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00字】

作文一:《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00字

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  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二)权利意识   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三)文明消费意识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

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作文二:《企业职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1000字

企业职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工伤保险费。

条例特别注明,凡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职工”将不再是国家正式工的专称,而是泛指所有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员。条例特别强调“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称为“职工”,这是有所指的。其意思很明白,凡是在民营企业、个私企业务工的农民,都要作为“职工”来看待,今后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这就为大批在民营和个私企业打工的民工建立起了一道维权机制。“职工”概念的这一泛化,无疑是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规定,以下7种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你发现你和你的工友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地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投诉举报材料中应详细说明打工所在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或相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同时详细说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具体情况。投诉只是维权的一种形式,你还可以将有关问题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旦遭遇侵权,你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安全环保生产处                                       梁胜祥

2013年10月12号

作文三:《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200字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原创投稿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有些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些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这些往往都是因为劳动者不了解劳动法规,对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没有一个科学的认知。劳动者应认真的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寻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做到不盲目,不跟从,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二、劳动者应通过正规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进行劳动维权。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首先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以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2、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与法规科提出申请,请求调解;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劳动者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4、举报投诉。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有权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6、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接待部门反映。

三、加大劳保监察,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度和力度,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

1.不断更新监察方式,大力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各项监察活动,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对违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2. 加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建就业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3. 强化“忧患意识”。 树立起“信访无小事”的思想,及时处理好每一封来信和每一个来访,对劳动者投诉的维权问题及时介入,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劳动用工和谐稳定。4.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等劳动维权办事流程。采取提升服务理念、优化办事流程、

实行公开监督、推行效能管理等措施,集中解决劳动者关注的维权热点和维权难点,在进一步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切实解决劳动者维权实质问题。

作文四:《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17200字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劳动者的权益时常被受到侵害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一种垢病,用人单位经常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突出显示了在中国大陆上的用人单位(主要是其法宝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视我国法律的尊严不把劳动者当人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劳动者要尊严,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懂得如何用何种方法到何部门去申诉?

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两种途径。

一、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只要发现本单位在上述情况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仅在规章制度内容上,而且在制定程序上,均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就劳动合同的订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再重复,只是强调一下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栽明法定的必备条款的,即可视为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

同文本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用人单位过错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约定试用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档案等物品以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主要包括: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违反规定包括: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也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违法情形包括: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因此,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主要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有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有关的规定,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未成年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保护的法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部199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其最低的法定就业年龄为: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 对雇佣童工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工不能从事违禁劳动范围:粉尘作业、有毒作业、高压、高温、低温、冷水等有毒有害作业、重体力劳动;④劳动法规定: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⑤未成年工 参加工作应持上岗证,主要指未成年工登记证;⑥未成年工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体验登记。

根据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上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即构成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上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直接负责的说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 元以上的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

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发现本单位有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或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即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二、到达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者只要和本单位在上述情况存在争议,即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来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不订立所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发生的争议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

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一方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不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发生的争议等。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或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开除、除名、辞退”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对员工的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手段。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行政处理权,唯一的处置权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实行“开除、除名、辞退”行为或者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开除、除名、辞退”的管理手段,那么,该企业的这种行为或内部规章制度必然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

2、辞职是按法定手续经单位同意离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劳动者自愿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于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引起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离职是没经同意的,有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等。因此有关这一类的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1、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实行何种工作时间争议、工作时间的范围的争议、工作时间的长度的争议、缩短工作时间争议、延长工作时间争议。

①工作时间的种类包括: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

②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自然中断的时间、工艺需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此外,工人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③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实际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有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立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④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⑤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第三项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3、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包括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

(1)因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

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将社会保险争议一项全部纳入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劳动者若发现本单位拖欠或拒缴其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以就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一事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因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劳动者只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只在退休、失业、患病等法定情形出现才实际享有权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在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事由时,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享有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包括:退休职工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争议、职工(含在职和退休)患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争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的争议、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争议和职工工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①因职工退休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第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二,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三,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劳动者在退休后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要查清用人单位是否帮其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到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②职工(含在职和退休)患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争议。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 第一,职工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从未缴费的次月起,其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补足中断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须连续缴满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满20年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在职或退休职工患病时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造成的,在职或退休职工可以到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③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Ⅰ.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Ⅲ.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劳动者在被动失业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到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④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Ⅰ.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Ⅱ.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女职工在享受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到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⑤职工工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Ⅰ.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Ⅱ.住院伙食补助费;Ⅲ.到统筹

