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12年出版的法律或法学方面的综述类文章》7800字 法律非法学

作文一:《原创:2012年出版的法律或法学方面的综述类文章》7800字

[1]苟大凯. 主要国际组织对传统医学的法律保护述评[J]. 新中医,2012,01:101-103.

[2]冯占省. 英美法律语言研究述评[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125-128.

[3]赵忠君. 国外法律本体研究综述[J]. 情报科学,2012,01:149-154.

[4]王虎,康定祥,高保雄. 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综述——基于立法与执法视角[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85-90.

[5]史军,戈华清. 气候变化的伦理、政策与法律应对——首届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国际学术会议综述[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01:200-202.

[6]魏胜强. 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述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说起[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01:19-28.

[7]郑辉,沈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上海法制建设”研讨会综述[J]. 上海人大月刊,2012,02:36-37.

[8]焦宝乾. 司法中的法律修辞:国内研究述评[J]. 法治研究,2012,01:102-109.

[9]肖扬宇,何国强. 从“百度文库案”窥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纠结——兼评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J]. 河北法学,2012,03:154-157.

[10]陈苇,石婷.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01:20-25.

[11]徐伟功. 述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有限理性和自由裁量权为视角[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2:122-130.

[12]郭玉军,车英. 研讨实施适用法律问题推进国际私法立法工作——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1年昆明年会综述[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124-128.

[13]司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问题研究述评[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2,01:58-60.

[14].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03:70-74.

[15]原凯. 美国券商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述评[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02:14-21.

[16]邓纲. 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 现代法学,2012,01:186-193.

[17]王硕. 俄罗斯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述评[J]. 军事经济研究,2012,03:78-80.

[18]邢鸿飞,武岳,侯菁如. 社会纠纷的行政法解决机制研究——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J].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47-50+59+91.

[19]杨德祥. 英美法律隐喻研究述评[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125-133.

[20]孙璐璐,史志强,张小强,周沫,魏玉凤,呙小明. 第三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2011)综述[J]. 中外法学,2012,01:204-219.

[21]李晟. 第二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综述[J]. 天津法学,2012,01:113.

[22]齐琪. 避免法律诉讼假说研究综述[J]. 商业会计,2012,07:85-87.

[23]王晓杰. 福建省法学会涉台法律研究会2011年会综述[J]. 海峡法学,2012,01:24-26+45.

[24]沈克非. 探寻法律效力的来源——分析实证法学之理论述评[J]. 河北法学,2012,04:81-87.

[25].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04:52-56.

[26]赵海鸥. 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暨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综述[J]. 中国司法,2012,02:59-61.

[27]刘家楠,张文静. 法律监督立法与司法学研讨会综述[J]. 中国司法,2012,02:107-110.

[28]李菱,李艳玲,狄英娜. 充分发挥理论、政策和法律在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理论研讨会综述[J]. 红旗文稿,2012,07:11-13.

[29]陈丽平,陶斌智. 体育法教学中民生视角契入研究——公体设施法律研究述评及启示[J]. 旅游纵览(行业版),2012,02:176-177.

[30]张顺. 法律的人道关怀——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暨“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学术研讨会综述[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02:77-88.

[31]廖成忠,马丽莉.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学术年会述评[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02:66-68.

[32]冉杰. 善政的依据:人性抑或德性?——西方公共财政法律规制的价值标准理论述评[J].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11-18.

[33]陈耿,张沪生. 2011年军事法学研究综述[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02:64-69.

[34]杜宏伟,祖博媛. 行政法的实施与强化社会管理的行政法问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J]. 行政法学研究,2012,02:138-144.

[35]. 百年名校 特色鲜明——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J]. 法学杂志,2012,05:176.

[36]王允武,王杰. 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J]. 民族学刊,2012,03:68-81+103-104.

[37].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05:26-29.

[38]. 金融改革是一个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层面的系统工程——民商传媒举办“民间融资与金融体制改革”研讨会综述[J].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2,05:22-23.

[39]焦以爽,杨庆博. 民国初年总统职权法律规定述评[J].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02:88-91.

[40]刘建国. 陈顾远中国法律史观述评——以《中国法制史》为对象的考察[J]. 法制与社会,2012,19:178-180.

[41]韩华,益西央宗. 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J]. 民族论坛,2012,12:30-38.

[42]张筱玮.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综述[J]. 东方企业文化,2012,09:220.

[43]邓纲. 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 中国检察官,2012,11:75.

[44]葛宇宁,张四化. 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三十年[J]. 毕节学院学报,2012,07:44-48.

[45]陈辉. 商标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综述[J]. 中华商标,2012,08:5-8.

[46]吴京辉.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J]. 法商研究,2012,05:153-159.

[47]文川.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内文献研究综述[J]. 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32-35.

[48]任自力. 探寻中国保险法制改进的路径——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J]. 北方法学,2012,05:158-160.

[49]郭婕. 联合国刑事法律援助专家会议综述[J]. 中国司法,2012,07:106-108.

[50]杨会新. “检察·学术与法学期刊”座谈会观点综述[J]. 中国检察官,2012,15:79-80.

[51]蔡燕燕,蒋培,赵苹苹. 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综述[J]. 农业环境与发展,2012,04:19-23.

[52]. “民间借贷中的刑事犯罪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J]. 犯罪研究,2012,03:112.

[53]李伯军,黄正. 第二届中国军事法学青年学子论坛研讨会综述——“21世纪的战争与法律:问题、挑战与前景”[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03:110-112.

[54]韩勇,朱文英.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J]. 体育学刊,2012,05:32.

[55]. 新型体育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J]. 体育科研,2012,05:14-16.

[56]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2011年法律博客十大学思类博文点评[N]. 检察日报,2012-01-05003.

[57]本报记者 王晋晋. 为贫弱者撑起 一片法律蓝天[N]. 郑州日报,2012-01-05051.

[58]记者 蔡岩红. 未来十年将遏制围填海过快增长趋势[N]. 法制日报,2012-03-09008.

[59]本报记者 孙贤程. 十年磨一剑: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N]. 建筑时报,2012-04-23001.

[60].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N]. 秦皇岛日报,2012-04-28001.

[61].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N]. 榆林日报,2012-05-17002.

[6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程华. 网络舆论与法律规制高端学术论坛综述[N]. 光明日报,2012-06-12011.

[6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 检察日报,2012-05-24002.

[64]喻中. 百年中国的两种法律体系[N]. 法制日报,2012-06-27010.

[65]本报记者 李吉斌. 陈光中:十年来我国刑诉法律制度进步巨大[N]. 法制日报,2012-07-09001.

[66]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戴天骁. 房产限购政策相关法律问题综述[N]. 上海法治报,2012-06-27B08.

[67]记者 王松苗 王丽丽. 保护私权规范公权:法治成长的逻辑原点[N]. 检察日报,2012-09-18001.

[68]. 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N]. 甘孜日报(汉文),2012-08-29003.

[69]林华. 发展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N]. 法制日报,2012-10-31012.

[70]焦宝乾. 司法中的法律修辞: 国内研究述评[J]. 法治研究,2012,01:102-109.

[71]文川.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述评与展望——以近年期刊论文为样本[J]. 征信,2012,05:39-40-41-42.

[72]李光宇. 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管窥——杨紫烜教授的学术贡献与人格魅力[J]. 社会科学战线,2012,08:221-224.

[73]. 《法学研究》第三十四卷(2012年)总目录[J]. 法学研究,2012,06:207-208.

[74]文川. 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述评与展望——以近年期刊论文为样本[J]. 征信,2012,05:39-42.

[75]张晓辉. 辉煌与沉寂:19世纪西方法律人类学学术史述评[J].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5:64-70.

[76]. 以理论的创新发展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设——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研讨会综述[J]. 人民检察,2012,10:55-58.

[77]郑清贤. 献策“两岸人民共同家园”建设——2012年海峡法学论坛有关平潭建设子议题研讨综述[J]. 海峡法学,2012,03:24-29.

[78]宋锡祥. 第十二届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J]. 海峡法学,2012,03:38-45.

[79]李芳,胡正娟,刘春梅. 全国医学院校学生德育工作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研讨交流会会议综述[J].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1:125-127.

[80]关祥国. 研讨司法监督 探索法律方法——山东省法学会法律方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J]. 山东审判,2012,05:11-15.

[81]史雪慧,周明. 探索非居住物业管理法制化——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J]. 上海房地,2012,12:8-9.

[82]杨洁. 法律方法研究综述[J]. 法制与社会,2012,32:9+13.

[83]李琳琳. 离婚房产规定的法律述评与助推效能[J]. 法制与社会,2012,32:58-59.

[84]任俊龙,周弋涵.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综述[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8:36-37.

[85]王秀卫. 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座谈会观点综述[J]. 中国法学,2012,06:78-86.

[86]谷玉华,赵颖星,文娟. 近十年我国档案开放中法律问题研究计量分析[J]. 兰台世界,2012,35:38-39.

[87]孔慧. 中国PE募集的法律环境综述[J]. 江苏商论,2012,11:158-160.

[88]. “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与防控”研讨会会议综述[J]. 犯罪研究,2012,06:107-110.

[89]石少红. 规则与程序: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健全——首届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论坛综述[J]. 山东审判,2012,06:16-20.

[90]沈寨. 法律中修辞滥用的防范与限制研究——对几种进路的述评[J]. 法律方法,2012,00:95-102.

[91]张静焕. 法律逻辑与法治实现之探寻——第19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综述[J]. 法律方法,2012,00:434-445.

[92]李亮. 当法律成为修辞——第1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综述[J]. 法律方法,2012,00:446-452.

[93]李楠. 研究的拓展和丰富——第2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综述[J]. 法律方法,2012,00:453-457.

[94]吴培华,张振宇. 关于体外受精所得胎胚法律地位认证问题的综述[J]. 神州,2012,14:22.

[95]张莉.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十年断想[J].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01:1-12+204.

[96]本报记者 王峰. “劳动教养有许多弊端”[N]. 21世纪经济报道,2012-08-20002.

[97]黄健. 十年争议获解决[N]. 工人日报,2012-12-01005.

[98]. 引领法学人才成长 推动法学研究繁荣[N]. 上海法治报,2012-12-03B07.

[9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 检察日报,2012-12-20003.

[100]法学博士 章敬平. 秘密监察与法律的局限性[N]. 经济观察报,2012-12-10048.

[10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顺. 先秦法律文化研究的新视野与当下学术研究之探讨[N]. 人民法院报,2012-12-28007.

[102]武汉大学法学院 康均心 吴凤. 预防和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N]. 人民法院报,2012-12-26006.

[1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 人民法院报,2012-12-20003.

[104]韩钰,粤兴. 2011年度法律方法研究综述[J].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12,00:301-325.

[105]洪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8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06:656-657.

[106]洪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06:658-659.

[1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2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06:659-660.

[108]李适时.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06:720-721.

[1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06:721-722.

[1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06:734.

[111]李振宇. 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三十年溯往[J]. 边缘法学论坛,2012,02:69-76.

[112]刘晴,段明学.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推进法律监督工作——2012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综述[J]. 人民检察,2012,20:60-63.

[113]李振宇. 中国法律语言学发展三十年溯往[J]. 边缘法学论坛,2012,02:69-76.

[114]沈寨. 法律中修辞滥用的防范与限制研究——对几种进路的述评[J]. 法律方法,2012,00:95-102.

[115]张静焕. 法律逻辑与法治实现之探寻——第19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综述[J]. 法律方法,2012,00:434-445.

[116]李亮. 当法律成为修辞——第1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综述[J]. 法律方法,2012,00:446-452.

[117]李楠. 研究的拓展和丰富——第2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综述[J]. 法律方法,2012,00:453-457.

[118]张莉.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十年断想[J].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01:1-12+204.

[119]韩钰,粤兴. 2011年度法律方法研究综述[J].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12,00:301-325.

[120]吴大华潘志成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暨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暨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11年国内民族法学研究热点问题述评[N]. 贵州民族报,2012-12-14C03.

查找历年出版的综述类文章可咨询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图书馆期刊部

作文二:《法律方面的论文》4200字

2.3  法律程序的分类及其价值

2.3.1  行政程序及其价值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方面,行政程序的是由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构成的,由于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思想,对于在这个权利的弱势群体里,人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和相关法律为这些人们调停,让他们能够站在权利的公平的一段,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非法行为的危害。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让群众和政府站在交易的两端进行交流,通过这个平台施展交流能够让政府明白群众们最关心的问题,也能让群众们的问题反馈给行政机关,还能够让行政工作运行的更加合理,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破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的思想。

行政程序的效率非常关键,如果一个部门有着良好的规章制度,但是效率却一直提升不上去,则群众们的权利无法保障,当事人需要在不断的推诿下才能够完成任务,这使得群众们对政府十分不满。行政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的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这属于权力滥用,是不可取的。故效率价值要求行政机关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每一项行政程序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效率,还能够保障政府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让人民群众的权利更加稳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行政权存在于各个方面,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没有发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国家法治将会毫无作用可言。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权也有着相对应的规定。举个例子,在国家机关对于某些违纪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可以由单位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论述,如果对于判罚不满意,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对于行政机关的限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3.2  立法程序及其价值

立法程序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十分重要,因为它的存在是一切法律的公平的

基础。科学合理的立法能够减少很多以后工作中的负担和矛盾冲突,公平立法的思想的民主法治国家所推崇,甚至在有的国家还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这一思想的重要地位则不言而喻了。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和自律性的特点。民主性不仅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还要求保证少数人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和权利。“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5]公开性要求要开门立法,使民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充分表达诉求,进而使立法工作者了解民众最为迫切的需求。这样可以极大的避免决策者的恣意,是法律更具有民意性和权威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利益的分配发生变化带了的冲突促使立法活动的开展,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的带面相互交涉、妥协,最终形成一部法律。立法程序的自律性要求立法者应当具有以责任伦理为核心的自律性。如果没有立法者自身责任伦理的支撑,立法程序内在的自律性就无从体现,反而可能会凸显以强制为表象的他律性,这与现代立法程序的自律品格相违背。

现代立法程序所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和效率。程序正义在于保证机会的公正与平等,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体现公正的内涵与价值,任由决策者随意定夺,就很难保证所立之法的公正性和威严性。立法程序的正义主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美国著名学者科恩在其著作《论民主》中说道:“民主能够挖掘出社会各种力量可以容忍的极限,这种效果不是统治者借助外部力量所能实现的,也不是聪明有头脑的学者所能达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程序就能充分降低暴力发生的可能性。”[6]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想要发挥民主的作用,就要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保证公众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虽然公正通过各种民主的方式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不一定对立法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民众通过自己的影响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这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人格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由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比自己做得更好。参与的过程不仅可以实现民主和正义,还能使民众知法、懂法、学法,这有利于立法机关与民众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正义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共同追求的最高理想。程序的正义有

赖于制度的保障,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将正义的理念转化为现实存在的理念,例如立法听证制度,议事公开制度等。

在立法活动中,不同利益的代表会产生分歧、争执甚至剑拔弩张,这就会严重阻碍立法活动的进行。所以,需要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提供秩序的价值导向,使得立法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秩序是可以协调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避免矛盾的产生。实践表明,一个社会组织、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建立,人们都会制定各自的运行制度或者模式防止混乱不堪的无序现象出现。在实际运行中,立法程序的交涉性决定了所立的每一项法律都要经过层层的讨论、协商、让步直至完成立法。在这个过程中必定有人要做出妥协,任何的妥协都会聚集矛盾,如果不妥善的化解矛盾,势必会造成混乱的局面,那么将会破坏立法体系系统性和规范性。例如,在台湾“立法院”的会开会期间,经常会出现不同阵营的民意代表大打出手的局面,有时甚至是宣布一项已成定局的事情,都会加以阻挠。虽说含有一定的作秀成分,因为有有媒体报道说打的越凶其支持率就越高,但这似乎与某些议员缺乏自律性以及议事规则的秩序功能失调脱不了关系。为了避免上述滑稽局面的出现,设置立法程序时,应当合理分配角色,各个角色各司其职;科学合理的设交涉规则,维持稳定的交涉状态,才能保证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得到保障。

