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切合实际的例子 [《切合实际的目标》600字]

作文一:《切合实际的目标》600字

切合实际的目标

一只蜗牛,很想做成一番大事业。开始它想游泰山,实现需要3000年时间,它放弃了。后来它又想到长江边上,实现也需要3000年时间。蜗牛最终什么也不肯做,死在了野草丛中。由此可见,切合实际的目标是成功的关键。

一位幽默大师——美国著名文学家马克·吐温,曾经从事过发明创造,它发明的自动排版机让他倾家荡产,最后宣布失败。后来它从事经商,也宣告失败,他逐步认清自己能力所在,从事写作成作家。 他之前的“发明”、“经商”目标,都不切合实际,而导致失败。后来他找到了切合实际的目标,才得以成功。难道切合实际的目标不是成功的关键?

这让我想起诸葛亮六次北伐,屡屡失败,最终病故在五丈原。正是因为诸葛亮没有认清天下大势,而选择六次北伐,最终失败。正是因为诸葛亮没有切合实际的目标,才导致战争失败且其病故。

蜗牛的悲哀不仅在于它没有坚持自己

的目标并为之奋斗,更因为它的目标与现实的距离太远。

或许,蜗牛的目标超过了它的能力。登泰山、涉汉水,对于蜗牛而言,只不过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地平线。但是目标并非一成不变,当发现目标与现实相距太远,无法实现时,适时调整和改变方向,也许会更快地走向成功。

若谢延信无侍奉亡妻家人的人生目标,怎会有爱老敬老、大孝至爱的高尚情操?若李桂林、陆建芬夫妇无奉献山区教育的人生目标,怎会有师爱为魂,至高无上的师德?若李春燕无为山区治病的人生目标,怎会有大爱为魂,心存大爱的赤脚医生?

他们都有着自己的人生目标,并向着目标前进。有着切合实际的目标,他们才能成功。

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切合实际的目标,并向着目标前进,这才可能成功。因为切合实际的目标是成功的关键。

作文二:《2013宁夏高考作文点评:切合实际针对性强》300字

2013年宁夏高考语文科目考试已经结束。据考生介绍,2013年宁夏的高考语文作文题目是材料作文,主要描述的是同学间的人际关系。考生普遍反映题目不难。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的语文老师,点评今天高考作文。

王老师说,今年高考作文切合实际,针对性强,直接面对学生现状。其次具有一定的引导性,现在社会是一个合作性的社会,有些事情不是单枪匹马就能够完成,需要的是合作精神。最主要的是对于考生,这样的作文不会造成学生无话可说,出现审题失误。

一位考生告诉记者,今年的作文题目形式新颖,通过同学间的人际关系引申到社会关系如何融洽,可以从多角度切入来阐述主题。平时老师大多数都是给一段寓言性的材料,让我们提炼出主题。总的来说今年高考作文写的很轻松。

作文三:《切合实际的方法才是工作的关键》1300字

切合实际的方法才是工作的关键 秋高气爽的季节是收获的季节。今年的中秋和国庆节假恰好放在一起是八天,精心安排之后有两天回老家的时间。于是“兴冲冲”的心情被放飞,坐在车里看到沿路的一景一物,都是那样的亲切和悦目。谁知刚走出市区,就被刺鼻的“烟味”熏得嗓子眼儿痛,一会儿的功夫眼泪就不由自主地流了下来。“唉!年年禁烧年年烧,也不知老百姓怎么想的,好好的秸秆就这样浪费了。可以拉回家当柴火烧,也可秸秆还田呀!”,同车的一个朋友这样小声嘀咕着,“是呀,真是的!”我也这样犯疑着。看着田里来回奔波、戴着袖章制止“秸秆焚烧”的乡干部,不禁为他们工作的辛苦而投以“敬佩”的目光。同时也为现在的群众工作“不好做”而暗暗着急。谁知当我们经过另外一个乡镇时,却发现沿路的田间地头里是一台台拖拉机在来回穿梭着,机器过后均匀洒在后面的是粉碎很细的秸秆。犹如进入了另外一个世界,闻不到让人难受的“烟味”,嗓子、眼睛如“减刑”般轻松,在公路上“高调秸秆禁烧”的宣传车不见了踪影,忙得“风风火火”的带袖章的乡干部也没有看到,一切是那样的顺心,繁忙中透着自然,自然中是那样的随意。就好比儿时记忆中的秋收那样,虽安静但处处透着喜悦,虽繁累但时时心情兴奋。事后才了解到,同样是一级级向下安排的秋收秸秆禁烧,有些乡镇还是沿袭过去的老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死防严守。但这种前几年“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在遇到了“新问题”:由于外出务工的人比较多,在农村已找

不到“像样”的棒劳动力,能把秋收的粮食运回家已是不错了,对于秸秆,大部分都是趁半夜“一点了之”,虽说老百姓也明白国家“秸秆禁烧”的政策,也晓得对环境的污染,但这也是“无奈”之举。这时一部分乡镇领导“高瞻远瞩”,提前在各个村委成立了“秋收帮扶队”,集中一个村的人力和机械,加大对秋收有困难的家庭的帮扶。在做好“秸秆禁烧”宣传的同时,引导农民积极购买秸秆粉碎机械。由于前提工作做的充分和扎实,到秋收时,乡干部不是到田里去“严防死守”,而是指导和协调。鲜明的对比中,不禁让笔者感叹:同样的工作,不同的思路,就会有不同的方法,从而产生不同的效果。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差距?工作中死板硬套,不想点子,不去创新,甚至照老经验、老方法去做,只能是效率低下,处处为难;相反,工作中肯吃苦,愿摸索,多动脑子切合实际想办法,不但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更能“事半功倍”。

胡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会议上讲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自身的党性觉悟,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心连心。”这是胡总书记对党员干部的淳淳教导,又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群众工作、如何开展和提升工作的方法上的指导。理论要勤学习,实践更是马虎不得,方法对头绝对是关键。不能再干那些“磨破了嘴皮子,跑细了双腿”但老百姓“不

领情”的工作了,而是静下心来,腾出较多的时间,多跑跑基层,常“接接”地气,在接触群众中多了解民情和民意,只有这样才能随时调整工作中的方法,顺民心,适民声,这样的党员干部老百姓才欢迎,这样切合实际的方法才是工作中的关键。