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Ⅳ.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Ⅷ.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Ⅸ.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Ⅰ.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Ⅱ.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Ⅲ.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劳动者因工伤未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到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4、因福利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定的福利制度,福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用人单位的基本上福利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救济金等,有的用人单位还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住房、交通、教育培训、带薪休假等其他福利。由于,由于各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其内部规章制度不同,其福利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因此,由此引起的福利争议也各不相同。

5、因培训发生的争议:

因培训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培训费用争议。培训费用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费用、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费用、岗位培训费用、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费用、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用、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超过了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形成的争议,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6、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④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威胁职工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⑥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国家对劳动保护除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外,还分门分类的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造成利益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1、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①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②工资支付办法;③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④工资调整办法;⑤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⑥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⑦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劳动报酬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由此引起的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

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若用人单位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不赔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工伤劳动者可以就工伤医疗费争议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因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范围,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

①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用人单位过错所所致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虽然是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因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属于被动失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在劳动者无主观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客观情况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④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客观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方面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属于主动选择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来说,是属于意外情况下的被动失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因此,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害形成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就此争议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因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付给劳动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它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是一种赔偿性质的费用。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因此,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由此引起的争议,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金。劳动者给用人单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即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者都可以到期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作文五:《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1600字

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

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

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

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

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

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

纷,等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纠纷久拖不决。

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作文六:《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2200字

长 春 建 筑 学 院

土木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分团委学生会                                 2014年8月

土木工程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长春建筑学院

专业:土木工程

单位: 践行社实践部

时间: 2014.8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法律角度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总之、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和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所谓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而享有的普遍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在校人数多达二千多万,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因此、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那么在校大学生又有哪些权益呢?2005年2月4日我国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

学生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2)获得学金权。包括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评价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全面的观点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公正的评价。(4)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一定学识水平的证明,是就业或再深造的重要依据。学生按规定达到一定学识水平可获得相应证书。(5)申诉起诉权。它是学生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6)组织社团权。(7)勤工助学权。它是高等学校鼓励大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全面发展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的一项制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只有搞清了大学生的具体权益,我们才能更好地去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就此问题由本学院的同学组成的小组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我们组织了土木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在长春建筑学院校园内,以及长春净月大学城的在校全日制在校未毕业大学生进行“大学生对自身的权益怎样保护”做了调查分析。    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90份,有效回收率为90%;同时我们也通过网络进行在线调查,把调查结果与一些文献资料相结合,进行分析得到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大学生的权益内容以及当大学生遇到侵权时会采取的措施等项

目。调查发现:

对大学生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6.55%的女生,47.45%的男生对自身权益了解的比较清楚,而对自身权益一点都不了解的占0%,其余的则认为没有必要了解。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0%,35%,35%的自身权益比较了解。

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从性别来看:分别有61%的女生和39%的男生偶尔遇到侵权行为,10%的女生和6%的男生经常遇到侵权行为。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分别有42%,38%,20%的学生不同程度的受到过侵权。从整体来看:由于社会歧视等各种原因,女生受到侵权的比例比男生高,又由于社会阅历的不同或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同,低年级的学生受到侵权的比例比高年级高。

遇到侵权时是否运用法律武器从性别来看:有35%的女生和38%的男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其余的则选择忍气吞声。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2 0%,45%,59%的学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从整体来看;高年级的学生更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当被用人单位录用时是否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性别来看;分别有96%和98%的男生会与用人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而其余的则认为签不签无所谓,只要用人单位肯录用自己就行。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90%,98%,5%的学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总体来看,认为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男生与女生比例相当,高年级和低年级的比例差距不大。

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了解程度从性别来看,分别有16.5%的男生和12%的女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了如指掌, 35%的男生和34%的女生仅了解一些,而其余的均为只知道有这部法律却不知道其中出的内容。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2%,31.23%,35%的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掌握的比较清楚。

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就是尽快建立一部全国性的《大学生权益保护法》。这样,我们国家的当代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就可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项法规建设将会给我们的教育事业带来深远的影响。此外,在这部法律中可首次制定战略需要与战时状态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提出大学生兵役权益、安全权益、保险权益等新概念。

