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手抄报比赛策划表》300字

作文一:《“水土保持”手抄报比赛策划表》300字

第十四届校园科技文化艺术节活动项目策划表

教研组名称 项目名称 地理

“水土保持”手抄报比赛

王礼雀 2015.10---2015.11 活动对象 活动地点 活动实施(过程预计) 初一、初二学生

负 责 人 活动期限

教育目标(效果预计)

通过学生动手参与绘制水 土保持手抄报, 提高学生对 水土流失的关注, 提高学生 的动手能力和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灵感与创作, 培养学生对生活的观察, 关 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活动过程中,学生发挥想像力, 自己选取提材、自己选择项目、 自己选择材料,自己动手,小组 合作。 教师给予指导, 师生互动, 加强交流,并且通过展示给予学 生一定的成就感,并进行水土保 持教育渗透的宣传,加强情感教 育。

拟设奖项:

比赛评出一等奖 2 名、二等奖 3 名、三等奖 5 名。

作文二:《水土保持(1)》7900字

绪论

1、土壤侵蚀:土壤及其母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外营力的作用下,被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2、水土流失:在水力、风力等外营力的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遭受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3、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效益和建立根据良好的生态环境。

4、水土保持区划:在综合分析不同地区水土流失发生、发展、演化过程以及地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区划的原则依据和有关指标,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际间的差异性把侵蚀区划分为各具特色的区块,以阐明水土流失综合特征,指出不同区域农业生产和水土保持治理方向、途径和原则,并直接服务于土地利用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

5什么是水土保持规划?它有何特点?

水土保持规划: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做好国土整治,合理利用并保持水土及生物资源,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水土保持原理、生态平衡及经济规律,制定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部署和实施安排。

其特点有:

高度的综合性:水土保持规划内容庞杂,涉及知识面广泛,与地学、土壤学、农学、生物学、数学和水利学科等有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在学好各门基础、专业基础课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的要求,进行高度概括和综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之目的。

鲜明的实用性:水土保持规划又是一门基础应用学科,其技术特征非常明显。因此,在课程学习中一定要加强动手能力的培养,通过课堂讲授和实践教学,使理论与实践达到完美的统一。

6、水土保持规划的研究对象:地球表面发生水土流失的广大地区,主要包括区域、流域、城市和开发建设项目区。

7、水土流失或土壤侵蚀:主要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冰川侵蚀、混合侵蚀和生物侵蚀等形式。

8、水土保持规划研究内容:

研究生产发展方向,确定农林牧用地比例,改广种薄收为少种高产多收,改单一农业经营为农林牧副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健康运行。

研究水土保持治理途径,确定水土保持措施的布局位置,使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以及治坡与治沟紧密结合,达到集中连片、连续治理、互相促进。 研究规划的科学依据,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研究通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而产生的蓄水保土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效益问题。

研究新理论、新技术在规划中的应用。

水土保持规划类型

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水土保持规划、中尺度水土保持规划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城市水土保持规划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9、水土保持规划的基本原理:

1)、水土保持原理:也称为水土流失规律特征。它是通过对土壤及其母质和其他地面组成物,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外营力作用下的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过程的研究,得出水土流失的强弱程度、时空分布规律等。

2)、流域生态经济系统平衡原理:保持生态平衡条件下的经济平衡,是生态平衡与经济平衡有机结合、相互渗透的矛盾统一体,是在“自然选择”与“人工选择”的进化过程中,流域综合治理的生态目标和经济目标相统一的平衡状态。

10、水土保持规划的基本特性体现在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平衡、机制平衡和功能平衡三个方面。

11、水土保持规划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而水土保持规划直接关系着山区、丘陵区及风沙区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利用与整治以及区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大问题。因此,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水土保持规划可使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客观自然规律规划和社会经济规律运行,避免盲目性,达到多快好省的目的。因此,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节约消耗和创造价值的作用。

第一章:水土保持区划

1、水土保持区划概念及内涵?

水土保持区划是在综合分析不同地区水土流失发生、发展、演化过程以及地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区划的原则依据和有关指标,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际间的差异性把侵蚀区划分为各具特色的区块,以阐明水土流失综合特征,指出不同区域农业生产和水土保持治理方向、途径和原则,并直接服务于土地利用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

内涵:水土保持区划属于部门区划,又是综合农业区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点是以“生态经济系统”为主要研究对象。所谓生态经济系统就是由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互交织而形成的复合系统。

做好区划工作,既要分析水土流失形成的自然条件,也要重视人类破坏自然、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和人为社会环境特征是水土保持区划的基本理论依据。

2地域分异规律

概念地域分异是指自然地理环境各组成部分及整个自然综合体沿地理坐标确定的方向,从高级单位分化成低级单位的现象。因而,地理环境各组成部分及整个自然综合体分异的客观规律称为地域分异规律。

从自然地理现象的综合特征和形成原因来看,地域分异规律包括了地带性规律、非地带性规律和垂直带性规律三种基本形式;从分异范围、规模(又可称为尺度)大小讲,它又可划分为全球性的地域分异规律、大陆及大洋的地域分异规律、区域的地域分异规律和地方性的地域分异规律四级系统。

地理环境之所以能够形成规律性分布的现象,主要是由地球的内力(或内能)和外力——太阳能,以及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其他因素(也称派生因素)所

引起的。通常将地球的内力称为非地带因素,而太阳能的作用称为地带性因素。

3、水土保持区划的方法与步骤是什么?

1)、常规区划发

步骤:组织队伍,试点培训

收集资料,实地调查

资料分析,专题研究

综合归纳,提出成果

提出意见,报批定案

2)、数值区划法

步骤:主成分分析

聚类分析

灰色系统理论,模糊数学及数理化理论与数值区划方法

4水土保持区划报告的内容

自然条件  社会经济情况  水土流失情况  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区划

5、水土保持区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自然条件、自然规律、社会经济状况、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相似性;不同类型区之间,其自然条件、自然规律、社会经济状况、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差异性。

2)、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基本一致;不同类型区之间的生产力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有明显的差异。

3)、作为划分不同类型区的依据,是影响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的主导因素,不同情况下,主导因素应有侧重。

6、水土保持分区的命名应体现哪些内容?

1)、表明地理位置、地貌、岩性、植被特征

2)、表明土壤侵蚀情况

3)、表明水土保持治理方向和治理措施

7、水土保持区划应包括哪些内容?

1)、各个类型区的界限、范围、面积、行政区划

2)、各个类型区的自然条件

3)、各类型区的自然资源

4)各个类型区的社会经济情况

第二章

1、水土保持规划:在水土保持区划的基础上,根据一个地区或一个流域水土流失的原因、规律、程度及其特点,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整体部署和系统配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定规划措施顺序和进度安排,并对其实施后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预测。

水土保持规划种类: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三种类型,规划范围统称为规划的单元。

2、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优点

(1)针对性笑,小流域既然是一个比较完整、独立的自然集水区,也就自然成

为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独立单元,因此,以小流域为单元治理水土流失能更好地按照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规律,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2)治理的综合性,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治理,便于统一安排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建成独立的、高效能的生态系统。

(3)经营管理的便利性,一个小流域往往权属于一个乡,一个村或一个队,这样就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生产潜力,获得最大的效益。

3、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

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贯彻“防治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针对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地配置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提出各项措施的技术要求。同时分析各项措施所需的劳工、物资和经费,在规划期内安排好治理进度,预测规划实施后的效果,提出保证实施规划的措施。

4、水土保持规划的方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干部群众相结合

(二)全面普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

(三)单项分析与综合研究相结合

(四)定向分析与定量分析研究相结合

5、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

一、水土保持综合调查:包括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四个主要方面

二、社会生产发展预测:(一)人口增产预测(二)农产品需求量预测(三)农业生产水平预测(四)各类土地需要量预测(五)乡镇企业的发展预测

三、土地利用规划:对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的数量和位置进行合理安排,以便在此基础上科学地部署各项治理措施

四、水土保持治理模式设计:治理模式系指一个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经济发展方式和途径

