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议论文:遵守法律贵在自觉_1000字》1000字:遵守法律的议论文

作文一:《初二议论文 :遵守法律贵在自觉_1000字》1000字

大家知道: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律和道德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遵纪守法也是中学生形成良好品德的保证,并且“法律能够创造集体的美。”(马卡连柯语)。因此我们说:一个人对组织纪律,社会法律的遵守情况如何,是衡量他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公德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一个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的人,一定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往往也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许多伟人和革命前辈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都自觉遵守法律的优秀品质。罗瑞卿大将是我国的第一人公安部长,他是执法的领导同志,也是守法的普通公民。有一次,罗瑞卿同志在火车站接客人,因为时间太晚没来得及买站台票。随行的同志对检票员说:“我们是公安部的,来接客人的!”说罢,就领着罗瑞卿同志进了站。在回来的路上罗瑞卿同志突然问随行的同志:“进站买站台票了吗?”“没有时间啦!”“那么,出站时,为什么不补票?”“这。”随行的同志面红耳赤,答不上来。等把客人送到住处之后,罗瑞卿同志对那位随行的同志说:“现在你坐车到车站去,补交三张站台票钱!公安人民应当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能有特权思想!中国有句古话:‘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要‘防微杜渐’嘛!”前辈们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我们就应该像他们那样自觉遵守法律。但事实上很多人却不以为然,没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中。什么骑车带人,乱闯红灯,抢黄灯,私拉乱扯电线,盗电等等。然而他们却没有意识到当他们做这些事时,可能给自己,给他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严重危及个人和他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其实法律是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需让我们自觉遵守。要培养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就应该从点滴的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首先要学会自我叫,加强自我训练,时刻不忘遵守学校和社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先要了解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然后严格按这些规则的要求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在没有熟人在场的时候,更应自我监督,自觉遵纪守法。其次,要经常反省自觉的行为,用学校的规章制度,社会的法律法规去对照。同时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积极态度去对待别人的批评意见,切记“讳疾忌医”。再次,要培养自己的坚强意志。要有坚持性,要抵制外界的不良环境,不为外界的诱因所干扰。遵纪守法时可能有冷言冷语,你要坚持正确的选择。“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只要你坚持去做,你就会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好习惯。在你品德修养的天平上

,也就会增加一个高尚的砝码!初二:奶奶家的那只狗

作文二:《遵守法律》600字

遵守法律,从我做起

义门中心小学     五(2)班        林淼

自从胡锦涛爷爷提出“八荣八耻”以后,我认为我们让你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可是有些人却不这样想。

一天,我正在看《扬子晚报》,突然一则“血淋淋鹿肉,让孩子受惊”的新闻一下子引起了我的注意。仔细一看,原来是“白马公园”美食节时有一位烧烤摊主的摊铺上摆着一块残缺的鹿肉,这引起了许多孩子的惊叫。其中有一个叫段建红的小朋友对摊主说:“梅花鹿是国家的二级保护动物,是不可以猎杀的。”可摊主却没有理睬他。他说了一遍,两遍,三遍„„都没有回应。

还有一次,我看到一个少先队员急匆匆地去上学,却碰到了红灯,眼看快要迟到了,他心里十分着急。这时,一位叔叔说“小朋友,别等了,现在走还来得及。”话音未落,那位叔叔就跑着闯过了红灯,可那位少先队员没有走。他想,如果我现在闯红灯,也许不会迟到,但是若恰巧有车通过,我就在也去不了学校,也就当不了好学生了。于是,他一直等到红绿灯亮了,才快步地穿过马路,向学校方向跑去。 想想那位摊主,他比少先队员年龄大多了,也比他们懂得更多,但是却不懂得遵纪守法、甚至知法犯法。难道他们不为自己的行为而感到羞耻吗?难道只有猎杀熊、梅花鹿等珍稀动物才能赚钱吗?再想想那位怂恿少先队员闯红灯过马路的叔叔,人的生命是珍贵的,难道他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吗?他还想教给小孩子坏习惯,拿生命当儿戏。我们应该从小就学着辨别是非,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那位少先

队员遵纪守法的少先队员,难道不是我们的榜样吗?