作文四:《语文作业的布置要注重切合实际》700字

语文作业的布置要注重切合实际。

教师在布置家庭作业的时候,首先考虑作业要切合实际,要满足学生的需要。或是当天学习内容的巩固提高、拓展延伸,或是下一节学习内容的必要铺垫、预习等,切不可脱离学生的学习需要,使作业无意义。如:学生已经能熟练写会的字词,就不要每天都让学生写。这样的作业对于学生来说失去了新鲜感、没有了挑战性,调动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应付了事,久之则会淡化学生对作业的重视。只有切合实际的作业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习兴趣,才能达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习惯、训练提升自主学习能力的作用。作业的布置,要注重情感、态度、价值观和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这个三维目标,学生在复习、巩固、深化知识的同时,也是在实践运用语言,形成技能,同时又是在培养观察、分析、创造、综合等能力。多维的作业目标必须由多样性的作业形式来实现。既要有书面的,也要有口头的;既要有用脑思考的,又要有观察和动手操作的;既要有语文活动,又要将语文学习与美术、体育、音乐等其它学科融合在一起。要将听、说、读、写与演、唱、画、制作、游戏以及参观、访问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巧妙结合,把语文技能的培养与活动相贯穿;让学生的多种感官参与活动参与学习,在学习活动中愿学、乐学,让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例如,学完以《春》为主题的一单元课文后,可以让学生办一办手抄报,收集一些关于春的优美词句,画一画自己眼中的春天。再让学生自己找找春天在哪里,把自己找到的春天带到教室里,让学生说说自己对春天的感情,谈谈最喜欢课本

哪一课描述的春天的情景。这样多维目标多形式的作业,让学生在兴趣盎然之中,能力得以提高,也给了学生一个充分展示自己的机会。

作文五:《探索切合实际的宅基地管理办法》27400字

探索切合实际的宅基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30日13:42)

于志勇屠义杰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土地供需矛盾的突出,土地经济价值的不断增长,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日趋突出,管理工作也日趋复杂,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发现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不符合“两规”,无序建设状况日趋严重。一些村组建房不按村镇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在村庄外延扩张过程中,建房零乱无序,“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只见新村、不见新貌”,形成“空心村”及“线形村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缺乏必要的制约。尽管宅基地依法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分配基本上还是由村干部把握大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的现象比较突出。

宅基地的使用缺乏规范性。一户两宅、多宅现象不乏少数。宅基地批少占多、边批边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尤其在城郊更为突出。

法律规定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法律规定,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现实当中,往往有通过继承、私下买卖等多种取得方式。尤其是在城乡接合部的农村宅基地出租、出卖的情况较为普遍。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多发。由于缺乏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强制登记制度,农村房屋买卖并不需要也不可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而,对于房屋是否转让很难认定。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归受让方也较难证明。在实践中,规避法律的行为十分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

问题存在的原因

宅基地管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宅基地无偿使用的弊端凸显。农村宅基地是无偿取得的。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

生的宅基地分配制度,虽然减低了农民建房的成本,保障农民住房,但如今也出现了用地浪费等诸多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甚至会出现抢夺宅基地的现象,影响社会安定,也严重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退出。

二是对宅基地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宅基地管制制度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的规定,立法方面对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一直也是模糊不清。而《物权法》的出台也并未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运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三是依法处理新、旧宅基地问题缺少有效办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在农村,祖上传下来的房子往往是多处,而不是一处。但现行法,却只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性规定,上述情形不在立法规定的“不予批准”、“可以收回”之列。另外,如今不少农民在城里打工定居,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如何处理,均无明确的立法规定。

四是基层政府管理上存在漏洞。如,宅基地审批手续复杂,从申请到批准,进展顺利的一般要半年时间;在一些地方,镇(街)村建设规划跟着“长官意志”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制度形同虚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影响了对宅基地违法占地行为制止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多管齐下加强宅基地管理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宅基地管理:

规划先行,有效控制宅基地规模。在制定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以及制定宅基地流转计划和具体政策、工作方案时,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将土地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将推动增减挂钩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结合,将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促进农村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等的有效有序集聚结合起来,在对预留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详细规划,节约腾退,形成以科学规划引导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机制。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将每年新增用地指标中5%留为农村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按“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鼓励“拆旧建新”,新建项目应优先通过村镇改造和填补空心镇(村)方式取得土地,引导农民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低效利用地新建住宅,并按照节地、节能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五定”,即定位、定向、定高、定立面、定建筑物风格;对宅基地超面积部分制定收费标准范围,每年按宅基地面积收取一定宅基地使用费,收取的费用由区(县)主管机关

保存,作为该村农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基金。

完善宅基地流转、登记制度。允许农民将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民建设、继承、转让宅基地必须依法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其中,对既成事实的历史违法建房行为,在符合“一户一宅”、不超面积住宅的前提下,责令其限期完善手续;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的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置。

建立健全宅基地建设与退出机制。积极探索“两图一表”(宅基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宅基地申请计划表)管理模式,按照“建新、拆旧、交宅”方式,鼓励村民退宅还耕,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建立闲置罚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每年缴纳宅基地闲置费,到期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无偿收回;对于地上的附属物采用“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新受让主体负责补偿。

加快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镇(街)政府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责任,发现违法建房等行为,由镇(街)政府牵头组织供水、供电、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查处。

范土地登记制度建设,规范土地登记表格、规范登记程序、规范权源审核。做到各类登记表内容齐全、权源资料准确、登记手续完备。对符合登记发证要求,主动申报登记的宅基地力争完成90%以上的登记发证任务。

河南省孟津县国土资源局启用了农村宅基地录入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可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卷内目录排序、编码,统一实行三孔一线左侧线装,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装盒数量,统一档案盒标签。目前,全县10个国土所已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

村委会擅批宅基地行为如何定性?

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15日12:54)

问:我们在执法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村民委员会收取农民一定费用后,私自划拨宅基地,同意农民建住宅。在查处这类行为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私自划拨宅基地就是一种违法审批行为,属于非法批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应按非法批地查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批地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按非法批地行为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一条规定,应按非法出让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查处。请问,查处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适用法律?读者 王军峰

答:有些地方,村委会在划拨宅基地时,向每户收取一定标准但名目不同的费用,如管理费、有偿使用费等。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由土地使用人向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可见,该意见对宅基地使

用权的出让并没有放松限制。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做法是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来信中提到的村委会划拨宅基地时收取费用的行为,笔者认为就是一种非法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给予处罚。

至于来信中提到的村委会是否构成非法批地问题,笔者认为,非法批地的主体特指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这从《刑法》的规定中也可以得到佐证。《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批地行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属性与管理探讨之我见

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8日11:33)

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地位都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 根据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农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我们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农村税费改革后没有责任负担,户口随意迁出迁入不好确认。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管理费)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