五、水土保持措施规划

六、治理进度安排

七、综合效益分析

6、水土保持规划工作程序

一、规划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力量的准备、资料的准备和物资准备

二、外业调绘、调查和现场初步规划

三、内业整编和规划调整

第三章

1、水土保持综合调查的内容

一、自然因素调查

地质调查、地貌调查、土壤调查、气候调查、矿场资源调查、生物资源调查、水资源调查

二、社会经济因素调查

人口和劳动力调查、农村各业生产调查、农村群众生活调查

三、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调查

水土流失调查(水力侵蚀调查、重力侵蚀调查、风力侵蚀调查、混合侵蚀调查)、 水土流失成因调查包括:自然因素成因调查、人为因素成因调查

水土保持现状调查(水土保持发展过程调查、水土保持成绩和经验调查、水土保持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今后开展水土保持的意见)

四、调查方法及资料整理

室内准备、外业调查、外业调查资料的检查和整理

调查报告的编写(前言、自然地理概况、社会经济概况、土地利用概况、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情况、附录)

2小班又称地块,是进行调查规划设计的基本单位

3、干沟比降:降指干沟口和干沟源头高程差与干沟长度的比值,用%、‰表示。

4、流域的完整系数:或称流域形状系数,表示流域发展的程度

5、沟壑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侵蚀沟的长度,单位km/km2

6、降雨强度:简称雨强,也称雨率,是指单位时间的降雨量,我国气象部门规定:一日(24h)内降雨量

7、干燥度:反应各地干湿度的指标,指植物的最大蒸发量与降水量之比,即最大水分需要量与降水的供给量的比

第四章

1、土地单元:是指和一种特殊的土地特征或土地成分组合型相关联的一种地貌综合体 2、土地利用规划:亦称土地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实质是按区域积极分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下,对现有农林牧业用地比例及其位置进行重新调整和安排。

3、土地:又地质、地貌、气候、土壤和植被等各种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同时也有人类活动的烙印。

4、土地类型的分类原则和方法:原则:1、综合性原则2、主导因素原则3、联系生产实践的原则。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发生学原则,动态变化原则,多级序原则等等。

方法:1)根据类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分类  2)根据结构和特征

5、土地利用类型:是指一定土地类型经过长期开发改造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土地用途、利用方式的地域单位,即土地利用相同的单元土地或土地资源。

6、造成土地分异的原因:(1)地壳的新构造运动(2)地球外营力的作用(3)人类活动

7、分类依据和指标:土地类型划分的依据主要是类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等级愈高,其内部相似性逐渐减少,而相互间的差异性逐渐增大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8、土地资源评价:又称土地评价,就是通过对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的综合鉴定,将土地按质量差异划分为若干相对等级或类别,以表明在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下,被评土地对于某种特定用途的生产能力和价值大小。其分为: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生产潜力评价和土地经济评价。

9、土地评价的特点:必须有特定的目的

必须针对一定的土地用途

时段性:评价必须针对一定的时期

评价的结果应该能直接用于生产实践

综合性:评价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要进行多因素分析

10、土地评价原则:1、生产性原则2、综合性原则3、主导因素原则 4、针对性原则 5、比较性原则 6、相对性原则

11土地评价的依据:土地资源生产力的高低,而生产力大多是通过土地的适宜性和限制性间接表现出来。

12、土地评价的种类与方法

1、根据评价途径划分: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

2、根据服务目标划分:单目标评价和多目标评价

3、根据评价方法划分: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定量结合评价

4、根据评价性质划分:土地适应性评价、土地生产、潜力评价和土地经济评价

13、土地评价的方法(美国土地潜力评价方法、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方法)

1、土地生产潜力评价 2土地适宜性评价 3土地经济评价

14、土地潜力:是指在正常的利用和管理措施下,土地持续生产的能力

作物生产潜力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作物本身的生理特性;二是作物生长的环境条件

15、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原则

针对性原则

持续利用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

综合性原则

16、土地经济评价:是从土地的经济属性出发,在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分析不同质量的土地生产耗费量与提供产品量的对比关系,或者在同样投入条件下,分析不同产出量的经济指标

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任务是确定农林牧用地比例及其位置,即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以及实施的时间、顺序和结果预测,都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

17、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是将区内土地资源依据规划原则进行数量的总体分配,即农林牧副等各业用地数量特征。

确定土地利用结构的常用方法有三种:土宜法、模型法、综合法

18、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步骤:现场勘查法、室内重叠法和线性规划法

19、土地利用现在是如何分类的?其调整(优化)的方法有哪些?

主要是按目前土地的利用方式、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现在的土地利用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内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筑用地之外的土地。

规划的方法:土宜发、综合平衡法、数学规划发

20、什么是数学规划?求解多目标规划的主要方法?

数学规划就是依据调查提供的基础资料,建立数学模型,反映土地利用活动与其他经济因素的相互关系,借助计算机技术求解,获得多个可供选择的解式,揭示土地利用活动对各项政策措施的反应,从而得到数个公选方案。

求解方法有:

线性加权法、约束法。

21、什么的土地利用配置?如何进行土地利用配置?

土地利用配置就是根据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结果,具体确定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在各级土地类型上分布面积和具体位置,最终落实到每块规划小班(地块)上的过程。

土地利用配置一般分两步进行:1、根据各类用地的要求,先将土地利用方式在土地类型上进行配置;2、以土地类型为单位,在将土地利用方式配置在规划小班上。

第五章

1、水土保持规划的种类及其特点有那些?

1)坡面治理工程规划  2)沟壑治理工程规划  3)河道整治及水沙资源利用工程规划

2、简述水土保持林草的配置方式?

1)、分水岭防护林草配置  2)坡面防护林草配置 3)梯田埂坎防护林草配置

4)侵蚀沟防护林草配置  5)水库防护林草配置

3、

1、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特点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生物措施)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

2、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源面和坡面治理工程 (二)沟壑治理工程 (三)护岸工程 (四)滩地开发工程 (五)水力综合治沙工程 (六)洪水泥沙利用工程 (七)崩岗治理

工程

3、水土保持造林规划设计的内容与方法

1)立地条件类型的划分:划分立地条件类型的方法有生活因子法、立地指数法和主导环境因子法。环境因子包括:(1)地形(2)土壤(3)水文(4)生物

2)林种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我国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五种

3)树种规划:树种规划主要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防护和群众的需要来选择树种

4)水土保持林配置:(1)分水岭防护林(2)梁峁原坡防护林(3)沟头防护林

(4)沟坡防护林(5)沟底防冲林(6)水库防护林

5)造林典型设计:造林典型设计是对各立地条件类型进行造林树种、造林密度、配置方式、混交、整地、造林方法及作业方式等的设计

6)造林顺序安排:

7)种苗规划:

8)幼林抚育规划

9)投劳和投资预算

4、林草措施

(一)草地和草带配置:1固坡、固沙草地 2带状间作、轮作草地 3防蚀草带(坡地缓冲草带、沟边草带、沟头防护草带、草皮水道)

(二)草种选择

(三)整地技术设计:1、整地方式(全面整地、带状整地) 2整地深度 3 整地时间

(四)播栽技术设计:1播种方法(条播、穴播、撒播) 2播种深度 3栽植方法 4播栽时间

(五)人工草地的管理和利用

5、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的种类和特点

一、改变微地形的水土保持耕作措施:包括等高耕作(或称横坡耕作)、沟垄种植(古名圳田)、垄作区田、坑田(古名区四)、半旱式耕作、防沙农业技术等

二、以增加地面覆盖度为主的水土保持耕作措施:包括合理轮作、间作、套种混播、等高带状间作、等高带状轮作,覆盖耕作(含留茬或残茬覆盖、秸秆覆盖、砂田、地膜覆盖等)。

三、以改变土壤物理性状为主的水土保持耕作措施:包括少耕(含少耕深松、少耕覆盖)、免耕等

第六章

1、水土保持规划图的编图原则和基本要求有那些?

