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的调查报告》10500字】关于赡养老人的调查报告

作文一:《关于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的调查报告》10500字

第30卷 第11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ol.30 No.11 2009年11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ov.2009

关于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的调查报告

潘剑锋  陈  欢2  刘  峰3

(1.湖南科技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南 永州 425100;2.湖南科技学院 生命科学与化学工程系,湖南 永州 425100;

3.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南 长沙 410003)

摘  要:当前农村主要有二种养老方式:一种为家庭养老,一种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是传统养老方式,也是养老的主要方式,社会养老是一种辅助形式。由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历史上的原因,农村老人赡养纠纷问题十分严重。因此,解决好农村老人赡养纠纷,必须加强农村现代化建设,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家庭的赡养功能。政府还要加强政策性的支持,加强立法,出台政策,实现农村由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

关键词:农村养老方式;赡养纠纷;经济保障;精神赡养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09)11-0124-05

我国一向有“礼仪之邦”美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和继承这一传统美德,不断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农村老年人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受益者,使农村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尊严、有安全的社会条件下生活,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传统孝道与中国农村养老研究》课题组一行到望城县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次调查,分为三个步骤,主要以走访及调查问卷形式进行,先是通过调查问卷,对几个地方的年轻一辈进行调查,初步了解年轻一代是如何看待老人及将来是否会赡养老人。有了一些初步了解后,开始走访了一部分老人的家,面对面的交流,进一步了解老人现在的生活状况及子女对其的照顾情况。最后,走访政府部门,查看有关老人赡养问题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将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反映,找出问题的所在并想出相关的对策来解决问题。

一  现行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当前,望城县雷锋镇农村主要有二种养老方式,一种为家庭养老,一种为社会养老。养儿防老式的家庭养老方式仍是一种传统养老方式,也是养老的主要方式,社会养老是一种辅助形式,二者相互并存,构成现行农村养老体系。但是,目前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了冲击,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急待改变。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迅速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育子女费用不断增加,加上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一对夫妇赡养四个老人的“四二一型家庭”。在过去的时代,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养老来源,但今天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两代人居住分离,如雷锋镇农村家庭很多子女外出打工、做生意,有到沿海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做生意的,有到附近地区做生意的,还有的到附近的雷锋集镇、茅坪县城买房居住的等,这就意味着老年人除在经济供养存在问题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生活缺乏等问题。

由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逐渐转向农村社会养老,这是现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数量不断增加的人口大国,实行农村社会养老,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望城县雷锋镇农村社会养老普及率较低,社会养老制度急待完善。目前,涉及雷锋镇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1)五保供养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老人群体当中属特困人员,雷锋镇共五保老人137人,受益人员面

收稿日期:2009-09-24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07CZX019)、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课题(0603052A)、湖南省舜文化研究基地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潘剑锋(1968-),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科技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养老伦理与精神文明;陈欢(1988-),女,湖南科技学院2007级学生;刘峰(1974-),男,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保障。 124

较窄;(2)优抚抚恤制度。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做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雷锋镇有优抚对象92人;(3)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这类人群在雷锋镇占总人口的2‰。雷锋农村真正有能力参加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还是很少一部分。(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目前雷锋镇经济欠发达,自愿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0.1%。可喜的是2008年底望城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制定政策,对农村退职干部、退职教师、下岗乡镇企业等特殊群体放宽年龄限制,在男60岁以前、女55岁以前均可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一出台,大快人心,从2009年3月26日至31日一个星期雷锋镇316人参加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资金近6百万元,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人们的热情高。

落,去年过年时还到政府要饭吃。村、镇、司法所、法庭等单位和部门多次上门调解都收效甚微。老大说老人给老二分的田多些,应该老二养老;老二说老人给老幺分的财产多些,应该老幺养老;老幺说家庭生活困难,自己基本生活无保障,无法承担养老任务。子女一个个这样你推我让,最终受伤害的就只有老人,真正印证了“两个老人抚养了八个孩子长大,但是八个孩子成家了养不活两个老人”的道理,这是雷锋镇赡养纠纷的典型。