美国经济法律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能够促使人们采取更高效率的行为方式,效率是评价一项法律是否能够产生效益的最主要的标准。”[7]立法程序所追求的效率价值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立法程序,节约立法成本,使立法程序高效运转。但是当正义与效率二者不可兼得使,应当优先选择正义。

2.3.3  司法程序及其价值

司法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以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为例来说明司法程序及其价值。最初,法律是由审判者根据自身的理性、社会的道德以及习惯加以宣示的。但是仅靠道德和理性的约束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于是人们开始设想解决这种恣意的方法。例如设立审级制度,下级法院所做的裁决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设立分权制度,将制定法律的机构和适用法律的机构相分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等。上述的各项制度都需要有程序加以规定和指导,由此司法程序就孕育而出。各国的司法程序均有宪法或法律

预先作出规定,其形式具有法定性。这个过程包含着多个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并符合逻辑的阶段,以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时间顺序的先后为依据可划分为程序的启动、程序的推进、裁判结果的制作、程序的终结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故还要对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所占有的时间的长短的做出规定,从而避免因无辜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结果出现。

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以最文明、最和平、最公正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法官内心遵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就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及时做出公正的裁判。这样,既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制裁不法行为,也能使无罪的人免收刑事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民事审判中存在三方主体,而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经过特定的程序之后,最终形成裁判的结果,这样做有利于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正是权利的救济手段,个人权利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手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司法活动符合正义的要求,个人权利的实现才能得到保证。司法程序就在于限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实体法来源于消除纠纷的实践。

正当程序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使决策者做出理性的决定;可以提高办事效率,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在保证正义的基础上兼顾效率;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等。

3  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

不同于民事领域和形式领域,行政法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在没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在我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被称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三部曲。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行政许可的形式,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活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活资格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

效,但在我国的行政许可中,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只重视许可证的发放,许可的审批手续过多的问题,申请人需要经过的层层的审查,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经报道过,河北武邑县的小周为了办护照,从北京到老家往返六次,跑了三千公里才办好。而江苏的小狄为办营业执照,则往返十一次,这极大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许可之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力度不够大,被许可人获得许可证之后的活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监管不到位。事实上,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只重许可权的行使,而不履行许可后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则会导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限的乱用,破坏社会的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建立设厂,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企业排污的案例比比皆是,严重污染了我们生存的环境。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机关近年来作出的最多的行政行为,而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体上的不规范,许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但是现在越来越来多的行政机关实行员工聘用制,这些经过聘用的员工并不具有执法资格。某些行政机关在暴力执法之后往往会将责任推到临时工的身上,以补救行政机关的形象,然后临时工上街执法的本身就是违法的。除了人员配置方面,各个执法部门的协调性也有待提高。

作文三:《法律方面的证书》7900字

法律方面相关证书

一、国家司法考试证书

1. 时间安排:

(1)一月、二月、三月:小道消息月

提示:这一阶段是政策信息真空阶段,许多机构会在这一阶段放出

一些当年考试的信息,不外乎“一年两考”之类的所谓老消息威胁

考生,多年的实践证明,绝大部分是为了吓唬考生报名培训的假消

息。

(2)四月:大纲月

司法考试大纲一般在四月下旬发布,与此同时会同步出版三大本的

教材和当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

提示:该月各培训机构会发布一些关于大纲解读的资料,建议尽可

能搜集阅读名师的大纲解读文章,建议重点关注新增考点。

(3)六月:公告月

司法考试一般会在六月初公布当年的司法考试公告,同时发布网络

预报名。

提示:公告中一般会对当年的命题结构与题型做规定,要注意阅读。

同时这一阶段是网络预报名阶段,千万不能忽略了预报名。

(4)七月:现场报名月

司法考试的现场报名一般在七月一日到二十日。

(5)九月:考试月

司法考试一般在本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

提示:1、经济条件好的可以选报一个突破班,条件差的建议在网络

上找找免费录音。2、不管经济条件好坏,都建议看看一线名师的博

客或小组。

(6)十一月:欢乐或者悲伤月

少数人过关的欢乐,多数人不过关的悲伤。

提示:从现在做起,如果你一直过的很好,一般来说,今年十一月

公布成绩的时候会比较悲伤。如果从现在起,你一直刻苦努力,过

的比较苦,那么明年的十一月,就将是你的欢乐月。

2. 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

件;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

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

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

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

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

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

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

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

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

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

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补充:就是允许大三、大四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是必须是普通高

校,即统招的学生。简言之,允许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大学三年

级的时候报名,大四第一学期参加考试。)

持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或已完成学

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经教育部留学服

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3. 考前准备:

基于各个部门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以及在司法考试体系中

的重要性的不同,在对各部门法的复习方法上,也是有区别的。

第一梯队:包括刑法和民法。如前所述,得民刑者得天下,对

于民法和刑法必须高度重视。从最近两三年的司考来看,对这部分

内容的考查越来越侧重理论,所以,对这两门部门法一定要看透教

材(此处所说教材一般指《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下同),这是

基础,当然,对于刑法,可以只看总则部分,刑法学的理论基本集

中在总则部分。对它们,必须站在理论的高度来学习,掌握原理性

的知识点,而并非单纯的去记忆法条。然后在看重点法条,对于重

点法条必须完全掌握,做到运用自如。之后,在把所有法条都看一

遍,达到融会贯通之功效。

第二梯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这两

个部门法和第三梯队的行政诉讼法的分值一般在180分左右,占了

司法考试的三分之一,因此,从考试得分的层面看,必须把三大诉

讼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且,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不像其它部门

法那么灵活,诉讼法考查的多为法条的直接规定(行政诉讼法稍有

不同)。在复习的时候,应当直接面对法条,全面掌握诉讼法的每一

个法条,应该说,诉讼法的每一个法条都具有可考性,因为其都为

操作性的内容。而对于仲裁法,法条内容不多,可每年分值都在10

分左右,可以说,仲裁法是最好得分的一部法律。不少司考辅导机

构的目标是“诉讼法不丢分”,我们也可以以此作为自己的复习目

标,真正做到抓大放小、有的放矢。

第三梯队: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宪法、

知识产权法和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这部分内容庞杂、法条冗

多,而理论性相对较弱。对于这部分内容,可以只看重点法条,并

且,从经验来看,掌握重点法条已经足够。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法条

是不具有可考性的。比如《环境保护法》中只有第10、11、41、42

条四条可能作为考查对象,因此,在复习时,只需掌握这四条内容

就可以了。如此,可以少走不少弯路。

第四梯队:包括法理学、法制史、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这部分内容本身没有法条,而三国法部分的国际条约

也没有必要去看,其实也不可能有精力去掌握国际条约的内容。因

此,对于第四梯队只看教材即可。

4. 报名方法:

(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

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

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

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陆:司法部网站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

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

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其他

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

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

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 试卷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

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

德与职业责任;考试时间:8:30-11:30 。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时间:14:00-17:00 。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

仲裁制度);考试时间: 8:30-11:30 。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

二、三所列科目。考试时间:14:00-17:30 。

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4]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

择题,其中每卷有单选题50道,每题1分,多选题40道,每题2

分,不定项选择题10道,每题2分,共计150分;试卷四为主观题,包括1道简答题,5-6道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

6. 成绩查询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

用声讯电话16839800,四川地区考生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第二种:网上查询—考生请于当年11月20日左右登录中国普

法网查询。

第三种:邮寄成绩—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

所有考生。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

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7. 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

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担任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

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

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

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另外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8. 主要专业培训机构:

万国、新东方、三校、海天、指南针、政法英杰等。

二、法律英语证书

1.考试时间:

法律英语证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举行,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主考点,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组考工作。

2.报名条件:

公检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外法务工作人员;从事涉外法务的律师,公司法律部门的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法律、英语、经贸等专业学生;愿意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教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法律英语爱好者均可参加法律英语证书(LEC)考试。考试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地区、学历等限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3.考试指定用书:

(1)法律英语综合教程

作 者: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简介:随着我国入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涉外法务活动空前频繁,法

律英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本教程作为学习法

律英语的精读教材,主要介绍美国法,共分十三部分。

第一、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基本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

美国的法律体系。第三至第十二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

主干部门法。此外本书还对美国宪法、刑法、刑事诉

讼法、民事程序法、证据法、财产法等法律进行了概

括介绍。本书最后一部分简单介绍了逻辑推理

(logical reasoning)的有关知识,这也是涉外法

务工作人员需熟练掌握的不可或缺的知识。

(2)法律英语阅读教程

作 者: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简介:众所周知,美国法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法律

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既有传统的普通法,又有新

兴的成文法;既有统一的联邦法,又有各州的法律。

因此,本教程主要选取了美国法案例作为阅读理解

材料,希望读者通过研读这些部门法的经典案例,

学习权威、实用的美国法律知识,掌握地道、纯正

的法律英语。

(3)法律英语翻译教程

作 者: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简介: 全球化使国际交往空前频繁,法律翻译变得日趋重

要。从文体学角度来讲,法律文件属于公文文体。

与其他文体翻译,如文学翻译、新闻翻译一样,法

律文件的翻译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遵循翻译的基本

原则,在翻译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翻译实践。本教程

共分九章,在编写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英

汉两种法律语言的特点对比入手,介绍了法律翻译

的原则和基本技巧,并辅以大量英汉互译的法律例

句。

(4)法律英语写作教程

作 者: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简介: 涉外法律实践要求从业人员将谈判、咨询、法律研

究以及辩论的能力整合在一起,而有一种能力是以

上所有能力的基础,这就是高效的法律英语写作能

力。本教程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律师信函,

详尽介绍了几种常用信函的写法。第二部分介绍了

案件法律分析报告(Law Office Memo)的写法。

第三部分着重介绍向初审法院提交的案件辩论书

的写作方法和向上诉法院提交的案件辩论书的写

作方法。

(5)法律英语词汇双解

编 著 者: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容简介: 法律英语是指法律界通用的专业英语,包括书面法

律英语和法律英语口语。法律英语是法律语言中的

一种,它属于应用语言学的范畴,是一种具有法律

职业技能特征的职业语言。本书收录的约2600个

词条都是美国法学专业和美国法律实践中经常用

到的词汇和短语。为了让读者更直观全面的理解词

语含义,每个词条后面都有英语释义。

4. 考题简介:

法律英语证书考试试题由其专家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开发,

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国内外的50名法律英语专家、学者、著名律师组

成。该考试的题型、考察内容与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相近,同时又

突出了法律英语语言运用的特色,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增加了法律英

语翻译测试。考试分试卷一和试卷二,各需三个小时完成。试卷一

为多项选择题,包括美国法基本知识和逻辑推理,内容涉及美国宪

法、财产法、知识产权法、侵权法、商事组织法、民事程序法、刑

法及刑事程序法等,重点考察合同法、商事组织法、侵权法、知识

产权法及财产法的知识;试卷二是主观题,包括案件阅读、翻译和

法务写作三项,其中法务写作将重点考察office memo, case brief 及律师信函的写作格式及写作内容。

5.测评标准:

(1)优秀(80—100)Excellent

A.基础知识 Fundamental Knowledge

a.对重要法律英语术语和基本法律概念有很好的掌握。

b.对美国法律知识有很好的掌握,擅长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

法和民事侵权法案例的分析。

c. 能够确定复杂案例的关键问题,做出合理分析并得出正确结

论。

B.阅读、翻译和写作 Case Reading, Translation and Writing           a. 阅读 Case Reading:充分解读案例;英语运用恰当、精确。           b. 翻译 Translation:   译文能真实反映原文,即使在词汇、句

法、标点和拼写方面有一两处错误;译

文准确、规范、通顺。

c.写作 Writing:   主旨明确,证据有力,过渡自然,组织有

逻辑性;文法正确,结构严谨,法律英语

术语准确、正式;律师信函,法律备忘录,

案件辩论书格式准确。

(2)合格(60—79)Pass

A.基础知识 Fundamental Knowledge

a. 基本掌握重要法律英语术语和基本法律概念。

b. 基本掌握美国法知识,尤其是了解如何办理合同法,商法,

知识产权法和民事侵权法案件。

c. 能够确认案例大部分关键问题并相应做出分析。

B.阅读、翻译和写作 Case Reading, Translation and Writing               a. 阅读 Case Reading: 基本理解案例;英语运用较好,尽管有

些有词语使用不精确和不恰当。

b. 翻译 Translation: 译文充分反映原文章的大部分意思;大

部分译文通顺, 翻译基本准确。

c.写作 Writing:能充分地满足写作的大部分要求。结构合理,

尽管有些观点不明确,内容不连贯,论据乏

力;在词汇,拼写,标点或句法方面有一些

错误,导致文章意思模糊,但基本上可以反

映出考生正确使用语言能力。

6.作用:

外语能力一直是衡量法律职业者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对法律工作者的英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法律英语的特殊性,国内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考核指标衡量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英语的掌握程度。法律英语证书(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简称LEC)全国统一考试的推出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法律英语证书考试的题型、考察内容与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相近,同时又突出了法律英语语言运用的特色,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增加了法律英语翻译测试。该考试证书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专业英语水平权威证明,通过考试并取得LEC证书也是赴美攻读法学专业及取得美国律师职业资格的可靠保证。

7.主要专业培训机构: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上海Legal Union法律英语培训中心。

三、ILEC证书

1.考试时间:

为了方便日益增多的ILEC考试学员灵活安排考试时间,自2010年开始,剑桥国际法律英语证书ILEC每月举办一次。

2.报名条件:

剑桥法律英语国际证书对申请人无条件限制,该证书适用于法律领域的在职人员与相关专业在校大学生,国内报名费用为1200元。

3.培训教材:

(1)International Legal English course book(2008版)官方指

定教材

(2)ILEC历年真题集及Success with ILEC(Legal Union特别提供)

(3)ILEC 适应性练习题集(Legal Union特别提供)

(4)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Law(官方推荐辅导用书)

(5)Legal English (Rupert Haigh,官方推荐辅导用书)

4.考试内容:

ILEC考试由四份考卷组成:阅读考试(75分钟);写作考试(75分钟);听力考试(40分钟)和口试(16分钟)。每种考试均以类似于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士在日常工作中预期会遇到的文本、任务和专题为基础。以下是ILEC考试特有的一些专题:

合同

商业合伙

公司   不动产   补偿   商品销售   债务人—债权人   知识产权   就业   竞争   可谈判的法律文书   经担保的交易

环境

国际法的各个方面

5.考试题型:

(1)阅读,考试时间为1小时15分钟,试卷分六个部分,共含54个

问题,其中1-36题为每题1分,37-54题为每题2分。

(2)写作,考试时间为1小时15分钟,试卷分两个部分,两部分均

为必答题。第一部分的分数占写作考试总分的40%,第二部分的

分数占写作考试总分的60%。

(3)听力,考试时间为40分钟(含将答案抄写到答题卡上的5分钟

时间),试卷分4个部分,共30道试题,每题1分。

(4)口试,考试时间为16分钟,口试分为四个部分,口试的模式为

两个考官考两个考生。两个考官中一个为口试主持人,由其面试

两个考生,并根据总评分标准为每个考生给出一个总的印象分;

另一个为评分人,其只旁听并根据四个具体评分标准为每个考生

给出四个分数。这四个评分标准分别侧重于:语法和词汇、语篇

组织、语音、相互交流。

6.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后的第六周公布,ILCE的认证成绩共有3个通过

等级和2个未通过等级。

通过等级:   C1 Pass with Merit   C1 Pass   B2 Pass   未通过等级:   Narrow Fail

Fail

7.作用:

剑桥法律英语国际证书(International 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由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ESOL(English for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考试部与欧洲主要的律师语言学家协会(Trans legal)共同研发的一种职业英语证书。于2006年5月全球推出。剑桥ESOL是世界知名的考试机构,“雅思”(IELTS)和剑桥商务英语(BEC)考试的研发者。该证书现已被欧洲公司律师公会、欧洲法律专业学生协会、国际青年律师公会及欧洲青年律师公会认可。ILEC为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士或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职业生涯发展和提升的助力,考察目的在于:

1.测试考生在国际法律领域运用英语的能力

2.使考生得以向雇主展示其运用英语与客户及同事进行交流的能力3.使考生得以向教育和培训机构展示其有能力跟上主要以英语讲解的法     律课程4.使考试用户得以比较考生的成绩及与欧洲语言联合委员会等级相关的其他资质。

作文四:《法律方面的大学》600字

法律方面的大学:

第一名当然是北大了

其次就是人大,人大最厉害的是民法和经济法

再次是武大,武大的杀手锏是国际法

第四就是中国政法大学,最好的是宪法和行政法学

在这四强之外的,依次是复旦,清华(主要是刑法),中南政法,西南政法,

至于吉林大学(法理)厦门大学(国际法)都是只有一门专业比较有影响力!