原则:合理的思想性、严密的科学性、 高度的综合性、 精美的艺术性、生产的实用性。

基本要求:1)正确选择地理基础地图  2)进行总体设计和图形研究 3)正确拟定各项指标和图例 4)选择合适的表示方法  5)制图工作者具备的专业知识

第七章

1、水土保持效益的种类和方法

(一)蓄水保土效益 (二)社会效益 (三)生态效益 (四)经济效益 (五)经济分析

一、水保法:是应用水土保持单项措施来综合计算全流域的蓄水保土效益的方法

二、水文法:又称水文统计相关法,它是以水文站或径流站等实测的降雨、径流和泥沙资料为依据,用统计相关分析的方法来计算全流域实施水土保持治理后的蓄水、减沙效率。

三、流域对比法:对两个相似流域进行横向分析对比,即对已实施治理的流域和邻近自然条件相似的没治理流域实测径流与输沙量进行对比计算,经过用两流域的面积和降雨校正,最后分析计算得出已治理流域的减洪、减沙效益。

四、其他方法:估算流域治理减洪、减沙效益的方法,还有地区经验公式法、地质地貌法等。

第八章

1、林草被覆率:指流域内的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比值

2、简述水土流失治理综合评价的基本方法

一、层次分析法: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

二、聚类分析法:聚类分析内容非常丰富,有系统聚类法、有序样品聚类法、动态聚类法、模糊聚类法、土伦聚类法、聚类预报法等。

三、均方差决策法:均方差决策法是一种客观定量评价方法

第九章

1、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综合治理措施规划与设计。

2、如何展开水土保持规划?

准备工作、水土保持综合调查、收集有关专业的区划成果、典型区域详情、规划、规划成果的整理(报告、图、表)

作文三:《水土保持法》6600字

水土保持法

 中華民國83年5月27日總統(八三)華總 (一) 義字第284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9條  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總統(八三)華總 (一) 義字第6295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3~16、19、23、33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八九)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10號令修正公布第2、3、5、16~18條條文

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01號令公布增訂第六條之1、第14條之1、第38條之1及第38條之2條文;刪除第13條條文;並修正第6條及第12條條文

第一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

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

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

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帄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集水區:係指溪流一定地點以上天然排水所匯集地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

六、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

第四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

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第五條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

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第六條之一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

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

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

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水土保持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並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計畫實

施之。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

一、集水區之治理。

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

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

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九條 各河川集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整體之治理規劃,並針對水土資源保育及土

地合理利用之需要,擬定中、長期治理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各有關機關、機構或水土保持義務人分期分區實施。

前項河川集水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之。

第十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

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

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

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帄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

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

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

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

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

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非土地所有人時,應依照主管機關規定,就其使用地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以書面將處理費用及政府補助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所付之比率通知所有人;於返還土地時,由所有人就現存價值比率扣除政府補助部分補償之。但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費用,法律另有規定或所有人與水土保持義務人間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處理費用及現存價值有爭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之。

第十六條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劃定公告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

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第十九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

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

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

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

第二十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帄距離

三十公尺或至五十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其他特定水土保持區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前項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徵收,公有土地得辦理撥用,其已放租之土地應終止租約收回。

第一項水庫集水區保護帶以上之區域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

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

依公帄合理價格為之。

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二十二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

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

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

通知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

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

二、借用、撥用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

三、土地為私有者,停止其開發。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

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其屬國、公有林地之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

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

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

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已完工部分並得停止使用。

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

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

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

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已完工道路或設施之養護,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

其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證金於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後發

還之。

有前二條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由

主管機關會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為履行,並向水土保持義務人徵收費用,或自

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

第二十五條 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地權屬私有

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

用土地。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搶修所需之

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除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對於

補償有異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地區,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

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協助之。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畫,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

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之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興建水庫或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時,應於施工預算內編列集水區治理或

道路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費。

第三十條 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

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

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

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

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

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

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

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

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

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六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並於五年內

提出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

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

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之二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生效前,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並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

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水土保持義務人未於規定

期限內辦理或其實施未依本法相關規定者,應依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在提送及審核期間,於作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相關安全措

施下,得繼續其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作文四:《水土保持法》73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文五:《水土保持法》74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 应当在水土流失 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 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 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 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 、淤地坝等水土保持 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

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 、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 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 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 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 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

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文六:《水土保持学》6900字

论   文

水土流失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 战略与对策之个人见解

学号:100620110

姓名:徐婧萍

班级:10水文1班

2013年11月28日

摘  要

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文在简述持续农业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指出持续农业是水土流失地区今后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水土流失地区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当前还存在不少因素制约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为:破坏土壤,降低土地资源的持续生产能力,淤积江河水库,影响农业水资源的持续高效利用,恶化生态环境,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根据水土流失地区农业生产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可持续农业发展的战略与对策。

关键词:水土流失;持续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soil erosion is serious already became the main factor that restrict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in china. Based on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points out that the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is the futur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soil erosion area target, take the road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soil erosion area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current still exist many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mainly as follows: the destruction of the soil, continue to reduce production capacity of land resources, siltation of river bank, sustainable and high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water resources, deterior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which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soil and water los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uts forward the strategy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Key words:  Soil erosion;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目      录

1. 概述 ............................................................................................................................ 1

1.1. 持续农业的基本内涵 .......................................................................................... 1

2. 正文...............................................................................................................................................1

2.1 水土流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1

2.2 水土流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对策...................................................................3

3. 总结 ............................................................................................................................ 5

参考文献.......................................................................................................................... 6

1. 概述

1.1. 持续农业的基本内涵

持续农业(Sustainable  culture)是生态农业的继续与发展,是近年来随着世界农业发展而产生的新概念,可持续农业是指采用一种使用和维护自然资源基础的方式并实行技术变革和体制性变革,以确保当代人类和后代对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而同时保持或提高环境质量,其实质是把生产、资源、环境三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人类的当前和长远利益,从而使生态合理性、经济呵行性与社会接受性统一起来。这正是水土流失地区农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之所以严重,除了自然因素外,更主要的是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农业生产片面追求增加产量.忽视生态和环境问题,人口过速增长.造成土地使用过渡所致,而持续农业主要通过合理开发水、土、生物等再生资源,加强物质再循环利用,节约使用及保护不可再生资源,以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均衡、协调发展为目标,保证满足当代以及后代人类对食物以及其它主要农产品的需求。持续农业是水土保持的最终目标。

2. 正文

2.1 水土流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水土资源紧缺。

我国水土资源紧缺,人均占有量低,水资源失控分布不均衡,南方多北方少,夏秋多冬春少,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农业用水将尤为严重。而与此同时,人u不断增加。

人口与土地资源矛盾kt益尖锐,加剧了水土流失,造成了土地沙化。据统计解放后40年问,中国大陆新增沙漠6500h ,因水土流失危害减少耕地2.667×106h ,不仅如此,水土流失还降低土壤肥力,造成大面积的低产田。如湖南省因水土流失而造成的渍害等低产田就有4.6×105hm',年减少粮食产量5×104t~。随莆人口的增加和城市的发展, 地面积越来越少,目前有1/3的省份

人均耕地降到不足0.067h 。因此水土资源的紧缺是水土流失地区农业发展面临的严竣挑战。

2 . 生态环境破坏,农业生产条件恶化。

土壤侵蚀已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全国仅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画积就达367万k秆,占国土面积的38.2%.土地资源的退化也非常严重.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2万km',占国土总面积的1/3,超出全国耕地面积的总和,我国森林资源稀少,森林覆盖牢仅12%,人均森林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6,由于人口增加毁林开荒以及过渡采伐,森林面积仍在急剧下降,姐东北主要林区的森林面积,以每年1.7%的速度递减。专家预测,,到2007年,大兴安岭将无树可伐,黄河上中游大部分地区植被稀少。到处光山秃岭,天然森林覆盖率不足6%。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到该区总土地面积的7O%以上,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森林减少致使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恶化了农业生产条件,如西北黄土高原因水土流失形成了千沟万壑,濯濯童山。在下游平原淤积大量泥沙,抬高河床,带来早、沙、渍化等灾害。在南方山地丘陵区水土流失造就了大片“光石山”、“白沙岗”、“红色沙漠”、“地上河”和“落河田 等阻碍了农业的发展,西北干早地区沙化面积还在扩大,侵袭大片农田和草地,破坏了农牧业生产,因此,只有抓好水土保持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维持农业的持续发展。

