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政报告》引发的关于形式主义的思考》2800字]

作文一:《《谭政报告》引发的关于形式主义的思考》2800字

[摘要]形式主义是一种片面追求形式而忽略内容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方法和作风。形式主义的表现多种多样,它对党组织的建设有极大地破坏作用。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必须坚持按规律办事、按民意办事、按效益办事。  [关键词]谭政报告;形式主义;思考  1944年4月11日,谭政受党中央、毛泽东的委托,在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谭政报告),总结了自建党以来我军政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我军政治工作中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为我军政治工作奠定了基础。谭政在报告中的第二部分,关于发扬政治工作中的成绩与纠正政治工作中的缺点中谈到,“在我们军队的政治工作中还有几个毛病,这些毛病并不是每个部队都是一样地存在与一样地严重的,但是这些毛病是这样显著与引人注目。有哪些毛病呢?第一个毛病,就是形式主义”。谭政将形式主义作为我军政治工作中的第一个毛病指了出来,由此可以看出,形式主义的问题在当时的部队建设和发展中还比较严重。结合当前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来看,形式主义是抓好工作落实的大敌,它败坏组织风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能的发挥。因此,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清形式主义的危害和根源,采取多种方法,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一、形式主义的界定及危害  形式主义是一种对党的事业危害性极大的恶劣作风和陋习,它严重妨碍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工作方法上画蛇添足、在工作程序上设置障碍、在工作措施上华而不实、在工作效益上事倍功半,对党组织的建设只能帮倒忙,对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只会有挫伤,对领导机关的形象只能有损害。一句话,有百害而无一利。形式主义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妨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形式主义的危害与求真务实的要求直接相悖。形式主义的泛滥,一方面必然使人们对客观情况掌握不够,研究不透,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很容易造成对决策的精神领会把握不准,结合实际不紧,工作不深不细,从而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策部署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口头上,失去对工作的指导作用。二是损害党群关系,伤害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搞形式主义的人,往往不在乎群众的冷暖和疾苦,不顾及群众的感受和利益,不听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从而背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必然引起群众的反感,伤害群众感情,降低党员干部和领导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和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三是腐蚀干部队伍,败坏党风。形式主义的东西长期兴风作浪,必然诱发干部的懒惰思想和投机心理,助长干部思想涣散、巧于应付的不良倾向,助长弄虚作假行为和浮夸之风。比如,上面形式主义作风严重,不做调查研究,只凭汇报就批判下属的功过、是非。下面则觉得报忧得忧,报喜得喜,“报喜藏忧”的现象就会越来越严重。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不良风气就会骤然而起,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就会荡然无存。四是严重影响党组织战斗力的生成、巩固和提高。由于形式主义的作祟,会导致一些干部思想作风不端正,领导作风不扎实,工作方法不科学,观念落后,能力低下,甚至搞歪门邪道,走向歧途。任其发展,将严重影响党组织建设,影响战斗力的生成、巩固和提高。  二、形式主义产生的根源  形式主义直至今天依然存在,为什么屡禁不绝,成为一个顽症?《谭政报告》分析指出,“形式主义的作风、平均主义的作风、空喊的作风与孤立主义的作风,本质上都是小资产阶级的作风,都是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的作风。这种作风不是共产党人的作风,不是革命军队的作风”。具体来讲,形式主义产生的根源主要有:第一,形式主义实质上是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不是从实际出发,不是从广大干部群众意愿出发,而是从“轰动效应”出发,从“抢镜头”出发,从“上级领导心中挂号”出发。因此,做决定,定决心往往是从长官意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拍脑门子”中来到实际中去。这样,就必然陷入脱离群众和脱离实际的境地。第二,形式主义实质上是懒汉主义。形式主义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不做以细求实的工作,搞的是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空空洞洞的花架子,所以是最简单、最省力的。当然,有的搞形式主义也很卖劲,但劲卖的不是地方,是虚假的劲,是投机取巧的劲,是不能表扬而且要抑制的劲。然而,这种劲又往往能迷惑一些领导,甚至得到认可和赞赏。第三,形式主义实质上是习惯主义。形式主义是旧社会、旧官场遗留的恶习,是小生产的产物,现在仍有一定的习惯势力,再与一些“左”的东西,与陈旧观念交织到一起,就使一些同志把形式主义的东西作为成功的做法,使它经验化、模式化,不管搞什么工作,首先想到的就是形式主义那一套,说惯了的话不愿改,用惯了的法不愿变,总是在形式主义的圈子作“惯性运动”。第四,形式主义实质上是个人主义。形式主义之所以屡禁不绝,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一些同志把形式主义作为追名逐利、沽名钓誉、实现个人私欲的通道。大量事实说明,形式主义是个人主义派生出来的,有私“欲”就有形式主义,克服形式主义,必须反对个人主义,砍断名缰利索。  三、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的对策办法  表面上的形式主义,背后隐藏的是功利思想,是投机作风,是对规律的漠视、对民意的轻视和对效益的忽视,其根源则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偏移。  一是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就要坚持按规律办事。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推动党的建设科学发展,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努力认识规律、自觉遵循规律、认真把握规律,让规律为我们服务,而不是用违背规律的形式主义迷惑我们的双眼,停滞我们的脚步。  二是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就要坚持按民意办事。民意是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是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智慧和心声。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抓工作搞建设,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恪守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智慧,切实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意愿带入领导决策。那种不顾组织实际、忽视基层呼声、违背干部群众意愿的形式主义,不管表面多么壮观,最终也难以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  三是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就要坚持按效益办事。效益是效果和利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工作必须重视的指标。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不论是什么单位什么部门,开展工作都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科学统筹,力求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那种顾此失彼、劳民伤财的虚假工程、政绩工程、贴金工程,可能荣耀一时,但最终必将血本无归,付出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  [参考文献]  [1]军事科学院《谭政军事文选》编辑组.谭政军事文选[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6.  [2]年福纯.新形势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科学指南[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  [3]西正科.推进军队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考与探索[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