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以及建造多层后除自己使用外,将多余的向他人出租、转让。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笔者认为中央一系列文件和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考虑到一些例外的情况。一是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二是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对此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对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不超过法定面积”。

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分析,政府拆迁农村居民房屋,以前都是重新安置宅基地,以拆迁面积多少补还多少面积为条件进行安置并让居民自己建房,不管原住房是如何取得合法与否。这样的拆迁安置对吗? (湖北谷城国土局 赵明东)

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内涵

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8日11:25)

蔡卫华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一方面可以确定和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定分止争,使农民安居乐业,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实现地尽其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文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特别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权利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建设用地,具体的地类为住宅用地中的农村宅基地。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代码为072。

取得需要经过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无偿取得。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作住宅建设的,带有福利保障性质,权利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特别禁止各地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没有使用期限限制,但权能受到限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根据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所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能抵押、不能自由转让,严格来说,只能向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转让等。

宅基地的数量受到限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受到限制。宅基地的面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权利类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一般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类型。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的以上特性,《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共同规定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变“独奏”为“合唱”

——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纪略

国土资源网 (2010年6月11日11:3)

谢必如白文起彭中明

重庆市渝北区率先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居民18万户,登记发证工作量是主城区最大的。该区工作进展快,效果好。在全市登记发证工作处于培训阶段时,渝北区外业勘丈就已经完成,内业也已完成80%。最近,该区的经验得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总结推广。

农村居住分散,登记办证工作难。具有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特点的渝北区,缘何能取得这般佳绩?渝北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孙立华认为,做好发证工作关键是创新,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摸底调查 上门服务

农村村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提高办事效率,渝北分局转变作风,变坐等登记办证为上门服务。

2009年1月,登记发证工作一启动,该分局就组织干部下到基层,和村社干部一起走村串户,开展权属调查,外业勘丈等。分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意见,对符合政策应该办理的及时办理;暂时不能处理或不该办理的,耐心解释。

该区对基层情况进行的摸底调查,不仅基本查明了农村村民住宅登记发证的工作量,而且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村民依法建了房,但不登记,认为“房子是我的,有没有证没关系”;有的村民房屋登记了,但建多登少,想少交点税。其实,部分村民这样做,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为此,工作人员上门讲解物权法,介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的政策,使村民逐渐意识到登记发证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愿意主动配合这项工作。

渝北分局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有关部门、街道和园区意见,制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明确了政策界限和有关部门、街道的责任,统一了做法。在登记发证工作中,该分局全程服务,免费送证上门,目前已给双凤桥街道、木耳镇、双龙湖街道等5个镇、街道村民发房地产权证2780本。

统一程序 集中办公

农村村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提高工作效率,渝北区实行了“四统一”工作法。一是由各街镇对国土所、房管所、城建科等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整体联动;二是由国土、房管、城建等部门统一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外业工作把国土、房管、规划、建设所需要的图纸、资料一同绘制、收集,处理内业资料的作业人员统一集中办公;三是统一政策口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把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四是统一使用资金,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统一支付国土、房管、城建等部门用于发证工作的费用。

最近,该区在基本完成外业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国土、房管部门联合行文,印发了《集中办公方案》,租用渝北职业教育中心实验基地,集中抽派40名工作人员,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设备,对房管部分资料的审核、数据录入、绘图等实行联合集中办公,确保6月底前完成全区农村村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村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量大,人手少。不增加人,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增加人,没有一定知识、技能保证不了质量。针对这一矛盾,该区择优聘请100多名临时工作人员,其中非本地大学生40名,统一组织业务培训,上岗工作。尤其是回兴国土所,择优聘用7名非本地大学生,经过业务培训上岗工作,破解了工作难题。该国土所还针对传统的手工绘制宗地图存在的问题,引入CAD制图软件,实行电脑绘制宗地图,在2009年8月5日就在全区率先完成了外业测量,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部门联审 上下联动

农村村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单纯靠哪一个部门来做都难以完成。该区确立了以区政府为主体,国土部门牵头,房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为使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不紊进行,该区明确,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国土所、房管所负责具体工作,各镇(街)城建科等部门和村社干部配合参与。该区实行联动工作机制,下放部分权限,把三层以下农房质量验收和“二环”以外区域农房规划审批权限交给镇(街)负责审批;三层以上农房质量验收由农户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报镇(街)审核确权。上下联动开展工作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工作质量。

由于部分村民住宅建设与利用情况复杂,按现行政策难以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和办理权属登记。渝北区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精心设计了《联合审批表》。这张表的内容涉及多个

部门,审查时,缺哪个部门的手续就补哪个部门的手续。通过相关部门联动,会签《联合审批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部门联动,一定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 渝北区在农村调查部分实施全野外实地调查,基本查清了全区2749个社权属界线和分类土地面积。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制作出全区所有社的分地类土地面积和土地所有权证附图,提高了权证准确率。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用地总面积4.36平方公里,建设时间紧,任务重。由于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而且充分利用了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权证准确率提高了,征地赔偿基本上可凭证办理手续。

继承取得宅基地登记释疑

国土资源网 (2010年6月3日11:45)

蔡卫华

当事人申请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继承法》没有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遗产的范畴,因此,有的人提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完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理由如下:

一是《继承法》之所以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列举为遗产,主要是因为《继承法》出台时,土地权利还没有被当作财产权。《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那时《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还没有颁布,土地没有当作财产。1988年《宪法》修订时,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土地才开始有偿使用,才成为财产。《继承法》颁布至今一直也没有进行修改,因此不可能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遗产的范畴。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完全可以继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这项农民的重要的财产权可以继承。

三是公民因继承房屋而自然对房屋所占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因此,至少在房屋的存续期间,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具有了使用权,禁止继承宅基地客观上没有可能。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不登记也发生效力。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五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目前,地方对办理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存在质疑,主要是存在以下两点顾虑:一是有可能造成一户两宅或者多宅,违反国家关于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二是有可能导致城镇居民因继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目前国家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地方土地登记机构的顾虑确实存在合理性。根据上述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但是为了不违反目前国家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必要将通过继承从已去世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处继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与通过合法审批直接从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处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区别。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直接从所有权人处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仅限于房屋的存续期间的,因为继承人是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继承人不得改建、翻建房屋,随着房屋倒塌灭失,所有权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便可以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地方土地登记机构的顾虑,而且没有违反国家管理宅基地的政策法规。

为此,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在土地权利证书及土地登记簿上注明该土地权利是通过继承取得,该土地权利的期限为房屋的存续期间。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宅基地发证仅2%的背后