3. 农业技术装备落后、效率低下,投人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方式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这种转变过程极其缓慢,我国农业生产以传统的精耕细作型为主,在全国平均农业总动力中,机械动力约占1/3。人畜动力约占2/3,而许多发达国家的机械动力比重在2/3以上,问时由于新技术革命发展迅速、致使更新快,农业科技人员也面临着强化基础产业理论和更形经济知识结构的问题,我国农业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为3O%~4O%。而发达国家已达到60%~7O%。同时,农业属于“弱质”产业⑦。特别是粮食开发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直接经济效益低,平均利润少。投资回收期长。

今年来,我国农业投资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由于投人不足,造成农业科技手段落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极为缓役,农业科技人才

不足且不断汽失。全国培养的150多万农业科技人员中留在农业部门的不足一半,由于比较效率低,使广大农民悟出了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日而扮纷逃出农门,造成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索质下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水土流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对策

持续农业不仅要求有较高的产量与经济效益,而且要求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做到持续、均衡、协调地发展。因此,水土流失地区今后农业的发展战略越不仅要提高单位面积产摄.更主要的是在对水土等自然资源进行台理利用基础上.提商整个农业系统的产出能力与经济效煎,在调整农业结构的同时,依靠加工业等增强资金投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增强农业发展 。

1.加强耕地资泺的保护,加强耕地总量控制。

对我国水土流失严重,耕地总量减少来说,必须继续实行十分珍稀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资源的基本方针,加强对耕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把每年由于水土流失减少耕地的规模控制在最小限度,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适当提高垦殖指数,以保证土地面积的稳定或略有提高。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土地、森林、矿产、海洋等,严格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洋法》、《土地法》和《渔业法》等法律。妥善处理好工业“三废”使之不成为农业的污染源,科学地发展农业水利,重视农业环境保护与治理,以保证农业安全、农产晶的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提高系统生产力。

以往单一的种植制度不仅不能充分利用地力,还造成了土地地力的衰竭,使产量在低水平徘徊。如江西省水土流失严重的兴国县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改单一的种水稻为水稻、小麦、豆类、绿肥、瓜果等多种经济作物并举的种植结构,不仅使年产值增加20%以上,还可缓解资料、燃料短缺的矛盾,并可提供多种产品。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因此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我们必须依法保护耕地,保证农产品的播种面积。加强非耕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品种结构,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合理调整区域布局,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组建粮一经—饲三

元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增收的空间。

此外,还应调整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着重加强林、牧、副、渔业,建立合理的复合农业生态系统,增加农业系统产品的多样性。这也是持续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技术落后是水土流失地区农业长期上不去的一个重要原因,开发研究相应的农业经济发展的技术措施,加大技术投入是今后水土流失地区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研究应用降压微量灌溉技术,传统农业中间作套种技术的研究应用,土壤凝胶剂和微生物制剂研究。大力实行植树种草,封山育林,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提高御防风沙能力,切实改变江河泥沙淤积严重,草原沙化状况。水土流失地区由于集体经济薄弱,大部分被破坏的农田沟渠、河流、水库淤积,得不到及时治理及修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加强农业首先必须增加农业投入,在水土流失去除了国家投人外,应重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多方面筹措资金,并应研究有关农业贴补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的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增加投人落实到实处。只有农业投入增加了,农业系统的生产力、土壤肥力、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才能得以提高,农业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4.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经济的良性循环。

加强环境保护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从目前情况看,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少数地区矛盾尖锐日已经严重影响着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必须走综合治理的路子,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首先,巩固和完善绿化体系,抓好小流域治理。其次,有效控制工业“三废”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强资源与环境的动态监测与管理,坚决控制新的污染源。第三,农业本身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法和大量增施农家肥、种植绿肥等办法,减少化学物质的过度使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结合。进而减少对土地、水源的污染。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增强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自组能力 。

5.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提高人口质量,要解决人地矛盾突出。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低下、农

民收人增长缓慢、农村经济发展不快等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从治本抓起,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做到双管齐下、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从而减少因人口增长过快加重的消费压力和降低人均耕地减少的速度。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在提高人口素质方面。要继续深人贯彻落实科教兴农的战略方针,把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尽快转移到以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切实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以尽快提高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控制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努力提高农业和农村教育投人水平。实施可持续农业人力投资。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3. 总结

农业是依赖自然资源。特别是是依赖水土资源而发展的产业。水土资源是地球上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和生存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对粮食的需求量也逐年增长。从60年代开始到70年代末期。由于人们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过垦,植被破坏,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早涝灾害频繁,不仅粮食产量锐减,而且给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根治水土流失.重建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发展水土保持型农业,不仅仅是“功在当代,荫及子孙”的伟业,而且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名水文专业的学生,之所以大四学习这一门课,是因为对这门课的充分认知是建立在学好以前专业课的基础上的。学习了这一门课,我对我国水土保持的措施与水土流失现状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以前只是在书本上、新闻上才能听到的专业名词,在田老师的细致讲解下,我对一些专业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并在学习中产生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我想,这些知识再加上个人理解对以后的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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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roblem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英文科普读物. 2001

作文七:《水土保持学》6100字

水土保持学研究的内容:研究水土流失的形式、分布和危害; 水土保持学研究的内容 研究水土流失的规律和水土保持的措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 规划;研究水土保持效益和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技术。 水土保持是将水土流失的治理、研究和预防监督有机结合起 水土保持是 来,进一步实施土地以及经营作业所需要的水土保持技术,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 展。 水土保持的作用: 水土保持的作用:防止土壤侵蚀和土地沙漠化;改良土壤性 状,提高和维持土地生产力;防止江河、水库淤积,提高通 航抗灾能力; 改善土壤生态环境, 提高系统的防灾抗灾能力; 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 土壤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外 土壤侵蚀 营力的作用下,被破坏、剥蚀、搬用和沉积的过程。其本质 是土壤肥力下降、理化性质变劣、土地利用率降低、生态环 境恶化。 土壤侵蚀量是土壤在外营力的作用下产生位移的物质量。 土壤侵蚀量 水土流失是在水力、风力、重力等外营力的作用下,水土资 水土流失 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 土壤侵蚀按外营力分为: 土壤侵蚀按外营力分为: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 按外营力分为 泥石流侵蚀和化学侵蚀。 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在水力作用下发生的侵蚀现象。分为面蚀 水力侵蚀 (雨滴击溅侵蚀、层状侵蚀、鳞片状侵蚀、细沟状侵蚀) 、

沟蚀(浅沟侵蚀、切沟侵蚀、冲沟侵蚀、河沟)和山洪侵蚀 三种 风蚀是指土壤颗粒或沙粒在风力作用下脱离地表,被搬用和 风蚀是 堆积的过程,以及随风运动的沙粒在打击岩石表面过程中使 岩石碎屑剥离出现摩擦和蜂窝的现象。有以下三种移动方 式:扬失、跃移和滚动。 重力侵蚀是以重力作用为主引起的土壤侵蚀。主要有陷穴、 重力侵蚀 泻溜、滑坡和崩塌四种形式。 冻融侵蚀是土壤在冻容作用下发生的一种土壤侵蚀现象。分 冻融侵蚀 为冻融土侵蚀和冰川侵蚀。 土壤侵蚀强度指单位土壤侵蚀面积上的土壤侵蚀量。年土壤 土壤侵蚀强度 侵蚀量 T/土壤侵蚀面积(平方 KM)。分为微度侵蚀、轻度侵 蚀、中度侵蚀、强度侵蚀、极强度侵蚀和剧烈侵蚀。 年土壤侵蚀模数 年土壤侵蚀模数指年土壤侵蚀总量与总土地面积之比。 蚀模数 沟壑密度指沟壑总长度与与总土地面积之比。 土壤侵蚀面积包括坡耕地、耕地、植被盖度低于 60 以下的 土壤侵蚀面积 荒坡、荒沟和其他用地面积。 影响水土流失的自然因素主要有气候、土壤、地质、地形和 影响水土流失的自然因素 植被等。 降雨通过雨滴的溅蚀和地表径流引起水

土流失。 降雨通过雨滴的溅蚀和地表径流引起水土流失。 植被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功效: 植被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功效:植被可拦截降水、降低雨滴能 量;地表枯落物可吸收、阻拦和过滤地表水;死亡根系和枯