作文二:《关于克服形式主义的哲学思考》1200字

对形式主义的几种认识误区

“注重形式、讲究形式就是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的要害,在于工作指导上夸大了形式的作用,只根据或主要根据形式来判断事物的性质和衡量工作的好差;在实际工作中,单纯追求形式而使形式偏离或脱离了内容。但是,重视正当的形式不等于形式主义。有人不了解内容和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认为形式可有可无,同时没有划清正当的形式同形式主义的界限,结果陷入了形式虚无主义。因此,必须辩证地看待形式,在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的同时,防止和避免形式虚无主义。

“没有内容的形式才是形式主义”。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内容的所谓形式,任何形式都是一定内容的形式。形式主义是只重形式不重内容,或者说是为了形式而忽视内容。如果认为只有“没有内容的形式才是形式主义”的话,那么任何形式主义都可以找到辩解的理由。在一些单位,为什么形式主义总是时伏时起,难以真正克服?为什么总觉得哪一个形式都是必须的,都算不得形式主义?对形式主义界定和认识的模糊,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工作标准的量化导致了形式主义”。有人认为,标准的量化,本质上将工作具体到了形式的层面,在客观上形成了以形式的东西作为标准,形成了单纯追求形式的风气。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工作是否会单纯追求形式,关键不在标准的量化,而在于量化是否科学。比如,评价和考核一次理论学习或政治教育,看讲了多少次课,记了多少笔记,写了多少心得体会,多少人讨论发言等等,这是一种量化;看真正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了些什么样的认识和收获,这也是一种量化。科学的量化评价和考核标准,不仅不会导致形式主义,恰恰相反,而是规范形式,防止形式主义的有效办法。

“形式主义只是一个认识问题、方法问题”。产生形式主义的原因很多,但根本问题不是出在认识上、方法上,而是出在思想意识、思想作风上。有的习惯于搞“假、大、空”,为争彩头而搞形式,做表面文章;有的为了个人的目的和利益,急功近利,搞所谓形象工程,而置部队的整体和长远建设于不顾;有的为了迎合上级或是迎合某个领导的口味决策立项,不惜劳民伤财。因此,反对形式主义,应该努力从思想意识、特别是思想作风上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克服和避免形式主义

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理论的修养是最基本的修养,对事物缺乏理性的认识,作决策、办事情要么凭感觉,要么想当然,很难避免出差错。加强理论修养的关键,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认识事物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经过自己的理解、思考、感悟,内化为一种自身的素养,变成自觉而不是强加的、自然而不是勉强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从而正确地看待事物,分析问题和决策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坚持内容决定论。内容之所以成为内容,是由于它包含有自身的形式;形式不是外加的,而是内在于内容之中的东西。坚持内容决定论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根据事物或工作内容的需要选择适合的形式,反对形式决定内容的倾向。二是要善于发现和正确处理形式与内容之间的矛盾,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努力保持形式的稳定,充分发挥形式对内容发展的促进作用;不适合或基本不适合时,积极探索和创造新的形式。

作文三:《关于制止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思考》3600字

关于制止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思考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这句警世名言时刻警醒着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给国家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温家宝同志指出:“奢侈浪费不仅浪费钱财,更重要的是销蚀奋斗精神,败坏社会风气,同样是一种腐败行为,同样能导致人亡政息”。 各式各样的奢侈浪费不但腐化社会风气,毒害人的心灵,更严重的是损伤社稷元气。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从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措施、加大惩治力度等方面入手抑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此类行为的滋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深层次原因,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今年以来,国务院、省、市相继召开廉政工作会议,进一步表明了制止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坚决态度;再次告诫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导致的严重后果;明确指出了当前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仍然十分严重的形势。各级党政机关必须清醒地认识遏制奢侈浪费、形式主义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务必把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作为预防出现“人亡政息”的政治大事来抓,深度审视、深入剖析、深化治理。

一、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制度层面不断完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对党政机

关和 “一把手”支配财权管制措施的逐步加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行为不再明目张胆,而是采取变通以所谓“合乎情理”的方式出现,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现象:一是超标准接待。即上级来客搞趋车接送、工作餐搞成豪华宴、客人一两个主人一大桌,甚至包揽食宿,送“土特产”,不能严格控制经费、严格执行标准。二是年节“病”滋生。突出表现在元旦、春节,对上对下普发贺年明信片,单位内部、单位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科室之间相互吃请、拜年拜节,并且已显现高消费、娱乐化的苗头。三是违规发福利。有的单位直接给职工发实物,或职工以工作加班、突击任务、出差办事、购臵办公耗材、生活接待等之名报销费用,甚至极少数单位私设“小金库”给职工发福利。四是办公图享受。个别领导干部追求享受长期在宾馆包房间办公,一些单位尤其是新任“一把手”,以改善工作条件和办公环境为由,对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表现积极,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存在超标,公务用车存在超标,公车私用、私驾公车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盲目树形象。在公益建设、房屋维修中盲目追求上规模、上档次,有的地方政府举巨债打造超豪华办公大楼搞标志性建筑,甚至一些欠发达地区也不惜斥巨资违规修建高档楼堂馆所,还有很多地方热衷于搞一些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成本增加、资金浪费。六是“文、会、

庆”泛滥。文件层层转发、超范围发、媒体公开发布的重复发;落实工作就是开会,小会大开,短会长开;不切实际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这些都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影响工作效率。

