面临着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2、签收单内容

劳动合同文本编号、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具体岗位、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签约时间、劳动合同签收时间、劳动者签收、备注等内容。

五、职位告知书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位情况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

2、告知书内容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六、入职登记表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存在不实或欺诈,将成为日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证据。

2、登记内容

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竞业限制、健康状况、学历、职业资格、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七、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1、必备理由

《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现实中,一些员工因为种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一份书面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就显得尤为重要。

2、主要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者姓名、入职日期、通知日期、签订劳动方式等。

八、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原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具体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双方签字盖章等。

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必备理由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结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唯一途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是计算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数额的重要依据。

2、解除合同内容

劳动者名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交接手续办理的流程和时限、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收等。

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证明内容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十一、加班申请书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另第八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费的支付一直是个敏感问题,加班时间多少是计算加班费的重要根据,一份书面记录加班情况的文件尤为重要。

2、申请书内容

劳动者名称、申请加班日期、加班原因、加班预计的时间、部门主管确认、人事主管确认等。

十二、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

1、必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企业的续订条件以及劳动者的续订意向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重要标准,一份书面的文件能真实的反映双方的意向,避免日后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主要内容

劳动者名称、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区别、答复期限等。

后文:以上12条必备文件,以备在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以作证明之用,但并不是只要做好这12件文件准备就万事大吉,如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合同、服务期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此就没有具体展开。因此,我们建议每个企业HR都应根据自身不同的状况制定出专用的法律文件,并加以妥善保存。最后,希望每个企业都能有一个健全的HR管理体系,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法律风险。

作文七:《法律知识(1)》600字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作文八:《法律知识》5100字

第一节 法的概说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一般指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的统称。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公布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从法的层次和效力看,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也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分类 法有许多分类的方法。 按法设立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二节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和身份权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二)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一切正当社会行为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

3.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行为除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外,还不得违反一般观念上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4.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私权。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确认或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所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或者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两个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在民法上,客体也称为“标的”。如果客体为物,习惯上称之为“标的物”。

(1)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类生活、生产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创造的。   民法上的物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有体物,即应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有形存在。二是人力可以支配。三是不包括人体本身,即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身体的一部分与人体分离后,可能成为物,如用于移植的器官。

(2)行为。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如提供服务、保管、运输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

(3)智力成果。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例如,

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买方承担付款的义务,享有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权利;卖方承担交付商品房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享有取得商品房价款的权利等。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①公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②自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产生的对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需要义务人以作为来完成的义务为积极义务,如交货或付款义务;需要义务人以不作为来完成的义务为消极义务,如禁止义务。

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一)自然人

自然人也称为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认知能力,将自然人分为3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中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

在中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在中国,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3.监护

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依法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人为监护人,被保护和监督的人为被监护人。

监护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自愿监护。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二)法人

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

要成为法人,需要具备4个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是合伙人的集合,在人格、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上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然,其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这种团体区别于法人的最大特点。在合伙制度中,团体这种形式并不能在合伙组织和个人之间划一条清楚的界限,合伙人要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是: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一定方式的授权,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该他人。

(二)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其实质是一种实现法定代理的方式。

2.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人为一人或数人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将代理权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将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代理事项不同: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诉讼法上的代理则是代理人代被代理人为诉讼法上的行为。

(三)代理关系

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而在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叫做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由以下3个方面的关系构成: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因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而产生。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即实施代理行为而产生。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也为代理的外部关系,因代理人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产生。

(四)代理权和代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因授权而取得代理权;

(2)因指定而发生;

(3)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而要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适用于一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只适用于特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定。

作文九:《法律知识2222》7700字

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在此,笔者就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一分析。 误区之一,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其实,预防和治理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在此,笔者就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一分析。 误区之一,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其实,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法制教育要明确青少年的法律地位,树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1)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的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因此,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让他们从小就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矢志不谕地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各种违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2)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象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要采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是公正的,青少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每个青少年在广泛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义务不能不履行。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只要求行使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和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法制教育,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与形形色色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树立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和勇气。这也体现了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

