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如人治【《人治与法治》1800字】

作文一:《人治与法治》1800字

人治与法治(四说仇和现象)

仇和们提出了一个理论:“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

来推动民主”。确实,法治社会不是生来就有的,任何法治社会都发

端于人治社会,各种法律都是人制定出来的。人治时代怀抱法治理想

的伟人往往成为开启法治社会的推手。然而,在当前中国,这种“法

治靠人治”的说法却忽视了几个基本事实 。

一。尽管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体系还不完备,一些法律也不完善,

但是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我们的宪法在总纲和序言中明确

规定,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个人,组织,政党,社会

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仇和

们的说法无疑是违背宪法的。再看看仇和们做的一些事吧!他们强行

借资修路,企业垫资,一度扣发公务员,教师工资,而宪法明文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仇和们这样胡来,是否和宪法有点不合呢?我想仇和们搞拆

迁也是为了工程建筑的需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们应该和有关户

主公平协商,尽可能合理予以补偿,中国人民是通情达理的,即使有

个别或少数人有点过高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只要工作到位,绝大多数

是会配合的。可仇和们却是硬来,不仅限时,甚至闯入拆迁户的家,

把他们的东西往外抡。可宪法除了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外,

还明明白白的写着“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仇和们的行为岂不是视宪法为无物吗?因此,在我们国家,现在并不是没有法,而却却是有法不依,或者是置法律于不顾,胡作非为,以权压人,有的地方的领导人甚至公开说:“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

二.我们的人民虽是最遵纪守法的人民,是最容易满足和感恩的人群,但他们不是法盲。30年改革使他们逐步懂得了法律,并且知道了依法治国的道理,他们还正在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已。除了极少数人之外,极大多数民众是守法的,是按法律办事的。我有一位农村(浙江省衢州市某村)朋友,他最近给我来信谈到了他们是如何通过正常的上访渠道与村里的土皇帝们斗争维权的。2001年,他们克服各种阻挠和困难,通过不断的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终于把一个贪污几百万元的村党支部书记揪了出来并绳之以法的。(这是一个不满两千人的村子)然而,贪污者前仆后继,新的党支部书记依然如故,贪污腐化,村民们只好继续斗争。但是,他们的遭遇和上次一样(原镇党委书记调任其它地方,照样当官),受到镇领导的阻挠和恐吓,新的镇党委书记把他们称为“刁民”,在全镇代表大会上公开宣称“上访是错误的------在政策上将不给于支持------你们要再上访,我叫你们连我的办公室也进不来”。这位朋友在他们的上访信中说“我们作为村民,一个有责任和正义的村民,我们进行了一次次上访,但一次次碰壁,这是我们的又一次上访,我们要求上级政府支持我们上访,重视我村现实情况,保护群众利益,尽快对我村财务进行大清查,因为

我们相信,我们是正义的。村级腐败不除,群众将永无宁日!”这就是我们的人民,淳朴善良,遵纪守法的人民,仇和们要用“人治”对待的就是这样的人民!

三.民主既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推动改革的手段。我们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富裕,和谐,民主的社会。回顾30年来的改革历程,人们不难发现,我们的改革基本上有两条路子。一是自下而上,首先是民众率先创新,而后得到政府和执政党上层中有识之士的强力支持,承认民众的创新,战胜和克服了“左”的或保守的势力,并且进一步制定政策和法律,成为正规的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是自上而下,地方或中央的强势力量,急功近利,强制地推行某些改革,事前既不调查研究听取民众意见,事后也不管这些改革对人民是否有利,一概作为政绩大唱颂歌。不可否认,这类改革有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产生,如教育,医疗,国有企业改制等都出现了权利和利益严重失衡的局面。人民埋怨出现新的“三座大山”并不为过。真正的改革意味着体制转规,意味着人民民主的扩大,民众必须从意开始就有机会和权利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改革方案的讨论与制定。唯有通过民主程序,民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改革方案才会具有必要的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结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果实。

我们在一开始就说过,法律确实都是人制定出来的。但非常遗憾的是,仇和们还不是这样的大人物们,而且也已经不是那种无法无天的时代了。尽管他们有这样的雄心壮志,那也无可奈何。他们可以有所开创,有些新招,但是必须合法。

作文二:《法治与人治》4300字

法治与人治

【论文摘要】

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关键词】

法治 人治  东西方对此的争论  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  实名向

北大推荐案例

目录

1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2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

3中国现代对此的发展认识

4实名向北大推荐案例

5总结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认识

序:从古至今,法治和人治从来就不分离,治国.治家.修身同样需要。

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

(1)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

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

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

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

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

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

.   (2) 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法治与人治也有争论,争论的核心是是否

实行"良法"之治.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是与自然法,良心,公平,善

良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庞大的政

治思想,哲学思想,。

( 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之争,在政治制度领域主要表现为实行民

主还是专制之争,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17,18 世

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

制联系起来.美国思想家潘恩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

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

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

中国古人对此的认识观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

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

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

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

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

子·君道》)

“无土则人不安居,无人则土不守,无道法则人不至,无君子则

道不举。故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君子也者,

道法之摠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

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

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于小人。’此

之谓也。”(《荀子·致士》)

这两段话说明了儒家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基本看法。在儒家看来,

“法”不能自己产生,必须由“人”制订的。而且,“法”制订出来

后,它又不能自动付诸实践,必须由“人”执行。特别是,“法”不

能遍及所有情况,更不能应对新的问题,都必须由“人”去酌情处理

和随机应变。这都说明,人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的两种基本方式,都是

不可或缺的。既没有纯粹的人治,也没有单纯的法治,它们总是相互

依存,互为补充,共同组成治国的基本手段。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人

治范畴中必然包括对法律因素的运用,在法治范畴中也必然包含对人

的因素的利用。

综上所述,在孔孟荀中,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

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肯定与利用;

法治中也包含着人的因素的作用。如果一定要对人治与法治进行比较

的话,那么儒家认为人治在总体上是优于法治的。但是,需要再次强

调说明,儒家人治观念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概念,儒家人治

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化的圣人之治、君子之治,是一种人性化的、充满

道德理想色彩的德性之治。在人治制度的背景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及

其施行,更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古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与儒家人治思想相对

立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法家的一种自觉选择。由此

可见,法家所谓“法”迥然有异于现代意义的“法”。它的主权不属

于公民,而在于帝王;它的制订不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是为了保

护帝王权利;它自身不具备至上性,只有帝王才是至高无上的终极权

威。所以,法家所谓“法治”实质是作为帝王人治的一种变相手段而

已。

中国现代对此的发展认识

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党自建国以来,对如

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

同成果。从建国初的人治,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其中一字之差,产

生了质的飞跃,它包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

义,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

法治以及人治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总之,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20世纪70年代末,围绕“法治与人治”问题,中国法学界爆发了一场学术大讨论。正是这场讨论,拉开了中国法学界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为中国法和法学的复兴开辟了道路。1980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个

“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会议最终公开出版《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法治与人治”的讨论已经过去了30多年,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冷静地反思一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这场讨论还比较“浅显”,并带有“感情色彩”,但它已经涉及到了法学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的定义、本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等。尤为重要的是,这场讨论有着极为强烈的现实政治意义,即它是对1957年以来20多年法律虚无主义历史的清算和总结,它使我们从以往惨痛的教训中得出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治理国家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其实,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人们为寻求决定而制定的工具,理想中的法治是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的,然而现实里的法治却是不完善的,也就是说,现实里,我们的法治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也无法做到。这也是各种社会问题,诸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文化问题,甚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立场问题,法治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 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取两者优势为一。正如仇和式的厉政,对下属干部的“苛刻”,还有“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去干”的豪言,这些都是人法合一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无不合理之处,结果提高了官员质量,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肯定和支持,加强了政府执