二、制止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难点

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行为呈现的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给开展制止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一是认识不到位。在一些经费少、权利“小”的单位,认为自己“没机会” 奢侈浪费,把制止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视为“多此一举”;接待任务重的单位认为要想把工作做好该花的钱就必须要花,该搞的形式必须要搞,把厉行节约、削减开支视为“不切实际”;一些党员干部把吃饭、娱乐视为“生活小节”,对控制、削减、降低行政成本性支出消极对待,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思想基础不牢固。二是陋习难破除。上级来检查、单位间学习交流、部门间工作协调、内部搞团年聚会等,迎来送往,请吃请喝的传统陋习难以破除,“不请工作搞不好、不请面子过不去”的思维让请吃请喝、陪吃陪喝成为“正常工作”,公务接待开支已成为一些单位的“刚性支出”,难以控制。单位职工长期习惯于单位“发钱发物”的“传统”,“为职工谋福利、让职工得实惠”成为单位和主要领导不得不做的“好事”,一些单位在津补贴政策规范后仍然不能很好地执行、很好地适应,存在滥发多补。三是信息不透明。

目前,各级政府及部门预算、决算,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特别是各部门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的程度还不够,社会和群众不便了解和监督相关工作。四是监督有缺失。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奢侈浪费监督,形成了执政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建立健全了监督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监督法规及相关文件。虽然成绩有目共睹,但奢侈浪费依然盛行。就目前情况来说,还事实上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等尴尬局面。究其原因,就是过度依靠官员监督官员,忽略了群众监督的威力,没有充分发挥群众在遏制奢侈浪费中的重要作用。

三、制止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对策措施

针对党政机关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特点和开展制止工作的难点,必须从加强教育引导、内部严格控制、外部有效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完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化治理。

一是从教育引导入手,强化勤俭节约氛围的形成。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增强厉行节约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要加大对铺张浪费典型的曝光力度,树立勤俭节约的先进典型。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娱乐方式,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强化厉行

节约的奖惩措施。对超经费预算或公务支出超标准的部分,可等额扣减单位预算或加倍处罚,同时对那些成本控制得好的单位和勤俭节约的先进个人要给予奖励,把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真正引向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轨道。

二是从内部严格控制入手,压缩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的生存空间。要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各级财政在安排 “三公”支出预算时应做到科学合理,控制总额,尽力压缩,并要求所有支出必须在预算内执行,杜绝超预算开支。要深化行政经费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和“公务卡”改革,扩大改革范围。部门开设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使部门所有账户都受到监控,任何部门都不能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彻底堵住“小金库”的生存土壤。要深化“三公”治理,抓紧研究推进机关公车管理使用改革,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出境组数和人数,公务出差、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规模,细化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标准。要制定具体办法,对预算执行情况严格进行检查,对标准执行情况要严格进行审计,狠抓落实,不走过场。要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大力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应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各部门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支出,应向社会详细公开。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开,让群众更方便地了解和

监督党政机关工作。

三是从完善外部有效监督入手,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强大威力。制度监督、法律监督、纪委监督、上下级监督已日趋完善,作用发挥不用多诉。但我们还必须重视群众的监督力量,必须充分发挥群众在制止奢侈浪费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制止奢侈浪费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交给群众,从群众的反映和呼声中看问题,从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中找差距,从群众的不满和抗争中确定整顿着力点,切实提高制止奢侈浪费的现实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给群众监督提供有效的条件,切实保障群众对相关政务项目的知情权、议事权、管事权,为他们充分参与制止奢侈浪费提供条件、创造机会、搭建平台。鼓励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为他们表达个人真实意愿解除后顾之忧。惟有如此,才能使权力运行始终臵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奢侈浪费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要建立群众评议机制,让群众对干部腐败状况和制止奢侈浪费成效进行全面测评,群众满意的就坚持,不满意的就纠正,特别不满意的就要坚决处理,千万不要愚弄百姓。要坚持制奢为民的导向,在为民办事中开展制止奢侈浪费,通过制止奢侈浪费来为民谋利,把制奢成效转化为亲民、利民、惠民的成果,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制止奢侈浪费于国于民带来的好处。

四是从严格责任追究入手,加大对奢侈浪费行为的惩治力度。要把奢侈浪费列入干部考核范畴。结合工作目标考核、

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等进行考核,对履职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制止奢侈浪费相关职责的部门、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在严格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严格进行追究,该实施纪律处分的绝不手软。只有真正触动有关责任人员的切身利益,才能使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真正被重视起来,各项政策、措施才能落实到位。否则,制度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各级政府的诚信很难在群众中牢固树立。要严格清退赔偿,决不让奢侈浪费仅仅成为“下不为例”。把追究奢侈浪费的责任由“集体负责”往“个人负责”转变,该清退的坚决令个人清退,该赔偿的坚决由个人掏腰包赔偿。要研究奢侈浪费定罪量刑,把制止奢侈浪费列入法制轨道。奢侈浪费侵害的是纳税人的劳动成果,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腐化犯罪行为,对于奢侈浪费不仅要制止,严重者还必须立案定罪,刹一敬佰,才能进一步增强制奢效果,严重的奢侈浪费不良风气才有可能得到真正遏止。

作文四:《关于物权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6400字

物权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

于敏 译

对抗不能的理论

物权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

主义 内容

意思主义 不动产物权仅以合意(物权的合意)即可使变动(发生、 变更、消灭)

形式主义 不动产物权仅以合意尚不充足,只有伴随登记方可使变动

附图{图}

不动产的二重转让与对抗问题

例题:

附图{图}

设:卖主A虽然将不动产转让给了第1买主B, 但是在转移登记完了之前,卖主改变了主意,将不动产转让(二重转让)给以更高价格购买的第2买主C,第2买主先进行了转移登记。这里存在以下3个问题:

1.在第一次买卖中即使不登记所有权是否也向第1买主转移?