落物可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透水和持水量;植物根系对 土体穿插、网络和固持作用。 人类加剧土壤侵蚀的主要表现: 人类加剧土壤侵蚀的主要表现: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森林 经营技术不合理、陡坡开荒、不合理的耕作方式、过度放牧 和铲草皮、工矿交通及基本建设工程。 人类控制土壤侵蚀的作用: 人类控制土壤侵蚀的作用: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合理经营采 伐森林资源、防止过度放牧、改变地形条件、改良土壤结构、 改善植被状况等。 水土保持林是水土流失地区营造的以减缓地表径流和土壤 水土保持林是 冲刷,减少江河泥沙淤积,保持和恢复土壤肥力,增加植被 盖度、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稳定高产,保障交通、水利、 水保工程安全的一种防护林。主要作用:涵养水源、保持水 涵养水源、 涵养水源 土;调节气候、增加降雨;防风固沙、改良土壤;保护环境、 调节气候、增加降雨;防风固沙、改良土壤;保护环境、 防止污染;提供林副产品,发展农村经济。具有生产性和综 防止污染;提供林副产品,发展农村经济。具有生产性和综 合性的特点。 合性的特点。 林冠截雨量是林冠截留降雨的多少,又称承雨量。截雨量与 林冠截雨量 降雨量之比称截留量。 每公顷林地降水贮水量 每公顷林地降水贮水量=10000(平米)*土层深度(米)*土 贮水量 壤非毛管孔隙度(%)*水的比重(T/平方米) 通用土壤流失方程: 通用土壤流失方程:A=RKSLCP A 单位面积多年平均土壤 流失量;R 降雨侵蚀力指数,K 土壤可蚀性因子、S 坡长因 子、 坡度因子、 C 作物经营因子 、 水土保持措施因子 。 L P

通用土壤流失 方程主要适用于农地上由水所引起的土壤侵 通用土壤流 失 方程 蚀,计算结果只表示多年平均土壤流失量。主要用途是:预 主要用途是: 主要用途是 报单位面积上多年平均土壤流失数量; 报单位面积上多年平均土壤流失数量;利用土壤流失方程制 定水土保持规划。 定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防护林体系以具有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作用的各 水土保持防护林体系 个水土保持林种为主体的体系。 水土保持防护林林种指具有不同营造目的的和特定作用的 水土保持防护林林种 水土保持林。包括分水岭防护林、护坡林、侵蚀沟道防护林、 护岸护滩防护林、库塘防护林等。 水源涵养林: 水源涵养林:指位于特定地域,以调节水

源流量、改善水质, 发挥森林涵养水源功能为目的而经营和营造的森林。 水源涵养林的树种选择和造林技术: 水源涵养林的树种选择和造林技术:根系发达,分布较深, 的树种选择和造林技术 具有改良和网络根系的作用;树冠稠密、落叶丰富,易分解, 具有改良土壤的作用;生长迅速,能尽快郁闭,减轻雨滴对 地表土的冲击;耐瘠薄干旱;栽植上要求密植,沿等高线分 布,品字型栽植,鱼鳞坑、水平沟、水平阶整地。 塘库防护林包括进入各条沟道的各种水土保持林;池塘沿岸 库防护林 防浪林、防护林及坝体前面地下水位较高地段的造林。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的种类:区田、 等高种植、 间作套种、 培肥、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的种类 草田轮作、覆盖耕作、免耕法、少耕法等。按其作用分为三 按其作用分为三 以改变地面小地形为主的农业耕作方法,以达到拦 类:一是以改变地面小地形为主的农业耕作方法 以改变地面小地形为主的农业耕作方法 截降水、较少地表径流,减轻土壤冲刷为目的;二是以增加 以增加

地面覆盖为主的农业耕作措施,以减缓地表径流,增强土壤 地面覆盖为主 抗冲、 抗蚀能力; 三是以增加土壤入渗为主的农业耕作措施, 以增加土壤入渗为主的农业耕作措施 以增加土壤入渗为主的农业耕作措 目的是改善土壤理化性质,疏松土壤,增强土壤的渗透性。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的作用: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的作用: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土壤肥力; 的作用 提高农作物产量。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的防蚀机制: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的防蚀机制:水土保持耕作措施具有防蚀 蓄水保土的功能,因为他能改变小地形,增加地面覆盖,提 高土壤入渗能力。一是截短破长,减少径流速度和对土壤的 冲刷力;二是增加地面覆盖,减少雨水和径流对土壤的侵蚀 力;三是改善土壤理化性质,提高土壤入渗力,减少地表径 流。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习惯上称为水土保持工作法。 保持耕作措施习惯上称为水土保持工作法。 改变地面小地形为主的农业耕作方法: 改变地面小地形为主的农业耕作方法:包括等高耕作、沟垄 种植、蓄水聚肥耕作、区田、水平梨沟。 增加地面覆盖为主的农业耕作措施: 增加地面覆盖为主的农业耕作措施:包括草田带状间作、间 的农业耕作措施 作混作、套种复种、覆盖耕作。 增加土壤入渗为主的农业耕作措施,包括深松耕法、增肥改 增加土壤入渗为主的农业耕作措施 土、草田轮作等。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包括: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包括:农业措施、林草措施和工程措施三 大体系。 水土流失区造林的特点: 水土流

失区造林的特点:土壤侵蚀严重;土壤瘠薄,土地生 产力低;区域环境恶劣,生物多样性低。

水土流失地区恢复植被的主要措施:封山育林、飞播造林、 退耕还林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封山育林就是对破坏的森林,经过人为地封禁培育,利用林 封山育林 木天然下种及萌蘖更新能力,促进植被恢复的一项有项措 施。 封山育林的主要制度: 封山育林的主要制度:做好宣传发动和封育地的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加强管理;订立护林公约;建立联防制 度。 飞播就是模拟林草天然下种更新,采用飞机播撒树种进行造 飞播 林种草。 退耕还林就是将坡度达到 25 度及 25 度以上的坡耕地,退出 退耕还林就 耕作,通过植树种草,恢复森林植被的一项重点工程。采取 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来实 施。 退耕还林遵循的原则: 退耕还林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 重实效;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谁退耕、谁还 林、谁经营、谁受益;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 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的原则。 人工促进天然 更新: 人工促进天 然 更新 : 是指林木本身具有一定的天然下种能 力,但是在采伐迹地上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天然更新条件 时,须采取改善这种条件的人力辅助措施,以达到天然更新

效果的一种更新方法。 水土保持工程就是改变小地形,控制坡面径流,治理沟壑, 水土保持工程 防止水土流失,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基本农田,保障农业 生产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坡面治理工程、沟道治理工程、 山区小型水利工程。 坡面治理工程包括梯田、水平沟、水平阶、鱼鳞坑、水簸箕 坡面治理工程 和地坎埂等。 梯田是在坡面上按等高线筑成的水平阶地。按断面分:水平 梯田 梯田、坡式梯田和隔坡梯田三种。 梯田的作用: 梯田的作用:变三跑田为三保田;变低产田为高产田;便于 机耕和灌溉;减少下游洪水泥沙危害,有利于流域的综合开 发治理;缓解农林牧争地矛盾。 梯田建设的原则 梯田建设的原则: 实用性、坚固性、增产、节省费用。 建设的原则 沟壑治理在治理过程中要遵循从上到下、从坡道沟、从沟头 沟壑治理 到沟尾,全面部署、层层设防的原则,既要解决侵蚀发生的 原因,又要解决侵蚀产生的结果。具体做法是设四道防线: 具体做法是设四道防线: 具体做法是设四道防线 一是加强沟头以上集水破面的治理,山顶营造水源涵养林和 水土保持林,山坡部位修筑梯田或采取等高

种植,做到水不 出田、土不离宅,从根本上控制沟壑进一步发展的水源和动 力;二是在临近沟头的地方,修防护工程,将地表径流分散 拦蓄,防止坡面径流从沟头下泻,控制沟头发展;三是在侵 蚀沟的沟坡上修鱼鳞坑,水平沟等工程,结合造林种草,防