我就是学法学的,楼上给了很多政法大学,其实政法大学的法学不一定是最好的!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的口碑就很不好,如果你要最好的,还是去北大吧,北大的法学很好,当然,北大也很难上,希望你能努力奋斗!

其次就可以考虑上海了,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都在上海,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就是培养这样的人才,北大以理论为主,上海以实际为主。

总之,法学是一门精深的学问,希望你能以北大法学为目标,好好奋斗!

中国法律界最著名的当归五院四系

分别是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院(四系)

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五院)

其中最好的我认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北大多少分根据你所在地的情况来看了,一般是相当难考的。

补充上述各位的,几乎每个学校都有法律专业,每年的分数也都不一样,不同的法律专业,最好的学校也不一样,比如刑法是北大最好,国际法是武汉大学最好,你可以去网上搜一下,一般来说这些最好的法学院都要有很高的分数。另外想学法律也不一定要学文科,理科也可以报考法律专业,有些法律还是理科生有优势,比如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等

作文五:《有关法律的文章》800字

法随我行,律动我心

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塑造着社会,规范着公民行为。无法,则无以立国,有法,国则昌盛民则安居。

前一些时日,沸沸扬扬的“文强”案告一段落,重庆黑社会保护伞终于在法律面前倒下。身为人民公仆,不仅未将人民赋予的权利造福万民,反而为官不仁。贪污受贿,纵容黑势力,生活放荡,对于这样的人,只有用法律来维护国家的尊严,只有用法律才能让正义重建光明。2010年7月7日上午9时许,文强在重庆歌乐山某刑场被执行死刑。那一天,群众拉出“文强死,百姓欢,重庆安”的横幅并燃放鞭炮以示庆祝。文强一案,警示了其他官员,为官者该造福一方,走出法律的轨道,最终必然受到制裁。

桃源仙境,天上人间是多少人的向往之所,那里清新淡雅,陶冶心脾,世间佳境。然而北京的“天上人间”却向世人展现的是世间的丑恶,龌龊。天上人间的神秘,朝阳警方为我们渐渐揭开神秘的面纱,一个卖淫嫖娼豪华娱乐场所展现在大众前。警方的果断出手,将几家豪华夜总会一举拿下,击碎了坊间诸多传闻,同时也显示了治理涉黄的示范意义。古人所说的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说的都是守法经营,一切须在法律范畴内才是正道。时刻谨记法律,依法经营才是我们所追求的。

时代的发展也注定了法律必须与时俱进。2010年夏季,全国人大对法律做出了合理的修改,比如废除13个犯罪死刑、75岁以上老人犯罪禁用死刑和增设醉酒驾驶、恶意欠薪等罪名。刑法的这次修改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还承载了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期待。我国的法律需要走科学民主之路,将理性与情感、法治与国情充分结合,从而寻找到真正符合法律规律、体现社情民声的结合点。

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引着我们的前进道路,有他的陪伴,我们将走得更好更远。法律伴我行,它塑造了社会的躯体,同时也构建了国家的灵魂。我们不会忘记,与璀璨星空相毗美的是祟高的法则,它与它所代表的公平、自由与正义,就如最璀璨的星辰铭刻在我们心中。

作文六:《感恩方面的文章》3300字

感恩方面的文章

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生活,去看待生活中的种种,只要心怀感谢,人生就会过得幸福而充实。

一个青年丢掉了工作,身在异乡的他四处寄求职信,但都石沉大海。一天,他收到了一封回信,回信人斥责他没有弄清楚该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就胡乱投递求职信,并指出求职信中语句不通顺,借此把青年好好地嘲笑了一番。青年虽然有些沮丧,但他觉得这是别人给他回的第一封信,证实了他的存在,而且回信人在信中的确指出了他的不足。为此,他还是心怀感恩地回了一封信,里面对自己的冒失表示了歉意,并对对方的回复和指导表示了感谢。几个星期后,青年得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录用他的正是当初回信拒绝他的公司。

这是我身边发生的一个真实故事,我一直以该青年为榜样,正是他那颗感恩的心,打动了用人单位。

常怀一颗感恩的心,这个世界在我们眼中就会变得愈加美好。

同样的一枝玫瑰,有人说:“花下有刺,真讨厌!”有人说:“刺上有花,真好!”看到刺的人,挑着毛病、盯着不足,他们注定是不快乐的。而那看到花的人,则有着感恩的心,尽管刺扎手,但那些刺上却有着芬芳的花朵,于是他能感受到幸福。所以,拥有感恩心的人是幸福的。  我们常说,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发现美,不光需要一双敏锐的眼睛,更重要的是要有一颗充满爱的心。我想说,感谢爱你的人吧,正是他们的关心、鼓励和支持才让你感到了生活的温暖和充实;感谢讨厌甚至恨你的人吧,是他们让你的生活曲折多彩,让你面对挫折时变得更坚强。这种爱就是一种感恩,爱世间万物,感激世间万物,用一颗感恩的心去“打量”万物,那上面定有细微之处让你心怀感恩。

感恩———幸福的真谛!

点评:本文作者告诉了我们:感恩不仅会使人获得物质上的幸福(获得工作),更使人获得精神上的幸福,因此,感恩是“幸福的真谛”。事例典型,善于分析,也是本文的一大特色。

逆境,一样心怀感恩

当蜘蛛网无情地查封了你的灶台,当灰烬的余烟叹息着贫困的悲哀,你是否依然怀揣着感恩的心相信未来?当残淡的斜阳孤独地徘徊在高原的脊梁,当阴冷的高原风煽动微弱的翅羽,你是否依然怀揣着感恩的心相信光明?

于是,我一直在思索:何为感恩?

张骞怀着对汉武帝的感恩毅然出使西域,两次沦落匈奴,忍辱负重,却始终不忘肩头使命,最终开辟了丝绸之路,名垂青史。勾践怀着对百姓的感恩奋发图强,卧薪尝胆,休养生息,最终报仇雪恨,为后人所颂扬。雷锋怀着对救苦救难的共产党的感恩而刻苦学习,克服困难,工作兢兢业业,生活艰苦朴素,乐于助人,他用自己年轻的生命使得“钉子精神”发扬光大。中国女排姑娘们怀着对千万中国球迷的感恩,团结一致,绝地反击,终于让沉默了十几年的中国女排在一记重扣以后重新崛起。

……

回顾历史,综观现实,有许许多多在逆境中感恩的例子就萦绕在我们周围,需要我们去细细体会。

记得聋哑盲人海伦·凯勒在她的自传中这样写道:“我感谢大自然给予我温暖的阳光,我感谢父母给予我敏感的触觉,我感谢我的老师给予我美妙的知识……”这样一位重度残疾的少女,就是怀着感恩的心面对原本不公的天赋,她甚至感谢上天给予她的不幸,因为正是不幸使得她比常人更加坚强,更加不屈不挠。她克服了重重困难,奇迹般地成为了一名伟大的文学家。  也记得蛙泳皇后罗雪娟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夺取100米蛙泳金牌后,这样说道:“我感谢我的父母、我的教练以及憎恨我的敌人。”是的,敌人,正是赛场上的对手给予了她前进的动力,给予了她压力,更给予了她必胜的信心。我们何不像罗雪娟那样,怀着感恩的心,对待生活中的每一位对手?

是的,停止抱怨生活、工作或是身边的人吧,当你真正怀揣着感恩的心去生活,你会发现一切都是那么美好:感谢亲爱的父母给你做的早餐,感谢大自然给予的阳光和雨露,感谢老师教会了你知识,甚至感谢你的对手让你克服了又一个困难……

在逆境中怀揣着感恩的心,明天就会更加美好。

点评:一、逆向思维,富有创意。苏轼说过:“文章最忌随人后。”陆游也说过:“文章最忌百家衣。”作为思维成果的展示的作文首先需要的是思维创新,本文对逆境心怀感恩,不同于一般的考场作文,创意好。二、材料丰富,内容充实。仅文中所引古今中外的事例材料就不少于6个,使得分析有理有据,充分显示了考生开阔的视野,丰厚的积淀。

恩情无限,真诚回馈

上帝造物时,便将恩情的嫩芽撒播于人类的心田。于是恩情温暖人世,恰若暖阳普照大地,细雨滋润禾苗,春风轻抚桃花;于是大地万物勃发,禾苗细芽吐露,桃花醉人飘香。这便是感恩的馈谢。我深感恩情无限,所以我要真诚回馈这个世界。

放学回家,推开家门,迎面是母亲的微笑,父亲的开怀。不丰盛的饭菜饱含的却是浓郁的家的味道。父母并不会急切地追问我考得如何,只是耐心地听我絮絮的诉说,眼神中满含着关切。终于谈到了我的学习,为此我总有着深深的不安,可父母总会拍拍我的肩头,毋需多言,手心的力量分明表达了他们的信任与支持。我努力点着头,灯下父母的眼神蕴含着无尽的期望与关怀。这灯光、这饭菜、这眼神是父母15年深深恩情的随手一撷。感恩是我的誓言:将家的气息折叠起放在行囊中,如同一枚护身符,敢于击碎前路的阻碍与困苦,将迎面的光明与父母一同分享。

家的恩情温柔似水,知识的恩情则让我激情似火。每每对美有了诗意的感悟与哲学般的咏叹,对社会现实有了透彻的分析推理,全因无时无刻不在的知识的补给,才让我生命有了意义,思想呈现光辉。这份恩情永世难忘,唯有怀着崇敬的心情沉浸于这知识的浩瀚汪洋中,有意义地利用它观察这方天地,感悟这段人生。

自然同样对我们恩情无限,不是吗?我们常常被这自然界的细枝末节打动。一滴水珠、一束小花、一片嫩叶、一行白鹭,一湾湖水……它们都是自然给人类的思索,感恩便是爱惜它们,为世界造物。

亲人朋友,知识海洋,自然社会,它们对我恩情无限,感恩深埋于心扉:爱它们并为它们奉献。恩情无限,我愿真诚回馈。

点评:关注细节,感悟敏锐,是本文的出彩之处。文章第二、第三、第四段就是写为生活的“细枝末节打动”,因而也“打动”了评卷老师。当我们带着一颗感恩的挚心去关注生活的细节,去注意平凡的生活给予我们多层次多角度的感受和体验,诉诸笔端,形之成文,那文章就会像本文一样令人心旌摇荡,受到启迪。

感恩生命

凋零的花瓣透出的是生命的终结,枯萎的落叶宣告的是生命的停息;雍容的牡丹彰显的是生命的华贵,繁盛的大树凸现的是生命的粗犷。生命不仅给生物以形体,还赋予它无可比拟的华彩,因此,我们要对生命感恩。

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灵巧的双手。男耕女织,搓绳捻线,做饭煮菜,用双手创造了文明的未来;梳头洗脸,打猎捕鱼,搏斗娱乐,真真切切,为所欲为,把我们所想到的都付诸现实。

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敏捷的耳朵。听,波涛汹涌,海浪拍岸,风号雷鸣,山呼海啸;听,林间天籁,蝉鸣鸟语,猛兽咆哮,虎啸猿啼;听,丝竹管弦,钟磬鼓乐,合奏清音,吹拉弹唱……听万籁声音,感节奏华美。

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明亮的双眼。看,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枝繁叶茂,花开叶落;看,名山大川,峻险陡峭,奇葩异草,缤纷多彩;看,江河湖海,奔腾不息,静谧深邃,浩荡无垠;看风花雪月,春华秋实;看时序更迭,沧海桑田……我们用清澈的双眸还原物体的本质原貌,一个五光十色、缤纷斑斓的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欣赏华美,我们也洞悉丑恶。

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丰富的感情。喜怒哀乐,悲思忧惧,洒洒脱脱,原原本本,痛快淋漓,无拘无束;喜而笑,怒而吼,悲而泣,表露我们最真实的心迹,抒发我们最本真的情意。

感恩生命,感谢她给予我们一个聪明的大脑。思考疑难的问题,生命的意义;赞颂真善美,批判假恶丑。记住精彩的瞬间,激动的时刻,温馨的情景,甜蜜的镜头。生命赋予我们特有的灵性。

……

存一颗感恩的心,去看待我们正在经历的生命、身边的生命,悉心呵护,使其免遭创伤。感恩生命,为了报答生命的给予,我们实在不应该轻视和浪费每人仅有的一次生命历程,浪掷青春,一生庸庸碌碌,而应该让生命达到新的高度,体现出生命的价值,让生命更有意义,显出生命本应拥有的精彩。

点评:千古文章意为高。“感恩生命”、“让生命达到新的高度,体现出生命的价值,让生命更有意义,显出生命本应拥有的精彩”,立意是深刻的。而这个立意又是由小作者敏锐的独到感悟、向上的积极心态通过优美的语言表达自然而然展现出来的。故而为佳作。

842

回答者: 我的生命2

作文七:《包装方面的文章》6100字

包装方面的文章

读书笔记

1.胡名玺,高万玉,杜振杰,张彦军等. 基于ANSYS的悬挂式缓冲包装结构设计研究[J].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2005,(5)

综述:

在军品运输过程中,包装件受到的主要负荷是冲击。为降低冲击力对军品造成的损坏,包装件常采用缓冲包装的方法,吸收冲击能量。主要有以下3种缓冲方法:全面缓冲包装,局部缓冲包装,悬挂式缓冲包装。对于常规运输方式,采用全面缓冲或局部缓冲的包装方法,就可以达到保护内装物的目的。但是,当运输或补给环境比较恶劣,如空投补给,为防止内装物发生触底损坏,宜采用悬挂式缓冲包装方法。设计一种悬挂式缓冲包装结构,在空投补给时对脆值为20G左右的仪器提供缓冲保护。以Solidworks、ANSYS软件为开发平台,模拟缓冲系统的力学性能和动态特性,得出模型参数,运用试验的方法来验证设计的合理性。

个人体会:

ANSYS软件是大型通用有限元分析软件,主要包括三部分:前处理模块,分析计算模块和后处理模块。在前处理模块中,它提供了自底向上和自上而下的2种建模方法。同时提供了和 Solidworks,Pro/E,UG等软件连接的通道。文中在Solidworks中建立三维实体模型,通过PATRA—SOLID通道导入ANSYS中,再进行网格划分。整个缓冲系统由多个部件组成,各部件选取的材料也有差别,在选取有限元单元时应选板壳单元Shell 63、质量单元Mass 21、 实体单元Solid45、杆单元。共划分节点20673个,形成的单元总数为18094个。模拟内装物在跌落时施加在缓冲系统的作用力,假定内装物质量为10kg,脆值为20G。通过后处理分析应力与位移数值,找出合适的尺寸。根据缓冲系统的安装方式与设计要求,内框架与外包装箱之间的缓冲空间为30mm,缓冲系统最大变形量应小于30mm。

2.黄志刚.计算机仿真技术在包装机械设计制造中的应用[J].中国农业大学.2002 综述:

包装机械是现代包装工业的基本装备,是商品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关键性技术设备。随着高新技术在包装机械上的不断应用,其性能越来越好,产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其质量、品种和类型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生产单位必须不断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周期,以个性化、多功能、高质量、低成本的产品尽快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发展。计算机仿真技术是以多种学科和理论为基础,以计算机及其软件为工具对系统进行实验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它是根据系统实验为目的,建立系统模型,并在不同的条件下,利用计算机对模型进行动态运行(实验)的一门综合性技术。而系统、模型和计算机则是构成计算机仿真的三个要素。计算机是科研人员进行系统分析设计、 运行、评估的重要手段。由于计算机仿真可以替代费时、费力、费钱的真正试验,它已成为各种系统分析、运筹规划和预测、决策等的强有力工具。