2.已经将不动产转让给第1买主(B)的卖主(A), 是否可能再将同一物权转让给第2买主(C)?

3.关于已经转让给第1买主的所有权,第2买主是否可能从卖主取得所有权?

参照条文

日本民法第176 条“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其效力。”

日本民法第177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及变更, 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此对抗第三者。”   对抗不能的一般理论

在不动产的二重转让中,即使没有登记,依据日本民法第176条,所有权也转移至第1买主,所有权已经不存在于卖主。尽管如此, 若卖主将向第2买主的转移先行登记的话,依据日本民法第177条,所有权就从卖主,或者从第1买主向第2买主转移。

过去的见解为说明第2买卖有效性的根据, 迄今为止提出了各种各样学说。例如,有只要登记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不确定的,所有权归属于卖主与买主双方(不完全物权变动说),或者与此相反,在承认依第1次买卖所有权转移至第1买主的前提下仍然主张第2 买主的所有权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这是由于登记被赋予了公信力(公信力说)等。

但是,民法在各种各样场所使用的“不得对抗”这一术语的使用方法,迄今为止尚未进行过统一地加以理解的尝试。

因此,笔者在吸取法国对抗不能的一般理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不仅对民法第177条的对抗问题,而且对民法第94条第2款的串通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者,民法第96条的因欺诈发生的取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者等中的“不得对抗”的意义,提倡作统一解释的理论(加贺山茂〈关于对抗不能的一般理论——为对抗要件的一般理论〉载《判例TIME》第618号,1986年12月,第6—22页)。

民法第177条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及变更, 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此对抗第三者。”这一规定可以改读为“第三者因具备了对抗要件,在实现第三者保护目的范围内,可以否认不具备对抗要件的物权取得者的权利。”这一情况,取民法第49条第2款作例子,可以作更为一般性的说明。

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人初次在日本设立事务所时, 直至在其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止,‘他人’‘得否认’其法人的成立”。这一规定,正如通过与民法第45条第2款(“法人的设立, 非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不得以此对抗他人”)规定的对比也非常清楚那样,其意义是“外国法人初次在日本设立了事务所时,直至在其事务所的所在地进行登记为止,不能以其法人的成立(法人格的取得)‘对抗第三者’。这一意义,已通过通说、判例得到确定。

如果是这样,一般地说,“Y没有A的话,就不能以B对抗X”这一表现就可以改读为“X由于具备了A,在能够达到X的保护目的范围内, 可以否认Y的权利”。

附图{图}

这样,“不得对抗第三者”的意义,就可以作为“为第三者保护,具备了一定要件者,在保护所必要的范围内,可以否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的制度”来加以把握。这种不仅限定于物权变动的场合,也包含债权转让等,适应各种各样的类型,对此种场合下的第三者的保护要件、保护的范围、可以否认的效力的范围等统一地进行论述的理论,就是对抗不能的一般理论。

遗憾的是,现在的通说、判例,关于不具备对抗要件的行为的效力,却立足于或者承认或者不承认的绝对化的思维方法,尚未像对抗不能的一般理论那样,采用限定在应该保护的否认范围的范围内的灵活构想。

通说认为,在登记尚存于卖主的场合,第1买主和第2买主均未确定性地取得所有权,就是说,取得了物权这一主张本身受到抑制,提起不动产的交付或所有权确认之诉的一方败诉。

但是,根据民法第176条,第1买卖是有效的情况并无疑问。作为第三者的第2买主,由于具备登记的条件,才依据民法第177条,可以否认第1买卖的物权性效力,只要登记仍然存在于卖主, 所有权最终应该解释为由第1买主保持着。

因此,如果未得到登记的第2买主, 死乞白赖地向接受了有关物权的交付的第1买主要求不动产的交付的话,那么,在第2买主对第1 买主提起了要求不动产交付之诉的场合,正如以诉讼提起方为败诉的通说也承认的那样,第1买主胜诉是当然的。相反地,在第1买主对第2 买主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的场合,与通说不同,应该解释为提起诉讼的第1 买主胜诉。

因欺诈发生的取消与对抗问题

例题:

附图{图}

设:A被B所欺骗缔结了将A的不动产卖给B的契约,登记已从A 转移到B。之后,A发觉被B欺骗而取消了买卖契约。但是,B利用登记,将该不动产转让给了不了解情况的C。

问:即使C未取得登记,是否也能以所有权的取得对抗A?如果在那之后A恢复了真正的登记,状况是否也同样?

关于民法第96条第3款,最近的学说认为, “在对‘善意的第三者’C的关系上,A的意思表示不被取消,而视为B有效地取得了权利, 并且,认为在不动产A→B→C地转移的场合,CA 之间的关系不是对抗问题(参照

民法第177条)。因此,对C没有登记可以向A 主张权利取得的见解应该给予赞成”(注:四宫和夫:《民法总则》,1996年第4 版补订版,第158页。)的见解有力地得到主张。

但是,民法第96条第3款的“因欺诈发生的意思表示的取消, 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者”的意义,并不是以因欺诈而被取消了的契约的效力完全地有效为宗旨的,而应该判断为,是在契约的效力中,一方面承认当事人之间的无效的效力(因此,基于取消的A 的收回请求得到承认),另一方面,只是将取消损害善意第三者利益的溯及效力予以否认的规定。