从今天开始,不管以前怎样,我们都要做一个明辨是非、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指导老师:弥婷

2015年3月26日

作文三:《遵守法律》500字

遵守法律

法律是一个大家庭,它也有各自的分工合作。比如宪法是老大,专门管理坏人的,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利行政管理活动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还有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社会法等法律。他们从不同角度不同行业约束着公民的行为既保护了公民的权力,又制约了公民的不良行为。

记得上周去县城,坐公交车看见了一个小偷,偷偷摸摸正从一位女士的红皮包里拿什么东西。他的举动,我看得一清二楚,为了不打草惊蛇,保护自己,于是,我悄悄地附在爸爸的耳边,把我看到的一切,都告诉了爸爸一向爱打抱不平的他,立马起身揪住小偷的衣角,顺势抓住了那只手,没想到,小偷反应过来,用另一只手掏出了一把匕首,立刻向爸爸刺去,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一名小伙子身手敏捷地从对面窜出并打落了小偷另一只手中的凶器,惊险的一幕让我呆呆的站在一边,不一会儿,一阵急促的警车声,把我拉回了现实,是有人拨打了110,警察叔叔把小偷抓走了。我们都得救了。

从这件事中,我明白了一个道理: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遇到危险一定要冷静,机智,不可莽撞。

法律是保护我们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要牢记法律常识,知法、守法、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让法律永远在我们心中。

作文四:《遵守法律》600字

遵守法律,人人有责

法律,人人皆知,法律有很多,而我做为一个小学生,就应该认真学习,做个好孩子,不乱闯红灯……

记得那一次,我曾触犯过交通法则。那是一个阳光明媚,万里无云的星期天,我和爸爸去游乐场玩,玩得很开心,不知不觉的到了傍晚,我想去超市买薯片、巧克力、冰淇淋…..爸爸准备带我到凯歌超市去买这些零售。在去凯歌超市的路上,我和爸爸发现有一个人在偷别人的钱包。我正准备大吼出来,爸爸突然把我的嘴捂住,说:“儿子,千万别说出来,这又不是我被偷了,更何况小偷可能打击报复你,所以,千万别说出来。”当我听到老爸说完这句话,心里感到很气愤,心想,看以后老爸被偷了钱包,别人肯定也不会出声的。

我和爸爸走到离凯歌超市只有一个马路的时候,发现绿灯刚过,还要等几分钟。天越来越黑,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老爸实在等不及了,就带我闯过了红灯,不过城管大声吹哨,并说:“那位先生,你不能乱闯红灯呀,这是违法的。”听到这句话,我满脸通红,走进超市,我已无心购买任何东西,就连那些我平时的最爱也勾不起我的馋虫,老爸问我:“儿子,为什么不买巧克力这些零食呢?”我答道:“爸爸,刚才您带着我乱闯红灯,这是违法的,您应该是知道的。就算是为了我,也不能违法呀!”爸爸羞愧了。

一位平民,应该说是每一个人,都不能违法,法律才能保证人民的安全。一个人只要犯了法,无论再轻再重,也在你的人生留下了污点。财富是要靠人们那勤快的双手来获得,那些犯了法的人如果是为钱,那你们用这钱过得去良心的坎吗?人们都应尊守法律。

作文五:《必须被遵守的法律》1000字

1764年,哈佛大学的一场大火不仅烧毁了无数珍贵藏书,也引发了一场哲学上可称为“两难”的争论: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到底是该酌情处理,还是当严遵法律?  在我们绝大多数人眼中,校长开除那位诚实学生的决定未免有些不近人情,不知变通。但是下面这则故事却告诉我们: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  还是在美国。有一个小地方发生了一起谋杀案,而当局却错将一个清白的人定罪。真正的罪犯,因耐不住心中的愧疚而向一位牧师忏悔。根据西方的宗教规定,忏悔内容是不得公开的,于是这位牧师也觉得内心煎熬,便向另一位牧师忏悔……后来牧师间一传十,十传百,整个地区的牧师们都知道了这件事,但是他们都保持了沉默,愧疚地看着那个无辜的人被送进了监狱。  有人问牧师为什么,牧师回答说:“因为一旦我们说了,那么整个忏悔系统便毁于一旦。我们救了一个人,却再也无法挽救更多的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写下了被用来遵守的法律便不得不去实行。法律永远不会完美,总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会有人成为法律与情理冲突产生的牺牲品。但是,我们不得不依法处理这些令人难过的事,因为法律必须被遵守。  为什么法律必须被遵守?因为法律正是因其不可动摇性而有其价值。尽管法律其实只是纸上的一堆文字,但这堆文字的神圣性就在于它的人人平等和不容动摇。想要法外开恩或许很容易,但是就在法外开恩的那一刻,这些神圣的字句就变成了一堆废纸。只要有了先例,那么就一定会有第二个、第三个……法律就此被践踏,最后变成一纸空文。他能被赦免,为什么我不能?  为什么法律的不可动摇如此重要?因为法律是用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的。当年正是没有成文的法规,所以古罗马的贵族们便随意曲解《习惯法》,压榨农民及普通小市民的利益。一部成文的法律是保障我们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和个人权利不被剥夺的关键。即便是有极多缺陷的《十二铜表法》,它的出现也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像是一场等价交换——我们愿意遵守法律,而法律保护我们。  但是我们遵守法律还有一个重大的前提:这个法律是一视同仁的,更是可接受的。这个保护我们的盾牌绝不能成为伤害我们的矛枪。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就应注意公正、公平的原则,否则所谓的法律便荒诞不经,理应改革、完善。  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及社会的运转,我们一定要有一份成文的法律。为了这份法律的实行,我们必须要严格地去遵守它。即便有小部分的人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有些时候真的有些不近人情,我们也必须遵守。  只有有了必须被遵守的法律,这个社会才是一个真正的社会。  (指导老师:雷其坤)

