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作文)》1400字_有关赡养老人的作文

作文一:《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作文)》1400字

不赡养老人的现象

古代有句话是这样的:“百善孝为先”,中国自古以来就极其重看“孝”这个字。

在中国,不仅仅只有古代重看“孝”这个字,在现代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尊老爱幼”中的“尊老”也是在大力提倡一个“孝”字。赡养老人,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中国年轻人的美德。可见,“孝”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每个老年人都期望自己能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然而在生活当中,一些子女有能力不愿赡养老人,而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曾有老人说过这样一句话:“生儿子?不孝子即便是生满祠堂都是没用的!”

每次我去公园里烧烤,都会看到有些白发苍苍的老爷爷老奶奶拿着一个大袋子在烧烤场那来回走动,每天就在那烧烤场里走啊走啊,为的就是能见到一个瓶子、罐子或者一些塑料杯子、朔料碗,这些都是我们用过的,对我们来说这些都是垃圾,但对那些老爷爷老奶奶们来说,那些我们认为是垃圾的瓶瓶罐罐和朔料都是他们的宝啊,他们没有儿女赡养他们,每天只能靠拣些垃圾去卖,来维持他们的生活。看他们身上穿的衣服,破破旧旧的,还能看见一些补了再补的补丁。有些老奶奶累得都弯下了腰,可是为了生活,还是每天都得到那里去捡垃圾去卖,这样才能勉强维持他们的生活。那些老人们多可怜啊!他们并不是没有儿女,而是他们的儿女们都不愿意赡养他们,有的老人甚至有五六个儿女,而且那五六个儿女的生活都过得还不赖,但就是觉得老人麻烦,不愿意花这个钱和这些心机,把老人像足球那样提来踢去,一个都不愿意赡养老人,那些老人可是他们的父母啊!因为觉得父母没有用了,就都不愿赡养他们。这些老人多可怜啊!用了这么多的心血养大的儿女们都不愿意赡养自己,真是白养了。

我觉得赡养老人当然是做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然,做儿女的也有生活条件贫富差异的,除了病痛开支较大之外,老人日常的生活所需的,恐怕没有哪个四肢健全的儿女负担不起的吧?再穷再困难,也不至于每月数十元的开支都无法拿得出来吧?就算是电视上播出的案例,好像没有一个儿女的生活是揭不开锅的那种。怎么就让老人无家可归?难以生活呢?无法理解!他们就没有想过,他们现在这样不赡养老人,他们的小孩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们就这样给他们的孩子做榜样?难道他们就不怕到他们变老之后,他们也将像他们的父母一样没有子女赡养他们,像他们的父母那样只能靠捡垃圾去卖来维持生活?我相信他们也将会变成他们父母那样没有子女赡养他们,因为他们已经给他们的子女做了这样不像样的“榜样”!

有些人更是可恶,竟然用“老人分的财产不公平”这样的借口来推脱赡养老人的责任。难道钱是万能的吗!钱能买来他们的父母吗!能买来小时候父母对他们的照顾和培养吗!能买来父母对他们的爱吗!用这样的烂借口来推脱自己生来就应该接受的责任,我觉得那些人真是无可理喻。父母给了他们活生生的一条生命,就已经是对他们最大的赐予了,更别说他们的父母是如何含辛茹苦将他们养育成人了,他们的父母付出了多少啊!他们就为了老人的一点钱而翻脸不认人,这是多大的恶行啊!

我觉得,钱不是万能的,不能保证人幸福。老人们年轻时多么关心和爱他们的子女们,所以,年轻人还是应该花更多的时间照顾自己的父母,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支持他们,让他们好好生活,快乐的生活。以我的看法,算是最基本的回报他们给子女的爱,晚辈们也要好好赡养老人,不能逃避这样基本的责任。

我们这一代年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更要懂得赡养老人的义务是义不容辞的,更要懂得赡养老人的重要性,更要懂得好好对待老人,让老人们有个幸福、安详、快乐的晚年。

作文二:《赡养老人的标准》2300字

赡养老人的标准

古人云“养儿防老”,子女是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的。可是,现如今出现了许多老人被弃无人赡养的情况。难道这就是子女对父母的回报吗?面对这样的子女,我们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让他们尽到自己的义务。为此,律伴网小编收集了下列材料。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

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老人是我国极为重视的一个话题。我们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法律的规定上,我们都应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将心比心是谁将我们从牙牙学语的小孩养到如今已经能自己养活自己的大人。所以,不要让老人寒心了。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律伴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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