社会的希望所在。 误区之二,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早就明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法制教育要注意形成专门的课程,注意向各门课程渗透,注意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日常学习、生活和思想、行为等,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现在起,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抓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和考核,都要形成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教材、大纲、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有配套性的第二课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都要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来科学评价学校的法制教育。 误区之三,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记忆力非常好,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熟知甚至背诵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具体条文,可以在法律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仅仅是对法律的一种知识的掌握和感性认识,青少年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光有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还不足以适应今日社会的现实需求,更不能适合今后法制社会的长远要求。 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大是大非;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因此,无论是法律教育者还是青少年本身,都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这既是对学校法制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必然走向。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使教育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使法制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从中树立起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这里所要求的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青少年在自己规划、实施和评价法制教育的收获时,必须摆脱分数的束缚,以实际效果作为标准,这样学法的意义就更大些。 误区之四,宣传教育往往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 法律的一大特征是它的强制性,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和事都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针对社会上侵害青少年案件的增多,社会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依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有效地追究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法制教育经常热衷于运用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典型案例来扩大宣传效果,正面的效果固然有,但也客观上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 现在,不少青少年一般都知道,遇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就会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进行维权。但被外界侵害后的维权毕竟是“亡羊补牢”,属于事后的补救,对于受害青少年来说,这种追究型的法制教育毕竟时间上晚了些,范围上小了些,“亡羊补牢”是建立在已经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的,而有时候青少年所受到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特别是对于广大青少年来说,满足于追究型的法制教育

青少年法律知识2

可能会磨灭大多数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所以,法制教育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指引青少年的成长方向、规范青少年的日常行为、预防青少年受外界不法侵害等方面。要通过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来减少青少年受害的机会和可能,让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这对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对于一代独生子女的青少年来说,树立防范意识、规范日常行为、预防不法侵害等预前型的法制教育更有意义,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不必要的侵害是完全可以通过事前的防范得以避免的。当然,如果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一旦青少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是需要依法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 误区之五,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操作法则,还是会遇到许多具体困难的。法律的具体使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其中有法律具体的规定,也有社会经验的积累,掌握了运用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青少年就可以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自己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状纸、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用法是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在高度重视实体法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程序法的教育,因为程序法涉及的就是法律的运用过程,是保证实体法切实贯彻实施的操作条件和保证。当然,从广义上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还应当增加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过程中,如何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的内容;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等等,因为这种教育内容具有应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且教育时常常采用案例教育的方法,故深受青少年的欢迎,教育的实际效果自然非常明显。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法制教育要明确青少年的法律地位,树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1)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的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因此,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让他们从小就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矢志不谕地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各种违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2)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象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要采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是公正的,青少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每个青少年在广泛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义务不能不履行。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只要求行使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和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法制教育,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与形形色色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树立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和勇气。这也体现了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误区之二,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

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早就明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法制教育要注意形成专门的课程,注意向各门课程渗透,注意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日常学习、生活和思想、行为等,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现在起,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抓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和考核,都要形成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教材、大纲、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有配套性的第二课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都要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来科学评价学校的法制教育。 误区之三,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记忆力非常好,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熟知甚至背诵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具体条文,可以在法律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仅仅是对法律的一种知识的掌握和感性认识,青少年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光有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还不足以适应今日社会的现实需求,更不能适合今后法制社会的长远要求。 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大是大非;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因此,无论是法律教育者还是青少年本身,都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这既是对学校法制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必然走向。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使教育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使法制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从中树立起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这里所要求的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青少年在自己规划、实施和评价法制教育的收获时,必须摆脱分数的束缚,以实际效果作为标准,这样学法的意义就更大些。 误区之四,宣传教育往往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 法律的一大特征是它的强制性,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和事都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针对社会上侵害青少年案件的增多,社会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依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有效地追究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法制教育经常热衷于运用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典型案例来扩大宣传效果,正面的效果固然有,但也客观上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 现在,不少青少年一般都知道,遇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就会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进行维权。但被外界侵害后的维权毕竟是“亡羊补牢”,属于事后的补救,对于受害青少年来说,这种追究型的法制教育毕竟时间上晚了些,范围上小了些,“亡羊补牢”是建立在已经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的,而有时候青少年所受到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特别是对于广大青少年来说,满足于追究型的法制教育可能会磨灭大多数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所以,法制教育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指引青少年的成长方向、规范青少年的日常行为、

预防青少年受外界不法侵害等方面。要通过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来减少青少年受害的机会和可能,让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这对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对于一代独生子女的青少年来说,树立防范意识、规范日常行为、预防不法侵害等预前型的法制教育更有意义,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不必要的侵害是完全可以通过事前的防范得以避免的。当然,如果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一旦青少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是需要依法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 误区之五,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操作法则,还是会遇到许多具体困难的。法律的具体使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其中有法律具体的规定,也有社会经验的积累,掌握了运用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青少年就可以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自己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状纸、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用法是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在高度重视实体法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程序法的教育,因为程序法涉及的就是法律的运用过程,是保证实体法切实贯彻实施的操作条件和保证。当然,从广义上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还应当增加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过程中,如何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的内容;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等等,因为这种教育内容具有应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且教育时常常采用案例教育的方法,故深受青少年的欢迎,教育的实际效果自然非常明显。

作文十:《法律知识》1300字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

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