作文六:《议论文写作应遵守的逻辑规则》2800字

议论文写作应遵守的逻辑规则

黄平科

议论文是议论说理的文章。说理的实质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正确,它主要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来进行。从逻辑角度看,证明是引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任何一个具体的逻辑证明,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要使证明能正确进行,就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

一、论点(论题)的逻辑规则

1.论点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判断。所谓判断,就是对某一对象(事物)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即对于对象有所肯定或否定。如“中国人民是勤劳勇敢的”这个判断,就肯定了“中国人民”具有“勤劳勇敢”的性质。任何一个判断,总有真假之分。具体而言,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规律的判断,是真判断;反之,就是假的判断。如“原子是不可分割的”就是假判断。议论文的论证首先要用明确的判断标明论点(或叫论题),如果表达论点的判断不清楚,就会犯“论旨不清”或“论题模糊”的逻辑错误。毛泽东同志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开篇即提出论点:“我主张将我们全党的学习方法和学习制度改造一下。”运用判断句,明确清晰地提出论点,毫不含糊。对议论文论点的要求是正确、鲜明。这就要求作者对所论证的观点有深入的了解,把握其本质属性。从判断的逻辑要求看,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①概念要明确,这是判断恰当的前提。只有把握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否则,会使人琢磨不定,影响判断的正确。例如“我国的江河湖泽出产鱼、盐、虾、碱等各种水产”这个判断,对“碱”这个概念不明确,因为“碱”不属于水产。又如“有人说,经验主义不能一概反对,例如工作经验、生产经验等,就不该反对”这句话,把“经验主义”和“经验”混为一谈,以“经验主义”代替“经验”,偷换了概念,因此,是一个错误的判断。②使用概念做出判断时,要保持思想的同一性,防止思想不确定,自相矛盾或杂乱无章。如,“魏魏长城,雄伟壮观,她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伟大祖国的天然屏障。”这里把“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与“天然屏障”两种矛盾的属性同时运用于“长城”这一对象,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形成了两个互相否定的判断,造成文章前后矛盾,违反了矛盾律。

任何判断都是用语句表达的。在议论文中,通常用陈述句表判断,有时也可用反问表判断。(此处举例)

2.论题应当是同一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即在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判断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就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或研究问题时有明确的对象,始终围绕中心,有确定的范围。不能随便脱离论点(话题)反驳言论,要针对原意,不断章取义。否则,容易犯“转移论题”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如有的考生在写《近墨者黑》这篇文章时,开头几段扣住论点“近墨者黑”论述,而后几段又用“近墨者黑是一个真理,但它又不是必然的”一句转入论述“近墨者未必黑”,就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二、论据运用的逻辑规则

1.论据应是已知为真的、无可怀疑的判断。在议论文中可作为论据的判断有:①已经证实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事实胜于雄辩。摆事实,讲道理,以事实为根据证明论点的真实性,十分常见。②科学概念的定义。如“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就是一个科学定义,它可以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③公理和原理。如“全体大于部分”、“物质守恒定律”、“存在决定意识”、“一切事物都存在于矛盾中”等等。由于公理和原理是经过人们长期实践的检验,具有普遍意义,因而可以作为论据使用。如果论据虚假,那么论点的真实性就无法得到证明,或是虚假证明。鲁迅的《友绑惊诧论》,在批驳“友邦人士,莫名惊诧,长