——来自四川省平昌县的调查

国土资源网 (2010年4月23日13:51)

四川省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向德平 吴小林 贾军

基本情况

平昌县位于四川省东北部、米仓山南麓。全县幅员2229平方公里,辖43个乡镇(17个镇、26个乡),528个村(居)委会,总人口10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6万人,耕地面积58.55万亩。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涉及全县18个乡镇,调查区域总户数106920户,宗地数为103053宗。调查区内登记宗地56842宗,占总宗地数的55%,建有档案的50307宗,占登记宗地数的89%,保存完好35640宗,占建档宗地数的71%、登记宗地数的63%、调查区总宗地数的35%。数据显示,调查区内2006年以来登记宗地数较少,2006年~2008年三年共登记1089宗,占总登记数不足2%,但调查区内共发生农村宅基地转让2117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如此活跃,为什么登记率如此之低呢? 原因分析

农民土地产权意识不强。农户经常使用的证书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频率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较贫困的山区农村特别明显。虽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土地必须凭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进行补偿登记,但一些山区农村很难遇到国家建设征地拆迁。且在实际操作中,征地也仅注重土地实际面积,忽视土地权利凭证。涉及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根据调查测量确定征用面积。现实土地管理过程中,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是申请——审核——审批——登记发证,群众普遍认为只要交了钱就是部门认可,只要办了审批手续就是合法。登记不仅程序复杂,而且需另外缴纳工本费,耗时费钱。另外,山区农村规划程度不高,大多数农宅依然为一户一宅散居,乡里乡亲很少发生侵权纠纷,是否开展登记对他们而言无所谓。

登记工作面宽量大,技术力量薄弱。农村土地登记法定程序为申请——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等,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登记要求,需要对农村住宅的建设年限进行确认,严格甄别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以后三个时间段;需要对家庭人口进行确

认;需要对是否存在一户多宅进行确认,对土地使用中的住宅、院坝、圈舍等进行分类。同时,农村宅基地建设少批多占现象较多(超占的数量不太大,几个平方或十几个平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农村土地登记工作面宽量大,仅凭目前一个片区国土所3、4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推开此项工作。根据平昌县实际情况,平均一个国土所负责两个乡镇,约合6000余户,总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如要调动村社干部参与地籍调查,其资格不被认可,技术要求难以保证,聘请社会人员则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农村外出人口多,权利人到场困难。近年随着经济发展,平昌县以劳务输出作为主要产业之一,农村外出人口占总人口的30%。以元山镇兴隆村1社为例,该社共有79户人,涉及宅基地78宗,但全家外出的有24户,约占总户数的30%,此外,家庭主要成员(户主)外出的还有12户。不仅权利人无法到场指界确认、签字认可,调查需要核实的身份证明及相邻宗地签字认证等均存在困难。特别是一些农村老宅院,多户共用共有,确定权属必须所有权利人均到场指界确认,才能确保权属界线清楚,权属来源合法。

机构改革频繁,权源查证困难。平昌县1999年之前曾大面积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工作,但并不彻底。根据调查,全县农村宅基地档案保存完好的如龙岗乡,全乡总户数12000户,登记发证9050户,占总户数的75.4%,建立档案8230宗,占登记数的91%,保存完好的7580宗,占登记数的84%。但较差的乡镇如坦溪,全乡总户数5400户,历年登记发证185户,占宗地数的3%,乡镇已建档案185宗。而驷马镇登记发证15000宗,建有档案4000宗,但保存完好的仅200宗,占建档数的2%。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平昌县先后进行过三次大的乡镇国土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减员下岗)较多,档案移交不及时。二是以前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很多权源难以查证。同时,原来登记时大量农村户主已缴纳土地登记证书费,现在重新调查收费,工作难度较大。通过对平昌县地籍档案清理和调查核实,发现以前的土地登记档案残缺、土地证书与现状不吻合的情况大量存在,必须重新进行调查测绘,这无疑增大了调查测绘工作量。

对策建议

加大土地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土地产权意识。近年来,国土系统先后组织开展了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国土管理干部轮训,基层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但仍需要向普通群众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土地产权意识。

具体来说,要创新宣传载体,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日”等加强宣传;丰富宣传方式,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加强宣传,通过编制一些内容

实用的读本、举办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节目、开办群众爱听的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在开展正面宣传的同时,也要针对性地进行反面警示教育,促使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

简化登记程序。按正常程序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不仅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费时费工,严重影响发证进度。应依法简化农村宅基地登记程序,对农村宅基地分类确权。

对1982年以前的老宅基地,可以委托乡镇国土人员调查测量确权登记,建立完善档案,直接核发土地证书;对1982年~1987年的,乡镇国土人员通过查阅档案,对档案完善的,直接调查核实确权登记(或换发证书);1987年以后的,要充分调查,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登记发证。已经颁发证书的,经重新调查,与现状相吻合的,可以由乡镇国土人员直接确权换证。

妥善解决调查经费。农村宅基地测量大多采用手工测绘,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一旦进村入户开展调查,要确保效率并遵循技术要求,交通住宿及生活支出势必耗费大量经费。国土局在开展登记工作中无费可收,即使收取证书费也仅是证书成本,要解决经费问题,只能依靠上级补助或财政解决。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有序流转,既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又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使农村农民的土地权益显化,看得见,摸得着,从而有利于切实增强农户参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农村违法用地的处理处罚方式,形成多种违法责任追究方式并存的处理机制。

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过去乡镇国土人员常常主观上放松了对农村宅基地法定条件的审定,对一户多宅或超标准用地的审核把关不太严格,使部分超标准或一户多宅的农村建设用地取得了建设规划或用地许可。今后必须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无论新建、改建,均需切实做到“三到场”,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摘自《中国土地》2010.03

让亿万农民安居乐业

——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

益的通知》

国土资源网 (2010年4月12日12:49)

本刊记者周怀龙 吕苑鹃

宅基地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必须进行制度创新。3月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有关要求,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内容及其所针对的问题等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日趋复杂,我们对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实行的福利性分配,由于宅基地为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二是规划滞后,村土地利用规划缺失,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有效衔接,村庄建设无序外延扩张;三是宅基地农转用指标严重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宅基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四是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使部分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户籍不在农村的人员在城乡双重占有土地资源,不少住宅处于空置状态;五是宅基地确权登记和日常监管等基础工作薄弱;六是违法占地建房、违法违规建筑查处难。

问:《通知》起草的主要的思路和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起草这个《通知》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为指导,重点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改进计划分配方式、满足农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以及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为此,《通知》重点明确了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问:接下来请具体谈谈《通知》的有关内容。首先,针对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我们如何解决?