总之,因欺诈的意思表示的取消,对善意第三者,构成“效力不溯及的取消”(与不溯及婚姻取消的效力〈民法第748 条〉是同样的现象)。

通过将第96条第3款所作以上解释, 因欺诈而取消的当事人与善意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形成基于买卖的C对B的标的不动产的交付、转移登记请求与基于复归性物权变动的A对B的交付、恢复登记请求之间的正面对立。这就是所谓“吃或被吃的对抗问题”的出现。

这里,构成民法第176条与民法第177条的适用问题,在没有进行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中,民法第176条的法理是妥当的, 在具备了登记者与不具备登记者之间的关系中,依据民法第177 条的法理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以下是关于在因欺诈而取消之前不动产被转卖的场合与在该取消之后不动产被转卖的场合,A (卖主)与(转得者)哪方胜诉的学说状况。

因欺诈取消前不动产被转卖的场合

关于A与C哪方胜诉的学说

判例 四宫说 我妻、加藤说 加贺山说

A C C A A

登记的所在 B C C X C

C C C C C

X:指诉讼提起方败诉。

因欺诈取消后不动产被转卖的场合

关于A与C哪方胜诉的学说

判例 四宫说 我妻、加藤说 加贺山说

A A C A A

登记的所在 B ? C X A

C C C C C

X:指诉讼提起方败诉。

日本关于对抗问题学说混乱的原因

所谓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对抗问题,正如在不动产的二重转让的场合所典型地表现出来的那样,可以想象物权从有物权的A向B,从A向C这样两个方向转移的状况,这就是指所谓发生“吃或被吃”的关系的场合。   产生这种关系的,并不仅限于二重转让的场合。比如,通过恶意串通虚伪表示在AB之间进行不动产的假装转让,假装买主B背叛了卖主A将不动产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者的场合,以及因欺诈A将不动产转让给B,买主B又转卖给善意的第三者的场合,被欺骗的卖主A取消了买卖契约的场合等,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问题。   但是,在日本的学说中,“关于在何种场合相当于发生了‘对抗问题’的场合见解并不一致,„„结果,产生了在各自认为第177 条的适用是妥当的场合就可以称为发生了‘对抗问题’的场合”(注:广中俊雄:《物权法(第二版)》,青林书院,1982年版,第138页。 )这样一种混乱状态。

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对抗问题’这一概念自身,还很难说所有的评论者一定都是以同一的外延来加以理解的”(注:几代通:“反面的对抗问题?因建筑物所有而不法占据土地、建筑物所有登记关系”,载《法学教室》第52号,1985年,第18页。)。

在日本,关于什么样的场合能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问题”,学说上发生混乱的原因,就是由于受到过去的学说“所谓对抗问题,就是‘未登记者败诉’的问题”这一命题的束缚。

不具备对抗要件者胜诉 同值 所谓对抗问题是不具备

的情况并不是对抗问题←───────→对抗要件者败诉的问题

这一远因,可以认为就是由于在作为对抗问题典型例子的不动产物权的二重转让的问题上,在第1买主与第2买主均未得到登记的场合,几乎日本所有的学说,均陷入了不是第2买主, 而是提起诉讼的某一方败诉这一错误的思维方法。即使该问题的当否另当别论,不存在理论上没有明确解决二重转让的情况,仅仅“未登记方提起诉讼的话,提起诉讼方败诉”这一结论构成独往独来的情况,也是致使在日本过去所有的学说中,形成“对抗问题”与“未登记败诉”的问题一一对应的原因。

为打破这种进退维谷的境地,正如前面所说明的那样,返回到对抗问题的典型例子,确立在第1买主与第2买主均未登记的场合,不是诉方败诉,而是第2买主败诉的法理是重要的。

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者

1.第三者与当事人的区别(注:加贺山教授的报告中,本项没有1第三者与当事人的区别,2第三者范围的限定,只有结论部分。考虑到读者对本项内容理解上的便利,根据加贺山教授所著《民法体系1 总则、物权》(信山社,1996年10月第1 版)补充翻译了上述两部分内容。——译者)

(1)所谓第三者,是当事人的相反概念。因此, 有必要搞清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搞清当事人与第三者的关系,就不能无视承继人这一概念。为明确第三者的概念,首先必须搞清当事人、承继人、第三者这三个概念的相互关系。

当事人、承继人、第三者的概念,通过将承继人分为一般承继人与特定承继人,一般承继人同视为当事人,特定承继人视为第三者的概念操作,可以重新归纳为当事人与第三者这两个概念。

再者,由于一般承继人完全受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左右,所以可以将与其状况相同的一般债权人同视为一般承继人。与此相对比,扣押债权人与特定承继人同样,可以对特定财产主张权利,所以可以同视为特定承继人。   根据当事人与第三者的二分法,当事人的概念中包含着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一般承继人、一般债权人,第三者中包含着当事人的特定承继人、扣押债权人、完全的第三者。

附图{图}

(2)当事人与当事人的一般承继人的排除

第三者不含契约当事人。买主即使未取得登记,对该契约卖主,亦可主张所有权。

当事人的承继人,由于承继前主的权利义务,得同视为当事人本人。因此,不动产买主,即使没有登记,对卖主的承继人,也可以主张所有权。

(3)一般债权人的排除

一般债权人,并未直接支配着特定财产,不处于与所有者支配着争执物的关系上。例如,不动产卖主的一般债权人,担心责任财产的减少,基于没有登记这一理由,而否认该物权变动的做法就得不到允许。那种干涉得到允许的情况,被限定在债务人无资力的场合等,在那种场合下,另外为债权人准备了诈害行为取消权(日本民法第424 条)等的救济手段。