此以往,国将不国”这一谬论时,就是针对敌论虚假的论据,予以无情揭露,使敌论不攻自破。

2.论点的真实性不能靠论点来证明。有些议论文,在确立中心论点后,还设置了分论点。这时的分论点本身已经成为中心论点的论据,它的成立还需要其它已知为真的论据来证明。在论证过程中,如果把分论点当成论据来证明原来的论点,就会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例如,“地球是圆的(论点)。我们站在高处看海中的帆船,从远处驶来,总是先看见船的桅杆,后看见船身(论据)。”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当证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时,又以“地球是圆的”为论据,就是“循环论证”。

三、论证的逻辑规则

在议论文的论证过程中,论据与论点之间应有内在联系,即论据能推出论点,否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形式逻辑中的充足理由律指出,在论证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思想都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对任何一个论断而言,当它具有充足理由时,才能被承认是正确的,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充足理由律要求:①必须有理由;②理由必须真实;③由真实理由必然推出所要论证的论点。在明人冯梦龙编的《古今谭概》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姓靳的内阁大学士的儿子不成才,但他的儿子的儿子(孙子)却考中了进士。这位内阁大学士常常督促责备他的儿子。儿子回答说:“您的父亲不如我的父亲,您的儿子不如我的儿子,我有什么不成才的呢?”这位内阁大学士听后放声大笑,不再责备了。内阁大学士的儿子为证明自己并非不成才而找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虽然其理由(“您的父亲不如我的父亲,您的儿子不如我的儿子”)是真的,但由此推不出他并非不成才的结论,即其理由与论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父亲好,儿子好,并不是证明自己也好的充足理由;父亲成才,儿子成才,并不能推出自己也一定成才的结论。内阁大学士的儿子的论证是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只不过是一种文过饰非的狡辩。

在中学生的议论文中,也常见这种逻辑错误。如:

近墨者黑是一个真理,但它又不是必然的。人们常赞美荷化的品质,它出淤泥而不染,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能坚持自己的信念,不被外界影响,从而“近墨而不黑”,反而更加磨练了他的意志和品格。所以近墨不必黑。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许多人都赞美荷花,这不表明人们对“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精神的追求吗?

这段文字首句即有矛盾,后面的文字缺乏有力的论据,由论据推不出必然的论点。反复用荷花的例子,论点与论据缺乏必然的联系。

毛泽东同志在阐述“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别了,司徒雷登》)这一论点时,选择了两个典型论据:闻一多宁死不屈和朱自清宁可饿死也不领美国的救济粮。闻一多、朱自清都是闻名中外的“自由主义者和民主个人主义者”的代表,他们“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节操,堪称中华民族的代表和榜样。这两个与“中国人是有骨气的”的论点有着必然的联系,因而论证十分有力。

另外,如果在论据中把一定条件下是真实的判断当作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真实的,以相对为绝对,同样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这是要引起注意的。

总之,议论文的写作,要保证证明的正确有效,首先是对所论证的论点有深刻、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又要掌握并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平时学习一点逻辑知识十分必要。

作文七:《乔石“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法律,党不遵守谁遵守?”》2400字

关于民主问题,多年来无论在什么场合,我始终认为一定要把民主的旗帜牢牢掌握在我们手里。建国前28年的斗争,我们党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英勇奋斗,有时甚至很残酷、很不容易,牺牲了门千万人,我们党一直高举起民主的旗帜,现在我们党执政了,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本文先从厘清一则传言说起。

近年,网上曾流传一段文字:“1997年,也就是香港回归那年,著名记者哥德尔斯曾在人民大会堂专访了乔石(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哥德尔斯问:‘那么,按照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念,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乔石郑重地回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Will the law ultimately be above the party.Or the partyabove the law?”有人用英文还原提问现场,结果在6月最新出版的《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一书中,答案浮出:

书中相当完整地披露了乔石接受美国《世界观点》记者加德尔斯的采访(即哥德尔斯),恰恰没有上述对话。

但是,乔石在此前的一个采访中倒说了类似的话。

1996年12月13日乔石接受《费城问讯者报》专栏作家特鲁迪·鲁宾女士采访时说:“我们的宪法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乔石还进一步解释:“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我们一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就是按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两者是完全一致的。”直面尖锐问题,“党大还是法大”

熟悉乔石的人都知道,他的风格是不避讳尖锐问题。乔石的回答实际上消解了“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所包含的预设立场。日内瓦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张维为评论说,“乔石的意思很清楚:在中国,党和法两者不是竞争和对立的关系,而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中的两个组成部分,须臾不可分离。党凝聚人民的意志制定了法律,党自然要执行和遵守这样的法律。否则党和人民的利益都要受到损害。”