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循环渐进的过程。因此,在积极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体系的同时,还需要学校、学生、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三级保护”的合力。完善社会相关服务机制,开设服务部门,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

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从而可以使在大学生提高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同时依靠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可以合理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作文七:《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100字

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5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  杨磊 律师

近年来,《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的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众多建设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完成建设,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合同管理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实际施工人始终处在建筑市场利益链条的最底层。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撰写文章,就如何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加以说明。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以及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条件的列举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最早见于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分别涉及了实际施工人的内容。

《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的施工人。

即将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施工和肢解分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      转包有两种情况,

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此,如果你是工程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你就是实际施工人。

违法分包有四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因此,如果你是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你也是实际施工人。

据此,可以认为工程转包、肢解分包 和以上四种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均为实际施工人。此外,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从事施工的也是实际施工人。

此外, 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除“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以外,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为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个人,因其主张的是劳动报酬,不是工程款;同时,劳务人员也不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因此不是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权利

《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要是工程款结算阶段的特殊权利,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工程完毕以后,如果没有得到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请求建设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对于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等主要内容。虽然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分析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比如《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施工合同文件是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证据。

第二、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包括:

1、为了进行施工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及付款依据等;       2、工程签证、参加列会、施工日志、施工图纸和工程联系单等;

3、发包方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证据;等等;

第三、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自己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基于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有权随时可能停止合同的履行,实际施工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对于日后工程款的结算就会非常不利。因此,实际施工人要重视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变更和增项签证等能够证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索赔方面的证据。

第四、收集证明已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工期没有延误的证据;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和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发包方方擅自占用使用工程方面的证据。因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价款的支付仍然要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虽然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无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过错方,应当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要了解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的单位名称,收集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以便作为诉讼依据。

第六、 实际施工人应当重视在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及时聘请经验丰富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处于建筑市场优势地位的建设方和总包方尚且聘有常年律师顾问;实际施工人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文八:《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600字

老年人作为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既是我国社会的一大宝贵财富,又是一个丰富的人才宝库。在他们那里,不仅蕴藏着巨大的社会生产力,而且他们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具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他们不仅在决策、参谋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的程度上他们也发挥着艰苦创业的带头作用、科技服务的作用,以及关心下一代的教育作用和社会服务作用。总之,老年人作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宝贵资源,我们对这一资源的开发,特别是蕴藏在其中的人才资源的开发,对于加快我国的经济建设、促进科技的振兴、保持社会的稳定都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或保护问题,这本应不是一个值得我们作为问题的问题,因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这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项传统美德。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的实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尊老、敬老、爱老、养老,已逐渐成为一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推崇的社会风尚。因此,在我们国家,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仍然有一部分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观念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在这一大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当今,在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化的国家里,老年人若能通过各种途径经常学一学法律,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仅对于捍卫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且对于即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进而想方设法采取依法的维权手段和措施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意义。  那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作为老年人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以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作为老年人要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总体上来说,必须搞清楚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刑法》及《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

二、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所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指我国老年人依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依法受到保护的不容侵犯的跟“义务”相对的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在我国,老年人作为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除了其作为一个公民应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外,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还享有我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以上这些权益大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

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在信仰、结社和政治地位、名誉、身份等方面的权益。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这是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仍然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干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老年人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有以下五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时起直到死亡为止自始至终所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指老年人活动范围不受限制,来去自由;不准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行使其他一切自由、权利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前提。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老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即:任何老年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老年人的身体。

(2)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即:老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老年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老年人的住宅不受侵犯

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老年人的住宅。

4)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即: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老年人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老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即: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三)社会经济权利

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老年人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经济担保权,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权,休息、休假权,领取离退休金权等。老年人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大体来说,同样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老年人虽已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的权利并没有丧失,老年人有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有继续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老年人在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社会劳动中,享有休息的权利。“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同上第四十二条)。

(2)经济担保权

即: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经济权利的实现,作为具有履行经济债务或承担责任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经济债务时,他可以按照约定履行经济债务或承担责任。作为保证人的老年人以

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经济债务的,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经济债务时,另一方有向作为保证人的老年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3)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即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同上第四条第二款)。

(4)领取离(退)休金的权利。

(5)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关于生活保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第二十一条)。“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二十二条)。“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第二十五条)。“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第二十八条)。

关于物质保证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作为老年人来说,主要包括伤残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四)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主要包括享受子女和老人抚养过的继子女,以及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的孙子孙女的赡养、扶助。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同时还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对患病