政力。重要的是解决了问题,法治和人治都是方法和工具,我们不能迷信工具,要聪明地运用工具。

北京大学对于学生录取即将增添一个新办法,除了正常高考分数线录取之外,大约有3%的招生对象可以通过全国各地的中学校长,具以实名向北大推荐,被推荐的学生由北大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依然要参加高考,但在录取时可以享受比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的照顾政策。北大的这个实施办法还有一些具体细节,但是,本质上很简单:中学校长的推荐如果被认可,可以值30分。

这个方案一出来,立即引起很多议论。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8%的网民反对这一方案,认为它将造成对多数人的不公平,24%的网民支持这一方案,认为它能弥补高考机制的不足。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高考统一分数线录取,就是严格的法治,但是,统一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并不完美,因此,面对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如何让其更加合理,如何避免单纯法治的缺陷,就是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

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同样是法治,好人与坏人执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是造成网络调查中三分之二网民反对的原因。

单纯的法治并不完美,中国历史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个结论。单纯的人治也不可能完美,中国的历史同样对此做出了验证。中国古人的宝贵经验是,法治一定要与人治相结合,才是更为合理、更为朝向完美的制度。

人治还是法治?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人治即主观之治,以君主或皇帝个人意志而治理国家。法治即客观之治,以制度或规则所确立的行为准则而治理国家。人治和法治的确反映出了一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对于人治还是法治到底那一种治国理念更好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应盲目效仿、从众,而应由自己独立的思考、判断。

人治并不必然导致暴政,法治亦不必然产生和平。人治一样可以开创盛世,法治一样可以导致苦难。如此观来,民众生活幸福与否不在于人治还是法治,关键在于人治或者法治与一国国情之契合度。

对于人治和法治而言,其实任何将二者绝对对立或者割裂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迄今为止,我们人类历史上并未真正出现过有人治无法治的王朝,亦为出现有法治而无人治的国家。人,由于人性的弱点,需要有外在的制度来约束其内心的欲望,这种制度就是法治。法,由于具有弹性,需要有人来执行其无法细化的规则,这种人的执行就是人治。总之,如今的社会,我们在处理任何事情都要兼程法——治与人治并行,在治理

国家的同时不仅需要的人治,更需要法治。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会越来越强大,世界越来越美好。

作文三:《人治与法治》3300字

摘要法:和治人的问治是题个令一人思的深题,如问在法治与人何之治间行权衡进比较,二者的同不和自的优缺各,点于我对在实际们活生当中加深法治与对治的理解,使我人们中国对现代法治进形成一程更个务实为态的,具有积极的度意义。

关键

:词治人 治 法义含启示

历史 有上关法治人治和争论,的要主有次:三第次一我是春秋国国战时期法两家对儒一这题问的同不点观。儒家主人治(张或德、治治礼,法)家张主法;治第次二古指希思腊家柏拉图想和里士亚多德在一这题问的上不同观点,者主张前治,人后主张法者治第三次;中世纪资指阶产级进先思想家为对封建反制提专的出有关法治观的点在。这次争三论,中法治论者人治论和者对法治人治和开了论战。展那么什么是人治,什又么法是治呢

一人、治的基含义和本征特

人治

作一为种治方国式在中历国上史在存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专主制相联系的他,的本特征是统治基的者权和力志意凌驾于律法上。之以说“人治” 可是封等建级特权、的产,“物治”本身也人是统治者特权,即凌驾的社会于律之上法特的权在我。国被人概后为括“治人”是的儒所家导的贤人倡治,是指政德“政、”仁“政”和礼政“。”种政这治不仅求要统治具者自己有的代时“仁”的“、德、”“礼”政观。且而统对阶级和治统治阶级都被要实仁德行育化,教用德道想理育人教,理人,以达管治到国的目。人治基本的特征要有以主几点:

1.下治权威神政 在人化治治政,中高最治者往统被往为视上派来的无所不天、无所不知通无所不、的对人,他圣的话称为被圣旨具有,至高上无权的,使威得人都极为人畏敬在。国,历朝历中代皇帝都以天的子、种自居,龙以奉“天运承”作为自的己合法性础,基期定举行天大祭典与,上天行进心灵对话的御。史用们不臣惜造出瑞祥气之行流麒麟、出现神等,话皇权为披上秘神外的衣

。2.

法权威律化 弱人治在治中政,法律在存价的值完全在最高统于者的需要治法带,有很随意性大法律,必随须权变力,化律是权法的力婢。最高女统者治握掌不受制着约的对权绝,权力力的使一行以切最高统者的治意志为转,移一切定既规章的制、度策条政例宪、法法律,均不能真正形成对最高治统的者束约,力高统最者可以治根自己据的政需要治决对定度制规的取法。舍因,政此法规朝策令夕改,摇不定摆在人治,治中是政空司见的事。

3.约惯机束制化 软在治人政中治各,级导领人视被为有崇高着理的目标想高、的尚道信念德、有没立独的个利益人富于并我牺自精牲神的德主体。道他们对的

约束主要道是机德而非制制度制机当。导干部领发被现有滥权用力、私徇法等枉良不行时,往往简单地归为结思想作风问题,如为“剥削级思阶想腐蚀的、”革命意“志的退衰等”等相应地。解决,题问的手不段外乎改造思想改造世、界观整、等风,此藉来坚定员官道德的信、提高念员的政治觉官。悟由于想改思造和风只整起能用于作时,一以所运要不断动地行进去,下个运一接动着一个运地搞动个停不,因思为改造稍想放松,各级一员官就可能到邪路走上。在这去些段都手不能奏之效后就,只诉诸阶级有斗了。

二争法治、基本的义含特和征

治作,为种治一方国式,是指要依靠主良完好备的律来治法理国家把,家的长国治久安维于国系的法律家制和上度,为法律和认制比度导人的领素质更得住。“靠法”治并排不斥导领人个人的权威和作用但认为,这种威和权作必用须于法置律下。之治人法治和分歧,的并在于不治国过程中的不要法律要也不,在要于不要导领人权的威,在而于法律领导和人的权威哪个更大。导人领权威至上的是人便治法律至,上便法治。二者必是其一居不,可平分能秋。法色治想思源流远长最,早轫发古于腊。希治的法基特本征主有以下几点要

1.政权治俗化 法治威政是民治主治政是,通普人的政而治非“贤政圣”。国家领导人治上身神圣光环已不的存在,复在公众里眼他,不仅过世要生活,而且俗也不了会免大家一样犯错误。人和们不太在已领乎人导多么有迷人的超凡力魅,不关太心是否他提能供种主义一一、理想种和一感召力。人种真正们关注的是他的际政绩实关,的是注他否增能大家的进福利权和。人们利对领待导者的情也感狂由热于平归,理淡性的成逐渐增分。

多.法2权律强化 威治社会中,法律法具普遍的有束约和最高力权威性的社,秩序会要表主现为法律秩,序会社活生基本的方和面要的社主关系会纳入法律规均范调整范的。围法律成为会社制控的主要式方法。的至律性意上着没有味何任人能个够凌于驾法律上,即便之为国贵元家首必须服从法律也及根据法以做律出判。

裁3权力竞争优.化在法 治政治中权力,是由下至,逐上授级的,掌予者权由下是而上选举。他的必须承诺对选们他们的人负责,并尊举、保重护个每公民的命生权、由自和权追求福幸权权力主。在政体治台上舞的升沉降与浮民选手的中票选密相切,为关了取争到更的选多票,权主体力须兢必业兢业,恪职守尽做出,实在实的政绩。在在治人治政中,民的选人千万票张不如上,领导级一嘴张,而法治在政中,治一选票值张金千自由公。的选举正度制得使力权竞争有了格严的制来规范,

度从而得有变序、透明任。何领导人无权都个人指定的他承人继下,领导者的产任只生经能由举,舍选别无他此途。权力争竞入制度化纳道,轨治政行运变得平稳有序消除,减少或人治政了治中的意性任多和变性,在会社众公当建中起了立种一稳定的心理待,期证保了会社的持、有续发序和长展久治。