这个观点和李鹏1999年3月9日日记中叙述的观点一致:

关于党和法的关系的阐述,是我在人大工作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后,特别是通过这次修宪得到的体会,中国法律的特点是把党的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党领导制定法律,党也必须遵守法律。

张维为谈到乔石留给他的印象。1987年5—6月间,张以英文译员的身份陪同乔石访问缅甸、尼泊尔、孟加拉国。

乔石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但在我的印象中他首先是一个平易近人、风格稳健、颇有幽默感的长者。”张维为记得乔石一行抵达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后,中国驻尼泊尔使馆邀请乔石副总理给使馆人员讲讲国内外形势,这也是当时流行的做法,只要时间排得开,来访的领导人_般都会去看望使馆人员--并作个形势报告。那天,我们驻尼泊尔大使很是兴奋,介绍乔石时激动地说:我们盼星星、盼月亮,今天终于盼来了乔石同志,让我们热烈欢迎乔石同志给我们作报告。乔石的反应很有意思,他面带微笑,不紧不慢地说,“我是乔石,不是星星,也不是月亮,只是一块小小的石买’,引来笑声一片。

“在飞往孟加拉国的飞机上,我随手翻阅—本英文的新闻杂志。上面正好有一篇分析中国时局的文章,配有好几张中国领导人的照片,乔石也看到了,他让我把文章的内容翻译给他听。我记得文童大意是说,随着1987年1月胡耀邦的去职,中共上层又陷入了新的权力斗争,某某某代表了改革派,某某某代表了保守派,鹿死谁手,一时还很难见分晓。这类文章和今天海外一些媒体围绕中国话题编撰出许多故事如出一辙。乔石一边听我翻译,一边不时地发表简短的评论:‘这是捕风捉影’,‘这是瞎编’,‘这怎么可能?’我记得文章提到当时出版的邓小平文集(指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书)是为了‘敲打中国的改革派’,乔石笑了,说‘乱弹琴’。文章还说人大常委会是中国保守派的大本营,乔石说,‘缺少常识’。”

四分之·的法律在乔石任内制定

1998年,十五大的翌年,乔石卸任所有党、政职务。

据公开报道,退休后的乔石离开北京,回到故乡浙江杭州,极少在公开场合露面。即使建国60周年、建党90周年、北京奥运这类国家重大庆典,也难见他的身影。

由于深居简出,14年来,乔石这个中国政治舞台上的资深政治家,逐步淡出了人们视野。

而事实是,在十三、十四届政治局常委中,乔石都是排在第3位的常委。一位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曾评价他:有理论,有能力,党性强。

早在1983年乔石就担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长;1985年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等多项要职。

1993年,乔石担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八届人大任期的5年,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草案129件,通过118件。这样的立法速度和规模,在人大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有外媒评价:“从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有四分之一的法律在乔石任内制定,而且他任内制定的这些法律与规定,都具划时代意义。”

2012年6月,《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一书出版,迅速成为中外媒体热议的焦点。有评价说,乔石及其政治思想重回公众视野,许多谈话至今听来,仍振聋发聩。6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整版文童,称该书的出版“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不论哪一级政法委都要管得虚一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法委几经变迁。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同年5月19日,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就是乔石。

“中央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叫我当组长。”1988年5月6日到17日,乔石在安徽考察期间就政法工作发表谈话说:“机构虽有调整,但政法工作不但不能有丝毫削弱,而且必须大大加强。”

作文八:《遵守法律就是遵守理性》2600字

一般来说,法律都是经过深入的调查、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其中往往蕴涵着人类的理性和智慧以及人们对生活现实的理解与经验,遵守这样的法律规则其实也就是在遵守着人类的理性,由于这种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老百姓的生活智慧和教训,在某种程度上说,遵守法律也是对自身理性和价值的尊重。法治社会之建成尤其需要这种理性的思想和行为模式。