止坡面冲刷,减少下泄到沟底的地表径流;四是在沟底根据 不同条件,分别采取修谷坊、淤地坝等工程措施,达到巩固 和抬高侵蚀基准,拦泥淤地的目的。 水土保持规划是在水土保持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合理利 水土保持规划 用水土资源,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农业生产 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土保持规划的作用: 水土保持规划的作用:指导水土保持实践,使水保工作能按 的作用 照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进行,避免盲目性;调整农业生 产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治理措施,有效开 展水土保持工作;制定调整农业结构的具体方法,解决群众 生活问题;合理安排各项治理措施,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 利进行;预估水土保持效益,调动群众积极性。 小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的目的:根据大流域水土保持战略规划 小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的目的 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水土流失 特点,具体布设治理措施,合理确定农林牧各业生产用地的 位置、面积和比例,提出治理进度和所需物资、劳力和经费, 制定管理措施以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 小流域治理的意义: 小流域治理的意义:符合水土流失治理规律;有利于全面规 划、综合治理;有利于规划实施、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有利 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繁荣进步; 小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原则: 小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原则: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水 原则 土保持和农林牧渔业协调一致的原则; 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

长短结合的原则;防治并重、治管结合,治理与开发同步运 行的原则。 小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小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进行水土保持综合 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调查;进行水土保持区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防治措 施规划; 规划方法: 规划方法:常规经验规划法、计算机辅助规划法、线性规划 法和多目标规划法。 规划步骤: 规划步骤:规划前的准备工作;收集资料、实地调查;内业 整理、分析资料;提出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落实水土 保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分析;编制规划说明书,提交成 果。 规划报告的内容:自然经济概况;水土流失现状;水土保持概 规划报告的内容 况;规划原则和要求;土地综合

利用规划;投资概算;预期 效益;可行性分析;图纸有:基本情况表;水土流失现状表; 农业用地规划表;林业用地规划表;牧业用地规划表;工矿 村镇交通用地规划表;水土保持土石方工程用量表;水土保 持预期效益表;水土流失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水土保 持综合规划图;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包括基础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 和和会效益四个方面。 水土保持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法 水土流失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1 年 6 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共 6 章 42 条,包括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和 附则等部分构成。 水土保持监督是水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 水土保持监督 理机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 对有关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水土保持行为活动的合法 性、有效性进行的监察监督。 荒漠化是指干旱、半干旱和湿润半湿润地区,由于气候变化 荒漠化 和人为活动等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土地退化。 土地退化指土地作物生产减少、土地生产潜力衰退、土地资 土地退化 源丧失、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地表出现不利于发展生产的 地貌地形。 荒漠化防治措施: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荒漠化防治措施 建立荒漠化监测和信息系统;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促进新 的生活方式;开发农业新技术,增加经济发展的科技后劲。 沙障是为了使流沙固定,采用各种形式的障碍物来加固沙表 沙障 或消弱近地表层的风力,这些障碍物称为沙障。分为沙障固 沙、化学固沙和植物固沙。 沙障固沙分为平铺式沙障和直立式沙障。 沙障固沙 直立式沙障分为高立式、半隐蔽式和隐蔽式沙障。 直立式沙障 水土流失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为国家制定方正政策提供科学 水土流失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依据;水土流失调查时国土整治的重要内容;与社会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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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密不可分;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的基础。 影响水土流失的因素; 影响水土流失的因素;气候因子、地质因子、地形因子、土 壤因子、植被因子和人为因素。 水土流失危害调查的内容;破坏土壤和土地资源; 泥沙淤积危 水土流失危害调查的内容 害;对人民财产危害;对环境生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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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八:《水土保持宣传语》900字

水 土 保 持 宣 传 语

1、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2、保持水土,拯救人类文明!

3、防治水土流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4、保持水土,减免水旱风沙灾害。

5、愚公移山,改造山河,保持水土。

6、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

7、水土流失,危害当代,贻患子孙!

8、保持水土,造福人类,功在千秋!

9、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的重要内容。

10、水土保持是治理江河的根本措施。

11、水土保持是山区生产的生命线。

12、水土保持是城镇安全的保障。

13、搞好水土保持,保障铁路安全。

14、搞好水土保持,保障公路安全。

15、搞好水土保持,保障航运安全。

16、水土保持是山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

17、治山治水,治穷致富。

18、欲见河山千里绿,先保大地一寸土。

19、水土保持实行预防为主,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防治,注重效益的方针。

20、水土保持,人人有责!

21、全民动员,保持水土。

22、合理开发自然资源,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23、保持水土、除害兴利。

24、保持水土,利在当代,造福子孙。

25、搞好水土保持光荣,破坏水土保持可耻。

26、保护水土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二、预防监督

27、合理利用土地,严禁陡坡开荒。

28、兴修基本农田,促进陡坡退耕。

29、防治水土流失,兴建基本农田。

30、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

31、禁止乱堆滥倒固体废弃物,破坏地貌植被。

32、修路、开矿、建厂必须实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制度。

33、炸山、采石、取土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34、山丘区林副业生产必须注意水土保持。

35、风沙区林副业生产必须注意水土保持。

36、严禁在滑坡泥石流区开矿、采石、取土。

37、依法监督管理,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38、造成水土流失,必须交纳防治费。

39、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惩处一切破坏行为。

三、综合治理

40、水土保持实行谁承包,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41、发动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

42、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43、造林种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

44、改造坡耕地,兴建水平梯田。

45、改造三跑田,建设三保田。

46、实行优惠政策,促进水土保持。

47、发扬愚公精神,兴建基本农田。

48、坚持集中、综合、连续治理,发挥水土保持整体效益。

49、山上不治,山下难保。

作文九:《水土保持规划》9000字

水土保持规划:

防治水土流失,做好国土整治,合理利用并保护水土及生物资源,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水土保持原理、生态平衡及经济规律,制定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部署和实施安排的工作计划。

水土保持规划特点:

1)具有高度的综合性,水土保持规划涉及知识面广泛,需结合生产实践的要求,进行高度的综合概括,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

2)具有鲜明的实用性,技术特征明显,要使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完善的统一。 水土保持规划的基本原理:

主要为水土保持原理和流域生态经济平衡原理。基本特性体现在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平衡、机制平衡和功能平衡三个方面。

水土保持原理(水土流失规律,水土流失特征):

通过对土壤及其母质及其他地面组成物,在水力、风力、重力、冻融等外营力作用下的破坏、剥蚀、搬运和堆积的过程的研究,得出水土流失的强弱程度和时空分布规律,为水土保持规划提供理论依据。

水土保持规划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是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水土保持规划直接关系到山区、丘陵以及风沙区的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利用与整治及区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因此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水土保持规划的作用:

水土保持规划可使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客观自然规律规划和社会经济规律运行,避免盲目性,达到多快好省的目的。因此,水土保持规划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节约消耗和创造价值的作用。

水土保持区划:

在综合分析不同地区水土流失发生、发展、演化过程以及地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的原则依据和有关指标,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际间差异性把土壤侵蚀区划分为各具特色的区块,以阐明水土流失综合特征,指出不同区域农业生产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向、途径和原则,并直接服务于土地利用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区划内涵:

属于部门区划,是综合农业区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生态系统为主要研究对象,做好区划工作,既要分析水土流失形成的自然条件,也要重视人类破坏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能力。

区划和类型的区别和联系:

1)类型单位是分类的抽象概括,是某种对象的逐级概括,自然环境的地域类型单位只存在于其分布区中;而区划单位,不管任何等级都是具的,它们都作为具体区域单位而存在着。

2)类型单位作为具体对象的逐级抽象概括,所指的是其属性的逐级概括,区划单位是具体区域单位的逐级合并,不存在属性的抽象概括问题。

3)区划单位的每一个具体单位都具有空间的连续完整性,即区域共轭性,类型单位则表现为一些分离的分布区。

4)每一级区划单位都可以进行类型研究。

水土保持区划要求所划定的区域空间内部的相似性应最大,差异性应最小;而区域与区域之间比较时,则要求其间的差异性最大,相似性最小。

1)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相似性;不同类型区内则应有明显的差异性。

2)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生产发展方向与防治措施布局应基本一致;不同类型区之间则应有明显的差异。

3)作为划分不同类型区的主要依据,是影响水土流失和生产发展的主导因素,不同情况下应有侧重。

4)适当照顾行政区划的完整性,同时每一类型必须集中连片。

水土保持区划的指标选取原则:

①指标与水土保持联系密切;  ②选择的指标可以量化,方便计算分析; ③指标要稳定,变幅小,以便水土保持区划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指导规划; ④指标之间独立性强,相互影响要小,保证区划的准确性。

水土保持区划的依据指标:

地貌特征(地形形态数量指标、沟壑密度);   土壤侵蚀类型;   侵蚀强度; 农业生产发展方向;          水土保持治理方向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分区命名体现的内容:

1)地理位置、地貌、岩性、植被特征。    2)土壤侵蚀情况。

3)水土保持治理方向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区划主要内容:

各个类型区的界限、范围、面积、行政区划;各类型区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生产发展方向和防治措施布局。

小流域:是一个范围较小的较为完整、独立的自然集水区域。

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优点:

1)具有针对性,能更好的按照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规律,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2)具有治理的综合性,便于统一安排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建成独立的,高效能的生态系统。

3)具有经营管理的便利性,一个小流域往往属于一个乡、村等,便于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生产潜力,获得最大效益。

水土保持区划的方法:

常规区划方法:

1)组织队伍,试点培训;2)搜集资料,实地调查;3)资料分析,专题研究;

4)综合归纳,提出成果;5)征求意见,报批定案。

数值区划方法:

1)主成分分析;2)聚类分析;3)灰色系统理论、模糊数学及数量化理论与数值区划方法。

小班(地块):是调查规划设计的基本单位。一个小班内的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地貌部位、岩石、土壤、坡度、植被、和土壤侵蚀情况应基本相同。  小班调绘:

就是利用准备好的工作底图,按照小班区划的原则和要求,到现场或室内(利用航片判读时)进行勾绘,填写小班编号和注记,为内业设计提供完整的图面资料。 区划与规划的区别?

水土保持区划是水土保持规划的前期基础工作,规划是在区划指导下完成的,在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时,首先进行水土保持区划,然后布置措施。没有科学的土壤侵蚀分类分区,没有详尽的水土保持区划,就很难把握水土保持规划方向。

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的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 水土保持规划的主要内容:

①水土保持综合调查;    ②土地利用规划;    ③水土保持措施规划; ④水土保持规划专题制图;                ⑤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 ⑥水土保持措施效益分析与估算;          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的注意事项:

1.不同部位实施顺序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2.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3.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4.量力而行,不能急于求成;

5.合理利用资金和劳力,并且不影响当地农业生产活动;

6.具体提出进度指标;                   7.劳力优先。

水土保持规划的指导思想:

①与水土保持区划、上级的总体布局保持一致,符合当地的生产发展方向; ②提出明确的治理开发目标;          ③抓住防治与开发中的关键问题; ④结合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商品生产基地;⑤既要尊重传统又要勇于创新。 水土保持规划的原则:

①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②综合治理、治管结合;

③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水土保持规划的方法:

1)工作方法: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干部群众相结合;全面普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单项分析与综合研究相结合。

2)水土保持规划的技术方法

由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发展;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

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

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针对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提出各项措施的技术要求并分析各项措施的劳工、经费和物资,在规划期内安排好治理进度,预测规划实施后的效益,提出保证实施规划的措施。

水土保持规划的工作程序:

1)规划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力量准备、资料准备和物资准备。

2)外业调绘;小班综合调查;现场逐步规划。   3)内业整编和规划调整。

4)水土保持规划成果。              5)水土保持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实施。 水土保持综合调查包括:

自然因素调查;社会经济调查;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调查;调查的方法与资料的整理。

水土保持综合调查的自然因素的主要内容:

1)地质(岩性、地质构造、分布面积、分化程度、突发性地质灾害);

2)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地貌调查(流域面积、流域长度、流域密度、高程高差、流域形状、流域的完整系数、干沟比降、坡长与坡度、沟壑密度与切割强度);

3)土壤(土壤类型、土壤属性、土壤分布及面积);

4)气候(光照、温度、降水、风、气象灾害);

5)生物资源(植物、动物);      6)水资源;      7)矿产资源。

水土保持综合调查的社会经济因素的主要内容:

①人口和劳动力调查;        ②社会、经济情况调查;

③农村各业生产调查(农、林、牧、副、水产业生产情况和农村生产结构); ④农村群众生活调查(收入情况与消费水平、燃料、肥料、饲料的供需,人畜饮水问题)。

水土流失调查:

1)水土流失情况调查:着重调查不同侵蚀类型及其侵蚀强度的分布面积、位置与相应的侵蚀模数,并据此推算调查区的年均侵蚀总量。

2)水土流失危害:指对当地的危害((1)降低土壤肥力(2)破坏地面完整); 和对下游的危害((1)加剧洪涝灾害(2)泥沙淤塞水库、塘坝、农田(3)泥沙淤塞河道、湖泊、港口)。

3)水土流失成因调查: 1、自然因素成因;2、人为因素成因。

4)水土流失调查方法:询问调查;收集资料;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普查;抽样调查。

水土保持现状调查:

1)水土保持发展过程调查  2)水土保持成绩和经验调查(措施和组织领导经验)

3)水土保持中存在的问题  4)今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水土保持综合调查方法及资料整理:

1)室内准备(组织准备,技术力量的准备,资料的准备和物资准备)

2)外业调查(小班划分,小班调绘,小班调查)

3)资料整理与分析(外业调查资料的检查和整理,调查结果分析,调查报告编写) 外业调查资料的检查和整理:

1.资料检查;          2.小班外业勾绘图的透绘和调查材料的整理;

3.面积量算与统计;    4.图幅编制

调查结果分析:

1.区域或流域系统的环境分析;2.水土流失系统分析;3.自然资源系统分析。 调查报告编写:

1.前言(调查的目的与要求,时间,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人员情况,工作方法及其经验与问题); 2.自然地理概况; 3.社会经济概况; 4.土地利用现状;

5.水土流失情况;    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情况;  7.附录。

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配置、实施结构优化方案的措施和优化后的结果预测四个方面。

土地:地球陆地表面由气候、土壤、水文、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结果所形成的一个复杂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土地分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将单个的土地单位按质的共同性或相似性进行不同程度的抽象与归并。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结构优化):

按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下,对现有的农、林、牧业用地比例及其位置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评价,土地质量评价):

通过对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的综合鉴定,将土地按质量差异划分为若干相对等级或类别,以表明在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下,被评土地对于某种特定用途的生产能力和价值大小。

土地利用规划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基本任务:确定农林牧用地比例及其位置,寻求符合区域特点的和土地资源利用益最大化要求的土地利用优化体系,即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以及实施的时间、顺序和结果预测。

基本原则:a切实保护耕地原则; b统筹兼顾原则;c因地制宜原则; d坚持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e三效益统一原则; f公众参与原则。 土地适宜性评价:

通过对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的综合鉴定,阐明土地属性所具有的生产潜力,已经对农林牧渔等各业的适宜性、限制性及其程度差异的评定。

土地生产潜力评价:

对土地固有的潜在生产力的评价,即评价土地所具有的生物或经济潜在产量。 土地经济评价:

采用一定的经济可比指标,对土地的投入、产出的经济效果进行评定的过程。 土地资源评价的主要依据:

指土地资源生产力的高低,大多通过土地的适宜性和限制性间接表现出来的。 土地利用配置:

根据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结果,确定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在各级土地类型上的分布面积和具体位置,最终落实到每块规划小班上的过程。

土宜法:

建立在土地质量评价的基础之上,依据土地质量评价成果资料,结合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区域土地适宜性特点,对于宜农、宜林、宜牧地和适宜种植各种农作物、树种和草种地,以及适宜建筑用途土地加以合理的归并,在土  地需求量和土宜域值范围加以比配,最终借以确定较为满意的土地利用结构。 综合平衡法:

是以国家、地区和个人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为依据,结合考虑其他社会经济条件、土地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农作物的单产指标,在单项用地计算的基础上采取逐项逼近,借以达到土地面积综合平衡,即达到面积数量平衡和空间布局平衡。   土地利用配置步骤:

1)土地利用方式在土地类型上的配置;

2)以土地类型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方式配置在小班上。

水土保持措施: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植物和耕作等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总称。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为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坡面治理工程,沟壑治理工程,河道整治和水沙资源利用等小型水利工程。 坡面治理工程原则:

1)以小流域为规划对象,全面规划,建立完整的山坡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2)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配置相应的治理措施;

3)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4)各项治理措施须标明在措施规划图上,并标注数量及实施顺序,做到定位定量和定序,提高规划可操作性。

5)在实施顺序安排上,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上游后下游,以及先治坡和坡沟兼治的顺序。

坡面治理工程任务:

根据地形、土质、土地类型、水资源分布特点,结合其他措施,将适宜的工程措施对应配置与坡面,构成一个完整的蓄、渗、引、漫、灌、排相结合,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防治体系。

坡耕地治理措施: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中需要留作农地的坡耕地,一般采取三项治理措施:

在规划期内能整治的,应将其全部规划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在规划期内暂时不能修梯田的,采取保土耕作法;在我国南方暴雨径流量大、梯田不能全部入渗拦蓄的地区,采取坡面小型拦蓄工程。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不宜作为农地的坡耕地,要有计划的退耕,种草造林。 河道整治规划原则:

从全局出发,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综合治理;因势利导,重点整治;发动群众,就地取材,密切与群众的生产、生活相结合,节约资金,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水沙资源利用工程规划:

指用洪用沙工程规划,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就地洪漫淤农田的工程。 沟壑治理措施(总体配置原则):

坚持上下游、左右岸全面规划、坡沟兼治、统筹配置的原则。

沟头上部坡面需修梯田和蓄水工程,沟头处修沟头防护工程,沟缘修沟边埂,支毛沟修谷坊、谷坊群,支沟修淤地坝、拦泥防洪坝和小型水库等,泥石流沟道修拦沙坝。

丘陵沟壑区应以淤地坝为主,配置好骨干工程,形成以淤地坝为主的水土保持工程体系,发挥拦泥、防洪、淤地的最大效益。

高原沟壑区应以塬坡面梯田和沟道小水库为主,配置好支毛沟谷坊、水库上游拦泥坝和沟坡水平沟、水平阶、鱼鳞坑等。

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植物措施):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理保护的方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林草体系配置:

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和水土流失特点,遵循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和生态与经济的原则,选择适宜的树种和草类进行空间配置,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获得最大的水土保持效益和生态经济效益。

水土保持耕作措施:

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等高耕作),增加植被覆盖率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 【坡地拦蓄式耕作措施、地面覆盖式耕作措施、减免式耕作措施】

水土保持规划图的编图原则:

合理的思想性;严密的科学性;高度的综合性;精美的艺术性;生产的实用性。 水土保持规划图的基本要求:正确选择地理基础底图;进行总体设计和图型研究;正确你定各项指标和图例;选择合适的表示方法;制图工作者具备的专业知识。 水土保持效益:在水土流失地区通过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及其他再生自然资源所获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称。

水土保持措施效益分析的特点:

1)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2)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3)单项效益与综合效益 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指(单项、综合)蓄水保土效益和它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

蓄水保土效益:主要包括增加土壤入渗、拦蓄地表径流、减少土壤侵蚀及拦截坡沟泥沙,它可以通过水肥折算法计算为现值效益。计算方法:水保法、水文法,流域对比法、经验公式法和地质地貌法等。

水土保持项目中植树造林、封禁治理等措施的目的:

增加林草面积,提高林草覆盖度,净化空气,改善当地小气候及生态环境;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维持了生物多样性;改良土壤结构,改善土壤理化物质,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土壤入渗,使大量地表水变为地下水,削减洪峰,减少洪水灾害。

水土保持经济效益:

反映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对项目区或国民经济所创造的经济财富。

水土保持社会效益:

反映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减轻自然灾害与促进当地社会进步的作用。 效益计算原则:

1)水土保持项目的效益应按有、无项目对比可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

2)水土保持项目应采用系列法或频率法计算其多年平均效益,作为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

3)水土保持项目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各年的效益,应根据项目投产计划和配套程度合理计算;

4)水土保持项目固定资产余值,应在项目计算期末一次回收,并计入项目的效益;

5)水土保持项目除应根据项目功能计算各分项效益外,还应计算项目整体效益。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评价:

是以某一流域或某一水土流失治理区为对象,对其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等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与评判。 评价指标体系的作用:

有助于对综合治理的效益做较系统、全面而又准确的评价,防止主观随意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

有助于治理流域的横、纵向比较;

流域生态经济系统中的动态变化可以通过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数明确反映出来,便于准确地识别和诊断薄弱环节,可以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④能够推动水土保持基本理论发展。

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整体性原则;  空间尺度原则;  指标范畴或类型原则; 简明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化原则。

光能利用率:一定时期内单位土地面积上作物积累的化学潜能与同期投入该面积的太阳辐射之比。

土壤侵蚀减少(沙化)率:流域管理后土壤侵蚀量与管理前相比减少量的百分比。 林草覆盖率:流域内的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比值。

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耕作层有机质质量与该土壤耕作层土壤质量的比值。 治理度:流域内治理面积,即水土保持措施的面积,与产生水土流失面积的比值。 系统抗逆力:流域经济在灾害年份的产值与正常年份产值之比。

益本比:一定时期内流域的纯收益与投入总成本的比率。

投资回收期:在流域管理中某项投资的本金与投资而产生的年净产值之比。 成本利润率:一定生产费用下所产生的利润率。

劳动生产率:单位活劳动消耗量所创造的产品。

土地生产率:单位面积的土地上所产生的产品量或价值量。

农产品商品率:全年农产品转化为商品的产值与全年各种农产品产值之比。 劳动力利用率:实用工日数与全年拥有工日数之比。

粮食单产潜力实现率:现有粮食平均单产与潜在单产量的比值。

恩格尔系数: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与总消费支出的比值。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影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3S集成,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GIS)

水土保持信息系统以3S技术为基础,目的是把水土保持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计算机来实现,提高管理效率,使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自动化。 RS、GIS、GPS的结合,实际上是将空间技术、传感器技术、卫星定位与导航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相结合,实现多学科高度集成的对空间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管理、分析、表达、传播和应用。3S技术具有获取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便捷性,综合性等特点。

RS用于提供大量实时、动态、快速、廉价的地理信息,具有获取数据范围大、精度高,获取信息周期短、手段多等特点。

GPS用于空间数据快速定位,为遥感数据提供空间坐标,并对其进行校正和检验,具有定位的高度灵活性和实时性等特点。

GIS用于对空间数据进行存贮、管理、查询、分析和可视化,将大量抽象的统计数据变成直观的专题图和统计报表等,GIS的本质就是对不同类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加工。而且具有很强的地学分析手段。

试述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种类及其在水保流失综合治理中作用。

①坡耕地治理工程。主要作用:改变小地形,防止坡地水土流失,减少或防止形成坡面径流,结合其他措施,将适宜的工程措施对应配置与坡面,构成一个完整的蓄、渗、引、漫、灌、排相结合,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防治体系。 ②沟壑治理工程。主要作用:防止沟头前进、沟床下切、沟岸扩张,减缓沟床纵坡,调节洪峰流量,减少山洪和泥石流中固体物质的含量,是山洪安全排泄,对沟口冲击堆不造成灾害;

③小型蓄水用水工程。主要作用:将坡地径流和地上潜流拦蓄起来,减少水土流失危害,灌溉农田,变水害为水利。

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水土流失治理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必要性:小流域是一个范围较小的较为完整、独立的自然集水区域。

1)具有针对性,能更好的按照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规律,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2)具有治理的综合性,便于统一安排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建成独立的,高效能的生态系统。

3)具有经营管理的便利性,便于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生产潜力,获得最大效益。 局限性:缺乏足够的科学性,会造成生态、经济、社会的巨大损失; 需要加强管理,减少人为活动的侵蚀;  经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土壤侵蚀原理在水土保持规划中的作用;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措施在我国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中的比重不断加大的原因; 我国水土保持“三区”划分意义及防治方向;

人工造林、种草与封育措施在荒地治理中的应用及未来发展趋势;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在水土保持治理中的各自的技术特点及水土保持规划中的相互配置关系;

作文十:《2011最新水土保持法》7200字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方针) 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

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

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

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

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

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

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