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同上第十二条)。因为老年人大多体弱多病,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了老年人的特殊性。另外,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同上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同上第十六条)。

(五)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同上第十九条)。

(六)婚姻自由权。

主要指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子女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涉。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同上第十八条)。

(七)住房权。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环境,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维修的义务”(同上第十三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同上第二十九条)。

(八)继承权。

即:老年人有继承父母或子女遗产的权利。亦即老年人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它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二款)。

(九)文化教育权利。

即:老年人有终身受教育的权利。亦即老年人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同上第三十一条)。

以上只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方面,老年人还享有其他许多权益。老年人作为弱者群体,需要更多的、特别地保护,但在强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老年人也要注意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公民必须履行

的必不可少的责任,老年人也不能例外。义务具有强制性,是不能放弃的。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了更好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应当积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三、老年人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的问题,也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享有那些权利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在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即:“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作文九:《消费者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000字

消费者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作者:市南中学 陆晓芸    点击数:1410    更新时间:2007-6-26 ]

消费者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教者:陆晓芸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初步学会利用各种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激发对维权知识和法规的探究,提高维权本领。

2、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课前收集案例资料,课堂上的交流发言,提高搜集信息、整理信息的能力和语言表达的能力;通过课堂上案例的分析、讨论,提高观察、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思辨能力,学会通过经济现象揭示其本质,进而提高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增强合法的消费维权意识,树立成熟的维权观,不莽撞、不盲目、不放弃,做到“有理、有节”的维权。做一个文明而又聪明的消费者。

二、学情分析

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中学生,自身权益受侵害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因此让学生课前收集一些相关实例,可以增强教学的实效性,但是维权的途径这个内容涉及大量法律专门知识,学生一般都不够熟悉,因此课堂上通过让学生在阅读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开展讨论,教师加以点拨、归纳、总结,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教学的科学性,又有利于学生了解并掌握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方法。

三、课前准备

(一)学生:

1、收集一则在实际生活中自己或家人受到消费侵权的实例,由课代表汇总。

2、围绕侵权事件,三位同学排练一则小品。

(二)教师:

1、对学生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筛选、分类,挑选(或另选)具有代表性和集中性的案例在

课上使用。

2、收集案例资料、音像等,制作多媒体课件。

四、教学过程

师: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也了解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有时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大家都知道,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十几年的时间,“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成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它提醒我们,作为消费者,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出课题]:(板书)消费者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品]

师:小品中,小王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生:安全权(卖过期的牛肉干)

知情权(暗地掉包将过期的牛肉干售出)

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两袋一起卖,吃不掉可以送给别人)

受尊重权(一毛钱不找零,还说他是小气鬼,现在一毛钱丢在地上都没人捡)

师:除了上述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多媒体演示]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批评权、获得知识权、依法结社权。

师:刚才的小品,给了我们同学什么启示?

生:

师:在市场经济中,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在利益的驱动下,会采取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充当着消费者的角色,在消费过程中,你或你熟悉的人有没有碰到过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是如何处理的?

生:(举例略)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事实上,作为一个聪明的消费者,更应该学会自我保护,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平时上学或放学路上,我经常看到很多同学到路边的小摊贩购买各种食品、文具用品等,作为消费者你是否意识到,你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已经受到了侵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怎么办呢?

生:算了,拿不出证据,摊贩不承认,只能自认倒霉。

(学生经常会在路边摊贩购买不洁食品、文具用品或小饰品,尤其是不洁食品,给学生的健康带来很大危害,藉此进行生命教育)

师:因此作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板书)1、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师: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自我保护?

生:学习消费知识,积累消费经验,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合格证、保修卡),不买“三无”产品,不要因为“限时抢购”等促销活动而冲动消费等。

师:自我保护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与经营者发生不必要的争议,而一旦发生争议时,也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师:但是,无论消费者怎样注重自我保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仍然可能发生。

师:刚才小品中的小王,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证实确实是食物中毒,住院治疗花去600多元医疗费,如果你是他的家人,会怎样做?