三是,打工潮引起的赡养纠纷。打工潮的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子女们纷纷外出打工,留下老人和孩子。子女在外地不寄钱回来,不给老人基本生活保障,老人孤立无援。经统计雷锋镇有近4000人的打工者,有的一年难得回来,有的几年都没回来了。近几年来,城市并非他们这些打工仔想象的那样遍地都是黄金,特别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打工族的收入仅能维持自己日常生活和子女上学读书,有的只能维持生计,有的连工作都失去了,难以给在家看守门户的父母汇款寄物,赡养问题难以避免了。这类纠纷占赡养纠纷的10%,如香溪村村民胡某三个子女2个外出打工,其中一个在南非打工,外出的2个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导致在家里的一个子女也停止了对老人的供养,各级组织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举老人只好到法院起诉,但也因二个儿子不能到庭,法庭无法开庭审理此案。

四是,其他事由引发的赡养纠纷。婆媳之间的口角问题、妯娌之间的矛盾问题、老人唠叨啰嗦、家庭内部的是非问题,个别老人的所谓“非份”要求(如要求再婚、单独生活)等问题都引发了赡养纠纷,这些纠纷的爆发受罪的是老人,“断炊”是子女们对老人惩罚的杀手锏,老人们年迈体弱,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对于此类家务事情反复发生,基层干部往往也束手无策。

为让老年人颐养天年,虽然国家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此法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受经济和人们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落实起来困难重重,导致法律要求与现实情况差距甚远,在当今新农村建设中赡养问题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来解决农村赡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村老人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

第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受到严重的冲击。在我国农村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下,老人是一家之主,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同时又往往富有生产经验,故在家庭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养老与敬老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但随着生产方式的变更,宗法制已被摧毁,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走向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家庭的小型化、核心化,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渐失去了往日在家庭中的权威。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逆转性的变化,即由家庭中的核心型转变为家庭中的从属型,由过去的被依赖型转变为依赖型。

第二,传统的孝道几经冲击已被歪曲。在我国,早在远古时期,“尊高年”、“亲祖之恩”的思想就已产生,到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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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村养老赡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养老赡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几个村子的走访,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与讨论,也了解到产生赡养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各个村、各个家庭有不同的情况,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现就望城县雷锋镇为代表,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是,农村贫困引起的赡养问题。农民务农经济收入低,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加之种植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又不稳定,农民增收不明显,农村老人的社会养老保障还不健全,引起了部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老人赡养难,尤其是体弱多病的老人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雷锋镇农村主要产业是柑橘脐橙,2007受冰雪灾害的影响,30%的农民欠收或绝收,2008年受四川广元蛆柑事件的影响,全镇4万吨柑橘平均价格不足0.4元/市斤,农民亏本销售,生产生活普遍存在问题。家庭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对于雷锋镇农村25000人口,其中一部分人处在贫困线,有些年老者成为无产者。为了抚养子女和子女成家,父母倾其全力,有的甚至将房子、生产资料、积蓄以及家里所有生活用品全部都分给了子女,自己轮换在子女家住,负责衣、食、住。有的家庭老人年事已高,老人既不能为家庭生活出力,病也多起来了,成了子女的“负担”,使本来就贫困的子女们不勘重负,迫于无奈无法安排好老人的生活,有的甚至虐待老人,停止对老人的微薄供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这在雷锋镇农村赡养纠纷中存在一定的比例。

二是,家庭分家析产纠纷引起的赡养问题。在赡养纠纷中大多是因分家析产所产生的,有的老人在儿女分家时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导致家庭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分割不均引发矛盾,人为使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积怨,多子女家庭中的一个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就相互观望,相互推诿,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类纠纷占赡养纠纷的30%。譬如,向家湾村村民吴某5个子女,为家庭矛盾及分家析产纠纷导致生活无着

秋时期,这种思想发展成为儒家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孝道”。孔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吾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孝经》)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文》)随着儒家文化思想的传播,尊老养老文化也世代相传。然而近几十年来,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孝道曾一度遭到非议,被认为是封建的伦理观念,被当成封建糟粕全盘否定并加以批判,孝道遭受严重的扭曲。

第三,干预弱化、教育不力致使伦理道德滑坡。干预弱化使不孝之人无所顾忌。近几年来,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由于忽视精神文明的建设,致使养老尽孝的宣传教育无人问津。原来的调解组织有的被取消,有的虽指定了专人负责但因经济报酬不落实,从而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农村的赡养纠纷,多数原可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但由于干部图省事,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一拖再拖,使矛盾激化,老人反而得不到赡养。