三、治与人治之法争的启示

人治与法

治的争论当代社会在不已以像那样激前烈,至甚争其论都已点经有些糊模,但论争然存仍在,目最前具代有表性的观就是点“治法与人治结相”的合观点,个我人也较比同这赞观种点。这观种点当中所说的人治“”际上是实调在立强法、执、法守的法程过要依中人,靠强调的人重要。而传统性人的则将“治人治理解”为一人了说,理解算以言代为和法制。比专一些主张如人与法治治统的一者指学“出法徒能自不行的道理”时,“之法”治派方面并一不否认种认这的识确正,性同时又论辩但说,治并不否法定人的用作但,键关是人要从法。服要人服从实际法上法的严肃性问是,题人与治法的治争实论际并上不涉法律及的严性肃问,题主张人“治法与治应结合该的学”没者有定法否严的肃,倒性主是法治张学者的意淡化有的人用作这,争论中是常非奇怪的象。现治与人治被人法地为放到统与传代现、制与专主民的两法之分中,这种两法分确定在法治的程过发中挥一了的作定,用同但时它将传又的统国治道之为地人放了到治的人范畴这对法,社会治建立非常不的利法。治道难不及立涉、执法和守法?这法些道难靠就能解法决?当一些法代家学法将看成治一是“种制机”以,为法可律靠以一种机制”来“运。行里这实上际含隐着这的样假,即设只有以益利为础基所形成的约制模式才科是的、现学的、可靠代。因比的这种机制并不,是不依靠而是人靠利益依了化人。的治人和法治争论的将对法治作治国为略方挥了一发定意的义,当但治法目标已确立,法治时本的内身涵没有并成达识。法治共究竟什么?外界和学是术界理解法治的并不相,学界之外同法的治条是信法:律须必体现道公在,法面前律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超能越法律而。术界理解的学治法不仅仅是却些,在这们那里法治已他展扩现代为文、明现代理管机,制并且特定的“与民形主式”联系一在。起法治和为作治对立法面的人治都已经脱了离其本涵义来,治法了成种一特殊的制度式模而,人则治际实是上为推销治法而存的在这。种借法治而“高”法拔的做法对法治治会的社确立竟是有利究还有是? 害法当治“拔被”为一高能种够“行”的机自制时的,候法治就也了技成术问题性,要将只西方的

治模移式植过就可以了来,问但绝题是这不样单简。西方制的模度归式根到底法是制,而不是治,法制是法静止的失,根本的东西,这去形式种即使再完善也以发挥难作。经过多用年法制的建,法设形式和以前相律已经比非常善,但完们仍人觉得漏然很多,这洞明漏说洞不并法制是能解决就。的是将法越“拔治”高就是降低法治,越陷入以“术国”法家治“法的”之治,中不利法治于确立的若。治法一是文种明的,话应它人是的文,而明不是制本身法的明。文若法治是法就制那么“以,德治”就多国了。实余上际提,出以德“治国”就为是完了法善,它治不是否法治定而,克服单纯依是靠法制弊的病。立德则法,立法立而可守“,德可大则业可、”

作文四:《人治与法治》3100字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改革家

30182 次点击

68个回复 王石川 于 2015/3/16 9:50:27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KCIS观察:无意之中,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扮演了抢头条的角色。总理记者招待会刚刚结束,一条仇和被查的消息迅速传遍互联网。仇和虽已落马,舆论不应全部否定他曾经的努力,但是违纪违法终究不会平安无事,我们更该从制度层面,或者现实土壤层面思考一些问题。

原题: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改革家

秦川

无意之中,仇和扮演了抢头条的角色。总理记招刚刚结束,一条仇和被查的消息迅速传遍互联网。“仇和代表,散会后请留下”,这是一家媒体的标题。其实,仇和被抓并非在人大会议闭幕现场,而是随云南代表团成员回到驻地后被带走的。此前,有网站称“有人来开会,没准就回不去了。”仿佛是尽在掌控的预言,又或者一语成谶,仇和确实恐怕难有机会重回昆明了。

有个段子是这样的,缅甸军机轰炸云南边境,造成我平民伤亡。有人透露我军一味求和,朝野震动。高层闻讯怒喝:“云南那边,谁求和,马上给我拿下!”后来的事,想必大家都知道了。段子毕竟是段子,与真实的仇和性格并不相符。在舆论场中的仇和一向强悍、铁腕,不按套路出牌,甚至被冠以“酷吏”,求和,确非其个性。任性,倒与其施政风格相似。

不过,仇和或许早已隐觉处境不妙。日前,在两会云南团的小组讨论会上,他说:“我们这种体制,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应该是世界上最廉政。”如今这话被人翻出来用来嘲弄仇和,殊不知,这几年仇和郁郁寡欢,被指一直遭遇举报,特别是不久前与他走得极近的商人刘卫高被查,仇和自然感觉到了危机,抛出“最廉政”论,何尝不是一种另类的求和?

仇和属于不折不扣的明星官员,不管是赞美他还是批判他,这十多年来,特别是主政宿迁和刚到昆明时,他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一个例证是,央视王牌栏目《焦点访谈》曾在短短几年三次聚焦宿迁,比如在1998年,宿迁市下属的沭阳县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结果引起集体罢课,引得《焦点访谈》采访报道。

仇和被称为“最受争议官员”,既然受争议,就说明有人说他好,也有人骂他,否则也谈不上争议。如今仇和已落马,但他的一些措施确实被人肯定过,比如他在宿迁推出勤廉公示制度,将党政主要干部资料在《宿迁日报》上公布,由人民提出问题,干部公开“述职述廉”。如此治官,官不聊生,“讨好”了民众。再比如到昆明后,他来到位于当地丹霞路的昆明市新闻中心,让各个新闻单位提供近期报道,特别提出“要负面的报道”。如此行为,

“讨好”了媒体。此外,他还说过,“政府包办的后果,事实上穷人受损、富人得益、官僚得利,这种情况,其实只有让市场来发挥功能,政府的作用应该是直接给穷人发补贴。”这就“讨好”了市场派、改革派。

仇和说过,“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胡子长短排队等提拔,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后两种比第一种造成的损失更大,更可恶。”这些话难道没有道理?第三种腐败与当前高层的观点完全一致,即为官不为也是腐败。

仇和虽已落马,但不应全部否定他的努力,认为他始终是一个野心勃勃的阴谋家,只知道哗众取宠,从不干事。因此,我们更该从制度层面,或者现实土壤层面思考一些必须思考的问题。

其一,个性与性格。人人都有性格,但不是人人都有个性,官员尤其如此。“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易烂”,官场流行装孙子,高调惹祸,低调可降低出事风险。清朝显宦曹振镛历经乾嘉道而不倒,“恩遇益隆,身名俱泰”,做官秘诀就是“多磕头,少说话”。中国官场上有个性的官员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一个个温吞吞慢悠悠,没有改革魄力,一个个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混日子混资历。中国呼唤改革家,呼唤有改革精神的官员。

其二,人治与法治。仇和最受诟病的地方,也许就在于他想干事,也能干事,但是常越界。比如,将小偷等违法者示众、把一个跨护栏的妇女追至厕所,搞强拆,就涉嫌违法。著名宪政学者蔡定剑曾感叹“仇和的无限权力让人感到恐惧”。没有权力干不成事,有了权力如果乱干事,也一定被质疑。说到底这是人治与法治的冲突。人治,往往最容易见效,最高长官一声令下,令行禁止或者令行事成,被人称道,但是如果不将法治,长久下去不仅毁了掌权者,也祸害一方。