个人体会:

计算机仿真技术是一门综合性强的技术,具有可靠、无破坏性、可多次重复、安全、经济不受气候条件和场地空域的限制等特点。它不仅可以用来验证设计结果,而且能够指导设计过程,在概念设计阶段就可以优化产品的结构,以保证得到最优的结果,而不仅仅是” 可用” 的结果。它加快了新产品的研制、开发过程;缩短了设计、试制周期;降低了研制、

开发成本;逼近了设计者所追求的理想优化目标;趋近于一次设计、试制、试验成功。因而,计算机仿真技术将得到广泛的应用。

3.连冰冰.计算机绘图软件在现代包装装潢设计中的应用[J].平顶山工学院.2003 综述:

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包装装潢设计要求越来越高,涉及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同时,竞争多变的市场迫使企业从大批量生产向多产品、中小批量生产类型转换,产品的更新换代的周期要短,更换产品包装要快,包装装潢的设计的效果要好,这就要求必须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技术以提高设计功效,表现效果,缩短设计周期。随着计算机的不断发展和领域的日益扩大、深入,计算机已成为人们进行创造性设计活动的得力助手,其中

photoshop、corelDRAW、AUTOCAD等软件技术飞速发展,并且在包装设计这一应用领域也急剧扩大。

个人体会:

photoshop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平面设计软件,其以强大的图像处理功能见长。它可以支持多种图像格式和色彩模式,能同时进行多色层处理。它的图像变形功能可用来制造特殊的视觉效果。photoshop具有开放式的结构,能接受广泛的图像输入设备。Photoshop是高质量彩色桌面印刷系统、预印、多媒体、动画制作、数字摄影术和着色的保证。它的功能非常的强大,它制作出来的图画效果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它的许多技术在现代的广告摄影和三维动画制作以及包装装潢中都得到广泛的应用。例如,在设计食品的外包装时,要能很好的体现内容物的品质和特征,才能吸引消费者的视线。这时一般采用照片或数字摄影以逼真的内容物作为主体形象来表现。包装设计人员还可以利用三个软件的兼容性,相互转化模式,配合使用,根据设计目的和要求,从外包装到内容物,发挥每一个软件的最佳功能已达到设计目的。包装设计已由以往以人工为主的传统设计转向利用计算机的高速运算及数 据处理能力的崭新的设计时代。加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要求新产品包装必须高效率地完成,因此利用计算机的高速运算及模拟再现能力,实现计算机软件辅助设计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

4.吴志荣,许畅燕,黄金国,陈润洁.计算机辅助设计在立式袋成型包装机中的应用[J].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2005

综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包装机械、食品机械等机械产品的品种、规格、结构参数、技术性能及能源消耗等要求越来越高。新机型不断涌现,老产品不断改进提高,是每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必需面对的现实。包装机械与食品机械种类齐全,规格品种繁多,机器结构型式变化多样。在生产经营上,经常根据用户要求的不同、物料的形状和规格。加以变化或增减附件,以满足用户要求。由此可见,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CAD技术在这一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天地。因此,我们在AutoCAD R14基础上二次开发了以适应于“立式袋成型包装机”为主导的参数化设计图形软件包、热封强度曲线分析软件包,以及适应于通用机械零件设计的各种常用件参数化图库、国标件参数化图库及工程图纸信息管理等,形 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立式袋成型包装机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工程软件包。

个人体会:

包装机械大多数设备结构复杂、零部件多、 通用程度低,所有设计工作单纯靠手工完成,不仅工作量大、设计周期长,而且容易出错,影响了产品质量 ,造成生产成本提高 ,使产品难

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同时,设计人员用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忙于简单制图,甚至是重复劳动,而没有足够时间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如何把工程技术人员从简单、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 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从事提高产品设计技术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速度,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已经是势在必行了。今后, 包装机械行业应将大力发展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建设,尤其是作为CIMS实现的基础和关键之一的 CAD/ CAPP/ CAM等的开发与研制; 加强关键零部件的动态模拟加工和整个机器执行动作的动态模拟与数据分析。

5.王志伟.计算机辅助包装工程[J].江南大学现代机械与包装研究所.2005

综述: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是信息网络的时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渗透到包装学科的各个方面,成为包装工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结合包装工程学科的有关领域,论述计算机辅助包装工程的若干进展,介绍了网络辅助包装设计技术。产品包装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使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保持其原有功能和形态,另一方面是采用恰当的包装设计方法传达产品信息、促进销售。因此,现代包装设计应是技术、艺术和科学的完美结合。现代包装设计必须充分利用最新科技和艺术成果,创造出包装的新结构、新形态、新装潢,满足消费者的丰富需求。

个人体会:

CAD技术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设计制造方式,在产品的 设计与制造领域发挥了革命性作用。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随着internet、PDM、网络数据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CAD技术必将被赋予新的设计理念和方法,形成网络辅助设计( NetAidedDean,NAD )技术。NAD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面向产品设计制造全生命周期,支持网上动态建模与产品性能设计。NAD的突出特点表现在利用现代网络辅技术将产品设计、工艺、制造、数据管理等构建在网络数据库这一统一的结构化的数据模型之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产品设计与制造。信息网络技术也将渗透到了包装业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成为包装工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包装CAD也将发展新的设计理念,形成网络辅助包装设计( 包装 NAD,PackagingNAD)技术。

综述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商品市场中同类产品日趋同质化,这就使商品的外包装设计成为决定商品是否能够赢得顾客和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商品的外包装设计包括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包装结构设计和包装装潢设计。好的商品外包装设计是结构造型与装潢设计的完美结合,而包装装潢的最终实现,主要依靠先进的包装印刷技术。

在包装印刷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包装印刷的各个技术环节中出现了许多新技术印刷配件,极大地推动了整个包装工业的技术进步。如印前环节中的计算机辅助包装设计、商品条码制作、无软片雕刻系统;印中环节的柔性版印刷技术;印后环节中的激光模切、高效多功能自动糊盒机等。而在众多的新技术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给包装印刷业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

近年来,我国的包装印刷企业在从业人数、生产总值、技术水平等方面部比过去十几年有厂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八五"期间包装工业发展很快胶片,产量产值猛增,但技术含量在全行业中所占比重偏低,整体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人差距。目前,我国的制版印刷、印后处理、设备等还处于国际上八十年代中后期的水平,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在包装印刷领域的应用相对落后食品包装,许多包装企业仍采用传统的手工设汁、制版及加工工艺。如有些企业在设计纸盒盒片结构时基本是采用类比法,既无标准,又无设计依据,往往造成结构不合理,使得自动糊盒时易出现废品测评,在绘制盒片结构图、印刷轮廓图、模切版排料图、背衬加工轮廓图及纸盒装潢设计时,多采用手工重复绘图,周期长,效果差,费用高包装机械,产品质量很难达到高档印刷的要求。印刷检测

造成包装印刷业新技术应用较迟缓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的包装工业、包括包装印刷业属配套工业,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不高。另一方面主要由于包装印刷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包装印刷不仅是外部装潢,要求印刷精美上海宏景,突出产品特点,同时,还要服从包装结构设计。由于产品形状各异,使得包装结构往往很复杂,包装结构设计不仅要突出产品特点知识产权,还要对产品起保护作用,又要满足运输、仓储等各方面的需求,所以许多包装是开型,使包装印刷技术难度随之增大,此外供水/润版,由于包装材料不同,包装印刷的承印物也各种各样,这就需要采用各不相同的印刷方式,有时一种产品需要多种印刷方式才能完成。由此可见,包装印刷与一般的出版印刷有很大的区别重组,包装印前也有别于出版印前。所以我国包装印刷业的当务之急是开发针对包装印刷特殊要求的功能完善的包装设计系统,进-步推动我国包装印刷工业实施技术改造。

我国计算机技术在包装行业中的开发应用起步较晚,和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但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包装质量、包装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出版,计算机技术在包装行业的推广应用已成为关系到该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彩色桌面系统和电分机高端联网系统的应用在我国有效地提高了包装版面的制作质量。当然,由于这种常规的彩色印前系统并不是一个包装制作专业系统,它不能提供一个解决包装问题的整体方案,为此原稿,我国的包装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先后开发了一些功能较好,实用性较好的包装结构、包装造型及包装机械等方面的CAD软件,这些软件为提高我国包装技术水平、促进包装工业发展,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上海激光研究   所成功地开发的"激光切割模板系统"上海光华,填补了我国在包装CAD/CAM技术上的一项空白。特别是北大方正公司研制出的方正包装系统,是我国第一个自己开发的基于中文平台的专业包装设计系统,该系统集纸盒结构设计、装潢设计和彩色印刷为一体,功能较为完善。如该系统依据包装纸盒的结构特点,提供了灵活方便的盒形图设计工具高宝,以及目前国内收集盒形种类最全的盒形数据库,能方便地、高质量、高精度地完成包装纸盒的结构

设计及制图;该软件具有较好的开放性,可输出通用的数据格式,能与不同应用平台上的多种图形图象相结合,灵活方便地处理包装版面中高质量的文字、图形及图象信息;可交互地在计算机屏幕上进行整页拼版字体,而不必进行繁琐的连晒操作;在制作阶段,该软件能输出包装纸盒的模切数据,如模切数据以加工代码形式输出,可以直接控制激光加工设备开模。该系统使印前的平面设计和制作与印后的加工环节通过电脑有机地连接起来,全面地提高了包装制作的生产效率和人工控制包装制作质量的准确性。总之DTP,方正包装系统已经能以全数字化的手段、精确地控制包装设计、制作及加工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的包装CAD技术向集成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标签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包装领域的应用的不断深入,对包装设计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暴露出国内现有包装设计系统的功能局限性。首先,目前软件种类少且适应面不广。由于现代包装种类繁多包装材料,特点和要求各异,而目前就我国出现的各类包装软件来说,只能适用于某一类包装设计,而且就这类包装来说,软件设计系统仍很不完善Adobe,如北大方正FounderPack软件仅是针对一般纸盒类的设计系统,其在纸制品类包装设计方面仍须进一步改善,例如包装印刷的前期设计要考虑到工艺设计,在进行工艺设计时还要考虑印后处理等。其次,应进一步加强软件自动控制及连拷控制技术功能知识产权,特别对自动分页、跨页处理、爬移控制等折手控制的功能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国际上为包装工业开发的、集多功能为一体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不断问世,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在包装行业的陆续出现,标志着计算机技术在该领域的应用水平越来越高,应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作为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包装印刷业,应加大推广应用这一新技术的力度富士星光,创造推广应用的环境,特别是有志于包装技术发展的企业、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商,要精诚协作、共同努力,开发出集结构设计、装潢设计和彩色印刷为一体的、适应面更广泛的、功能更完善的包装设计系统,并尽力开发或推广应用先进的、经济的、适合自身特点的计算机辅助制造系统包装物流,加强包装印刷的技术改造,推动我国包装印刷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文八:《质量方面的文章》1000字

我们的目标:品质要上去;成本要下来

前段时间不知道在哪看了篇关于格兰仕的文章,大体内容是说格兰仕的微波炉为什么畅销全球,主要是因为它的高品质和低价格才赢得了大的市场份额。无疑格兰仕的内部管理及降低成本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深思我们公司的质量及成本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质量,因为只有坚持高品质才能赢得大发展(格兰仕是个很好的例证),怎么来保证质量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的工作是否做到位了?我们是否坚持了高品质的理念?我们能否及时发现问题?是否认真处理每一个不合格品跟踪?翻看2006年的客户投诉单,有多少是关于品质方面的?如果我们能站在客户的立场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很多微不足道的东西就会影响我们的声誉。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能不更细心点、更用心点?遇到问题时不妨换个角度想想,站在客户的立场想想。

对于公司品管这一块的现状,我个人的看法不太乐观。大问题发现不了,小问题不断出现。还有就是发现了问题却找不到解决的方案,也没有引起重视!为什么一定要等问题出现了我们才想办法解决呢?为什么不能做到预防问题的发生呢?犯一次错误可以理解,如果一而再的犯同样的错误我们就应该好好反思,不是吗?有的错误是致命的,也许一次就足够了。

作为品管,不知道多数品管员是否知道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品管员呢?也许这个问题很多人没有考虑过,只是每天做着同样的事,缺少思考,日得一日已经习惯了。又有多少人是抱着混日子的想法在过每一天,认真的问下自己对得起自己这份工作吗?尽职尽责了吗?我们的品管缺乏的是那种创新的精神和应变的能力,还有那种能承担责任的坚强。遇到问题常依赖于上级,把问题一推就可以泰然处之了?从来不去想问题的原因在哪里,怎么才能做好预防措施,防止下次发生类似的现象?

公司是个大家庭,各个部门的团结合作是很重要的,不是哪一个部门能把事情做好的,所以沟通和协调也是我们应该做到的,还有就是要善于学习,坚持原则。不要把个人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工作的意义是尽你所能为公司的发展出一份力,成就了公司也就成就了你个人的事业。

在大家做好品质的同时,能否考虑下成本问题,很多可以不浪费的我们就要学会节约;能一次做好的就不要做二次,这是一种习惯和理念,希望我们能养成这种习惯和贯彻这种理念。这也不是哪个部门能做好的,要靠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  我们的目标:品质要上去,成本要下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让我们做的更好吧!

作文九:《法律文章》18800字

1我国行政拘留的概念及立法现状

1.1我国行政拘留的定义

行政拘留刚开始出现之时,是被称之为治安拘留的。其原有的意思并不是一种法律术语,而是随着法律的逐渐确认,才最终形成了行政拘留的概念。行政拘留指的是通过公安机关对

1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给予一种人身自由在短期受到限制的处罚。在国内,《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对于拘留的表述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治安拘留是更为常见的一种表述,但是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加上其第十条中出现了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因此逐渐的行政拘留开始运用。随后,国务院在全国上下统一进行了修改,正式以行政拘留所取代了治安拘留所。由此可见行政拘留是由治安拘留逐渐的演变和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其使用范围、对象以及决定的主体来分析,行政拘留的定义应当表述为:对于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自然人,主要是治安管理法,将会有县级以上政府的公干机关对其做出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1.2我国行政拘留制度的历史渊源

追溯行政拘留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上溯到清政府时期。我们知道在清政府晚期,国内所采取的法律最大特点就是“诸法合一”。由于我国过去并没有对部门法进行相应的划分,同时在执法部门方面也没有具体的分工,所以说,尽管那个时候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制度,但是其跟当前所存在的行政拘留拥有着巨大的差别。不过清政府晚期,国内法律发展演变当中充满了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痕迹,其中就拥有着行政拘留的一些相关内容。

《大清违警罪章程》是由清政府在1906年颁布的法律,该法律可以说在国内首次使用了违警罪,这种形式是首次独立于刑法之外的一种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处罚。随后根据当年形势发展的需要,清政府又推出了《大清违警律》,该律法被认为是我国违警罪法规在近

2代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律。在该法律当中对拘留拥有了相应的解释和规定,其内

容是““纵容狂犬奔突于路上者,处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或罚款三百钱以上、一元三百

3钱以下”。由此可见,在那个时候就已经规定了妨碍交通管理的处罚措施。

到了北洋政府时代,又出现了《违警罚法案》。后来又被修订为《违警罚法》。在该法律当中,“律”逐渐的被“法”所取代,这意味着国内法律开始逐渐的吸取了西方的法律观念,并且同时在该法律当中也开了不将“违警”称之为“罪”的先河。本质上实现了对违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这种做法无疑应该肯定。此外《违警罚法》内容范围广泛,涉及了“交通”、“通信”、“风俗”、“秩序”、“公共危害”、“政务”、“财产”以及“身体卫生”等8种类,同时处罚手段也出现了主从之分。从罚包括了停止营业、勒令歇业和没收,而主罚则涵盖了