师:请你们帮小王出出主意,他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小组选择一种你们认为最佳的维权途径,并说出你们的理由。)

(学生在阅读课本内容的基础上分小组讨论)

生:1、找商家交涉;

2、找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工商管理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投诉;

4、打官司;

„„

[说明]:学生提出的办法可能会很多,教师应引导学生运用书本知识,设想较合理的解决办法。倡导能协商调解的尽量以经济快捷的办法解决;但是消费者受到严重身心伤害的一定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板书)2、 消费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不是必经程序,协议无法律效力

这是实际生活中运用最普遍的方法,也是消费者通常首先采用的方法。因为协商和解具有及时、方便、经济、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友好相处的优点。因此我国法律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2)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它解决争议的主要办法是调解。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比较少,经济负担也比较轻,因为消协的服务一般是免费的。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不是必经程序,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有行政处罚权 如工商所、技监局、医药、食品、卫生监督机关等,它们受理消费者申诉也实行调解制度,但是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当消费者和经营者不能达成和解,或相关部门的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争议事项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能就此宰相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最有权威的方式,但是往往要耗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费用和精力,因此消费者往往把诉讼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解决争议的最终途径。

师:假如你是小品中的小王,最后检查下来没有大碍,会不会认为虽然我是吃亏了,但是涉及的金额并不大,想想犯不着为这点钱大动干戈,也就算了。

生:

[多媒体演示]

材料:据权威调查,我国每年有数千万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主动寻求解决的仅为22.3%,而近70%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自认倒霉。

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生:

师: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对消费者自己有利,而且使得违反诚信、甚至违法经营的企业无法获利,甚至淘汰出局;使得“假冒伪劣”商品和“坑蒙拐骗”行为无法存在;而尊重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回报,不断发展壮大。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良性互动、实现双赢。

所以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决不姑息纵容,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捍卫自身的权利。

最后我要说: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当你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时候,请拨打15。 同时播放歌曲《当你需要的时候——三·一五之歌》

五、学习训练:

1.完成教材第85页“检查学校有没有多收费、乱收费现象”

2、课外拓展:把自己遇到的一次典型的消费侵权行为记录下来,寻求解决办法并在父

作文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案》4400字

第八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课时)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公民诉讼权利的种类、法定证据的种类、非诉讼途径的种类

(2)理解诉讼证据的内涵、非诉讼途径的含义、民事举证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对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的种类、诉讼证据的内涵及种类、非诉讼途径的含义及种类的了解学习,引导学生澄清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打官司太麻烦,二是不管什么争议或纠纷都试图用打官司的方式解决。学会寻求法律帮助或援助。增强证据意识。从而提高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3.运用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主动将合法维权意识落实在行动上,学会按照法律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申请法律援助等)合适的途径,并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依法维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增强证据意识

这个问题的理论理解难度虽然不大,但从学生教育角度来看,尽管证据对诉讼的意义十分重大,是维权途径必不可少的内容,人们的证据意识却相对淡薄。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这一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1)在教学中把握诉讼证据的内涵要注意两点。首先,要让学生明白在现实生活中,不论采用哪一种维权途径,都必须以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即诉讼证据,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应该首先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才能在维权时“有理说得清”。其次,要让学生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当作诉讼证据,要注意区分诉讼证据与一般事实。

(2)通过案例,让学生了解法定证据的种类。帮助学生认识日常生活中可以当作证据的事实,学会对证据简单归类。

(3)通过理解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证据意识。中职学生最常接触的是民事诉讼,在教学中可以充分运用教材结合实例讲解民事举证的原则。由此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增强证据意识对于诉讼维权的重要现实意义。

2.教学难点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中职学生从理论上好理解,但在具体行动落实上则容易出现“说一套,做一套”的现象。出现争议或纠纷时,青少年往往采取轻率、冲动、不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容易酿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此外,在理解这一问题时,社会上存在两个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打官司太麻烦,许多人通常会小事化了,能忍则忍,结果是纵容违法现象,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二是不管什么争议或纠纷都试图用打官司的方式解决,通常会把小事搞大,结果是兴师动众,浪费自己、他人和国家的财力物力。这两种错误认识在现实生活中都客观存在,不利于人们依法维权。

无论是从学生行动落实上还是从人们对于诉讼问题的认识角度来看,依法维权都需要进一步学习和领会,所以,这是教学难点。

针对这一问题的教学,应包含下面几点内容:

首先,要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并且有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律。中职学生要学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依法维权,懂得依法维权的途径有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在不明确怎么选择维权途径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或申请法律援助。