过去,农村哪家晚辈不孝敬老人、嫌弃或虐待老人,都会引起社会公愤与责备,使不孝之人不敢为所欲为,而现在舆论弱化,谁也不愿为别人的家事得罪人。同时,“屈死不告状”的旧观念,又使得不少老人非万般无奈,决不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宪法”和“婚姻法”虽然都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却无具体惩罚规定,故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认为养老不养老、养孬养好是家庭私事,外人无权过问[1]。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改善。但由于许多人对市场经济原则的片面理解,忽视了对农村青少年的伦理思想教育,致使他们的伦理道德观念极为淡薄,不少青少年根本不懂得什么是“孝道”,更无从谈起如何履行“孝道”。

第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客观上影响着农村孝道文化在家庭养老中功能的弱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养老方式的变化;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随之受到削弱。而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主要劳动力大都外出打工,无暇顾及家中老人,更不用说顾及对五保户供养和优抚老人。随着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农民买房住到了小城镇,随着城市的开发和建设,也有些农民买房住到城市里。他们所作的只是把赡养老人的钱汇回家而已,至于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也就无法满足了。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现代生活方式也发生改变,从而使家庭观念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社会的巨大变化,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影响着外出打工的农民。农村家庭出现了个性化的发展,数代同堂、天伦之乐的观念已逐渐淡化。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的差距日益增大。“代沟”的加深,126

影响着老年人与子女之间感情的交流,影响着两代人之间和谐共处和密切往来,从而削弱孝文化农村养老中的功能。

第五,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造成孝文化在家庭养老中功能的削弱。70年代末,国家在全社会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由1987的19.68‰降至1998年9.53‰的平均水平[2]。西南区域: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四川人口自然增长率比较低之外(1990-1999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9‰,2002-2006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3‰),云南、贵州、广西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在高位运行(在1990-1999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始终是在所列举的省份中最高的,持续接近或超过15‰,即便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以来,人口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也仍然接近9‰);东北三省:很明显,东北三省一直以来都在全国各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最低的行列;华北:华北三省中,山东人口自然增长率从90年代以来一直接近于5‰左右;河北与河南略高,但在全国来讲是相对较低的;华南:广东人口自然增长率是比较高的,1990-1999年人口年平均自然增长率接近12‰,2000年以来仍然在超过8‰;而福建在90年代增长率10%左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中部:90年代,湖南的自然增长率是非常低的,不到8‰,新世纪以来接近5‰;而湖北在90年代接近10‰,新世纪以来增长率反而落在湖南的后面了,2.5‰左右。

在农村,人口出生率也有缓慢的变动,生一孩的家庭越

[2]

在农村,来越多,1998年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04‰。

有分居子女者占老人总人口的48.66‰,占有子女者老人的49.88‰。[3]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变成了“四二一”或“四二二”结构,即一个或两个孩子要负担两个父母和四个祖父母。农村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独生子女逐渐普遍化,不仅加重了后代赡养老人的负担,而且造成家庭重心的下移,“子女优先”和“子女偏重”的观念左右着家庭的一切。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使得子女对老年人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总之,家庭的小型化与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同时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欠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

第六,农村社会养老发展迟缓。一是农村养老性福利机构建设滞后,功能不全。虽然一些乡村建立了敬老院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老人,但这样的机构数量太少,这远未达到一乡﹙镇﹚一院的规模,更别说一村一院。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统计:2003年农村养老福利机构有24343所,同期农村总人口为76851万人,平均1万农村人有0.32所类似机构;2004年底这类机构上升为26443所,同期农村总人口为75705万人,平均1万农村人才有0.35所这类机构。通过以上数据可知,中国农村1万人娱乐活动也大多是简单的游戏性质,而文化层次较高的书法、舞蹈、唱歌等活动在农村老年养老福利机构中所见很少。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容乐观。自从1998年中央暂定暂缓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发布后,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的困难。199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规范,参保人数为8000万人。到2000

年底,全国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下降到6172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末期滚存结余195.5亿元,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更是下降到5428万人。这意味着相当多的农民放弃投保,农村养老保障事业遇到重大挫折。[4]