判例也坚持一般债权人不包含在能够主张登记欠缺的第三者中的立场。(注:参照大审院大正4年7月12 日判决, 载大审院民事判决录第21辑第1126页。)。

2.第三者范围的限定

(1)无关系的第三者的排除

1)侵权行为者、不法占据者

在B从A购入了房屋,但在尚未登记的时候,因C 放火该房屋被烧毁的场合,B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对C请求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注:大审院大正10年12月10日判决,载大审院民事判决录第27辑第2103页。)。   在B从A购入了房屋,C不法占据该房屋的场合,B即使没登记,也能够对C提起清空交付请求及损害赔偿请求(注: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昭和25年12月19日判决,载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第4卷12号第660页(民法判例百选Ⅰ〈第四版〉(1996年)59事件)。)。

在C应该向谁赔偿的问题上,“登记”的所在可以作为一个标志,但是所有者是谁这一问题并不仅是登记,还可能作为占有、契约书等的证明的问题加以解决,没有理由连对侵权行为人,也要坚持所有人如果没有登记就不能主张权利。

所有权证明的问题,也适用于在从A 受让了已缔结了租赁关系的不动产的B与租借人C之间的关系上(注: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昭和25年12月19日判决,载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第28卷2号第325页(民法判例百选Ⅰ〈第四版〉(1996年)58事件)。)因为租金应该向谁支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给谁,是所有权人是谁的问题。

2)实质性无权利者

B从A受让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但C伪造文件将登记名义由A 变更为C,即使如此,C(登记的冒用者)本来对该动产就未取得任何权利。 这种情况下的C被称为实质性的无权利者,B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主张所有权。

3)转转转让的前主

不动产被A→B→C转让,登记尚存于A的场合,C 即使没有登记也得以所有权对抗A(注: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昭和43年11月19日判决,载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第22卷12号第2692页。)。因为A与C之间,就该不动产,没有争执物的支配关系。

(2 )从单纯的“第三者”向“有能主张登记欠缺的正当利益的第三者”转换

1)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特定第三者的排除

不动产登记法第4条“因欺诈或强迫妨碍登记申请的第三者, 不得主张登记之欠缺。”

不动产登记法第5 条“为他人申请登记的义务人(注:被委托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自己成为二重转让的受让人取得登记的场合即属这种情况。)不得主张其登记的欠缺。但是,其登记的原因在自己登记的原因之后发生时不在此限。

2)背信的恶意者的排除

判例对以复仇为目的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注: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昭和36年4月27日判决,载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第15卷第4号第901页。)、以便宜的价格从尚存留登记的卖主处买进, 再以高价格卖给未取得登记的第1 买主为目的而取得了登记的第二买主的行为(注: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庭昭和43年8月2日判决,载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第22卷第8号第1571页(民法判例百选Ⅰ〈1996年〉57事件)。), 作出了关于民法第177条的第三者, “在了解存在实体法上物权变动的事实者,有可以认定关于上述物权变动主张登记的欠缺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的场合,该背信的恶意者,就主张登记的欠缺,没有正当的利益”的判示。

3.民法第177条所谓第三者的确定

从以上研究的结果,可以清楚看到民法第177条所谓“第三者”,受到如下限定:

第一,通过对第三者的概念分析,当事人、当事人的一般承继人、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被除外,只剩下“特定承继人”和“完全的第三者”。

第二,第三者中,没有正当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即侵权行为者、不法占据者、实质上的无权利者、转转转让的前主等的“完全的第三者”被除外。

第三,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特定承继人中,相当于不动产登记法第4条、第5条的第三者、背信的恶意第三者被除外。

最后剩下的,只有不相当于背信的恶意第三者的特定承继人(受让人、买受人),应该进一步地解释为以取得登记为必要。

出处:原载于《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2000年第2期

作文五:《关于2017形式主义存在的突出问题》4200字

关于2017形式主义存在的突出问题

形式主义与实事求是是背道而驰的。我们一定要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路线统一起来, 把实事求是的精神内核和外在要求注入和贯彻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不能把教育实践活动变为另一种“形式主义”。

把形式主义放在“四风”之首, 足见其流弊之广, 危害之大。 “形式主义害死人”。形式主义危害党和人民利益,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腐蚀党员干部队伍, 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是无与伦比的, 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大敌。其危害有:

劳民、劳官、伤财。形式主义重形式轻内容, 重行动轻实效, 务虚多务实少, 其后果必定是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高投入, 在实际效益上的低产出甚至不产出, 最终劳民伤财。形式主义不只劳民伤财, 而且也无端地“劳官”。一些领导干部为了应付没完没了的形式, 天天就像赶集一样, 一场未完, 又要赶一场, 疲于奔命, 造成精力的无端消耗, 不可能真正潜下心来, 及时地、系统而深入地去调查研究, 去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所遇到的急事、难事和大事, 其结果必然成为忙忙碌碌的官僚主义者。

妨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只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才能实事求是地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而在形式主义者眼里没有群众, 没有实践, 没有变化发展, 扼杀了开拓创新、建功立业的胆略和才干。结果, 使正确的路线、方针、

政策, 只是在文件上、计划上、口头上“落实”,实践上“落空”,丧失许多难得的发展机遇。

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领导者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 尽做华而不实、哗众取宠的事情, 最终吃苦头、受伤害的是群众。违背人民利益和意愿的事情多了, 群众就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时间长了, 就会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 形式主义与权力腐败有着密切的联系。形式主义催生腐败, 腐败反过来又助长形式主义, 这进一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反感, 破坏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形式主义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问题, 而是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不解决形式主义的问题, 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就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腐蚀干部队伍, 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形式主义具有寄生性, 它紧紧依附于权力。干部只要沾染了形式主义的恶习, 就必然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到脑后, 就必然运用投机取巧的手法捞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 就必然助长党内和社会上只顾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和整体的利益, 以及思想懒惰、墨守成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办事拖拉、不讲效率等歪风邪气。久而久之, 人们看见那些搞以假乱真的形式主义者, 往往受“益”不浅, 必然仿而效之, 从而败坏党风政风, 带坏社风民风。