其三,一路举报与一路惊喜。改革容易受非议,人治更易被炮轰,仇和的仕途与被举报相伴,他曾说过:“我是被一路举报,但是我的仕途却是一路惊喜„„”该如何看这句话?只要官员干事,恐怕没有不被举报的,如果一举报就落马,谁还敢干事?同时应思考,如果施政行为明显适当,却一路高升,体制内的纠错能力哪去了?对有改革精神的官员一定要提拔,但有问题的改革官员就不能简单提拔,更重要的是应放手让官员干,也应建立基本的监督机制。

当今之世,改革家并不多,在强力反腐的语境中更不容易出改革家。时代呼唤改革家,我们需要怎样的改革家?按照蔡定剑先生的说法就是:相信人民,向人民放权、让人民自己决定事情,使自己的权力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的改革家才是真正的改革家,才会得到人民拥护,从而取得最后的成功。比如,把掌握在自己手中的人事权交给公民;建立公共财

政制度,把财政审批一支笔交给人民代表大会;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重大事情交给人大讨论;政务完全公开,让政府的一切决策让人民参与或使人民看得见„„值得欣慰的是,目前中央所作的制度设计,正体现了这些精神。

“我到昆明工作,人地两疏,和大家无亲无故;从未共事过,与大家无恨无怨;只身一人,无牵无挂;所以,工作一定能无恃无畏。”仇和的“八无”,至今让人记起。仇和之后,是否再无“仇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需要有改革精神的官员,需要有改革行动的官员。笔者担心的是,如果不培植土壤,不强化约束,官场要么出强人,要么出庸人。 “朝受命、夕饮冰,昼无为、夜难寐。”

2011年12月3日,在赴任云南省委副书记之前,仇和用《庄子》内篇·卷二中《人间世》的一段来作为离任讲话的开篇。

但是如今中国这个社会已经变成了17、18世纪的资本主义了。一方面我们是"英雄不问出处",在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带着原罪的情况下,国家放任残酷的 丛林法则肆意横行,唐骏、禹晋永之流不受惩罚地成为致富的典型,以非理性的财富追逐刺激整个民族的金钱游戏,从而破坏市场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自由匮乏下 的权力与资本的疯狂结合,无休止地吞噬中下层民众的生活资源,持续推动少数人不断上行和多数人不断下行。在资源分配的本身已经天然不合理的情况之下,再分 配的机制并不是提供福利,而是提供少数人的优先占有权,平等形态自然日益恶化了。

社会民主主义的方向是平等,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幸福的国家。但中国缺乏的,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前提。

巫师朱特在书中写道:极端不平等的社会也是不稳定的社会。不平等会引起内部分裂,而且,迟早会引起内部斗争,其结果往往是不民主的。

对于中国的前途,许多人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却唯一没有这样的预言。崩塌社会的摧毁力是无方向的、随意的和狂躁的,它并不区分人群和阶层。就好像卢旺达的屠杀一样,到最后并没有胡图族或图西族之分,所有人都是所有人的敌人。无人幸免。

我知道,朱特的思维要比我这里谈到的问题要深邃得多。一个失衡的世界里,人的信任感丧失,彼此防备;一切以商业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中,道德的正当性不 复存在,等等。可是我宁愿用最简单的思维来套用中国的现实: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我们拥有了什么?我们到底该如何?我们的道路在哪里?

还是朱特的结尾结得好:"如果我们认为我们知道错在哪里,那么,我们必须根据这个知识行动起来。众所周知,哲学家迄今为止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关键是改变世界。"

作文五:《人治与法治》800字

人治与法治

我们谈到企业的治理是人治还是法治问题,应该是从古至今,都没有争论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他们各自的优缺点都非常明显,我就从个人认识的角度谈一谈对人治与法治的看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人治,应该说人治在中国封建社会最为流行,传统的封建帝王以一人的意志治理全国,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国家集权现象非常明显,社会的发展严格按照当朝帝王的思想,人治非常明显。纵览中国的历史,我们发现人治有好有坏,既有历史上文明的开元盛世、康乾盛世,也有像隋炀帝这样祸国殃民的国家治理,这里我们就要看到人治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他的功效的发挥所带来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下面我们再了解一下法治,在我们身边,法治这个概念应该非常熟悉,法治是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最为盛行,法治的表现主要是国家各个权力机构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没有一方能够占据绝对统治的地位,应该说法治减少了社会腐败的现象,保证了社会每个群体的利益,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虽然法治有诸多优点,但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理解到法治是一种纸制、僵化的治理制度,有的时候这种僵化也会阻碍国家和企业发展的脚步。

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我们尚不能得出明确结论,可在企业的发展中,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必须解决。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个人认为企业的发展必须立足于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之上,只有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执行,企业的发展才能更加的规范和有序,但教条性的法治也会制约企业的快速发展,所以我认为企业经过了长期发展成熟以后,可以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人治,或者是法治经过人性化的修改再完善,只有法治与人治的相互配合,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才能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企业长治久安面临诸多问题,但具备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只有人治与法治的完全融合,才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立足之本。所以说不管是人治还是法治,只要是适合企业发展的治理结构,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让其为企业发展提供的功效发挥到极致。

发展部:张炜

作文六:《法治与人治》3400字

法治与人治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主张人治的人说,人与人不同,有一部分人因为得到了上天的授权,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而取得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说,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大彻大悟者能永远不犯错误地引领人们永远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走。在人治者眼里,法律是智者调度别人的工具,是统治者手持的利器;而法治论者则告诉人们,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它自己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平等地臣服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博得了人民的普遍认同,但人治却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人治通过动员社会、任免官吏、立军令状、隔离观察等方式控制疫情,法治则通过对现有法规作出及时的修改、补充、解释消除隐患。人治与法治好比两个势均力敌的拳击手,谁也没办法轻易打倒对方。它们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新千年,江泽民

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理论界,法治论的统治地位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试图从法治取代人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不成熟的见解,澄清一些理论上的悬案,回答以上问题。在介绍若干人治论和法治论方面的专家学说和社会实践的同时,笔者也想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利与弊,让读者看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来之不易的

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

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第五部分是结论,先总结前面的内容,提出人治与法治是可以结合的,并由此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作深入分析,主张德治与法治并无太大关系,德治是人治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治以及人治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

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20世纪70年代末,围绕“法治与人治”问题,中国法学界爆发了一场学术大讨论。正是这场讨论,拉开了中国法学界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为中国法和法学的复兴开辟了道路。1980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小礼堂里举办了全国第一个

“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会议最终公开出版《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当时主要提出了三种观点: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人治与独裁相表里,因此社会主义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可以统一的,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是中国历史上的观点,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提法。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法治与人治”的讨论已经过去了30多年,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冷静地反思一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这场讨论还比较“浅显”,并带有“感情色彩”,但它已经涉及到了法学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的定义、本质,法的阶级

性和社会性等等。尤为重要的是,这场讨论有着极为强烈的现实政治意义,即它是对1957年以来20多年法律虚无主义历史的清算和总结,它使我们从以往惨痛的教训中得出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治理国家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其实,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人们为寻求决定而制定的工具,理想中的法治是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的,然而现实里的法治却是不完善的,也就是说,现实里,我们的法治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也无法做到。这也是各种社会问题,诸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文化问题,甚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立场问题,法治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 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取两者优势为一。正如仇和式的厉政,对下属干部的“苛刻”,还有“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去干”的豪言,这些都是人法合一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无不合理之处,结果提高了官员质量,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肯定和支持,加强了政府执

政力。重要的是解决了问题,法治和人治都是方法和工具,我们不能迷信工具,要聪明

地运用工具。   北京大学对于学生录取即将增添一个新办法,除了正常高考分数线录取之外,大约有3%的招生对象可以通过全国各地的中学校长,具以实名向北大推荐,被推荐的学生由北大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依然要参加高考,但在录取时可以享受比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的照顾政策。北大的这个实施办法还有一些具体细节,但是,本质上很简单:中学校长的推荐如果被认可,可以值30分。  这个方案一出来,立即引起很多议论。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8%的网民反对这一方案,认为它将造成对多数人的不公平,24%的网民支持这一方案,认为它能弥补高考机制的不足。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高考统一分数线录取,就是严格的法治,但是,统一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并不完美,因此,面对分数线的严格法治,如何让其更加合理,如何避免单纯法治的缺陷,就是一个问题。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