其次,在突破维权途径的教学时,要通过案例使得学生明确无论选择何种合法途径维权,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来具体维权。

最后,在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中常见的非法维权的现象,可以对比合法维权的法律后果,进一步突出强调中职学生学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材从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的种类入手,提出增强证据意识,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列举了法定证据的三“性”及种类,介绍民事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最后讲述如何合法维权,介绍非诉讼途径。帮助学生通过学习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增强合法维权的观念。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生由于年龄原因导致生活经验不足、认知能力有待提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某些学生往往采取不理智、不合法的方式,从而导致令人痛心的后果。因此,对学生进行证据意识的培养和多种合法维权途径的法治教育也很有现实意义。

四、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设疑探究法、讲授法、事例对比法、情境教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情景创设]

某天下午放学后,13岁的杨某和黄某看见路边堆着几个稻草堆,就商议说:“我们把稻草点着了吧,让村里人以为房屋着火了,想想看,那么多人赶来救火,场面多好玩呀。”说着,他们就拿着打火机点燃了稻草堆,火势趁着北风,迅速向周围的稻草堆蔓延。幸好村民及时赶到,扑灭了火,才没有危及房屋。

村民房某截住了正要逃离的杨某和黄某,因为被火烧了的稻草堆正好是他家的。房某一气之下,对这两个孩子拳脚相加,导致两人均被打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几千元。杨某和黄某的家长要求房某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房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又扭打起来,结果是房某被打伤,住进了医院。

[问题思考]

 房某在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打孩子对吗?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杨某和黄某的家长在自己的孩子被打伤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去争取获得赔偿? 教师点拨: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首先要想到以合法的方式维权。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诉讼途径,也可以选择多种形式的非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纠纷,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都纳入诉讼解决的范畴。当我们处于法律困境或进入法律知识的盲区时,还可以向专门法律机构寻求帮助或援助。

阅P94-95两个镜头。事例中体现了公民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板书)

(一)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板书)

公民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板书)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2、公民有上诉的权利。(板书)

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会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

3、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板书)

对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回避的办案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诉讼。

阅P95案例。王某向李某借钱人民币1万元,因无借据,诉讼无效。

我国法律主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李某把钱借给王某是事实,法院为什么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呢?

(二)增强证据意识(板书)

1、诉讼证据的内涵(板书)

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即诉讼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唯一手段;对普通公民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则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

第一, 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 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第三, 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

作用。

2、法定证据的种类(板书)

只要进行诉讼活动,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存在着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阅P96-97“相关链接”。

3.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板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般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阅P97“互动在线”。购物需发票,借钱需借据。

(三)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板书)

阅P98图表。谈看法。大部分人选择诉讼、调解、私了。

首先,要注意澄清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打官司太麻烦,二是不管什么争议或纠纷都试图用打官司的方式解决。其次,要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并且有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法律。中职学生要学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依法维权,懂得依法维权的途径有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寻求法律帮助或申请法律援助。

1.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板书)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板书)

3.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板书)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采取不恰当、不理智或不合法的手段去应对。不要通过非法途径与对方“私了”;不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能感情用事;不逞血气之勇,不采取

以牙还牙的非法手段报复对方。

阅P99“互动在线”。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此致XX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学写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诉讼活动,民事起诉状等常用法律文书的书写因此成为知法、用法的起码要求。简单法律文书:如证明材料、申请书和民事起诉状等。

4.非诉讼途径的含义及种类(板书)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 非诉讼途径的含义: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暂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而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

阅P100“相关链接”。

非诉讼途径的种类:

(1)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2)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活动。

(3)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某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更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

5.学会寻求法律帮助或援助(板书)

当处于法律困境或进入法律知识的盲区,不知所措时,我们还要学会向社会专门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帮助或援助。

由于生存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别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一部分人成为社会中的弱者,如生活贫困者、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等。显然弱者最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

[课堂小结]

教师以知识体系图的板书形式,引导学生就本节课内容进行总结,帮助学生理顺知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总结时,注意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以便学生巩固相关法律知识,深化程序正义法律意识。

学生参与小结,实现对知识的再掌握,从而提高课堂学习效果。

【体验导行】

[素质演练]《学习指导》P72

【课后作业】

1.公民有哪些诉讼权利?

2.什么是诉讼证据?法定证据有哪几类?民事举证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3.非诉讼途径的含义是什么?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六、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