要想整治形式主义,要从期根源入手:

反对形式主义, 最根本的是要端正思想路线。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 形式主义与实事求是是背道而驰的。我们一定要把实事求

是的思想路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路线统一起来, 把实事求是的精神内核和外在要求注入和贯彻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不能把教育实践活动变为另一种“形式主义”。要做到讲实话、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 真正把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 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 急群众之所急, 解群众之所难。这样, 形式主义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反对形式主义, 关键在领导。解铃还需系铃人。形式主义的始作俑者就是部分领导干部, 因此, 铲除形式主义关键在领导。反对形式主义, 必须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 上级要为下级做出样子。一方面对自己分管的工作, 对下级布置任务、检查工作, 都要考虑到切实可行, 坚持摒弃华而不实的东西。另一方面, 对下面形式主义的东西要有所警觉, 千万不能光听听汇报、看看典型, 要到群众中去, 作一番艰苦的实际的调查和了解, 以获取真实的情况, 从而不致被“形”所遮, 为“表”所感。尤其是, 不能与下面搞形式主义的行为同化, 防止形式主义越过领导关。

反对形式主义, 最有效的办法是充分发扬民主, 走群众路线。形式主义者的一个共同特征, 是眼睛向上。他们做样子, 是给上级看的, 心中根本没有群众。谁搞形式主义, 群众看得最清, 感受最深, 也最痛恨。因此, 反对形式主义, 必须依靠群众来进行。要把评议权真正交给群众, 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工作孰优孰劣, 让群众来评判。

反对形式主义, 治本之策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形式主义屡禁不绝, 最深层的原因是干部制度不健全, 或者说现行干部制度的某些弊端必然产生和助长形式主义。要从根本上克服和杜绝形式主义, 就必须深化改革, 从干部制度上解决问题。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是反对形式主义的治本之策, 只有解决了制度问题, 形式主义才能得到根治。选人用人, 是一种无声的导向。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为追求选拔干部, 才能把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的干部选拔出来。对那些热衷于搞形式主义的人, 不仅不能提拔重用, 还要严厉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此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有效遏制形式主义的滋生蔓延。

关于2017形式主义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当前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

形式主义流弊,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并且时常改头换面,乔装打扮,招摇过市。当前常见的有:

1. 理论学习,装潢门面。把学习理论当成包装自己的一种手段,不是为了武装头脑而是为了武装嘴巴,既不联系思想实际也不联系工作实际,学而不思,学而不信,学而不行。

2. 讲话撰文,空洞无物。作报告写文章,装腔拿调,八股习气浓重,夸夸其谈,洋洋洒洒,尽说些大话、套话、空话,言之无物,了无新意,满篇“思想泡沫”。

3. 文山会海,远离实际。整天沉湎于文山会海,全靠开会议发文件指导工作,无论什么重要的事,似乎只要开了会发了文,就可以万

事大吉、心安理得,使领导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4. 名星作派,虚荣浮躁。热衷于在传媒上抛头露面,追求报上有名、电视有影、广播有声,忙于各种剪彩和迎来送往,缺乏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和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敬业精神。

5. 刮风跟风,照搬照套。喜欢刮风跟风,闻风而动,见风行事,一个新东西出来,自己还没有完全弄明白,就照猫画虎,照搬照套,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

6. 空喊口号,爱鼓虚劲。打着更新观念、解放思想的旗号,空喊些不切实际的所谓“新思路”、“新举措”之类的高调,乱定异想天开的目标,干打雷,不下雨,工作一阵风,结果一场空。

7. 虚张声势,华而不实。热衷于造声势、搞花架子,追求表面的轰轰热热、热热闹闹,实际工作没做多少,汇报起来却头头是道、经验一套一套,其实只是停留在纸上、墙上、嘴上。

8. 弄虚作假,自欺欺人。为炫耀所谓“政绩”,不惜采用各种掩人耳目、瞒天过海的手法,欺骗领导,欺骗群众,欺骗自己,明明是白偏说成是黑,明明是东偏说成是西,明明是事故偏要包装成事迹,很多问题被掩盖着,一旦爆发,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

9. 急功近利,哗众取宠。考虑问题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出发,而是立足于树“个人形象”、搞“面子工程”、制造“轰动效应”,不顾客观条件,干出一些劳民伤财的傻事蠢事。 10. 取悦

领导,投其所好。善于观察领导脸色,研究领导心理,投领导所好,满足领导需要,一门心思跑后门拉关系,以博取上级的赏识和提拨。

11. 思想保守,唯上唯书。遇事不动脑筋,不想办法,思想僵化,行为保守,书上没有讲的不能动,上级没有指示的不敢干,教条主义严重,不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2. 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深居“衙门”,居高临下,难以迈开双脚,即使偶尔到群众中走一走,也是摆起架子,装装样子,走马观花,浮光掠影,根本无意解决群众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显而易见,形式主义是一种藏污纳垢的东西,在种种形式主义的表现形态下掩盖着各种思想和心理:掩盖着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无所事事的官僚主义; 掩盖着主观与客观相脱离、认识与实践相脱节的主观主义; 掩盖着丧失党性、放弃原则的自由主义和机会主义; 掩盖着虚荣心、享受欲充盈的个人主义; 掩盖着以投机、欺骗为特征的市侩意识。在形式主义泛滥之处,上述思想政治污垢必然随之滋生和发展。