然而,生活的实践却往往让我们看到或感受到某些与此相悖的观念和现实。一次偶然机会,我应邀前去广西百色市为市领导干部培训班讲授《行政许可法》,因晚饭吃过后才出发,所以上路后不久,天很快就黑下来,我们不得不开着车灯前进。每当会车时,我就发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如迎面而来的车辆是小车,大多会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关闭远光灯,留下近光灯,以免造成对方车辆驾驶者的目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但如果迎面而来的是大卡车、大货车或大客车时,多数驾驶人都没有关闭远光灯,而是大开远光灯呼啸而过。于是,笔者就和我乘坐的小轿车司机探讨了这个奇怪而又常见的现象。按照交通法规和实施细则,夜间交会车辆,应在车距150米处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同时应降低车速(一般用中速挡),选择宽阔平直的地点交会,等两车交会将处于相错时,即可开启远光灯。交通法规为什么这样规定呢?我想无非处于这样的考虑,夜间会车如果都开着远光灯,双方都可能目眩而无法看清路况以及对方车辆,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这是大家都不愿发生和不愿看到的事情,关闭远光灯和使用近光灯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从更深的层次看,交通法规的这些规定里实际上蕴涵了对生命价值和驾驶自由的尊重,并且在二者发生冲突时,突出的是生命价值,限制的是驾驶自由。因此,严格的驾驶规则和操作规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现实的和智慧的,遵守这样的法律其实也遵守着自己的理性,守护着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那些大车、货车、卡车为什么不愿遵守这样的充满理性和对生命价值尊重的规定呢?而小车司机又大都能够遵守这样的规定呢?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于明知故犯和“赌博”的心理。由于大车、卡车和货车大都比较高大,车灯位置也较高,大车的远光灯一般可以照射到对方和前方路况,导致对方车辆的驾驶员目眩,而小车远光灯则因照射位置较低一般不会使大车、货车、卡车的驾驶员产生目眩,在会车时处于相对劣势,一旦发生撞车事故,小车因为车轻和安全性因素更容易发生危险,吃亏的也多半是小车和小车司机。故大车、货车、卡车司机的基本心理就是:我在驾驶中明显处于优势和强势,我“赌”你不敢撞我,小车基于利害考虑一定会优先避让、多半也会遵守交通法规夜间会车关闭远灯光的规定。面对如此霸道而又无知的赌博心理,小车司机又该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呢?我乘坐的小车司机披露了他的“绝招”:即不看对方的车辆和车灯,因为目眩到几乎难以看见对方和路况的程度,而是集中注意力关注车辆右前方的路况,尽量靠路边行驶,只要不掉下去或没有危险即可。我追问道:万一大车因超车而行驶到你的正前方发生碰撞事故又该如何呢?司机回答说:“他硬要撞车,我也没有办法了”。

其实,一旦发生撞车事件,对大车、货车、卡车和小车而言都是比较麻烦和费力的事情。这里涉及几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必须分清双方的过错和责任大小,如果协商不下或发生争执,还需要交警或第三者从中裁断。其次,如造成车辆和人员损失,往往会涉及损失赔偿和补偿以及保险责任问题。不涉及保险责任时,事故双方要协商共同确定损失大小,涉及保险责任时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必要时还会派员前来勘测事故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赔偿责任。再次,责任和损失大小确定后,事故双方还要协商如何解决赔偿的问题,后果严重者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问题。这一切工作和程序的完成都是在别无选择地在夜间,很多环节几乎难以操作,甚至可能节外生枝,引发其他事故和问题。就事故本身而言,双方无论损失多少、责任大小都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妥善处理

此事。由此而言,对双方来说最好的选择莫过于不发生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而要避免这种事件的最好办法就是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我们的理性,彻底放弃和杜绝“赌”的心理,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这既是对法律理性的尊重和服从,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工作和使命的负责。遗憾的是这种“赌”的心理在日常驾驶中和其他场合都大量存在,如“赌”车速、开“赌气”车,过人行道“赌”你不敢撞我,等等,如果真的出事了,则又追悔莫及!既然如此,又何必当初了!中国有句古话讲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有了这样的礼让和对法律理性的遵守,生命之中或许会少很多后悔与缺憾!人际中也就多了几分和谐与温馨!

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态和行为,这对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行为的选择和纷争解决是如此重要,对于负载国家权力的执法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正是由于这些负载权力的执法者,才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另外一端。在生活实践中,我们也不难找到这样的带有“赌”的心理和情绪的执法者,把一个严肃的执法行为变成一个情绪发泄的“赌”场,背负了自己的使命与职责。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相对人,有的“激动”有其依据和道理,或许他(她)被冤枉了,或许执法者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其认为的相反或有较大出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其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有权对处罚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即便是态度有所过激,也不能成为加重行政处罚的理由,此时的激动和争辩或许恰恰是行使权利的另一种表现。作为执法者,不能认为其态度不好而意欲“修理”之,在持有这种心理的时候,执法者的理性已经开始让位于“赌性”,其潜台词就是你越是态度不好,我就越要“修理”你,看你能有多嚣张!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某些相对人确属无理取闹,在此,法律所要求于执法者的仍然是耐心和理性,如果其行为确实触犯了某些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不为自己的情绪左右仍然是法律理性的基本要求。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治国体制,也是一种制度文明和价值取向。“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一切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理性的法律要求具有法律理性的人来遵守和执行,当我们倾注足够的精力关注于如何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完美、法律的理性更加突出的同时,是否更应关注于流动的法治中人的因素和人的理性呢?