4罚款、训诫和拘留。由此可见该法律在形式上已经等同于先行的治安管理法。

在国民政府时代,1947年同样也出台了《违警罚法》,不过该法律是以独立法典为基础的法律,其并不是刑法的从属,并不适用于刑法的规定要求,拥有着独立性。所以在内容方面存在着总则和分则。具体来说,当时将其在结构上设置为四级结构(包括编、章、节、条),该法律也被认为是近代历史上中国作为成熟的一部违警法律法规,同时也对后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国民党退守台湾依然坚持使用该法律法规。随后为了能够适应台湾地区的发展,在1991年正式将该法律修改为《社会秩序维护法》。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 221页。

2李春华:《治安管理处罚基本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公安理论与软科学研宄计划项目成果。

3胡一峰:《北京交通的那些事》, 载自《中国国门时报》,2013年9月6日第7版, 第18页。

4熊一新、李童声:《我国治安管理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载自《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第37页。

新中国建立之初,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次会议在1957年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视为新中国第一部相关法律法规。从条例的形成和内容上来看,其受到了当时苏联的很大影响。当时对拘留的时间分为了三个层次,分别

5是拘留半日以上、拘留10日以下和加重处罚不超过15日。新中国的第一步治安管理法跟

苏联存在不同的是,在决定主体的设置上,新中国治安管理法的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苏联则是人民法院。

1.3我国行政拘留制度的立法现状

1我国行政拘留的决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国内行政拘留制度中,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并没有对处罚的方式与其他处罚进行区别。从世界的发展现状来看,在人身自由方面的限制往往是需要经过法院裁决的。我国法律是出自大陆法系,因此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并没有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内容进行规定。不过我国从清政府开始到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以及今天的新中国都继续给予警察拘留决定权。今天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职能部门体现,公安机关必须要承担起其相应的维护治安秩序,行使国家权利的职能,因此他们必须拥有着比较强大的处罚权。追溯我国清政府时代,就可以看到警察依然拥有着行使拘留权的痕迹,站在这一角度来分析,今天国内在将行政拘留的决定主体定为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是拥有其发展必然性的。从当前的国情实际情况出发,我国行政拘留制度无疑拥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人民财产安全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在使用该项权利之时,必须要经过比较慎重的思考。要知道,当前国内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法律能够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处罚,任何地方性法规都是不能够进行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出发,即便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是如此。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阶段,正在逐步的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如果让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不断的出现,如很多上访的钉子户,那么显然将会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就当前应该如何解决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是今天法律应当充分考虑的。

2我国行政拘留的决定内容为日至日的人身自由

在行政拘留中所涉及的人身自由是包括了两层含义的,第一层含义是人身不会受到任何的侵犯自由。该层含义中,对于人参不受侵犯是存在着一定的内在界限的,并不是无条件的,其条件是当被处罚人存在着犯罪嫌疑的情况。第二层含义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权利,也就说公民的人身不能够受到其他非法行为,如非法限制、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

6逮捕等等。当前对拘留的时间分为了三个层次,分别是拘留1日以上、拘留15日以下和加重处罚不超过20日。毫无疑问,行政拘留跟有期徒刑和拘役等相比存在着时间短的特点。虽然如此,行政拘留却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人们来说拥有着重大的影响,被行政拘留过的人,往往会被社会冠以“坐牢”、“蹲号子”等说法,能够产生很好的惩罚效果。如果被惩罚人行政拘留15日也就意味着其将会失去更多的社会机会,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其今后的就业。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拘留制度对社会拥有着较大的震慑力。

3我国行政拘留的决定程序为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我国行政拘留的决定程序为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该程序是在先行的治安管理法当中

7都有明确规定的。告知方面拥有着主客体之分,其中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客体则是被处罚

6参见冯军:《行政处罚法新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第4页。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 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 第301页。

7《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窃。

的人。具体的告知内容则是被处罚人被采取行政拘留的理由、事实以及依据,还包括了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内容的理由是违法行为跟法律之间的连接,也就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告知内容的事实是被惩罚人违法法律的相关情况;告知内容的依据则是该情况下被惩罚所接受惩罚适用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则是被惩罚人具有着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如果处罚数额较大,那么被惩罚人还将会拥有着举行听证申请权。告知在具体的形式方面,

8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书面结合形式,均需要相对人签名按章确认。

4我国行政拘留的救济措施为复议、诉讼

所谓的复议和诉讼就是指的,在治安管理法律当中规定,在进行处罚决定书当中需要写明被处罚人如果存在不服的情况,是可以行驶复议和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标明相应的途径

9和期限。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和诉讼的过程中,都不会停止对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执行行为,但是为了能够防止出现错假冤案,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暂缓执行的制度,但在具体的使用条件上则需要由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但是当前在国内能够最终获得公安机关最终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例相对比较少,所以说暂缓执行这一规定在具体的执行情况并不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那么如果在对处罚进行暂缓执行的决定,那么势必将会造成对公安机关形象的严重影响,使得法律权威性受到了质疑。由此可见,尽管当前我国行政拘留的救济途径拥有很多,但是真正以上能够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却相对较少。

1.4中外行政拘留制度比较

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行政拘留制度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以中国的行政拘留制度为例,其主要是传承于大陆法体系,因此存在着很浓厚的大陆法体系痕迹,但是也并不是完全等同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相应的制度。中国行政拘留制度拥有着独自的特点,更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在行政拘留决定主体上。行政拘留决定主体就是指的由那个机关来执行该处罚的决定,其将会对行政处罚的概念以及执行的概念产生影响。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情况,因此逐渐的出现了三种主体模式不同的类型。不过到了具体的主体上,国家与国家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所以,这里需要对其进行一番分析,然后再进一步思考国内的行政拘留决定权制度,分析该制度所存在的优势和劣势,以及今后的发展等。

1英美法系国家

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或者书籍,可以看到,行政处罚这样的字眼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当中是很难看到的,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用法院判处监禁和罚款等刑罚手段保障行政法义务得

10到相对人尊重和履行”。尽管如此,我们也可以找到与行政处罚相似的一些概念,如制裁。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其法律当中对制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了7项内容。这就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第551条所规定的。如惩罚、罚金、不给予救济、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赔偿、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等,均是该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制裁方法。我们从美国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到,美国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全部内容,而是存在着其独有的方式,如其并没有对行政制裁方法和刑法手段进行区分,也没有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区分,其是选择了对接受惩罚人采取消极措施,也就是不利的措施,即制裁。同样的内容,也可以从英国的法律当中找到。所以说,从这里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对行政处罚进行专门的规定,在其国家当中只要是违反了行政法义务,就会受到人身罚和财产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需要通过法院来进行刑罚的。不错从形式上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其法院对行政义务违法的刑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法院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釆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9《治安管理处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 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莉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五) 对处屈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0冯军著: 《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39页。

进行判罚,另一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之外的简易程序进行相应的判罚。第二种刑事诉讼法之外的法律通常规定的惩罚相对较轻。由此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中,对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并不是独立存在,只要是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那么就不能够决定是不是一个人有罪或者应当受到惩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文化所影响的。在这些国家当中,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说是法院自然的特定的决定。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同一国家内都存在着不同的表述,但是在最终的结果都是一致的。

(1)英国

在英国通常将刑事法院划分为五个等级,包括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上议院、刑事法院、治安审判官(低级初审法官、领薪低级法官)等。其是从高到低的五个级别。其中,在短期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轻罪判罚,则主要是通过最低级别的治安审判官(低级初审法官、领薪低级法官)来处理和裁决的。治安审判官负责了大部分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方面

11的轻罪判罚。

(2)美国

跟英国属于同一个法系的国家,美国与英国存在着不同,英国方面将其法院分为了民事和刑事,但是在美国其法院往往可以同时拥有民事和刑事两种管辖权。在法院的设置方面,包括了联邦法院、州法院和专门法院。国家当中大部分地区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判罚都是该地区的低级初审法院进行处理。作为联邦制的美国,大部分州都是在其内部建立低级初审法院,使其能够负责相对比较次要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同时也可以处理一些

12专门的案件。不过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美国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地方,其通过一些由非

职业法官组成的机构,即治安法庭,来负责当地一些比较轻度的犯罪或者交通案件。由于这些地方的是非职业的,所以往往法官没有名称。

2大陆法系国家

所谓的大陆法系就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共同的成文法系传统,所以被称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部门上拥有着非常明确的划分,而其中行政法是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由于国家之间存在着国情、制度以及传统等方面的不同,搓衣在行政处罚上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多的表述。如“行政罚”、“秩序罚”等就是因为不同的背景所产生的概念。不过通过对大陆系国家在行政处罚理解方面的分析,可以大概的将国家分为三种类型。这第一种类型是触犯国家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给予公民或组织相应的出发,包括了刑罚;第二种类型是将刑法排除在外出现行政违法而进行的处罚方法或者程序;第三

13种类型则是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日本

第一种类型当中,日本最具有代表性。在日本国内目前拥有很多的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建立在统治权基础上的一种制裁措施,其往往是对于违法行政义务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刑法规

14定的刑罚或者罚款。这种说法中,罚款被称为是秩序罚,而刑罚则是行政刑罚。在日本,

往往是行政刑罚占据主要位置,因为秩序罚在适用范围上相对比较小,而且这种方式之停留在罚款这一种形式上,并且是由地方法院进行处理。此外,在日本国内,对于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也是尤其地方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

(2)以德国、俄罗斯为代表的欧洲国家

第二种类型当中,主要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俄罗斯。在这些国家当中,行政处罚存在的11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韩苏琳编译:《英美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2页。

12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韩苏琳编译:《英美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2页。

13冯军著: 《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7页。

14[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9月版,第168页。

明显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着严格区分;第二在程序上,行政处罚相对简便;第三,二元化的处罚主体体制。所谓的二元化的处罚主体体制是说,在德国和俄罗斯其法院与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处罚权利,不过两个机关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分工。总的来讲,就是德国和俄罗斯国家中的行政处罚往往是独立于刑法外的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其是通过简易的程序来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从对行政处罚的认识和行为上来看,德国和俄罗斯的法律跟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相同之处,不过两者从理论基础和处罚主体方面都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不过在法院行政处罚中,欧洲国家之间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上存在着差别,而对德国和俄罗斯等国家来说,其更多的是建立在法院裁决为主要途径基础之上15。

(3)我国台湾地区

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来说,在行政罚理解层面上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一开始在行政罚的认识上,台湾地区主要跟日本的观点较为相似。台湾学者将其行政罚分为了广义和狭

16义。广义方面比较倾向于之前制裁的观点。主要涉及到了惩戒罚、秩序罚、政刑罚和行政

强制执行。而在狭义方面,则主要是建立在秩序罚为主要的基础上,所以又将其成为是行政秩序罚。所谓的行政秩序罚就是为了能够实现维护行政秩序的目标,行政机关对于那些违反

17行政义务的行为处于相应的刑罚之外的处罚。尽管在行政罚概念上台湾地区与日本较为相

似,但是在具体的处罚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台湾地区秩序罚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并且决定主体是行政机构,法院则所拥有的处罚权相对较小。不过到了1991年之后,台湾地区对原有的行政法进行了修订,推出了《社会秩序维护法》,这使得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警察机关不再享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该法律的第43条中规定了,警察机关有权进行决定的案件仅仅包括了五种,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处罚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权被限制在了罚款、单处、申诫、没收、免除处罚的权利下,根据新的规定,其他案件需要警察通过审讯之后,由简易庭做出最终的裁决。由此可见,从1991年,新的法律执行之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拘留决定主体依然不再是行政机关,而是成为了地方法院的简易庭。

(4)我国大陆地区

第三种类型,则是我国。我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这种权利是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使用的范围则,主要是适用于刑罚之外的具有单独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方面也具有着独立的行政程序。当然在我国,公民或者是组织是有权利表达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而且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不过法院方面是需要当事人在适格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相应的审查。如果确实存在着不脱,则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不过对于我国法院来说,由于行政机关拥有着行政行为的首次确定权,因此法院是很难参与进去的,并且因为诉讼而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也相对非常少。因为法院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公安机关拥有着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在这一点上,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少发现于中国相似的国家和地区。

2我国行政拘留程序的缺陷

2.1在调查方面,未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2.1.1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的尊重

15

16参见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l--649页。 行政制裁一词在台湾虽经常可见,然其概念却非十分明确。大致言之,应界定如下: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达到行政上之目的,往往会要求人民从事各种行为,本于此种要求,即发生人民应服从之行政法上之义务。若人民违背此项义务,为了确保行政法规之实效及行政目的之达成,而对人民施加一定的不利益,资为制裁,谓之行政制裁。

17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824--825页。

陈述和申辩,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但是当前我国在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而行政机关也必须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证据、理由以及事实,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应当对其进行复查审核。如果该证据、理由以及事实是合理成立的,那么就应当听取并采纳。然而当前国内在陈述申辩权方面更多的工作都是停留在表面上。根据某基层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数据显示,其在2005-2009年时间中,所接受的行政拘留事件16起,有多达10起的当事人提出了申辩,并且也有一些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是追问公安机关是否对此进行过相应的复核审查时,仅仅停留在了口头上。而且在这十起案件当中,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与证据均没有被公安机关所采纳,所以最终行政处罚的结果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也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当前国内在行政拘留听证环节,存在着制度缺陷,这使得当事人无法充分的实现陈述申辩权。因此完善行政拘留听证制度,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也不需要公安机关付出太多的成本。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即便是没有采纳当事人所陈述申辩的理由及证据,也需要做到记录在案,从而使得当事人能够增加对处罚结果的认定。

2.1.2缺少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着提出意见、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作为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意见,并且能够接纳相应证据的。这种制度就是行政听证18。事实上,我国从1996年推行《行政处罚法》之时,就已经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性质和标准,对处罚标准达到较大数额罚款、取消许可证、停产停业等标准的行政处罚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听证程序。此外,还规定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果有异议,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成为了当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程序不能够适用于听证程序的重要依据对象。通常来说,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当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其对仅次于生命权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而《行政处罚法》显然从决定、执行、设定上都高于其他的处罚规定,但是在听证程序上这种严格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2.1.3说明理由制度流于表面形式 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处罚理由、事实和依据,并且需要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则是采取告知书的形式实现法律规定的。并且拥有着固定的告知模式,但是告知的内容却仅仅停留在结果之上,并没有对公安机关如何取证审核、如何认定违法、如何裁量出发、如何选择法律适用范围等相关的内容都没有进行体现,这样使得这些理由说明仅仅停留在了表面的形式之上,并没有形成书面记录。

2.1.4行政程序的记录不完整

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是由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并且在行政诉讼法当中指出了新政机关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据。保障行政拘留程序的合法是行政机关必须要能够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在我国现行众多的行政法律都对行政拘留的程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从执法过程中来看,公安机关往往能够按照规定进行,但是在行政拘留案件的司法环节,则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行政拘留程序难以得到完整的记录。在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就指出了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将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传唤方式以及传唤的原因,告诉被传唤人的家属。如果是被传唤人拒不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是其他通知渠道的,那么就可以选择不予通知的方式。但这需要在书面上进行备注记录。然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当中虽然按照规定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履行了义务,但是却并没有在告知中进行相应的记录记载。还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68条中也明确指出了对于在人身伤害的案件当中,如果侵害人要求做出相应的伤情坚定,那么作为行18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满足要求进行鉴定。同时在第69条当中,也提出了如果过是在伤情案件当中,被侵害人拒绝进行伤情鉴定或者是拒绝出具相应的证明的话,那么作为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做出记录,并且需要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而如果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具备进行伤情坚定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做出应对,在现行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被告的行政诉讼中,需要针对其行政行为做出举证的责任,所以如果公安机关知识停留在口头上的告知,不能够进行鉴定或者是并没有将其记录在案,使得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认可。由于公安机关不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行政记录,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这使得最重的行政拘留的决定也只能够因为违法被选择撤销。