经济好的,参加养老保险的交费也比较多。因此,发展经济,培养地方支柱产业,使农民增产增收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雷锋镇的支柱产业是柑橘脐橙,近两年受市场等多种因素的的影响,柑橘销售的附加值低,农民保本或者亏本销售,如何提高柑橘产品的附加值必须在产品质量、销售环节、产品深加工等环节上做文章,确实使农民富起来,养

三  解决农村赡养问题的对策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是农民自身养老需求欲望的直接反映,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农村老人赡养纠纷,必须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家庭的赡养功能。政府还要加强政策性的支持,加强立法,出台政策,实现农村由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护家庭养老的重要根基。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尊老、敬老、养老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改变农民传统的孝道观念,树立新的孝道精神。就农村来讲,改变农民的传统孝道观念,主要改变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二是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养老观念,包括依靠村委会、依靠个人,这样可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三是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分居仍然如此,不存在责任义务的改变。

弘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还要大力加强养老伦理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因此,要强化农民的现代孝意识,必须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宣传教育:一是对农村广大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养成尊老的高尚品格。让他们懂得老人屡经沧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国家的财富,家庭的幸福。人能活到高龄是一件大好事,嫌弃看不起老人是愚昧和无知。二是把敬老、养老作为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评五好家庭的主要内容。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敬老工程”,定期表彰尽心尽力赡养老人的子女和家庭,形成养老敬老的良好氛围。积极宣传尊老敬老的先进模范事迹,形成一种尊老敬老光荣、不敬养老人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三是特别重视精神赡养的宣传教育。人老了更需要精神上的慰籍。使老人精神愉快,心情舒畅。父母子女骨肉之情互相关心,体贴亲爱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

其次,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是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的根本。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而归根到底又是经济问题。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农民富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民富有了,养老问题就会得到缓解。一方面要发展个人家庭经济,一方面要发展村集体经济。从调查情况来看,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对老年人的福利待遇方面就比较好,老年人的养老也就解决得比较好。家庭

老问题自身就能得到解决。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上去了,才能为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个人才能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基金,集体也才有提供补助的可能,才能加大农民的投保力度;才能较妥善地解决农民,尤其是农村老人的福利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再次,建立物质激励体系,增大农村家庭养老效用。政府应对有老人的家庭养老实施倾斜政策,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给予经济补贴,这不仅是一种激励手段,更是履行国家职责的必然要求。政府可以考虑根据农村的数目和年龄,在经济上提供一定的养老物质资助,尤其是要注意那些有高不能龄老人的贫困家庭。鉴于中国目前的财政经费的有限的状况,可以考虑用实物补助替代现金发放,如补助粮食,盐,油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此外,对赡养年迈父母的家庭,可以给予优先使用社会服务设施的特权,如对其中低收入的家庭,从经济上给予一定补贴,对其中的高收入的家庭,可减免一定的税收,凡与老人合住的家庭,住房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对家庭住房紧张的要优惠划拨宅基地。还要加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有利的居家养老支持环境。要制定落实各种优待政策,如对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长寿补贴等,同时,在全民中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四,完善农村各种养老制度。老有所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较为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依托。随着经济发展与人口、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模式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须要件。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从2005年《中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监测报告》中可以看出,2004年中国的农村养老覆盖率仅为8.1%左右[5]。因此,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进行,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原则在三到五年内使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其缴费标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望城县本次对特殊人群进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是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20%工资基数核定的标准缴纳的,2008年的缴纳标准为2040元,一次性补齐原欠款人平近20000元,如果农村全面实行社会养老统筹制度,在目前所缴纳费用的基础上,其统筹款个人缴纳的部分要降低50-70%,确定一个最低底线基数和最高上线数,特殊困难人群应该给予减免,享受的保险额比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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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缴纳费用的多少支付,不然绝大部分农村的农民无法承担如此巨额费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全体农民人人参与的方向,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不断更新完善,彻底根治农村赡养及养老问题。其次要完善农村社会化救济,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为了解决农村人特别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还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面。同时,应对农村老人实行生活补贴金发放制度,对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定期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金,所需的补贴资金可由中央、省、市、县按一定比例负担。另外,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老人,要及时给予较高数额的救助,以保障农村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5]。