广西大学法学院·张军

作文九:《议论文写作应遵守的逻辑规则(教师中心稿)》2700字

黄平科

议论文是议论说理的文章。说理的实质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正确,它主要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来进行。从逻辑角度看,证明是引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任何一个具体的逻辑证明,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要使证明能正确进行,就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

一、论点(论题)的逻辑规则

1.论点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判断。所谓判断,就是对某一对象(事物)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即对于对象有所肯定或否定。如“中国人民是勤劳勇敢的”这个判断,就肯定了“中国人民”具有“勤劳勇敢”的性质。任何一个判断,总有真假之分。具体而言,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规律的判断,是真判断;反之,就是假的判断。如“原子是不可分割的”就是假判断。议论文的论证首先要用明确的判断标明论点(或叫论题),如果表达论点的判断不清楚,就会犯“论旨不清”或“论题模糊”的逻辑错误。毛泽东同志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开篇即提出论点:“我主张将我们全党的学习方法和学习制度改造一下。”运用判断句,明确清晰地提出论点,毫不含糊。对议论文论点的要求是正确、鲜明。这就要求作者对所论证的观点有深入的了解,把握其本质属性。从判断的逻辑要求看,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①概念要明确,这是判断恰当的前提。只有把握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否则,会使人琢磨不定,影响判断的正确。例如“我国的江河湖泽出产鱼、盐、虾、碱等各种水产”这个判断,对“碱”这个概念不明确,因为“碱”不属于水产。又如“有人说,经验主义不能一概反对,例如工作经验、生产经验等,就不该反对”这句话,把“经验主义”和“经验”混为一谈,以“经验主义”代替“经验”,偷换了概念,因此,是一个错误的判断。②使用概念做出判断时,要保持思想的同一性,防止思想不确定,自相矛盾或杂乱无章。如,“魏魏长城,雄伟壮观,她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伟大祖国的天然屏障。”这里把“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与“天然屏障”两种矛盾的属性同时运用于“长城”这一对象,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形成了两个互相否定的判断,造成文章前后矛盾,违反了矛盾律。

任何判断都是用语句表达的。在议论文中,通常用陈述句表判断,有时也可用反问表判断。(此处举例)

2.论题应当是同一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即在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判断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就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或研究问题时有明确的对象,始终围绕中心,有确定的范围。不能随便脱离论点(话题)反驳言论,要针对原意,不断章取义。否则,容易犯“转移论题”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如有的考生在写《近墨者黑》这篇文章时,开头几段扣住论点“近墨者黑”论述,而后几段又用“近墨者黑是一个真理,但它又不是必然的”一句转入论述“近墨者未必黑”,就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二、论据运用的逻辑规则

1.论据应是已知为真的、无可怀疑的判断。在议论文中可作为论据的判断有:①已经证实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事实胜于雄辩。摆事实,讲道理,以事实为根据证明论点的真实性,十分常见。②科学概念的定义。如“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就是一个科学定义,它可以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③公理和原理。如“全体大于部分”、“物质守恒定律”、“存在决定意识”、“一切事物都存在于矛盾中”等等。由于公理和原理是经过人们长期实践的检验,具有普遍意义,因而可以作为论据使用。如果论据虚假,那么论点的真实性就无法得到证明,或是虚假证明。鲁迅的《友绑惊诧论》,在批驳“友邦人士,莫名惊诧,长此以往,国将不国”这一谬论时,就是针对敌论虚假的论据,予以无情揭露,使敌论不攻自破。

2.论点的真实性不能靠论点来证明。有些议论文,在确立中心论点后,还设置了分论点。这时的分论点本身已经成为中心论点的论据,它的成立还需要其它已知为真的论据来证明。在论证过程中,如果把分论点当成论据来证明原来的论点,就会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例如,“地球是圆的(论点)。我们站在高处看海中的帆船,从远处驶来,总是先看见船的桅杆,后看见船身(论据)。”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当证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时,又以“地球是圆的”为论据,就是“循环论证”。