答: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通知》强调,在规划控制上,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布局上,要求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和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布局。

在计划管理上,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问:如何解决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等问题?

答:针对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的问题,《通知》对宅基地的内涵作了规定,并提出要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对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农民新居。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集体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在审批程序上,简化审批手续,针对扩展边界内外,在程序的设置上有所区别。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在基础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地方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动态信息查询和管理。

问: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空心村”、宅基地闲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优化配置使用机制及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一是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三是推进“空心村”

治理和旧村改造。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问:对于一些地方宅基地监管缺失和执法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于这一问题,一是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二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四是要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此外,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摘自《国土资源通讯》2010.0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国土资源部

2010年3月2日

摘自《国土资源通讯》2010.05

以信息化促规范化

——射阳局确保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零差错的做法

国土资源网 (2010年3月29日11:41)

朱莉

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积极探索,健全土地登记发证网络,加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力度,顺利完成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实现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零投诉、零纠纷、零差错”的目标。

强化监督考核

射阳局领导深知有效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准确,才能少做无用功,少走回头路,才能更快更好地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标语、横幅、小品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通过“送法到村头、送法到街头、送法到田头”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重要性,使群众增强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自觉性、主动性,自觉、主动、积极提供真实的权属资料。

领导组织有力。射阳局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射阳县各项业务办理指南》、《射阳县土地登记无差错方案》、《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录入指南》,明确利用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立农村宅基地信息系统,确保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录入。

严格目标考核。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与各国土所签订了土地登记无差错责任书,明确所长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每一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都要有测量人、调查人签字,确保土地权属无纠纷。

加强监督检查。由分管地籍的局长、科长随机抽取检查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完善情况,检查上报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材料是否立卷装订规范、是否内容齐全、是否权属正确、是否填写规范、是否宗地图要素齐全、是否章印齐全,有一样不符合的扣所在乡镇国土所的目标考核分。

提升全员技能

为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使网上土地登记系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射阳局加

大培训力度,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员进行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

加强培训。射阳局分三批轮流到有培训资质的计算机培训机构进行全员培训,严格考勤、考核,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顺利通过考试,熟练地进行计算机操作。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方面的专家讲授了《土地登记办法》和农村宅基地登记业务操作流程。

以考促学。射阳局采取以考促学的方式,于2009年7月组织了一次计算机操作技能比赛和运用CAD画图比赛,在全县国土系统开展 “进位大比拼、发证争第一” 宅基地登记发证活动,在各个国土所开展“心系民,发证零差错”评选,于2009年3月、6月、12月多次组织全系统人员进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知识考试,提升了全员通过计算机操作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技能。

全部网上登记

射阳局投入大量资金请有关专家、专业部门研制先进、实用的“射阳县网上土地登记系统软件”,加强信息化对国土资源业务工作的支持能力,以信息化促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便捷化。

大力实行内网登记。每个乡镇都实现了内网登记,实现县、镇二级全业务、全流程的网上审批,把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都纳入内网登记系统,将权利人、宗地号、宗地面积、坐落、用途等基本信息等都录入土地登记系统,每一个地籍信息元素只要输入一次,就会在下一个程序、环节自动生成,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避免了人工作业中出现上下填写不一致的错误,也避免了人工作业中反复填写的繁琐,形成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做到图、表、实地、证四对照、四统一,有效防止了人为乱发证的情况出现。

强力推行CAD画图。明确全县必须用CAD成图系统画图,详实细化了宗地草图相关要素,对宗地草图的界址点、四址、宗地编号、比例尺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全县达到了一个统一的模式,摒弃了过去的手工画图,避免误算用地面积。通过创新登记方式,县局领导可以随时直观快捷地了解每个乡镇土地登记发证的进度、准备度,实现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信息化。

规范工作流程

落实登记人员。每个国土所都明确一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土地登记人员,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优化发证环节。针对国土资源所人力少,有的村民不愿到国土所来办证的情况,每个镇都聘请4名以上的国土协管员,每个国土协管员协管2~3个村,由国土协管员做好宅基地

登记发证的前期工作,统一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国土所人员按村完善资料并登记,通知群众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签本宗地章和邻宗地章。在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实行“一自查三审核”,即先由群众自己查是否坐落准、姓名准等地籍要素,后由经办人审核,国土所所长审核,报县局有关科室审核。

规范发证流程。射阳县各国土所在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加强窗口建设,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制定了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通过“三条通道”使宅基地登记工作做到张弛有度,运转有序。那些急需外出打工的群众宅基地登记发证进入“快车道”,做到急事急办;一般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入“绿色通道”;对那些有矛盾、有纠纷、权属不明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进入“人行道”,调查处理好矛盾纠纷,权属明了后转入“绿色通道”。由于工作做到细处、做到小处、做到明处,全县宅基地登记发证实现了“零投诉、零纠纷、零差错”的目标

发证速度再快些——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蔡卫华

国土资源网 (2008年12月4日13:2)

编者按:7月8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本期,我们约请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登记事务处副处长蔡卫华撰写文章,就宅基地使用权内涵的把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困难等问题谈了看法。

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文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还特别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 二是权利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的具体地类为住宅用地中的农村宅基地(代码为072)。

三是取得需要经过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还要求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

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是无偿取得。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作住宅建设的,带有福利保障性质,权利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别禁止各地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的人提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一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允许继承;二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具有了使用权,因此禁止宅基地继承客观上没有可能。

六是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受到限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注意没有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所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能抵押、不能自由转让(严格来说,只能向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转让)等。

七是宅基地的数量受到限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八是宅基地的面积受到限制。宅基地的面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九是权利类型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类型,但是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的以上特性,《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共同规定为用益物权。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少共同点,如:一是一般是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对符合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用,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或者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使用没有期限,宅基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没有期限限制;三是流转受

到限制,两者都不能进行自由的流转。划拨土地使用权要经过批准并且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才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只能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因此,在实践中,有在基层工作的同志提出来“批准拨用宅基地”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批准拨用宅基地”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同一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的,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可以设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也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个人,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符合划拨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般是单位,而不是个人。个人只有在购买保障性住房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再加上前面所述,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于用益物权,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仅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

正确认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存在的困难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提出“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拉开了全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序幕。1989年12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土地登记规则》,明确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要求,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相继展开。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共14975.19万本,登记发证率为71%。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有可能存在部分政府领导或者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不够重视。