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

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同样是法治,好人与坏人执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是造成网络调查中三分之二网民反对的原因。     单纯的法治并不完美,中国历史已经多次证明了这个结论。单纯的人治也不可能完美,中国的历史同样对此做出了验证。中国古人的宝贵经验是,法治一定要与人治相结合,才是更为合理、更为朝向完美的制度。  人治还是法治?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人治即主观之治,以君主或皇帝个人意志而治理国家。法治即客观之治,以制度或规则所确立的行为准则而治理国家。人治和法治的确反映出了一种不同的治

国理念,对于人治还是法治到底那一种治国理念更好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应盲目效仿、从众,而应由自己独立的思考、判断。  人治并不必然导致暴政,法治亦不必然产生和平。人治一样可以开创盛世,法治一样可以导致苦难。如此观来,民众生活幸福与否不在于人治还是法治,关键在于人治或者法治与一国国情之契合度。  对于人治和法治而言,其实任何将二者绝对对立或者割裂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迄今为止,我们人类历史上并未真正出现过有人治无法治的王朝,亦为出现有法治而无人治的国家。人,由于人性的弱点,需要有外在的制度来约束其内心的欲望,这种制度就是法治。法,由于具有弹性,需要有人来执行其无法细化的规则,这种人的执行就是人治。总之,如今的社会,我们在处理任何事情都要兼程法——治与人治并行,在治理

国家的同时不仅需要的人治,更需要法治。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会越来越强大,世界越来越美好。

作文七:《人治与法治》9800字

人治与法治

邹林

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二、中国由古至今人治与法治的发展历史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中西方宪法思想比较

宪法思想是指形成宪法或指导宪法制定与实施的思想文化基础。宪法是一国政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各国不同的宪法思想也是影响各国不同的政治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比较和研究中西方国家不同的宪法思想,对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对宪法的认识水平和遵守宪法的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宪法思想

任何宪法,都有其生成和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近代宪法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而宪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腊、罗马以及中世纪就已存在。体现在西方国家宪法中的思想文化基础是根源于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理论,后在西方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中得以形

成和完善,并在当代西方的政治思潮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概括而言,西方宪法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理论论述中。

1.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主权是宪法和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在政治学中,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朕即国家”或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二是主权在国家,与“天赋人权”相对立,主要指国家主义、极权国家等;三是主权在民,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的第一个宪法(1791年)中是这样规定主权及主权在民的:“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三篇第一条)人民主权论在西方思想中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不过真正较全面地论述主权的是16世纪后期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他在其《国家论六卷》中首先系统地论述了“主权”(sovereign)的概念。他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但他所主张的主权是君主主权,并不是今天资产阶级学说所认为的主权。不过,博丹的主权学说对后来17世纪自由民主思想家阿尔色修斯和密尔顿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阿尔色修斯从契约论角度提出,国家是由不同地区通过契约结合而成为至高无上的社会联合体,主权属于组成联合体的人民„„人民通过法律授权行政官员来行使主权。密尔顿是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论述人民主权的。他认为,国王和官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代表,他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的,他们的职责是在人民中间主持正义和维护秩序与和平。西方资产阶级人民主权思想尤其表现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理论中。卢梭针对封建的“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的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成为近、现代资产阶级人民主权论的代表。这一理论认为,国家以契约方式组建,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在他看来,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就是公意,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主权属于人民。看来卢梭保留了博丹赋予主权的特征即绝对性、不可分割性等,但又把权力的所在地从诸如君主或议事机构这样具体的政治实体转移到了一个集体的抽象物即“人民”。在卢梭以后的年代中,尽管没有出现像卢梭、阿尔色修斯和密尔顿一样伟大的自由民主思想家,但西方的人民主权思想仍然为一些政治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如18世纪的边沁、19世纪的J·S密尔、20世纪的一些民主社会主义者和欧洲共产主义者。在实践中,关于主权“终极”所在地是人民的现代资产阶级思想主要来自于美国和法国革命。有西方人士说,在美国,“人民主权在1774~1787年成为一支庞大的合唱团唱出的一首标准的乐曲”,“美国开国文件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宣布是一个伟大的革新”。可以说,人民主权学说奠定了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的理论基础。但也有西方人士指出:美国宪法本身是堂皇地以“我们美国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开篇的,但它着手构想政府的运作机制时,设计了一种人民和其他实体都没有主权地位的制度。诸如用作选举总统的手段的选举人团制度的创立等都是为了把国家与人民的直接控制相分离。

2.法治论。按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斯科特·戈登解释,法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二是国家的权力必须通过既定的正式程序行使。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国家。同自由民主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晚期的著作中开始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仅次于“贵族政治”的选择。而被称为“西方政治之父”的亚里士多德则是西方国家第一个提倡法治的思想家。他认为,理想的国家应该是这样一个国家:在其中,最高权力归根结底寓于法律;人的统治,即使是最聪明的人统治,都没能达到法律般的不偏不倚。他主张,法律之好坏和是否合乎正义,取决于政体;但法律又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法者凭它掌握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反的人们;法律对一般公民和执法者都有约束力。法治胜于人治。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的法治思想尽管没能在其后和中世纪时代得到发展,但仍然存在于当时好多理论家的论述中。

在17世纪,随着西方国家出现了共和制取代君主制的历史潮流,法治思想为当时共和主义者所发展,尤其是英国的哈林顿和洛克。哈林顿认为,即将到来的共和国家应该是法治的共和国。晚于哈林顿几十年的洛克认为,法治的理由是它能保护人的财产和公共利益。根据他的论述,人们签订契约和建立政府,从而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公共利益。

上述西方法治思想的提出实际上总是与批判和反对专制统治相联系的,或者说法治的思想就是在批判和反对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后来在18世纪的法国,随着人民反对诸如路易十四、路易十五等法国独裁君主制运动的发展,出现了孟德斯鸠、爱尔维修和卢梭等思想家,他们都反对独裁君主制,提倡法治。孟德斯鸠说,法律即“产生于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是人民(包括统治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卢梭认为国家是以总意志为基础的,但总意志必须具体化为法律才能实现,所以法治是合理的统治方式。

西方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于19世纪黑格尔思想中。黑格尔称,从中世纪封建制度过渡到君主立宪制度无疑是人类历史中的重大进步,因为前者是一种国家为“个人狂想所统治”的制度,在其中,人民的平等和自由及公共利益受到了破坏;而后者是一种国家为法律所统治的制度,在其中,君主的权力只根源于他作为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人民因而享有真正的平等和自由,公共利益也因而得到了保障。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思想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官员应尽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被告有辩护的权利;保护公民自由的司法程序等等。

3.分权论。分权,即国家权力的划分。在西方学说或制度中一般称为“权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在汉语中往往又译为“分权”。分权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权、执行权和司法权。而现在所讲的分权思想主要是由17~18世纪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形成的。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执法和对外三权,并主张立法权优于其他权。“三权分立”论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其分权思想,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平衡相互制约。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形成主要源于其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权利的倾向,为了防止这种倾向,政府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行为是不允许的,国家权力应是有限的。二是权力本身的特性使然;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问世后,在政治界和思想界产生了广泛影响,而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的影响更为显著。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其组成部分,忠实运用分权理论建立其国家制度。在西方国家中,受三权分立理论影响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建国初期一些州宪法中就对三权划分有了规定。后来美国政治家和联邦宪法起草人进一步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与平衡”(check and balance)的观点,并在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4.道德法律化论。西方的多数自由民主思想家认为法律应包容着理性、正义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过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政治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思想是与法治论思想紧密联系,或者为所提倡的法治制度提供说明和理由。道德法律化观点最初存在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论述中。他认为国家产生归诸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但其本质是道德的,即“为了实现一种优质的生活”,国家应该是一个法治的联合体,否则,它的道德目标就不能实现;换言之,国家的道德目标需要法治来保证。后来,亚里士多德关于道德为法律所包容或保证的思想为许多主张法治的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家所继承,如哈林顿、卢梭、爱尔维修和黑格尔等。他们将理性、善意、合理、正义、平等等道德价值概念引进政