第五,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建设,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要依靠制度建设。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的不能很好的得到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尤其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还要加强对农村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老年人的维权保护力度。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开展以养老法规为内容的普法教育与宣传,让村民认识到养老不仅是“家务事”,也是一种应尽的义务。要让农民懂得,无论继承父母财产与否,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借口不继承财产而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也是不道德的。要健全法律援助,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老人合法权益,要对不尽养老义务

的人给以惩罚。此外,还要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农村老人养老,如农村有的地方实行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敬老保证书》和《继承财产办法协议书》等,大大减少了赡养纠纷,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建立健全“村规民约”。要在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村规民约”。积极建设和宣传新的养老观,鼓励和支持签定养老协议书,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公开化。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状况制定出每一位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最低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及时上调,以切实保证农村老人的正常生活。另外,要及时处理家庭养老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农村养老纠纷发生后,村组织要及时妥善处理。可通过亲朋、邻里、家族等对双方进行协调、劝解、教育,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也要采取必要的合法的措施,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何善军.农村家庭养老出现的新问题及其对策[J].人口与经济,1995,(3).

[2]刘铮.人口统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3]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数据汇编[Z].北京:华龄出版社,1994.

[4]姜小琳,卓娜.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探析[J].今日南国,2008,(6).

[5]李忠香.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农村老人养老问题[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7,(6).

(责任编校: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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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二:《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2100字

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问题

兰军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到某个案例。例如:农村某老人年过九旬,有子女六人,老人长期与长子生活,并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对长子的帮扶较大,具体表现为农活的耕作,及对长子子女的照顾等等农村常见的生活起居方面事宜。长媳早已亡故,现长子已经去世,就如何赡养老人及赡养方式上五子女发生争议。

本案中,老人在长子去世前选择帮扶长子与长子共同生活,是老人的权利,也符合长期以来农村的风俗习惯及老人的传统思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且不能免除。

该老人长子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之规定,包括长子子

女在内的所有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在道德及做人的基本礼仪来说对老人的孝心及孝敬不可缺少。

目前解决该老人赡养问题的方案就是:五子女平均分摊赡养老人的各项费用,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以及生病的治疗费用,五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方式应当以便利老人为原则协商解决。

公婆赠购房款,离婚应否偿还

杨东

【案例】2005年9月,张小姐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同年,12月份,夫妻双方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上海市长宁路上中山公寓一套房子,当时房子的首付90万元是由王先生父母出的钱,余下部分是由夫妻两人一起按揭贷款一起偿还的,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两人名字。

现在张小姐和王先生生活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正在协商离婚,讨论财产如何分割,王先生说要先还90万给父母,然后才能再就房子分割问题协商,但是张小姐认为这个钱不是借款,这个是王先生父母赠送给他们夫妻双方的,不应该在离婚时还钱给王先生父母,请问这个钱到底要不要还?

【律师分析】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对此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该笔购房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款?如果确定了该款的性质,离婚时又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借款的话,那么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当然的需要返还王先生的父母。如果是赠与款的话,那么就要看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若仅仅是赠与王先生一人,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王先生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案例中显而易见是张小姐和王先生结婚后购买的房产,那么如果王先生的父母没有明确的表示赠送给王先生个人的话,那就应该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最后,本案中该笔款应认定为王先生父母对张小姐和王先生夫妻双方赠与,那么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无需对王先生父母偿还该款。但在此值得杨东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父母赠与购房款目的在希望张小姐和王先生能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张小姐若是仅为婚后取得财产后而离婚的,显然违背赠与合同的目的,法律上来讲,被赠与人存在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那么针对赠与行为是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的。

作文三:《赡养老人的标准》2300字

赡养老人的标准

古人云“养儿防老”,子女是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的。可是,现如今出现了许多老人被弃无人赡养的情况。难道这就是子女对父母的回报吗?面对这样的子女,我们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让他们尽到自己的义务。为此,律伴网小编收集了下列材料。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

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老人是我国极为重视的一个话题。我们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法律的规定上,我们都应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将心比心是谁将我们从牙牙学语的小孩养到如今已经能自己养活自己的大人。所以,不要让老人寒心了。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律伴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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