二是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如经费缺乏等。因为1993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土地登记费等被取消,宅基地登记工作也因为失去工作经费来源几乎陷于停顿。2004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农民宅基地登记费用只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证书种类由农民自愿选择,普通证书5元/本,特制证书20元/本。实践中登记的成本

支出远远高于登记收费,往往是入不敷出。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制约了宅基地的初始登记。宅基地的管理有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在宅基地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的时期,产生了大量没有经过审批就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多占宅基地等遗留问题。实践中,宅基地超面积的现象尤其突出。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地方很难进行登记发证。另外宅基地权属界限不清等因素也客观上制约着初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分局地籍股股长刘新山所提出的“三合一”房子问题、规划问题、宗地问题等就是地方在实践中碰到的现实困难。

四是无法对宅基地的实际流转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决定了其移转受到限制。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其可以对房屋采取包括转让在内各种合法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宅基地随房屋发生转让而实际发生移转的现象,有的甚至随房屋进行了多次移转,而房屋的受让人又不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导致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另外宅基地的可继承,导致实践中通过合法的继承而出现的一户多宅、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如子女通过上学、参军等成为了城镇居民)等现象,也因为没有政策依据无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通知》的颁布为契机,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如要求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等。

对于存量的宅基地,《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实践中存在的“超面积”问题,《通知》分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等。

对于新增的宅基地,《通知》要求将宅基地的登记发证与审批结合起来。对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对宅基地变更的,《通知》规定要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为此,各地应当以《通知》的颁布为契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一是提高认识。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是加强领导。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如惠州市委书记黄业斌、市长李汝求亲手将《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到村民手中,表明了市领导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高度重视,将大大促进惠州市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四是调动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的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如提供咨询、接受申请材料、询问当事人、实地查看以及填制发放土地证书等,都将由国土资源所承担,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甚至可以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初审工作。总的来说,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许多具体工作需要国土资源所来完成,国土资源所将在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开展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的作用,调动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顺利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十分必要。

五是采取多种渠道,开源节流,解决登记发证经费问题。如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采取批量登记发证和结合新增宅基地的审批来加快进度、节省登记费用支出等。

六是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尤其是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是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积累经验,

为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奠定实践基础。

作文六:《如何制定一份切合实际的教学目标》800字

如何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

星村镇南陈小学  邢文凯

真正意义上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当堂教学能够达成的目标度并且能够即时测验的,因各种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课堂都不能较好的完成教学目标,所以,有些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指定的是教学目的而不是教学目标,因为教学目的是一种主观预设,这种主观预设有可能达成,也可能不能达成,只有能够当堂达成和即时验证的教学目的,才配叫教学目标。那怎样合理有效地设定教学目的(或目标)呢?

一、教学目的(或目标)的设定,

1、教学目标的制定要根据课程目标、达成目标、教材实际、学生情况、教师能力和自身水平来设计。

课程标准中涉及的知识,应纳入我们的教学目的(或目标)。如:六年级品社《别挤了》一课中,需要学生知道中国和世界人口急剧增长的现象及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应让学生在课下多收集身边人口增长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进而进行知识扩展。课程标准相关联的教材的特点和重点,应纳入我们的教学目的(或目标)体系;如 《从沙尘暴谈起》一课中,需让学生知道“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知识,老师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就应把相关联的保护环境的重要日期、知识等纳入到教学目标中。

2、制定教学目标要依据学校实际、教师知识和水平、学生的认知和需要分层次制定,不能脱离了实际,成了一种摆设。

3、 教学目的(或目标)制定,一、要力求明确。教学目的的设定,知识的就是知识的,技能的就是技能的,情感的就是情感,不能含混不清。例如《生命的源泉》一课的教学目标:探究为什么说水是生命之源;了解地球上的主要的自然资源;增强保护地球 的意识   二要力求具体,要具体到知识的某一个知识点。例如《我们共有一个家》一课的教学目标:为保护地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献计献策。    三要力求简练,语言表达要简洁规范,不啰唆,如《爱惜名誉》一课的教学目标,探究爱惜名誉的终于意义,终于二字既简练有明确。

总之,教学目标的设定不能太随意,要结合现实情况,具体分析、研究才能制定出合适的教学目标。

作文七:《如何使孩子的目标切合实际?》1100字

有家长问:

唐老师您好!昨天晚上在去上课的路上,儿子跟我说:“妈,你觉得我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有的时候我觉得我是一个很执着、有目标的人,为了一件事我会特别专注,可是如果出现了一些插曲的时候,我就又变得随性了。就像学习,我想好好写作业,可是只要有些事,就会令我不想写了。”我问儿子:“那是什么事情让你不想做的呢?”儿子又说:“他也不是很清楚,反正只要有些事发生,他就不想做了,就比如本来今天回家打算好好写作业,可是回家呆了一会,感觉挺累的,就不想写了。”

前两天儿子跟我说,他长大要考西点军校的,儿子目前的学习成绩是挺差的。我该怎么跟儿子说,让他的目标切合实际,而且还要扎实做到呢?请唐老师指点。

360doc

唐老师解答:

在这个问题当中,我们看得出来这位家长是不清楚孩子的问题的,就是说家长想帮孩子,但是孩子摆出自己的问题的时候,这位家长不能帮孩子分析,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到底是什么,也没有帮孩子找出该操作的做法,用这个做法来解决他的问题。

家长对孩子也不够接纳,怎么不够接纳呢?我们看,这位家长说“孩子希望考西点军校,儿子目前的学习成绩是挺差的,怎么跟儿子说,让他的目标切合实际。”大家看“目标切合实际”这句话的意思好像是实事求是的,但是这位家长的意思不是这样的,这位家长的意思是“就你那个水平还能考西点军校吗?!”家长是在心里对孩子有这样的理想不能承认,她认为孩子没有这个能力,在否定孩子的能力。

大家去好好理解这句话,不要觉得这句话好像很实事求是,这句话是有很大的杀伤力、很大的隐蔽性的。这位家长说“让孩子的目标切合实际,而且还要扎实做到”,“扎实做到”就是让孩子好好做作业了。

这位家长要帮孩子的话怎么帮?首先,您要从心里接纳孩子,相信孩子是没有问题的,孩子需要的是帮助,他只是需要帮助而已。比如他做作业会管不住自己,但是孩子是想学习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跟孩子好好沟通,提示孩子说“如果有插曲你就学不下去了,你可以让这个插曲不来。也就是说学习的时候给自己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