治研究中,并将实现道德的赌注押在建立各种制度和法律上。所以,一些西方国家在制宪中就把一些人们或社会公认和肯定的道德因素考虑进去,企图以法律外在的刚性约束来保证和发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作用,使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并能够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证。

(二)、中国宪法思想

中国宪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也是一个源远流长的过程。中国古代没有近、现代出现的宪法,但存在影响近、现代制宪的思想。这些思想大致可概括为:人性社会化论、集权论、人治论、政治道德化论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宪法思想主要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宪法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及其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中国实际,对中外古今的宪法思想进行合理的吸纳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传统的一些思想,如上面说过的人性社会化论、集权论、人治论和道德政治化论依然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国家领导人的思想意识及新中国宪法思想中。带有革命性或创造性的继承与发展的新思想主要是:

1.阶级论。这是中国当代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等人在孔孟人性社会论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人性观。毛泽东对人性的认识开始于他对马克思“人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解释。他认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主要指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而这种人的社会生产关系实质上是阶级关系,且正是这种阶级关系决定了人性。同时他又认为,在当今的世界上,没有所谓人类的爱与恨,只有阶级的爱与恨,而每一个人的爱恨是由其阶级性所决定。从这点看,毛泽东又否定了孔孟的人性善的理论,并将该理论批判成不切实际的、抽象的理论。但他自己又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比孔孟人性善理论更加社会化、更加狭窄的人性观念。而且在这个观念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建立了他的阶级斗争理论,认为正是这种阶级斗争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他的阶级论的思想影响下,1982年前的新中国的宪法中充满了阶级斗争的“味道”。

2.人民民主论。与阶级论相联系,中国共产党人对主权和民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的“人民主权论”,认为权力应该属于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国家应该是人民的国家,民主应该是真正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种理论最初出现在陈独秀、毛泽东等人的有关论述中。比如,陈独秀认为,西方的民主和议会实际上促进资产阶级的利益,而非促进劳动人民的利益,他因而著文号召人们起来争取工人阶级的民主:“20世纪的民主是新的、被压迫的工人无产阶级争取各种权利的旗帜”。毛泽东在其《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西方民主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

人民来说是假民主,西方议会制度只是资产阶级各派别争夺政治权力的舞台,这样的民主和议会制度在中国已经失败。另一方面,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倡人民的民主,且努力建立以绝大多数人为基础,为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制度,认为这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民主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的主流思想理论进一步发扬了毛泽东等人的人民民主思想,普遍认为西方所谓的主权和民主是打着人民旗帜下的少数人的主权和民主,即资产阶级的主权和民主。而社会主义下的主权和民主是多数人的,是真正的属于人民的主权和民主。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观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这些理论和思想鲜明地写入了新中国的宪法。不过,新中国宪法中对主权的表述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不一样,新中国宪法一般不直接采用人民主权的字样,而采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

3.民主集中制论。与人民民主论相联系,新中国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及运作上采用了与西方国家宪法不同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这种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将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制度由巴黎公社所创建,后由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适用。巴黎公社诞生后,根据公社颁布的《告法国人民书》,公社是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一切权力归公社社员所有,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和外交等一切大权。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并明确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形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即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建立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这并不排除权力制约的思想。具体就我国而言,制约是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一种“单向选择”。许多学者认为民主集中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

但是,笔者以为,民主集中制思想和实践仍带有一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论思想。如在实践中,民主没有诸如完善的或被真正遵守落实的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法律措施作保障,而集中则依靠少数领导人手中的政治权力,民主集中制有可能走向集权化。不过,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宪法思想和国家制度上的大政方针,民主集中制是应充分肯定的。

4.法治论。与人治论相对立的法治论,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适用的宪法思想,新中国同样强调法治思想。不过在中国,普遍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认识中

外宪法中的法治思想的区别,认为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不管怎么说,在新中国,在这个曾经人治思想非常严重的国度,法治观念的建立和走向实践的确经历了一个很曲折的过程。可以说,在1978年以前,与“阶级论”相联系的人治思想和实践横行中国社会,法治几乎不存在。而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思想和理论,他曾反复加以阐明和强调,并积极付诸行动中。1989年前后,他多次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这是他鲜明的反对人治,提倡法治的立场。多年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贯彻邓小平理论,也十分重视和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许多新举措。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论思想第一次这样明确地直接写进了新中国宪法。2002年11月,在具有重大意义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又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这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也意味着法治论思想将会在中国的宪法制定和实践中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最后,需要说的是,中西方宪法思想都有其生成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各自都有着明显的适应性、合理性和极强的生命力。否则,哪来中西方宪法思想在20世纪多次爆发的冲突和交锋中所呈现出来的中国宪法思想和体制所具有的顽强抵抗力,以及西方宪法思想和体制所具有的巨大进攻力?可以预见,“两强”之争会一直存在下去,一方企图完全取代或压倒一方是不可能的。并且,就像两个均衡对手间不断地攻防,会使双方始终保持着一种竞争状态,从而锤炼着各自的肌体一样,这种相争反而会使对方受益从而进一步强盛。我们所希望的是,在日益全球化的21世纪,最好是彼此在承认对方的存在及其合理性的前提下,保持冲突的良性化,并能够相互借鉴与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中外历史上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论战

1、 古希腊时期关于法治的论战。

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倡导法治,而当时柏拉图及其追随者主张,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当国事演变时法律不会发布适应个中情况的号令,因此完全按

照成文的规则办事是愚昧的。亚里士多德针对柏拉图的论述提出了四个反驳他的理由:①法律没有感情,而任何英明的统治者都不能保证自己在处理政务时不受任何情绪的影响。②法律是集体制定的,尽管集团中任何人的才能可能都不如才能最高的统治者,但是群众比任何一个人都能做出更好的裁判。他说,“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怒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从而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③法治具有正义性和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说,王制(即人治)适于古代是因为古代贤哲稀少,或者君王对人民有公德。后来,德才兼备的人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与国家的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政体变迁的原因总是和为政者贪婪引起社会变乱而后再求稳定这样的规律联系在一起的,经过寡头政体,终而形成平民政体。在平民政体下,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样的社会是公平的,也具有稳定性。④法制可以调动多数人的积极性。而人治另有其困难处,就是一个人不能独理万机,他必须任命一些官员。与其让统治者自己挑选官员,还不如把君主和官员一起安排好,让他们各负其责。

2、中国历史上也产生过人治与法治的讨论。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曾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而两家的焦点集中为三个:①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法家认为能否成功治理国家主要在于有否良好的法律制度,而儒家主张君主英明乃为国家兴旺发达的保证。②“法”与“礼”何为治国之本。法家主张万事皆应“断于法”,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家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使“吏民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儒家则认为“礼”为治国根本。“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母兄弟,非礼不定。官学事师,非礼不视。班师治军,莅官行法,非礼不成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压”。若说“法治”的核心是人们在法律上的平等,那么“礼治”的核心就是不同的人在法律和社会生活中的不同待遇。而且,法律是公开的,“礼”则属于统治者的内部规则,因此孔子认为,若将法律公开,人们都了解了法律,法律就不再有尊贵可言,人们就可以用法律挑战“礼”的秩序了,所以应当以“礼”为治国之本。③法家主张法律一经公布,人人都应该遵照执行,所谓“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而儒家认为“法不加于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由于儒家学说是中国文化的主流,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治比法治有着更深厚的生长土壤和更深重的影响。