三、论证的逻辑规则

在议论文的论证过程中,论据与论点之间应有内在联系,即论据能推出论点,否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形式逻辑中的充足理由律指出,在论证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思想都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对任何一个论断而言,当它具有充足理由时,才能被承认是正确的,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充足理由律要求:①必须有理由;②理由必须真实;③由真实理由必然推出所要论证的论点。在明人冯梦龙编的《古今谭概》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姓靳的内阁大学士的儿子不成才,但他的儿子的儿子(孙子)却考中了进士。这位内阁大学士常常督促责备他的儿子。儿子回答说:“您的父亲不如我的父亲,您的儿子不如我的儿子,我有什么不成才的呢?”这位内阁大学士听后放声大笑,不再责备了。内阁大学士的儿子为证明自己并非不成才而找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虽然其理由(“您的父亲不如我的父亲,您的儿子不如我的儿子”)是真的,但由此推不出他并非不成才的结论,即其理由与论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父亲好,儿子好,并不是证明自己也好的充足理由;父亲成才,儿子成才,并不能推出自己也一定成才的结论。内阁大学士的儿子的论证是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只不过是一种文过饰非的狡辩。

在中学生的议论文中,也常见这种逻辑错误。如:

近墨者黑是一个真理,但它又不是必然的。人们常赞美荷化的品质,它出淤泥而不染,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能坚持自己的信念,不被外界影响,从而“近墨而不黑”,反而更加磨练了他的意志和品格。所以近墨不必黑。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许多人都赞美荷花,这不表明人们对“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精神的追求吗?

这段文字首句即有矛盾,后面的文字缺乏有力的论据,由论据推不出必然的论点。反复用荷花的例子,论点与论据缺乏必然的联系。

毛泽东同志在阐述“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别了,司徒雷登》)这一论点时,选择了两个典型论据:闻一多宁死不屈和朱自清宁可饿死也不领美国的救济粮。闻一多、朱自清都是闻名中外的“自由主义者和民主个人主义者”的代表,他们“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节操,堪称中华民族的代表和榜样。这两个与“中国人是有骨气的”的论点有着必然的联系,因而论证十分有力。

另外,如果在论据中把一定条件下是真实的判断当作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真实的,以相对为绝对,同样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这是要引起注意的。

总之,议论文的写作,要保证证明的正确有效,首先是对所论证的论点有深刻、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又要掌握并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平时学习一点逻辑知识十分必要。

作文十:《遵守法律规则的成本有多高(纵横)》900字

侯学宾

《 人民日报 》( 2015年05月21日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道路上不仅仅有快速的汽车,还有走路的行人。当这些人和车走到同一条路上的时候,遵守共同的交通规则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否则在公路上每天都会上演斗气打架,甚至是血肉横飞的场面。

尽管大多数国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但是依然有很多道路悲剧不断冲击我们的眼球。是否中国人天生就有不遵守规则的基因?是否外国人就更愿意遵守公共交通规则?其实,任何贴标签的回答都没有太大的证明力。如同有人在网上贴出的视频,外国人在公路上的暴力事件也不少,所以更好的观察视角是人们愿意为法律付出多少成本,或者说法律规则在人们的成本计算中能占多大比重。

在一些人看来,交通规则并非是行为的排他性理由,而只是选择如何开车和走路的参考性理由。当你在去往机场高速路的堵车行列中焦急等待时,看着登机的时间越来越近,但汽车依然蜗牛般爬行,应急车道就在旁边,你会不会抄过去快速前进?估计不少人会回答是。可见,违反交通规则的人,一般来说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因为有更重要的利益来超越法律规则的权威,或者说他们不愿意为了遵守规则而支付这些成本。

既然因为有更重要的利益压过对法律规则的遵守,那么违反法律不需要支付成本吗?当然需要,但是违反法律的后果依然会在人们的脑海中进行成本计算,而且很多时候,这种计算已经内化为一种习惯或者潜意识。

违法成本的计算,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违法后果大小的计算,这个后果包括法律给予的惩罚,以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损失。对于这个后果,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算标准,因此才会出现遵守规则的人和罔顾规则的人。其次是违法后果出现的几率问题,很多人会认为交警抓不住自己,或者认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故几率较低。敢于或者习惯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往往将违法后果的大小和几率当作成本计算的次要因素。

当这种情况大范围出现的时候,就会出现公路上“人与人”的战争,如同成都女司机被殴事件一样,双方谁都好不到哪里去,暴力事件发生就在所难免。法律的指引功能隐退,只能事后出场进行救济。当人们都不愿意为了遵守法律付出成本,当法律规则无法成为行为选择的排他性理由,法律的权威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摘编自5月20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