2.2我国行政拘留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诸法合一”这一概念在清朝之前的法律中广泛存在。其原因主要为:古时的朝代为一个整体,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划分并不明确。另外,负责执法的部门内部也未能确定一个较为合理与明确的工作分配制度。因此,尽管当时的法律中具有对于人参自由加以限制的规章制度,但依然无法与现今的拘留手段相比。清末,在对于一些国家的学习过程中,我国走上了变革的道路,在借鉴了日、德的基础上,警察法得以被指定。其中的部分内容体现出当今拘留制度的影子。

上个世纪初期,清朝政府颁布了《大清违警罪章程》。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当今的刑法,首次使用了有别于刑法的形式,对于如何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采取了新的规定。 几年之后。有随之颁布《大清违警律》。这部条文是我国警察史在近代时期的首部对于违警行为作出惩罚的法规。例如其中对于市民妨碍交通作出的规定如下:“拘留一至三日,罚款三百钱至一元三百钱”。

在1915年,所颁布的《违警司法》之中,北洋政府认识到自身政体的不足之处,并充分的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首次将使用“法”字。这一行为所代表的不仅是用词名称所发生的改变,更意味着其较为清楚的认识到犯罪与违警这两只之间的差异。这一点十分值得赞扬。这部法律之中,所涵盖的事项较为丰富,从大环境中的交通、风俗过渡到个人的财产以及卫生,共计八个种类。并将处罚加以分类,不同类别的处罚所受到的惩罚也有所不同。从较轻一级的罚款到责令关业整改,处罚不断加重,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较为接近目前我国所拥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之后所制定的《违警罚法》之中,运用了“独立法典”这一基本原则,将这部法律分离与刑法之外,并在编排上使得总则与分则自成一篇。可以说,这部法律作为近代警察史上较为完善的一部法规,对于日后该方面法律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共产党走上历史舞台,而国民党则迁至台湾。保持着对于《违警罚法》的使用。但逐渐发现过去的一些法律条文已经不再适用于社会的前进,因此,与1991年对之进行改革,重新更改为《社会秩序维护法》。

1957年,我国首届人代会在第81次会议中通过了对于治安管理进行处罚的法律。简称为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部条例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受前了来自苏联的影响。其中将拘留时间范围规定为半日至10日,最多15日。并由公安机关对其具体的时间进行相应的规定。

但在这一条例之中,并不是所有的细则都与苏联相一致,例如对于哪一方具有拘留主体确定权这一方面便存在着差异。苏联将人民法院作为拥有拘留主体决定权的一方。

1986年,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了这一条例的新版,简称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此,不断对于其中的内容加以增添与删改,使之一直持续发展到2006这一年。并于2005年在这部条例的基础上产生《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之中,没有规定对于行政拘留所应持续的具体时长。而是会依照情节轻重来进行判决,但至多不会多于20日。

2.3我国行政拘留制度的立法现状

2.3.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我国行政拘留的决定主体

在05年所颁布的这项法律之中,并未明确区分行政处罚与其他处罚。对于整个世界来说,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为:在法院的审核之后,才可以实施人身自由这一方面的处罚。

因此,在起源于大陆法系的情况之下,自清末警察被赋予了对于是否拘留的决定权之后,随后的各个政府或是政权,乃至先今我们国家之中依然对此进行着贯彻与执行。公安部门是政府所拥有的众多部门之一,它被人们看做专政者所使用的工具。但同时它也承担着维护社会安稳,代替国家行驶政权等责任。对于稳定的维护之中,手中所具有的处罚的权利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能够成功的将稳定维护下去。以清朝为例,其所开始的拘留行为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了具有决定权的主体,其官职一定要在县级或以上。

目前在我国,对于违反规定的人进行拘留是想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环境。但所产生的一项问题为,在对于同样是公民的违反规定者之中,如何才能确保对其所进行的惩罚不过过犹不及?是否应该较为谨慎?对此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只有法律才能对此进行规定,任何地方乃至国家层面均没有同等的权利。

依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正在一个上升的阶段,对于法律的建设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丰富其中的内容,改进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并且我国正在逐渐的改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但不可避免的,在社会之中对于人身自由的侵犯依然存在。例如多次对于政府工作进行上访的人经常会被不合理的限制自由。对于这类型的问题,只要其存在一天,我国对于法律的建设就一天不能得到完善。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高度重视。

2.3.2我国行政拘留所决定的内容

对于人身自由,较为正规的解释为:是公民所具有的一项不容侵犯的权利。但其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处在各种合理的限制与规范之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公民因违规或是违法,身份确定为嫌疑犯时,对于其所具有的自由便会被完全剥夺或部分剥夺。 并且,任何一项权利的享有都少不了法律对其的保护。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其都有拒绝非法搜身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对其自由进行限制。与有期徒刑或是其他形式的拘禁作比较,其时常相对来说较为短暂,一般为一到十几天不等。

但在对于相关法律不甚了解的群众心中,任何形式或天数的行政拘留都是对于自身的极大侮辱。因此使得行政拘留这一措施所能起到的作用较大。

例如,当被处以10天的拘留时,便会对其生活造成影响,并且其任职的单位在了解到其曾经受到拘留处罚后,会将其辞退。这对于许多普通群众来说,所具有的震慑力较大。使得多数人都能够对这一惩罚有所顾虑。

2.3.3我国行政拘留的决定程序

这两部法律之中均对行政拘留的一些方面进行了规定。例如,当事人依法所享对于案件进行申诉的权利。另外,在对于行政拘留进行告知时,所可以采用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上的。只要经过确认便可。

2.3.4我国行政拘留的救济措施

在《治安管理处法》之中,如果受到处罚的人对于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起复议,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这一规定是为了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缓刑制度。其与听证制度有着相类似的功能预作用。

其中,依然由公安部门来裁定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缓刑的条件。所以能够通过复议来避免受到拘留的案件少之又少。因此在实际情况之中,没有具备太大的意义。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考量时,通常会将其权威感考虑在内,认为撤销判决对其权威的影响较大。因此,复议等措施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具备太大的功效。

3我国行政拘留程序的缺陷

3.1在调查方面,未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3.1.1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允许其为自己进行辩护。同时,执行判决的政府部门应在听取其话语的基础上,对其所陈述的事实进行核实。一旦确认其所说为真实的,不含欺瞒的成分,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给其提供一个交代。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性。绝不错判一个无辜的百姓。

但目前的现状是,公安部门还未做到告知当事人其所可能面临的惩罚具体是什么。仅仅在询问笔录的一栏中进行模糊的询问其是否打算行使权力,为自己进行申辩。但由于绝大部分人都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不知道其意味着什么,而公安部门也肯定不会为其讲解。因此直接使得大多数人回答“不”。这便导致了这一制度形同虚设,肯本无法起到保障当事人的作用。

3.1.2缺少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设置是为了赋予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使得其能够在法律范围之内争取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得政府部门的工作受到一定的监督。使得其能够获得可持续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处罚过程当中,听证程序必不可少。其内容为在专业人员的主持之下,在真正执行处罚之前,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对于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解释与辩驳的机会。其形式类似于一个听证会。其所具有的功能如下:

保护功能。给予当事人自我保护的权利。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允许其为自己进行辩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坐以待毙,合法的权利受到损害。否则,如果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则肯本无法起到保障当事人的作用。因为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具有的一项不容侵犯的权利。在一定范围之内,当事人具有相对的自由。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处在各种合理的限制与规范之中。但当公民因违规或是违法,身份确定为嫌疑犯时,对于其所具有的自由便会被完全剥夺或部分剥夺。

监督功能。这一功能所起到的作用较为积极。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便是教育功能。这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另外,在当事人深入了解了其中的法律规定之后,也可以学会如何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从侧面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对于参与旁听的普通群众而言,也可以从这一系列的辩论以及过程之中收获一些宝贵的法律知识,进而提升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遵纪守法的能力。

3.1.3说明理由制度流于表面形式

日前随着,我国的行政理念程序的不断深入人心,由此说明了?在我国理由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转变、和从粗放到要求精细的一个过程。现如今我国依然存在着像,轻程序化,重实体化等、法律传统问题,其反映了在行政法规上的,表现没有统一性的行政程序法,从而其大量的行政规章,法规、等也都属于实体性的规范。让少量的程序性规定被其包含在了其中,现今造成的结果就是行政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分。

3.1.4行政程序的记录不完整

在我国的行政程序记录等方面的一些规定一直是那么的简单及其粗略,从而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审查过程出现很多的问题,其听证方面的记录也是制定规章或作出决定的惟一方面的依据。从我国目前的听证现状来看,其行政部分的处罚法中,听证是正确的听证,但是对于其听证的程序规定仍是那么的简单而粗放。因无法满足实际操作要求,这种方式并不能起到保护人民权益的基本目的。

3.2在决定方面,缺少明确的标准与规则

3.2.1事实的认定缺少明确的证明标准

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由于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并且永远不可能重现的案件事实,而法官的司法裁判需要建立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却是要通过司法认知来实现的,司法认知又总是逆向的,是从现在的事实和证据推断先前的事实。逆向推断的认定也就决定了人们对已经逝去的事实,可能无法完完整整地还原,也就是说在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中不可能做到每一案件都能达到客观真实。这种认知过程与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也是不同的,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过程相对单纯。而案件客观真实的认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科学求证过程。

3.2.2证据的审核认定缺少明晰的规则

证据的审核在行政程序的决定上起着主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在证据审核方面却没有准确的规则来认定,导致很多法官在判定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无法正确的做出判断。

3.3在执行方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3.3.1超越行政裁量的权限

从我国的国情以及公安所具有的本质出发,使得其既有民主的一面,也同时具有专政的一面。具体解释来说,由于我国的主人是人民,任何工作都应以人民作为服务的主体。政府内部的公安部门应该在工作中做到一切为了人民,将保护人民作为工作的重点。

另外,在为人民解决问题之时,也应该采取较为民主的措施,使得人们能够认可并配合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违法人员的处置问题上,其所具有的权力较为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相应的公安部门内就职的人员具有了相当大的权力。从而使得一部分人可能会因此进行以权谋私,很容易使得其在金钱面前放弃公正与公平,使得权利的行使走向失去控制的局面。最终放弃其所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不正确的,会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选择。

而对于其中的专政职能来说,则意味着公安机关具有对于敌方或是违法者进行制裁的权利。当然这一权利的执行必须要在法律范围之内。

总结来说,在这一处罚法律之中所规定的一些情况之中,对于进行拘留还是罚款,可以进行选择。但这二者之间所跨越的程度范围是十分巨大的。如果公安部门的人员可以对此进行任意的判决,则十分容易出现问题。尤其是在当个别人员受到利益的诱惑,作出不正确的选择时,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的后果。

3.3.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作为

对于法治素养的解读,是公职人员对于权利的行使过程之中,例如对于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或是为公民提供服务时,所需要注意的办事规则。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其素养或者更进一步的定义为其法治素养是较为重要而不能够被忽视的。当其对于伦理或是规范不予考虑时,则很容易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以权谋私,公司不分明等等。

当一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顾一切之时,腐败的行为便由此产生。对于拘留时间的把控权使得相应的公安部门内就职的人员具有了相当大的权力,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违反规定的人所应受到惩罚的轻重程度。从而使得一部分人进行以权谋私,在收取贿赂之后为违规人员所定的处罚变轻。若法治素养不高,则很容易使得其在金钱面前放弃公正与公平,放弃其所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不正确的选择。

4完善行政拘留程序的对策

4.1在调查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4.1.1引入听证程序,提高执法过程的参与性

对于处罚过程当中,听证程序必不可少。其内容为在专业人员的主持之下,在真正执行处罚之前,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对于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解释与辩驳的机会。其形式类似于一个听证会。

由于我国实行这一制度的时间较短,所以在这一方面的经验较为欠缺。因此并未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听证,而只有在当事人有这方面的要求时才为其进行。并且在决定是否举行听

证会时,也仅仅会对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进行听证。

在该处罚法之中,唯独把对于人身自由造成限制的拘留排除。姜明安教授对此的看法是,将其排除的原因为我国目前的现状并不适合对所有的案件进行听证。但只要制度完善之后,行政拘留必然也会在判处之前采取决定听证会的形式。目前,我国对于听证的各项程序还不是特别完善,因此对于行政拘留这一事件来说,操作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其次是缓刑这一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听证的作用。但即使如此,听证依然必不可少,缓刑这一制度只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代替其作用,但不应长期的依赖缓刑而停止对于听证的完善。主要理由如下;

1、从行政或拘留的性质讲

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当中最严厉的一种类别处罚,对于当事人具有最强的行政约束力,在日常当中的行政处罚中,应该更谨慎、严肃的对待,其中现行的行政拘留却在听证程序中被抛弃了,是不当的。在宣扬民主,法制、自由,与人权的潮流中,如何才能全面的充分地去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这是值得行政机关等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2、从听证于程序内涵方面来讲、

在听证程序中,从德法俄中的自然于公正原则中演变而来的,最早规定听证立法是美国联邦的《行政于程序法》。关于质内涵,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作出了不利当事人之前的决定,理应听取当事人建议,让其能够体现出行政的公于正。因此,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时,应该从本着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而出发。

从而在行政拘留中引入听证程序是一项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维护了法律公平公正的一箭双雕之举。

4.1.2完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说明理由制度落实到位

针对上文的一些部分所述的告知、笔者认为在听取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一下几个听取告知等程序,完善告知的一些问题事项,细化告知的一些内容,明确的告知其时间。具体的来说就是应该在做出拘留处罚前,将一些被认定的违法内容,用法律行政等条款来进行处罚,并告知其负责人,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来放松告知结果的要求。让其影响了告知作用的发挥。但是在实践中表明,陈述、申辩等比例严重的偏低,导致了该项的制度并不能发挥到了应有的作用。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的来进行尝试,可以运用以下的方式来完善其该项的制度,进而来体现其陈述性、申辩性等价值。也可将陈述、申辩等单独的进行列文或其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银行办理信用卡等方式来进行、在贷款过程中书中来写责任声明一样的方式,来用一段文字将陈述权、申辩权的内涵、其放弃的责任后果就是进行解释,相对于人工书写确时存有一定困难。要么必须要求相关人员将该段文字进行抄写并给予签名,从而改变以前的执法人员对打印人意见。只有在相对人最后签名的做法,从而在程序上对保证相对人的,申诉及陈述、等内容的知悉。

4.1.3遵守实定法,使执法过程有完整的行政记录

其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中,都应当按照其法定行政执法步骤于要求,来充分的结合给本系统、本领域的行政执法,从而来制定一套本部门的在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制度,在确定了各类的行政执法行为于各个执法的环节时,应当以记录的方式和要求,对执法过程给予记录和归档、在保存及使用过程中对设备及资料要给予明确的使用规定。要完善其行政执法的办案平台,在采购其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相关的执法设备是,要确保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制度的有效推性。可以通过对落实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工作进行审查,监督、考核等方式来对执法过程有个良好的监督制度。

4.2在决定方面,要建立起明晰的立法标准

4.2.1在证据规则方面要专门立法

在立法这方面需做一个重心调整。对民事诉讼的立法重心应当给予以实现由偏到重等程序规则转向偏重于实体性的规则,在由偏到重过程中要证明其规则转向要于证据能力给予规定。具体相关证据需有效切实,从而对现有的给予改革。严谨司法两面性。必要时可借鉴国外经验来做好本土化的改造。

4.2.2采用司法审查的证明标准规范引导行政执法的证明标准

对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行政拘留行为并不是不能接受司法审查的,拘留知识作为了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可以根据一些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对相相关人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前提是,对于这种审查的行为只是位于事后的审查,无法最大化补救相对人的一些权利。在此,鉴于对人身自由权的一些特殊性,我们不妨引入些事前监督的相关制度,即公安机部门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应由其司法成员,来决定是否允许实施或拘留。对于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方面是为了制约公安机关的一些权力,另一方面又能相对维护了相对人的权利,还能强化司法部门的权益。在做这些事前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事前审查只是个初步的审查,一般情况下只审查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司法官员就会对其签发允许执行行政拘留的相关令状,对于不符合的程序,则不给予签发。