再一点,也可以通过外力来帮助。孩子们来基地上课的时候,我跟他们做对话会特别提醒,我说“如果你不能自觉地学习,你又想学习好怎么办?可以邀请爸爸妈妈来管自己。就是你请他们管你,并且告诉爸爸妈妈怎么管,你会不生气,不要着急的时候邀请妈妈来管,妈妈一管,你又生气了,要商量好管自己的方法”。我这么说这位家长也就能够理解该怎么去帮这个孩子了。

家长提到孩子的成绩比较差。孩子的成绩比较差,他做作业是不是就经常会遇到问题,他做着很累,所以才会经常不想做?如果是这样,建议这位家长要尽快帮孩子把他不会的题目、落下的课程补过来,否则做特别难做的题目没有同学能够坚持下去的,您自己的孩子当然也坚持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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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八:《什么样的福利保障才切合实际》1600字

自由谈

什么样的福利保障才切合实际

陈季冰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5月24日   02 版)

眼下,我们社会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寄托了很大期望。要使期望切合现实,必须破除一些错误的观念。

首先,以旧的医改等为代表的福利体系,可能存在很多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改革”前的医疗卫生和教育住房体制,就是“成功”的,因此,未来的改革决不应当走计划经济时代的老路。公立医院和普通教育确实应由国家包下来,但国家包下来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上得起学、看得起病、老有所养,而不是去养一批官僚或办事员。

其次,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覆盖全国城乡,这点也毫无疑问,但不能要求不同地区、城镇和农村,都毫无差别地实现“大一统”的社会福利体系。此外,还需要理智地认识到,这一“托底”的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不可能很高,“从摇篮到墓地”的无所不包式福利,并无可能。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像医疗和教育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事业,市场机制是发挥不了多大作用的。在“看不见的手”失灵的前提下,如何对它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福利体制建设需要广泛的试点,在试点阶段要发挥各地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过去30多年的改革实践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成功的改革从来都不是自上而下事先“规划”出来的,而是政府对民间创造力的承认及顺应。对政府而言,改革不是创造发明什么了不起的制度,而仅仅是把制度层面妨碍民间创造力发挥的障碍搬掉,让它能够生机勃发而已。

当前和今后保障制度建设,必须明智而辩证地处理好以下基本关系。

一是公益性目标与市场化手段之间的关系。以上一轮“失败的医改”为代表,它最为人诟病的是所谓的“市场化”取向。然而,做一番细致梳理就会看到,问题的要害其实并不在于笼统的市场化,而在于该市场化的地方,很大程度上根本就没有市场化,不该市场化的却飞快地市场化了。具体来说,国家办的公费医疗体系的目标,不应该是市场取向,即公立医院不应以盈利为目的。现实情况则恰好相反,一些公立医院比许多民营医院更加急切地追逐利润,医院内部却依然维持着高度僵化的衙门化、大锅饭体制。推行公立医疗体系内部的改革,其核心就是改变目前的行政化管理体制。

二是医疗教育保障均等化与享受标准差异化之间的关系。均等化的意思是,任何公民都有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不能因为身份等原因,使一部分人得到特殊化的服务,却将另一部分人排除在基本保障之外。当前必须解决两个突出的矛盾:一方面,尽快将基本社会保障覆盖到农村居民身上;另一方面,卸掉公费医疗体系背负的越来越沉重的“高干病区”、“特需病房”之类“特殊化”的包袱。对于一定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或有特殊贡献的专业人才,国家可以用发放特别医疗津贴,或提高医保福利标准的办法从优对待,但不能另行设置一个专门的排他性“特区”,以行政权力挤占和侵蚀公费医疗资源的均等化配置。

教育领域也类似,应当坚决杜绝公立学校开办各类创收的“体外”机构,如国际学校等,这实现上是用政府的财政投入(其来源是纳税人的钱)中饱私囊。

以医改为代表的新一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其说是对市场化改革的否定,毋宁说是对真正的市场经济认识的加深。传统的计划经济取消了市场和竞争,把人和社会的一切事务纳入国家这台超级机器中;而在半吊子市场经济中,政府一方面并没有从应该退出的领域中退出来,另一方面又把自己理应承担的责任交给了市场。如果说当初为了打破难以维系的“大锅饭”和“铁饭碗”,不得已把“效率”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话,现在,经过30多年的实践和反思,是到了对这种混杂了许多不合理成分的“伪市场化”进行改革的时候了。在现阶段,社会公平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效率和创造力的进一步释放。

想对那些批评西方福利制度的学者说,中国的社保体系注定要承担比西方发达国家艰巨得多的使命——在西方,这仅仅是一个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安全阀或缓冲器;在我们这里,它还应该能够承受未来制度变迁所造成的额外冲击。在中国,当谈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时,不能仅仅从经济的角度看问题,政治和社会的成本才是最大的成本。

作文九:《2012内蒙古高考作文点评:切合实际考生说简单》2600字

“一名船只修理工被船主邀请去给船只刷漆,在刷漆的过程中,他发现船舱有一个漏洞,于是,他自己主动将这个漏洞给修补好。过了一段时间,一些孩子租用这个船主的船去游玩,船租出去后,船主突然想起,自己的船好像有个漏洞,他非常担心,但他担心的事情并没有发生。之后,船主专门去感谢这位修理工。”——这是2012年高考作文中给的大致素材,要求考生依据这个材料写一篇800字以上的文章。

“今年的高考作文题非常切合实际,我们写起来比较顺手。”在呼市十九中门外,走出考场的学生陈林告诉记者,他以《渺一粟 定沧海》为题写得作文。之前在备考中,已经做过类似的作文训练,这样的立意也没有让他感到无从下手。“其实,这也要求我们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工作中,要注重细节,用一种负责任的心态去做事,就会避免很多失误和损失。”陈林说。

呼市二中考生秦沂辉走出考场后显得十分轻松,虽说是一名理科生,但他对今年高考作文题的立意及外延还是理解的十分深刻。

“做大事不能忽略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秦沂辉说,修理工虽然只是顺手补了个漏洞,但是带来的影响却很大,甚至可以说挽救了一船人的生命。“这个作文题出得很恰当,符合我们现在社会上提倡的‘真善美’。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正是我们普通人所追求的务实价值观”。

省市

2012年作文题目

点评

大纲全国

2012大纲全国卷高考作文 甩掉多余的顾虑

点评1:试题难易适中作文亮点突出

点评2:“洋高考”作文也相通

新课标全国

2012新课标高考作文 船主与油漆工

点评1:材料主旨“潜意识中的善良本性”

点评2:材料可多角度思考

点评3:题目贴近生活稍缺乏特色

点评4:需拿出最鲜活的写作素材

北京卷

2012北京高考作文 火车巡逻员的故事

点评1:题目“太空洞”