二、形式主义危害的严重性

形式主义图虚名,招实祸,害人害己误党误国:

1. 形式主义劳民、劳官、伤财。形式主义重形式轻内容,重行动轻实效,务虚多务实少,其后果必定是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高投入,在实际效益上的低产出甚至不产出,最终劳民伤财。形式主义不只劳民伤财,而且也无端地“劳官”。一些领导干部为了应付没完没了的形式,天天就像赶集一样,一场未完,又要赶一场,疲于奔命,造

成精力的无端消耗,不可能真正潜下心来,及时地、系统而深入地去调查研究,去解决改革和建设中所遇到的急事、难事和大事,其结果必然成为忙忙碌碌的官僚主义者。

2. 形式主义妨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最终在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因此,只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才能实事求是地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而形式主义只局限和禁锢于书本上的某些抽象理论、条文,自我捆绑,唯书是从。在形式主义者眼里没有群众,没有实践,没有变化发展,窒息和扼杀了开拓创新、建功立业的胆略和才干。结果,使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是在文件上、计划上、口头上“落实”,实践上“落空”,丧失许多难得的发展机遇,贻误改革和建设大业。

3. 形式主义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和政府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就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扎实而有成效的工作才能建立起来。如果领导者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不和群众打成一片,尽做华而不实、哗众取宠的事情,吃苦头、受伤害的是群众。违背人民利益和意愿的事情多了,群众就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时间长了,就会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形式主义与权力腐败有着密切的联系,形式主义催生腐败,腐败助长形式主义; 不解决形式主义的问题,腐败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腐败与形

作文六:《关于俄国形式主义形式与陌生化问题的再检讨》18100字

2004年3月第6卷第2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

Mar.2004Vol16No12

关于俄国形式主义形式与陌生化问题的再检讨

邹元江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关键词]陌生化;诗的形式;程序

[摘 要]作为深刻触及了人的本质的/陌生化0并不是/纯形式概念0,而是直接关涉文学艺术的/内部规律0,即文艺的本体论问题。所谓文艺的本体论问题,就是使文学具有/文学性0、艺术具有/艺术性0的/诗的形式0的塑造和陶铸,即形式的表现力何以创造的问题。而形式的审美表现力的实现是依凭不可重复、无法被取代、不能被仿效的/结构整体0)))陌生化的程序创造而成为可能的。

[中图分类号]J131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4)02-0060-07

/陌生化0是俄国形式主义的核心,它深刻触

¹

什克洛夫斯基回答得非常明确:/形式变化的问题0。(译者/前言0)[2](P)很显然,这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0。事实上也不断被人误解、错解。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艺术品的形式也就是帮助人们形成艺术感觉而超越日常感觉0。(译者/前言0)

[2](P122)

及了人的本质和文学艺术的合理性问题,强调人存在的诗意性和感知的审美性,艺术的原创性和领悟的艰奥性。然而,陌生化意义上的/形式0是在什么前提下提出的,它与传统的内容与形式的二元论有何区别,陌生化意义上的/形式0的内涵究属何意,学术界一直是存在诸多歧义的,因而是需要我们再深入地加以检讨和重新厘定的。

这话表面看没什么不对,但实际上是把

俄国形式主义者所说的陌生化的/形式0偏狭化、纯形式化了。正如/感觉0并非只是对一个静态的表象的感知,而是对赋予表象以意味的生命活体的体悟一样,单纯/艺术品的形式0并不能给我们/日常感觉0之外的更多的感觉。因为陌生化意义上的/形式0并非是单纯Form意义上的形式,而是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问题的复杂性并不仅仅在于概念本身的歧义性和一般理解的习惯性,就连俄国形式主义派内部也在表述上不尽一致、矛盾百出。明明是从对/没有形象就没有艺术0[2](P12)的传统观念发难来创立陌生化理论的,什克洛夫斯基却说:/我个人认为,只要

[2](P122)

哪儿有形象,那儿就有陌生化0。仿佛忘了陌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陌生化并不像詹姆逊所说是一条/心理法则0,也没有多么深远的/伦理含义0,[1](P141)更不是/纯形式概念0。作为使感觉重新变得敏锐的陌生化,从其本质上看正是艺术本体论问题。所谓/本体论问题0并不是从/艺术作品的最终目的,,即更新感知0[1](P142))))像詹姆逊所说的)))上来理解,也不仅仅是在/使人从感觉的自动性中解放出来,从那种看来正常实际上只是习以为常(或麻木不仁)的不正常状态中猛醒过来,从回到观察的原初准确性0的基础上/通过作品的各种新形式更好地去感知艺术0,(译者/前言0)[2](P121)而是要探索艺术之所以成为艺术的根本内涵(与非艺术相区别的标志),即艺术何以可能的问题。用什克洛夫斯基的话说,即要研究文学艺术的/内部规律0。那么,这文学艺术的/内部规律0又是什么呢?

[收稿日期]2003-12-15

º

生化的前提就是非形象化。这并不足为奇。什克洛夫斯基本人也与处在相似的大融合与大组合时期的其他文学艺术流派的带头人,如美国意象派大师庞德、德国浪漫主义美学奠基人弗雷得里希#施莱格尔、法国超现实主义运动的领袖勃勒格尔等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集中体现了刚刚冒头的新观念,无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0规划基金项目/陌生化理论及中国艺术的陌生化倾向研究0(01JA720038)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邹元江,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美学。

¹/陌生化0(ÀÃı¿¶¿º¶)也译作/奇异化0、/特异化0。什克洛夫斯基最初创造了这个术语。但他承认/犯了语法错误0,即本应该写作/Ãı¿¿Î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