在西方自资本主义确立其统治以来,法治作为治国之本已得到普遍认同。尽管对于具体的法制模式还有各种争论,但是各种理论和学说正以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论证如何将法治制度化,如何使法治的理念得到真正的实现。

五、在我国应选择人治还是法治

“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为了矫正法治的弊端。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有哪些代价呢?首先,人治与法治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法治能创造可预期性,就是说规范先于行为存在,人们可以根据规范来行为,从而把危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在英国,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未必对立,是可以契合的,而契合点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法治大于人治,应尽快把我国的法治健全起来,使人们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经济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略)

作文八:《法治与人治》4300字

法治与人治

——浅谈地质勘査项目管理

付军宁  党晓亮  廖鹏

摘要:目前各个地质勘查单位受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所限,存在着管理理念、方法落后等一些问题,造成项目运行效率低下,严重制约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本文主要总结目前地质勘查项目的主要特点,分析了项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造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研究,探讨了解决目前地质勘查管理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地质勘査   项目管理  管理模式

Abstract: At present each geological prospecting units limited by management system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 are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backward project concepts and methods, which result in poor efficiency of the project and seriously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eological prospecting industry. Based on bined with their own research, this paper mainly summarized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geological laboratory project, analyzed the universal existence problems and the causes in projects, then find a way to solve the geological prospecting management problems.

Keywords :geological prospecting,project project,mode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前言

地质勘查行业有自己的特点,特别是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矿产勘查,是既有生产的行为,又要开展科研工作。不论是进行企业管理,还是事业体制。目前地质勘查都是以项目来开展的,具体的地质项目部才是地质勘查队伍管理的基础,是地质勘查队伍管理的重点。

2、地质矿产勘査项目的特点

地质矿产勘査工作主要是在区域地质调査、找矿或者工程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2.1既有生产行为,又要开展科研工作。

生产行为是指:可以以工作量进行计量的地质测量、物化探测量、硐探、钻探等。

科研工作是指:1)地层、岩石研究:包括区域、矿区乃至矿段等对象。2)构造研究:构造对矿床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要么铸就矿床(体),要么破坏矿床(体)。3)矿体研究;研究矿体的形态、产状和规模,研究矿体的内部结构、品位厚度变化和物质组成,研究矿体的形成、演化及其控制因素,研究矿体的开采条件,以及矿石的利用途径。

2.2地质业务种类、方法繁多。整个勘査工作根据地质情况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法,主要有露头观测、钻探、坑探、物探(包括地震、磁法、重力、电法等)及实验室化验。例如,在地质工开展期间,往往需将工作区划分成多个工作点或者单元进行勘査作业,期间同时又需要运用遥感、水文观测、物化探等不同工作技术方法,但这些不同业务方法的开展需要不同专业的工作人员,因此这一工作特点决定了地质勘査工作人员与业务管理的多样性,而多方法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项目管理的不便。

2.2项目变动性较大。由于地质区域构造的复杂性与未知性,在项目开展期间往往会因为工作区域的实际地质情况改变原先的工作设计方案或者工作周期安排,这一变动往往会造成整个项目计划的改变,需要通过项目变更评审、专家讨论决策、最终实施等一系列流程,这一特殊性造成了地质勘査项目具有变动性大的特点。

2.3项目运营周期较长。对一范围矿床或某区域矿产资源进行勘

査评价,是一个从末知到已知并需要不断反复与论证的过程,地质成果的取得也是地质勘査研究长期积累的结果。【1】这里主要涉及室内样品数据的化验、地质作业数据的分析、地质业务图件的绘制、矿体模型的建立、资源量的估算及后期专家的评审等阶段工作,这导致地质勘査项目的管理与运营周期较长。

3、地质勘査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勘单位在进行地质勘査项目之前,没有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际开展过程中缺乏约束机制,这样往往会导致工作秩序较混乱、项目整体性不强、绩效考核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影响项目开展进度与最终成果。

一个地勘项目能否胜利开展工作,矿产勘查项目能否取得成果,往往和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项目成员的工作态度有很大关系。矿产勘查中的生产性工作基本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均有相关的国标、规范来参考。只要按规范来做就可以了。但是其中最重要的研究部分,就没有,也没办法具体规范了。因为就已发现的矿山中还没有完全相同的,只能说类似。已建立的各种成矿模型,也只是一种参考。在开展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中,有的项目对收集到的老资料、相邻矿区资料,本矿区地质测量、物化探测量、完工的工程等已有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可能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没有取得找矿成果。但有的项目没有进行研究工作,就取得的成果。而这种情况的项目不论是工作成就感,还是待遇方面是相差很大的,目前的矿产勘查都是以成果论英雄。而这种现状很是不利于矿产勘查工作开展,也不利于地质工作人员的成长,对国家矿产资源的保障更是不利的。

4、法制代人制

引入积分考核制(具体细项见表2),在经过实际项目几个月的试行后中这个积分考核制还是很有效果的,自从实行了积分考核制以后大家干活的积极性高了分配的任务不再推脱或者拖着不干,地质资料的质量也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这个积分表是根据地质行业的特殊性制定的,地质找矿不像其它工程类,只要认真努力了定会出成果、见效益,很多矿区是即使你努力了也不见得会出成果。所以我们不能完全以找没找到矿为奖励机制,如果碰到没有矿的矿区那么我们的地质人员努力了,工作也做到位了就应该计分。当然了如果找到矿的话工作量自然多起来了,你可赚的分数也自然上去了,这也会激发大家找矿的热情。再一个地质工作不可能像工厂里制造产品那样可以进行计件算奖金,而这个积分表把地质工作里牵扯到的大多数工作内容按照地质队平均劳动时间把它量化,这样就可方便的统计一个人干活的多少。

表1               ***项目积分考核表 日期 付 党 毛 佘 胡 朱 工作项目

4月13日 10 1.73 0.87   付、稀土配分研究。胡、毛填图9个点,毛记录,胡参与。胡、毛共同发现1个1.55 2.08 构造点。党、佘填图12个点,佘记录,

党参与(记录1个)。党、佘共同发现2

个界限点

1.2 胡、毛填图8个点,毛记录,胡参与。2.05 党、佘填图20个点,党记录,佘参与。

党、佘共同发现3个界限点。 4月14日  3.75 0.74 0.1

4月15日 5 1.55 0.88 2.15 付、编写15年延续材料。党、朱到银坑刻槽采样6个。毛:守钻机。胡、整理1.65 0.15 和清查了金村项目的资料,编制了金村

项目的资料目录。

用积分制可以方便的对每个人进行奖罚,以前没有这种奖罚制

度,很多质量检查、月报、季报等等都流于形式,很多就是在应付差事。特别是质量检查,无论是院里内部检查还是大队检查,检查过了就过了,问题是提了,可就是不积极的去改正,下次再检查同样的问 表2                   工作项目及所得积分对照表

工作内容

填图记录

填图参与

构造界限

填图素描

采标本

首发矿化

布置工程

探槽编录

探槽整理

钻孔编录

钻孔整理

刻槽采样

岩心劈样

浅钻编录

浅钻整理

水系采样

化探采样

安全日志

质量记录

成果报告

综合剖面

报告附表

研究发明

项目小结

项目汇报

考勤员

承接项目

矿权延续

矿权年检

未知工作 单位 分/点 分/点 分/点 分/点 分/点 分/点 分/个 分/米 分/个 分/米 分/个 分/个 分/个 分/天 分/个 分/个 分/个 分/篇 分/顿 分/章 分/个 分/个 分/项 分/个 分/个 分/月 分/个 分/个 分/个 分/天 积分 0.06  0.03  0.02  0.06  0.02  1.00  1.00  0.03  4.00  0.03  6.00  0.20  0.40  2.00  0.10  0.10  0.03 0.01  0.01  5.00  2.00  1.00  10.00  2.00  10.00  1.00  30.00  15.00  3.00  1.00  说    明 按每天平均填图15个点计,要求记录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为填图记录的一半 奖励最先发现构造点、界限点的人 素描图 采标本,要求按照规范采集 奖励最先发现矿化点的人 布置探槽、钻孔、平硐等 参与现场编录人员为编录人员分值一半 不包括现场编录的 参与现场编录人员为编录人员分值一半 不包括现场编录的         按每天平均采10个样计 按每天平均采40个样计       包括采样平面图、地形地质图等综合图件   经院里开会决定是否是对我们工作有利的发明创造再予以奖励 包括月报、季报、简介、简报等 包括探矿权注销、年报、矿区督查、正式的项目汇报(需做PPT)等     包括新立、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