点评2:再现雷锋精神

点评3:朴实动人 让人眼前一亮

点评4:容易写出知音式空洞文章

点评5:题目好写 得分难

范文:平凡的幸福

上海卷

2012上海高考作文 心灵中的微光

点评1:破题关键是“自己”

点评2:创新灵感都能谈

点评3:保持了一贯的“上海味道”

天津卷

2012天津高考作文 两条鱼的对话

点评1:平凡生活中体味丰富的情感

重庆卷

2012重庆高考作文 "你好"和"明天见"

点评1:关爱与拯救

点评2:从两个角度去审读

山东卷

2012山东高考作文 以孙中山箴言自拟题目

范文1 范文2

点评1:坚定理想 勇于担当

江苏卷

2012江苏高考作文 忧与爱

点评1:命题作文以来第二个好题

点评2:关系类话题的新追求

点评3:贴近生活 易写难工

湖南卷

2012湖南高考作文 一幅图片加四句话

点评1:多点融合更易得高分

点评2:比去年容易

福建卷

2012福建高考作文 人生中的赛跑

点评1:要紧扣“无限”与“有限”

江西卷

2012江西高考作文 谈拥有

点评1:立场“暧昧”考高分不容易

安徽卷

2012安徽高考作文 梯子不用时请横着放

点评1:朴实平淡中略有难度

点评2:解析

点评3:安徽高考作文“最坑爹”

浙江卷

2012浙江高考作文 站在路边鼓掌的人

点评1:可激发考生想象

点评2:比前几年容易

辽宁卷

2012辽宁高考作文 大隐隐于“乐”

点评1:人应藏在音乐背后

点评2:跑题的可能性不大

湖北卷

2012湖北高考作文 科技的利与弊

范文:那一抹忧伤的底色

范文:交流的无奈

范文:发挥科技优势 弘扬传统文化

范文:见字如面

广东卷

2012广东高考作文 你想生活的时代

点评1:“玩穿越”未尝不可

点评2:采用新材料形式 学生自拟题目

点评3:真题再现

点评4:审题难度大写作角度多

范文:机器时代

四川卷

2012四川高考作文 手握一滴水

点评1:作文题感觉新鲜

海南卷

2012海南高考作文 举手之劳

点评1:主题明确难度适中

作文十:《2、一定要听切合实际的、有实际功用的言论》1500字

【原文】人主之听言也,不以功用为的,则说者多“棘刺”、“白马”之说;不以仪1的为关2,则射者皆如羿3也。人主于说也,皆如燕王学道也;而长说者,皆如郑人争年也。是以言有纤察微难而非务也,故李4、惠5、宋6、墨皆画策也;论有迂深闳大,非用也,故畏7、震8、瞻9、车10、状11皆鬼魅也;言而拂难坚确,非功也,故务12、卞13、鲍14、介15、墨翟皆坚瓠16也。且虞庆诎匠也而屋坏,范且穷工而弓折。是故求其诚者,非归饷也不可。

【译文】人们的主人之所以听取言谈,不以实际效用为目的,那么说的人就会说些“把棘刺的尖端雕刻成猴子”、“白马不是马”之类的话;不以准则目的来贯通,那么射箭的人都象羿一样能干了。君主对于游说,都象燕王学长生不死之道一样了;而擅长辩说的人,都象郑国人争论年龄一样了。因此言谈有纤细明察微妙但不是当务之急的,所以季良、惠施、宋研、墨翟的学说都不过是画在纸上的计策;他们的论说深远广大,但不切实用,所以魏牟、长卢子、詹何、陈骈、庄周的学说都不过是纸上的鬼魅;言论虽然不艰难而坚定确切,但没有功用,所以务光、卞随、鲍焦、介子推、墨翟都是坚硬的瓠瓜。再说虞庆虽然指责工匠而按他的话修建的房屋却崩坏了,范雎虽然穷尽工匠而按他说的话做出来的弓一拉就折断了。因此想求得真实可靠的,非得回家吃饭不可。

【说明】本节主要论述领导人听取汇报时一定要听切合实际的、有实际功用的言论,对于那些没有实际功用的言论最好不要听。对韩非所举的这些例子,后面都将会有详细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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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仪:《诗·小雅·斯干》:“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诗·大雅·烝民》:“我仪图之。维仲山甫举之。”《国语》:“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楚辞》:“望三五以为像兮,指彭咸以为仪。”《墨子》:“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将以量度天下之王公大人、卿大夫之仁与不仁,譬之犹分黑白也。”《荀子·君道》:“君者,仪也。”《韩非子·用人》:“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说文》:“仪,度也。”徐锴系传:“度,法度也。”《韩非子·安危》:“使天下皆极智能于仪表,尽力于权衡。”这里用为准则之意。

2.关:通“贯”。《礼记·杂记下》:“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转輠者。” 汉王充《论衡·程材》:“《春秋》五经,义相关穿。”《汉书·司马迁传》:“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汉书·王嘉传》:“大臣括发关械、裸躬受笞。”这里用为贯通、贯穿之意。

3.羿:古人名,传说是中国夏代有穷国的君主,善于射箭。亦称“后羿”、“夷羿”。

4.李:应作季,即季良。

5.惠:即惠施,战国时期宋国人。

6.宋:即宋研,战国时期宋国人,主张禁欲,其思想观念与墨翟学说接近。

7.畏:应作魏,即魏牟,战国时期魏国的公子。《汉书》将他归于道家。

8.震:应作长,即长卢子。

9.瞻:应作詹,即詹何。春秋战国时期楚国人。

10.车:应作陈,即陈骈。

11.状:应作庄,即庄周。约前369—前295,中国古代哲学家——道家的代表之一。

12.务:即务光。夏朝末期人。《韩非子·说林上》:“而恐天下言己为贪也,因乃让天下于务光。”

13.卞:即卞随。夏朝末期人。《庄子·让王》:“汤将伐桀,因卞随而谋。”

14.鲍:即鲍焦。周朝隐士,荷担采樵,拾橡充食,不臣天子,不友诸侯,子贡讥笑他,于是抱木立枯而死。

15.介:即介子推。跟随晋文公出逃的臣子。

16.瓠:(hù互)瓠瓜。一年生草本植物,爬蔓,夏开白花,果实长圆形,嫩时可吃。如:瓠齿:整齐、洁白的牙齿。《诗·卫风·硕人》:“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诗·小雅·南有嘉鱼》:“南有樛木,甘瓠累之。”《诗·小雅·瓠叶》:“幡幡瓠叶,采之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