4.2.3行政拘留决定权上移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拘留决定权在公关机关手中,但公关机关在这一方面并不能做到准确无误,因此对于现阶段公关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体质,应将行政拘留决定权上移到更高的组织机构,从而保证社会治安能够美好稳定。

4.3在执行方面,杜绝滥用裁量权

4.3.1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

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化,从而进一步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有效的预防了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现象,避免为执法人员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同时也要做到使执法者心中有数,其当事人也可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要对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幅度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使的行政执法在阳光下的良好运作,为其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3.2优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审批制度,完善救济体制

在来自《治安管理的处罚法》上面第二百零一条上面,其规定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制度。本条制度的前提适用条件是,如果被处罚人对拘留不服的从,不清楚处罚的具体原因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进行维权。在其拘留过程中的每日行政拘如期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的。在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全部都满足的情况下。可由公安机关等部门来决定是否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和行政处罚区别比较大的。一旦拘留执行不免会对自身造成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考验了治安管理的权威于效率了。与此同时也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关系了。

对于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权要给予同级法院,在被处罚人接到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一天时,可以进行申诉向同级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在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把相关材料送到法院,法院审查过后要在1至2天内作,出是否同意暂缓执行的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二是对在没有做出社会危险的行为时,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人民也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在提出担保人的情况下直接达成暂缓执行的法律效果,不必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对于有社会危险的仍然由法院审查决定。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改变行政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决定的机制势在必行。

4.3.3完善错案追究制度

在一些 错案追究的制度中立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在中央等立法的层面上给予统一的权威文本制定,而是由地方人大在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给予统一规范本行政辖区的司法行为。这也使得错案追究制度在实践中更加难以操作。应当不断的完善错案追究立法制

度,为其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制定专门的立法使其能够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让其真正发挥作用。

5结语

对于行政拘留在法学界中很少被提起。相关研究也很少,目前在实践中暴露的相关问题又很多,对比有必要对行政拘留制度作出深刻的分析于研究,并其发现内外的问题,要不断提出问题及解决对策。同时笔者也可根据对仅有的一些资料的进查阅,结合自己在日常学习中积累的知识,对我国行政拘留的相关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研究。本文中主要的观点就是在我国行政拘留制度中应当适当的重构,并强调司法审查原则、参与原则和比对原则,另一方面就是利用行政拘留等相关制度来惩罚违法行为,从而能够更好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了对行政治发人员的权利保护,权衡利弊要做到两者相均衡。

作文十:《法律文章》23800字

“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

梁慧星

根据国家关于剥离" 不良债权" 的政策,各大银行按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将" 不良债权" 剥离出来,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处理" 不良债权" 的政策,按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再将该" 不良债权" 以极低的对价转让(出卖)给受让人。近年来,各地均有一些" 不良债权" 的受让人,以种种借口起诉当初剥离" 不良债权" 的银行,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多数法院能够正确把握债权转让的本质,未被某些错误观点所误导,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正确判决,维护了当初剥离" 不良债权" 的银行(和广大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个别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使" 不良债权" 受让人的目的得逞,使银行(和广大存款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特撰本文,为审理此类案

件的法官提供参考。

案例:甲公司1997年4月17日向农行借款170万元,逾期后仅还30万元;1999年9月7日签订新借款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新还旧,甲公司出具150万元借据,农行出具已归还140万元本金和10万元利息的" 还款凭证" 。2000年5月农行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因1999年的新借款合同未到期,与甲公司商定恢复97年借款合同,废除1999年新借款合同(但甲公司未向农行返还" 还款凭证" ),重新签订140万元借款借据,以此作为剥离不良贷款的债权凭证。然后农行、长城公司和债务人甲公司三方分别在《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和《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签章,共同确认转让1997年借款合同140万元债权,农行将2000年甲公司重新出具的1997年借款合同的140万元借款借据,移交长城公司。此后长城公司将该债权以26万元代价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甲公司要求清偿14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出示(已作废的)1999年农行出具的" 还款凭证" ,声称该笔贷款已经归还。原告即以农行的行为导致其受让的140万元债权不能实现为由起诉农行,一审法院判决

农行向原告支付140万元及利息。

本案存在两次债权转让。第一次债权转让,发生在农行与长城公司之间。农行根据国家关于剥离不良债权的政策,并按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将自己对甲公司的140万元" 不良债权" 转让给长城公司。此次债权转让一经生效,长城公司即取代农行而成为该140万元" 不良债权" 的新债权人,而农行即从该140万元" 不良债权" 关系中脱离出去。第二次债

权转让,发生在长城公司与原告之间。长城公司将自己从农行受让的对甲公司的140万元" 不良债权" ,以收取26万元价款的对价再转让给了原告。此次债权转让一经生效,受让人原告即取代长城公司成为对甲公司的140万元" 不良债权" 的新债权人,而长城公司亦从该140

万元" 不良债权" 关系中脱离出去。

显而易见,此项140万元" 不良债权" 经过两次转让之后,其债务人仍然是甲公司不变,其债权人已经由农行变更为受让人原告。原告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甲公司,要求清偿该140万元" 不良债权" 。受让人原告既然以26万元对价受让该140万元" 不良债权" ,当然明知即使人民法院作出自己胜诉的判决,该项" 不良债权" 也不太可能获得清偿或者获得全部清偿。如果该受让人是一个诚实商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理当自己承担一开始就明知

的该项" 不良债权" 不能获得清偿的风险。

按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受让而来的此项对债务人甲公司的140万元" 不良债权" ,权利性质属于" 相对权" ,仅在原告自己与债务人甲公司之间具有拘束力,而对于此外的任何人,包括农行和长城公司,均无拘束力。因此,无论原告能否实现对甲公司的该项140万元" 不良债权" ,均与农行和长城公司无关。换言之,农行和长城

公司对于该项" 不良债权" 之不能获得清偿,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即使在该140万元" 不良债权" 的第一次转让,即农行向长城公司剥离该140万元" 不良债权" 中,存在足以导致债权转让无效的" 瑕疵" ,亦仅发生" 债权转让无效" 的效果。即农行与长城公司之间的第一次债权转让无效,长城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第二次债权转让也因而无效。原告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长城公司之间的第二次" 债权转让无效" ,并将该项对甲公司的140万元" 不良债权" 返还长城公司,请求长城公司退还自己支付的26万元价款。这种情形,原告也只能起诉长城公司,绝无起诉农行之理。

债权转让与买卖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有偿转让" 权利" ,只不过买卖合同有偿转让的是" 所有权" ,而债权转让所转让的是" 债权" 。因此,当债权转让的标的物" 债权" 存在" 瑕疵" 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 准用" 关于" 瑕疵担保责任" 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标的物质量不合格" ,出卖人应当承担" 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鉴于债权转让" 标的物" 的特殊性," 修理、更换、重作" 等责任形式均不能" 准用" ,唯有" 退货、减少价款" 可以" 准用" 。因此,如果原告认为该项140万元" 不良债权" 存在" 瑕疵" ,而向转让人长城公司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选择请求" 退货" ,即将该项140万元" 不良债权" 退还长城公司,要求长城公司" 退还" 自己支付的26万元价款;也可以选择请求" 减少价款" ,要求长城公司" 退还" 自己支付的26万元" 价款" 之一部。无论如何,原告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也只能起诉长城公司,而绝无起诉农行之理。

按照民法原理,民事权利以是否具有" 排他性" 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类: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与不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 物权" 、" 人格权" 和" 知识产权" 属于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债权" 属于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遭受侵犯,法律用" 刑事责任" 和" 侵权责任" 予以救济;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遭受侵犯,法律只用" 违约责任" 予以救济。换言之,侵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如" 物权" 、" 人格权" 和" 知识产权" ,可以构成" 犯罪行为" 和" 侵权行为" ;侵犯不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如" 债权" ,仅可构成" 违约行为" 。教科书所谓" 第三人侵害债权" ,属于例外。

所谓" 第三人侵害债权" ,是指第三人通过引诱、胁迫、欺诈等方式,诱使(迫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与他方订立的合同,从而导致他方的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双方,即使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一方违约,仍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因第三人丙提出更优惠的缔约条件导致甲违反与乙的买卖合同,这种情形乙只能对甲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第三人丙的侵权责任。但如第三人丙故意要损害合同当事人乙,并采用引诱、胁迫、欺诈等方式使甲违反合同,致乙遭受损害,则乙有权追究第三人丙的侵权责任。

法律承认" 第三人侵害债权" 的政策目的,是要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在外国立法例上,多称为" 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损害" 。例如德国民法第826条规定:" 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十分严格:(一)必须是该第三人采用了" 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 ,通常指采用" 引诱" 、" 胁迫" 或" 欺诈行为" ,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二)该第三人具有" 故意" ,亦即该第三人采用" 违反善良风俗" 的手段诱使(迫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其目的是要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

利益;(三)损害赔偿的数额能够确定。

按照本案事实,农行将对甲公司的140万元债权作为" 不良债权" 予以剥离容有不当。农行在废除1999年的" 借新还旧" 合同之后,因疏忽大意未从债务人甲公司索回已经作废的" 还款凭证" ,致债务人甲公司在原告向其主张债权时用该" 还款凭证" 进行抵赖。此与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中的" 违背善良风俗" 和" 故意" 判若天壤。本案受理法院既未正确把握债权转让的本质,亦未理解什么是第三人侵害债权,为错误观点所误导,致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其深刻教训,值得记取。

概而言之," 不良债权" 的受让人难于从债务人获得清偿,是" 不良债权" 性质决定的,是受让人自己明知并自愿承受的风险。如果认为当初剥离" 不良债权" 存有" 瑕疵" ,受让人可以主张自己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无效,或者追究资产管理公司的" 瑕疵担保责任" 。受让人无论主张债权转让无效或者主张" 瑕疵担保责任" ,均只能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银行剥离" 不良债权" 纵有不当,也绝无" 采用违背善良风俗" 的手段," 故意" 损害第二次债权转让之受让人的任何可能性。因此,对于" 不良债权" 受让人起诉当初剥离该" 不良债权" 银行的案件,建议受理法院以不存在实体请求权为由,断然予以驳回!

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刘永全

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贷款。贷款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和生存发展,还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可分为新旧两部分,旧的不良贷款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政府为稳定经济指令银行发放贷款而形成的;新的不良贷款是指在金融体制改革后的市场经济中形成的。近几年,不良贷款正通过“债转股”、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等办法化解,但旧的不良贷款未彻底解决,新的不良贷款却有增无减,潜

伏巨大的金融风险。目前,不良贷款比例过高仍是商业银行运行中最突出的问题,不能不令人担忧。如何防范新增不良贷款以化解金融风险,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引起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新增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存在政企不分、银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不分、银行承担“第二财政”的职能等问题,许多银行贷款并不是按银行的制度发放,而是根据政府指令或计划发放,甚至存在“批条子点贷”现象,其不良货款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银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商业银行已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上述问题已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存在许多新问题,导致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新增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包括银行外部原因和银行自身内部管理上的原因。主要原因有;

(一)政府原因。体现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关政策不衔接、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有些企业借转制、兼并、破产之机悬空、逃废银行贷款。有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一分为二,成立新企业,新企业将原企业有效资产带走,不承担相应债务,或新企业租赁原企业资产,不考虑银行贷款本息。新旧企业形式上虽分离,实质是新企业利用原企业厂房设备和人员,就地成立“翻牌公司”,搞“金蝉脱壳”,悬空银行贷款。有些企业套用国家“兼并破产”政策,搞“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实际就是“甩掉债务”。由于改革政策不配套,加之有些地方政府不顾大局,站在地方和企业的利益上,对上述行为给予认可和支持,结果使银行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或损失,潜伏巨大金融风险。

(二)社会原因。在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不讲信誉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因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形成恶性循环,有愈演愈烈的势头。目前,司法系统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为维护债权诉讼的案件胜诉率在95%以上,但执行率不超过6%,即使胜诉和得到执行,银行垫付的起讼费、执行贸、保全费、拍卖费等也不能得到补偿,加上处理执行资产缴纳的税金,上述税费占执行资产的30%以上,形成银行“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局面,银行债权难以保证。

(三)借款企业原因。一是某些借款企业违法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贷款。这些企业不讲信用,在贷款时就不考虑归还的问题,存在得过且过思想,贷款后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采取转移资金和抵押品等手段逃避银行监督和控制,个别私营企业甚至卷款而逃。二是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筹资渠道单一,债务结构不合理,周转资金几乎靠贷款维持。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70%以上,大中型企业的资产80%是银行贷款,形成积重难返的局面。三是有些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抗风险能力低,缺乏竞争力,受市场变化和自身管理落后的影响,存在产品老化,技术含量低,设备落后,经济效益下降等问题,使贷款时预测的效益不能实现,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无力归还贷款本息。

(四)银行自身原因。首先,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在银行贷款发放、管理和催收过程中,责、权、利脱节,未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由于发放许多人请贷款和关系贷款,致使发放后管理和催收积极性不高。其次,某些银行领导和管理、信贷人员素质不高。领导是决策者,有时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全面,对信贷人员提出的不利因素又不予以考虑,造成决策失误;有些信贷人员不了解借款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相关的管理、预测、市场经济知识,个别人缺乏职业道德,甚至与借款企业相互勾结,存在道德风险,银行贷款质量难以保证。

二、防范新增不良贷款的措施

银行不良贷款通过债转股,资产剥离方式解决,只是事后无奈的办法,要彻底根治不良贷款这一顽症,需未雨绸缪,切实做到风险控制的前移,在未形成不良贷款之前加以防范。主要防范措施有: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要树立风险意识,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社会信用。第一,各级政府应提高对维护银行金融债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认识,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大局出发,为防范金融风险,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企业破产、兼并、转制的操作,使银行债权得以落实。同时,银行自身应提高风险意识,克服“国有银行不可能倒闭”的麻痹思想。第二,坚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以德治国”的思想,要把“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相结合,注重提高个人和全社会的整体信用意识。信用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整顿信用秩序是当务之急。为此,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信用教育,把强化信用意识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形成人人讲信用的风气,使不讲信用的人和单位,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处。

(二)用法律手段保障落实银行债权,严厉打击骗贷行为。银行要加大贷款清收力度,对到期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诉讼,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帐户资金和抵押资产。对骗贷企业和个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积极协助银行追索债权,使不良贷款及时得到化解。

(三)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制度和开户管理制度,防止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人民银行要利用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将借款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开户和贷款情况联网,量化企业信用指标,对信用程度不高,在一个商业银行有逃债倾向或产生过不良贷款的企业,

通过上“黑名单”使其他银行不再对其贷款。

(四)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和信贷资金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WTO 的需要。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建立审贷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按照贷款“三查”原则,严格审查新增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落实担保和有效抵押,防范不良贷款的产生,使金融风险在贷款前得到控制。二是银行要关注企业转制、兼并和破产清算,参与其全过程,防止转制悬空银行债权,维护银行利益。三是要重视贷款的投向问题,贷款除应考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国有企业及重点项目建设外,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注重支持效益和信用都好的中小企业,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四是建立集体决策程序下的个人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追踪制,层层落实贷款的审、贷、收责任,使责权利相结合,调动职工对贷款管理和催收的积极性、五是商业银行决策者和信贷管理人员注意对相关新知识的学习,增强对风险的分析、预测能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决定贷款的质量。领导者要克服刚愎自用、一意孤行的作风,注意倾听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要经集体讨论,避免决策失误;信贷人员要增强责任感,爱岗敬业,敢于坚持原则,加强对各行业整体运行情况、变动趋势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及时提出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浅析金融债权的成因及对策

唐传佳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因此,为进一步落实金融债权,各商业银行均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的力度。从我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贷款纠纷、证券回购纠纷等一审金融纠纷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并逐年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1998年,我院受理的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6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32%;1999年受理38件,占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0%;2000年受理52件,占45%,2002年受理69件,且诉讼标的额在千万元以上的有15件。我们通过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目前债权情况的调查,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的案件胜诉率很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很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余额仍然较大。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院执行力度不强等因素,还有银行内部在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原因。现就金融纠纷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各金融机构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入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这部分国有企业因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观念转变慢、技术水平低、产品老化多、服务意识弱,难以适应企业改革的步伐。他们当中有的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借鸡生蛋”负债经营;有的因“三角债”困扰,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计等。同时他们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也在逐步丧失。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企业实际上已处于关、停、并、转等不正常运转状态的约占此类案件的50%左右。目前,除部分债