题还是继续出现。假如把积分奖励的部分权利下放给质量检查人员,他可根据每个人做的资料的好坏程度给予书面形式的奖励分数意见,然后再经上级核实把这个分数考给个人。只有自己做的工作的质量和收入密切挂钩才可大幅度提升地质工作质量和找矿成果。 5、结论

时代在前进,环境在改变,我们地质工作的方法进一步,地勘队伍的管理也要与时俱进。以法治代人治,引入积分制可以有效的进行高效管理,让制度管理,积分制是可以定制的,不同的项目,不同的区域都可以使用,只是要针对不对情况,进行完善,就可以让我们的地勘队伍变得越来越务实、进取、高效。

参考文献:

【1】刘志军.试论地质勘查单位项目管理[J]现代经济.2009.(8)57-58

【2】雷鸣、武平.试谈地质勘查单位项目管理[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8)27-28

第一作者简历:付军宁,男,1978年9月出生,籍贯陕西省,工作单位: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硕士学位,资源勘查与工程专业,地质高级工程师。电话:15925717021,电子邮箱:41724550@qq.

作文九:《法治与人治》1600字

法治与治 人

烨岱

20 1 4  年 1月0 2 3,日 党的 八届十  四中全 会 通过 的《关 全 面推进 依于法 治  国若干 重大问  题 决的

定》

,标   着志中国从 此  不完 全由的法治  国家 上 走全了 法面治 国 家 新道路的  治法 人 治 和 ,是一 对 相对 的概念  。谓所法  治,  是 就依法  治国   , 依 治法 , 依 法政 治吏, 依  法治  。事

全立 法 健 有法,必 依,  执 必法严 , 违  必究法。 人 治是  指 靠 个依 人意 、 凭借志 手 中权的 来 力理 事处务  。

管理政  , 权 靠 个依人权威  理治国 家。旧 中 国几年千的历   。 史是 一部 就人靠治  治 理国家的 历   史从 人

到 治法 ,治这 是 类社 会人  明发文展 的  必然结果   是 人 类社. 会 明的 一大文进步

法 和人 治治 有着 本 根 的性区别

第: 一 法,治认  , 为律 至法 ,上 权力  由是法 规律定 的 ; 人  认 治 为,  力权 至上. 权 力 规定 了 律法。孔

子说 :“ 为 政 在人。 ”  “其 人  存 ,则政举 ;其 其人亡 , 则其政  息。 ” 孔子 的主 张就  旧是 国中 统者搞治人  治 的 理论根  。 在据实行  法 治 的国家 , 宪法 就 高是于一 切政  的法权 ,律宪法至  无高上 , 宪法  定规 各了  级

府的权 力 ,  规 定了各级   官的职员责 ;  而人治  家国,   最领 导人高 至 高无 上 ,金 口  玉 言 一,  纸圣 。 旨决   一定切  .掌 权凭 人人个意  可志 意草随菅 人命   第二, 法认 为 ,治法  于大权;   治认人 为 ,权   于法大 法 。认 为治,   法律 面前在 人 平等 ,人 一 人 个权 力再大 , 能不 大 法于 ,律不能  干涉  法 律 门独部立执 行  律法  ,任 何 人 不 个能越 超律法违  法 人 。治  为, 掌认权  人 以可所欲为 为,  逍 法遥外 , 就 我 是法,  就法 我 。是

第三 , 治认 为法, 法律 的 础 是 民主基 ,是公 民意志  集的中体 现。  人治认   为, 权力  来 自 帝上,  自 来

真, 主 来自个 的人聪明、  慧、 天分 智 , 认为广 民大是 草 民 , 众 下是 等 人,  生天应该受统   治,受 迫压  。

今天,  我  为们什 要 么行实 法 , 实行治依 法治 国。 一  是  史的教历 训 要我 求们必 须 这样做   二. 坚 是持  发展 中 和国 色特社 主会义  的质要 求和重要本 证保,  三是 预防和治理  败腐 现象泛  滥。   十“年动乱 ”   期 , 间 多许革命  辈前, 得 不 到 法律  保的护  ,  许多有一技 之   长的 家学 专被者 无 缘无故 打地倒  ,  原就因  是 “四人帮  ”“搞 人治 ”,搞 他  们人 说 个算 ,了  他 把们自己 驾凌 法律之于

上 ,草  人 命菅 , 踏践 人  。历权

卷. 音;  随 毫

的教 训告 诫我们 , 必  实行须 法 治 。 人的权 民 利能才够  得保 到障 。反腐倡  廉 的大 量事 实 也诉 告我

们 ,搞 人“治” ,  人 权 力 个 限地 膨无 胀 权,力 大 到 随心所  ,欲失去 控 制 和 督 监 ,许使多 原  本革的 者命 蜕  变成腐  败分 。 给子我们 的  家国在 业事上造  成 大损极失 。  行 法实冶便可 有效  监督和 治理腐  败现 象 的

发生 .  保 证 国 家以的   长 久治安

治 法国.  们我 事业 的才 能蒸蒸 日上 。

20  51 年5 月

隧西圆

20 1 5  ̄  15

作文十:《法治与人治》900字

法治与人治 文:王铁成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治人无治法。自从春秋战国商秧变法鼓励耕战,中国就进入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内法外儒。表面仁义礼智信,修齐治平,内地里严刑竣法。一方面我们强调儒家的仁,积极地讲要仁者爱人,消极地讲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人总结得好:对内要省,对外要恕。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可是我们的法度一丝没有荒废过,我们听说过: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再比如

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哪个更好呢?同时期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是研究这个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希望建立精英治理的小国,他认为一个国家最好的人口规模是5050元,这与老子的小国寡民思想基本一致,所谓:“阡陌交通、鸡犬相闻,民老死不相往来。”

柏拉图后来到西西里岛传道被国王放逐,他晚年就改变了自己的思想,提出建立第二好的治理模式也就是法治,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篇》时就完全鼓吹法治了,所谓法治,即良法之治,原文是:“法律得到实施,而实施的法律又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法学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治国理民之学,是政治的显学。看看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中律师的比例就知道了。近年来与法律有一拼的是经济学,经济学号称经世济民之学,所以我们看到现在最时髦的人才是先读一个法学的硕士,再读一个经济学的博士。比如叶檀,是复旦的历史博士后读经济学。

话题转到经济学,法学是让人活得有尊严,有秩序,那么经济学就是让人活得幸福。法律是分苹果的,只有分得公平人们才有积极性去种。但是经济学即研究种苹果也研究分苹果。这就叫资源配置。经济学研究生产什么,怎么生产,卖给谁。研究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研究价格,研究博弈和均衡。

在经济学家的左手边是供给,它由四个方面决定:劳动、地租、利息和企业家剩余。右手边是需求,它由四个方面决定:效用、替代品价格、互补品价格、偏好。经济学家用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用的概念解决了钻石与水的价格之迷。所以王福重说:人人都爱经济学。

另外正如叶檀所讲,法制真正的决定者是生产关系,是经济,是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当时当下的经济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历史也不外乎受到当时的经济发展的决定。

比如气候变化对历史的影响,母系正是温暖的时期,而父系则是地球变冷而导致的北民南侵,恰恰人类进入了文明,推而广之,两宋、元、清,都是胡族南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