务人确无偿还能力外,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债务人故意采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加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一些逃债者的侥幸心理,致使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二、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企业法人,但分资产不分债务,将原企业的资产分光,债务无人负担;有的企业采取所谓的“脱壳经营”,成立新的法人实体,新体接收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而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如蚌埠商储公司改制后,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体华运公司,原老体的有效资产房地产,现均以新体华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而老体已无任何资产,以此来逃脱银行债务。

三、有的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他们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贷款无法收回。

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是造成金融资产流失的一个内部原因。有些银行在贷款时未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五、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

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

六、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许多金融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部分偿债能力时不起诉,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的。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起诉,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另据调查,目前金融机构大量的陈年贷款未能及时清收,其中有许多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的保护。

七、“执行难”也是影响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债权难以实现的因素之一。“执行难”虽然有很多客观因素,但是法院自身执行力量不足,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不能依法执行,直接影响了金融纠纷案件的公正执行。另外,企业多头多行开户、多头贷款,使债务人逃避债务有机可乘,法院在查封此类债务人资金时,个别银行不协助法院工作,甚至帮助债务人转移资金,客观上造成了“执行难”。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几种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采取以下的对策。

一、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保全力度,为裁判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金融机构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均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资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藏匿财产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在诉讼保全过程

中,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有财产的,依法进行保全,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在审理中注意查明债务人的财产也进行及时查封。近年来,我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四千多万元,诉讼中直接为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达二千余万元。如我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诉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的三个案件中,按交通银行申请保全的金额1480万元,及时查封了债务人康达公司的等值财物,并变卖了部分查封不能长期保存的财产,为案件顺利地进入执行程序打下了基础。

二、正确认定担保关系,依法追究担保责任。目前,贷新还旧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很大,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充分考虑到其涉及面广,不简单地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因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以避免银行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增加金融风险。对贷新还旧的保证人是否免责,我们依照法律原则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借款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原有金融债务承担方面,不轻易免除有关当事人的债务。借款企业因改制而分立、兼并的,依财产流向追加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借款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已同意,否则在企业分立、兼并中,原企业对债务承担的自行约定对金融机构无效,以此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我院审理交通银行诉天桥家电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天桥家电公司分立成立了天桥实业公司,我们即追加了天桥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判令其在接收原企业天桥家电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原企业的银行债务。以确保交通银行贷款不因企业改制流失。

四、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审理好金融机构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件。近年来,我院不但审理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常见的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也受理了一些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如股票、债券、票据、信用证等,这类案件一是金融专业性较强,二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为了审理好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我们首先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证券法”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是边审理边总结经验,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理好每一件新型金融纠纷案件。如199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证券机构脱钩的通知要求,我市金融机构进行了积极的贯彻落实,因此原证券机构与股民间股票透支等遗留问题也暴露出来。为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该项工作,我院依法受理了多起银行诉股民股票透支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认真核查每一笔帐目,多次组织当事人对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判决的方式迅速审结了此类案件,平息了透支股民与金融单位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为维护金融秩序,我们坚决制裁企业之间违规拆借资金及企业向非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在受理此类非法借款案件时,不但判决其借款行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效,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制裁。

六、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注意协调银企之间关系,把严肃执法、公正裁决同经济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以上的对策,我院近年来已审理了百余件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担保、抵押、股票、债券、信用证等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银企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银监会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

银监会近日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抓紧研究和推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坏账核销以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具体在贷款方式、抵押担保要求、风险控制、风险定价、还款方式、业绩考核以及问责制度等方面都对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要求进行了突破,并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在贷款方式上,银行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来确定发放贷款,贷款应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尽量实现贷款流程的标准化;在担保方式上,银行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采取灵活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贷款利率上,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行自主灵活定价。

《意见》强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必须注重制度和产品创新。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银行信贷管理及各项配套制度,包括机构设置、信用评估、信贷审批、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都是针对公司贷款业务建立的。与公司贷款业务相比,小企业贷款面临的条件完全不同。这就要求银行须根据小企业的特点进行信贷制度和产品的创新,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推出符合不同小企业需求的多样化信贷产品,构建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借新还旧合同法律效力的思考

陆燕红

借新还旧亦可称之为贷新还旧或以贷还贷,通常是借款人向银行用新贷到的款项偿还先前已到期的贷款。在实践中这是我国银行所惯常采取的缓解到期贷款,从而克服贷款展期及诉讼时效限制的方法,但是对于此种借新还贷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一个于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都存在争议的问题。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合同违反了我国相关的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如我国的《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但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而且,在法院的实践中诸多法院均判决认为此等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及银行业务的务实性角度而言,此等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颇值商榷的问题。借新还贷合同并不具有当然无效的性质。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笔者认为,判定某一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应是先确定该行为是否合法,而判断其合法的标准则只能是该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便对台法有效的法律行为规定了如下的标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借新还旧合同的无效性似乎可以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及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两项规定中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基于务实及借新还贷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关于此下文有相关分析)细加分析,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所签订的新的贷款合同并不符合以上无效合同的规定,而且依合同法的理论,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视同合法行为,因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应确认其行为的法律效力。

再者,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来考察,其也只是在《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发放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且目前调整贷款业务活动比较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贷款通则》除上述第12条规定之外,并无其他禁止性的规定。《借款合同条例》对此亦无相关规定。《合同法》

第12章借款合同中第209条也仅仅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因此,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其并无对借旧还新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相反,中国人民银行办函[1997]320号《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对此种合同的法律效力作了肯定性的界定: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贷款合同只是对原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旧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基于此,并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所作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惯常所采用的“借新还旧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是欠缺坚实的法律基础的,因为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其并没有考虑到

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存在有主次之分,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无效是不能也导致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的无效的。

二、银行权利的体现:借新还贷业务

笔者以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银行与原借款人之间所签订新的借贷合同是银行所固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该问题可以从银行业务的务实性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就务实性而言,银行之所以采取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合同以达到以新还旧的目的乃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从应然的角度而言,对相关借款人进行依法清收、行使诉权固然是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化解其不良债权的手段,然而从突然的角度而言银行能否有效地追回其贷款更依于借款人是否具有充分的偿债能力,信用程度及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有效的法律机制。实践证明在有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往往认为借资双方恶意串通、或期诈等,从而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3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其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就银行向借款人行使诉权而胜诉的情况来说,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的缺位及不具偿债能力等因素,银行往往只是取得了形式上的胜诉权,而并没有获取实质意义上的胜诉权。因此,若法院一律判决认为借贷还旧合同无效,则其对于银行的业务实践来说是过于苛刻的,因为一方面其会加重借款人的还贷负担、利息及罚息;另一方面其会导致贷款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负债率及未收利息的增加。这对银企双方而言都是极为不利的。笔者以为,鉴于改变银行不良贷款过多的局面是金融改革中的一个紧要的课题。同时,使企业面向市场亦是我国国企改革的一大目标,所以从实务性来说,法院在认定借新还旧合同法律效力时也有必要考虑到此种价值取向,这也是我国金融立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此外,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借新还旧合同还是可以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如《贷款通则》第22条贷款人的权利规定: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据此,笔者认为在银行不能如期收回其贷款时,其与原借款人之间所签订的以新还旧的借贷合同即为其所采取的规避可能损失的方法之一。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不应轻易地基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利益”等事由而轻易地判决此种合同无效。其更应该从一般的法律原理出发对该合同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即:法律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必须随着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必须考虑到此种社会关系所特有的特殊性,从而作出更加符合社会需要的、反映社会史命的选择与调整。

三、相关法律责任的欠缺

据一般的法学原理,若认定某一法律行为不合法,则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中载明制裁性条款,明确规定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贷款通则》、《合同法》及《借款合同条例》等并没有相关若借新还旧合同无效而相关当事人应负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也至少说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银行与原借款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新还旧合同并非为法律所禁止的。

四、结论

结合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借新还旧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的认定上不能采取一锤定音的做法,而更应该在法所调整的利益与社会关系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而有所侧重。具体而言,在法律效力认定上,应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应该从我国银行业务实的角度进行分析,应考虑到我国银行的呆账、坏账、资本充足率低等情况,并考虑到借新还旧合同的真实目的;其二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在缺乏明确

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更应该从一般法律原则、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来达到法律的社会正义。在此,应特别注意的是,在借款合同具有从属性的保证合同时,法院更不应贸然地判决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这明显违背了主、从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外,法院在进行效力认定时,也应将法律实践中执行难所带来的效应加以考虑,因为在银行诉诸法院时其渴求的并非形式意义上的胜诉,而是实质意义上的胜诉。这就要求法院寻求新的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否则,则会导致法律救济的落空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分析

张倩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支柱。在其日益蓬勃发展之际,融资难已成为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的主要障碍。探究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无外乎以下三方面:

首先,从中小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规模一般较小,自有资金有限,技术设备比较落后,产品科技含量较低,竞争力较差,企业效益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差。其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如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报告的随意性大、缺乏真实性且透明度不高,使金融机构难以辨析其信用状况,从而大大减少了为其提供融资的机会。在人员管理方面,权责不分、管理混乱、人力资源不足、尤其缺乏优秀的专业人才。

其次,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外部环境来看,近几年银行信贷投入向大城市、大行业、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集中,对中小企业则由“慎贷”逐渐转向“惧贷”。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须提供抵押担保,在办理抵押担保时,环节过多、费用过高,大大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积极性。此外,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各行制定了较高的资金上存利

率,使资金向上集中。在授权接信制度下,贷款审批权向上集中。各国有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审批权都集中在总行和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权限也逐级上收,各行县级支行基本没有贷款审批权。加之,各银行严格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缺乏激励机制,造成信贷人员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最后,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外部条件来看,由于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先天不足”,直接融资更是难上加难。目前,我国股票市场“门槛”过高,只有极少数符合严格条件的公司制中小企业才有资格获得公开上市的机会。创业版迟迟未能启动,创业型、风险投资型科技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限。债券市场则处于停滞状态。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条件尚不具备,时机尚不成熟,有赖于我国股票、债券市场降低“门槛”,放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尽快出台一系列相关扶持举措。

二毋庸置疑,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远不止上述三方面的因素。因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全方位、多层次的角度着手,笔者则着眼于以法律规范手段解决之。

(一)建议制定《中小企业法》,规范中小企业行为,加快中小企业机制改革。

中小企业法既是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依据,也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依据。其立法宗旨是规范中小企业的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产权制度、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组织制度、内部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对于违法操作者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规定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其定期向金融机构、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透明度。此外,还应建立中小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保证金融债权的安全

性。

(二)建议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及地方性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推进信用担保体制建设。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三种形式:由政府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出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自发联合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不同形式的担保机构运作方式不同,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效果上各有千秋。建议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担保法》,明确各种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担保程序及收费标准、财务分配制度,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建立反担保制度和审核制度,规定担保机构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制度,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我国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各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达200多家。在此基础上,建议各地应以《中小企业担保法》为依据,结合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现状,制定地方性的《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地方担保机构的行为。各地可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职能,共同开展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工作,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建议制定地方性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担保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资金补充制度等等,规范运作。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登记制度,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估,逐步建立起以银行、中小企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信、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断完善信用登记制度,为中小企业从金

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

(三)不断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加快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步伐。

鉴于我国股票市场“门槛”过高、创业板迟迟未开、债券市场停滞不前的现状,建议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上市办法》,明确中小企业上市的资格条件(包括企业规模、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等),上市的法定程序,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和程序,上市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企业退市机制,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中小企业在直接上市筹资困难的情况下,可另辟蹊径,即通过参股、控股等资本运营方式,盘活上市公司中的存量资产,达到进军资本市场融资的目的。针对创业板迟迟未开的现状,笔者建议引入风险投资,发展风险企业。对此,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金融机构可以某种形式直接从事对这类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如银行可以参股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义进行。或是金融机构与风险企业实行战略合作,共同参与对这类企业的金融服务。由此,可以加快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开放进程,为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问题服务。

(四)开拓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民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作用。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又一源泉。对此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民间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管理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2001年8月我国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据此,中小企业可采取典当的方式融资。这种方式无期限限制,典当行也无需审查、评估企业资信状况,手续简便快捷,同中小企业面广量少的融资特点相适应,受到了中小企业的欢迎。

笔者建议,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能力等条件限制,大力发挥融资租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众所周知,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它既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延长固定资产资金投入的期限、盘活流动资金的需要,也可以使企业获得生产经营所需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可谓“一举两得”,是一种方便、有效的融资

方式。目前,规范融资租赁业的法规有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一章。笔者建议,进一步增加金融租赁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立法,使各项融资租赁活动有法可依。

(五)改革现有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现有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是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信贷行为制定的,对中小企业而言,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改革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具有必然性。首先,应适度下放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权,使基层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有适度的自主决定权。其次要建立信贷激励机制,提高信贷人员为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最后,银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应简化手续、合理收费。

(六)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量小、面广、频率快、风险大的特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专项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结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经营特点,制定《中小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中小银行的资本金制度、业务创新机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机制等等。同时,制定适度向中小银行倾斜的金融政策,包括利率政策、税率政策和坏帐准备金政策等。此外,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还应体现在鼓励现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进行业务辅导等。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葛凌青,《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甘肃金融》,2002年第3期。

2.毕先萍,《政府扶持与中小银行发展》,《金融论坛》,2001年第5期。

3.中国人民银行文告,二○○二年第八号。

4.王一兰,《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情况调查》,《金融参考》,2001年第5

期。

5.《金融时报》有关文章及内部有关资料。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后果

抵押担保是不转移物之占有对债权提供担保,因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同一物上并存二种物权即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那么,如何认定抵押人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看待两种物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受让人利益的矛盾,将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笔者认为,担保法模糊了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对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后果规定不甚合理,所以,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进一步探讨。

一、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之法律后果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因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不生效,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笔者在此只讨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外的财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嗣后又转让该抵押物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属于物权,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已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或受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该标的物已被抵押的情形,应视为受让人自愿承受该标的物上附着的权利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抵押权与所有权同属物权,且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在债权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使其债权得以清偿。在此情形下,法律自无必要过度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当然,受让人也可以行使涤除权,即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去除该标的物上附着的抵押权。

如果抵押人没有告知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受让人确实不知标的物已被抵押的情况,那么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因为这样可以防止抵押人和他人恶意串通,倒签抵押合同,侵害受让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此种情形下,转让行为有效,抵押权人不得行使追及权,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不负抵押权的受让物。因抵押担保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从表象上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物被抵押的情形,所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抵押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实无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既然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那么就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其应有的物权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如认为抵押物未经登记一概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必将导致抵押权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保障。一方面,法律允许用绝大多数的物品抵押,无须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抵押权;另一方面,又不给此种抵押权存在的合理的价值基础,这必然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定位最为合理。

二、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之法律后果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并存的两种权利,即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因抵押权与所有权同属物权,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具有优先效力,加之当事人已办理抵押物登记,已按法定方式公示,具有对抗效力,因此,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追及权,而不论该抵押物几经易手,辗转何处。关键问题是,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抵押人未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转让行为无效。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无视当事人意思自由,一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不甚合理。因为,在事先不知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而嗣后得知的情况下,受让人可能会有两种意思即对受让行为持否定或肯定的态度。笔者认为,此时完全可以根据受让人的选择,来决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如果买受人对受让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其完全可以以受欺诈为由(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担保其不受他人追夺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因此,

抵押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使受让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欺诈应属无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从而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对受让行为持肯定的态度,那么其可以行使涤除权,消灭抵押权。当然受让人嗣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相关损失也可要求抵押人承担。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交易日益增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鼓励交易,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立法更加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更加严格限定对无效行为的认定。比较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此种价值取向的变化。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情况来说,受让人行使涤除权,肯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完全是其个人的意思自由,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会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相反,尊重受让人的此种选择,符合交易经济的原则,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对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赋予受让人涤除权及追偿权,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