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明强弱之辨,谋身心之强关于“体育之效”,毛主席自己正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众所周知,毛主席自幼体弱多病,然而到了晚年却仍能畅游长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14篇,供大家参考。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1
明强弱之辨,谋身心之强
关于“体育之效”,毛主席自己正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众所周知,毛主席自幼体弱多病,然而到了晚年却仍能畅游长江,这便归功于其重视体育、坚持锻炼。
毫无疑问,体育锻炼可以促进体格生长、改善生理机能、增强抗病能力、提升健康素质,所谓“目不明可以明,耳不聪可以聪”,便是如此。所以,弱者可以因为勤自锻炼,增益不能,变而为强;而强者也可能因为滥用其强,疏忽锻炼,日渐退化,变而为弱。我们身边就有很多矮个儿“暴涨”、强壮者虚胖的现象。本人高中入学时身高在班级前列,但高三毕业时就落到几乎最后了,我因此始终后悔自己光顾着读书,没有像其他同学一样经常打篮球!
同时,这不仅是生理规律,而且是哲学道理。1917年毛泽东的《体育之研究》,显然并非只针对“人的身体”而论。在那个风云变幻的年代,中国已因长期安于现状、盲目自大,由“天朝上国”之“至强者”沦为遭列强肆虐、半殖民地半封建之“至弱”;而反观日本等国,原本属于中国的“追随者”,比较“弱”,却因为与时俱进、革故鼎新而转身为“侵略者”,越来越“强”。这与“体育之效”如出一辙。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新青年正因为意识到如斯强弱之辨,才会积极革新文化,开启民智,寻求出路,终于再令得中国重新屹立于世界,又完成一番由“弱”而“强”的“逆袭”!而中国此前之渐弱,与被蔑称为“东亚病夫”之武风不振、民族疲苶不无关系;而后来之日强,正与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体育、增强国民体质颇有渊源。这恰恰也证明了体育之效。
所以,还是毛主席说得好,“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这正是一种明了强弱之辨的心态。我们作为青少年,更需要如此。当代社会,竞争激烈,“内卷”明显,压力巨大,因此经常有青少年选择“佛系”、“躺平”、“丧文化”,自觉于“弱”而又自甘于“弱”,结果只能恶性循环。要知道,就像体育锻炼一样,纵然“生而弱乎”,也得有“天之诱我以至于强”的心态,积极“锻炼”,提升自我,毕竟无论何时,自强都是硬道理!最近网络大火的,起初考试不及格,而现在在北大数学院被“封神”的韦东奕,便是励志典型。身要强,心更要强!
因此,青年朋友们,强和弱,在于我们的选择。如果身体虚弱,就去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如果心理委屈,就去投入生活历练,增强能力。明强弱之辨,谋身心之强。共勉!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2
我非鲲鹏,亦可图南
对于强弱,中国人心中自古就有一杆秤:“锄强扶弱”“恃强凌弱”等成语体现我们对强弱双方的不同态度,而《逍遥游》中“小大之辩”的论点更是深入人心: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事实上,强弱之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质力量的强弱之判,可以通过不断淬炼自身而逆转乾坤。我非鲲鹏,亦可图南。
一颗石子可以因板块运动而攀上群山之巅,也可能因强风侵袭而跌落山崖。个体乃至国家的强大不是一成不变,它必定处于时势、社会环境、自身发展等条件的制约之下。回首20世纪初,中国尚在列强欺压下签订辱国条约,巴黎和会上各国代表无视中方提案强行割让辽东半岛;而在21世纪,神舟飞天,北斗组网,蛟龙入海,天眼巡空,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横空出世,中国已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的巨变,不仅源自世界局势之变,更在于革命先烈的奋斗与淬炼。
虽然目前中国的成就使我们屹立于民族之林,但在瞬息万变的时代中,强弱翻转时刻在发生。正所谓“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虽生而强者,不锻炼自身就只能屈服于熵增的规律而导致热寂;哪怕生而弱者,勤自锻炼逆水行舟,必能更上一层楼。较之泯然众人的方仲永,克服出身的障碍走进大城市的华坪女高学生才是当下青年的榜样。我们万不可因一时的强大而沾沾自喜,而应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以自身能力应时代万变。
提升个人素质,在于淬炼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与意志力。毛泽东在《新青年》中论述“体育之效”时指出:“弱者如果勤自锻炼,增益其所不能,久之也会变而为强。”近年来教育部不断强化体育成绩在考试中的比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即旨在通过体育活动锻炼青年的个人素质,培养自强不息的"意志。
顽强的意志不仅在于坚持不懈,更在于能积极主动地寻求改变。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曾提出“燃烧理论”,认为人有自燃人,可燃人,不燃人三种。自燃人即为能充分发挥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培养意志力的目的正在于此。青年人只有心中抱有不断前进的愿景,才可以克服先天条件的桎梏,逆水行舟,鹏程万里。
诚然,出身城市的我们基于父辈的基础,已站在强者的肩膀上,但万不可忘记中国仍有许多“弱者”。当下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导致了城乡教育资源的分化,农村地区不乏希望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学生。前几日衡中学生张锡峰在演讲中呐喊“要拱了大城市的白菜”引起诸多谩骂,但事实上谩骂者不乏曾经的“土猪”。通过努力逆袭成了强者,万不能“向更弱者抽刀”,而应该向更弱者伸出援助之手。
“横空大气排山去,砥柱人间是此峰。”凝望这一百余年,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每一段征程,都不仅仅是年轮叠加之旅,更是每一位中国青年用双手托举国家,使这个民族从弱小走向强大的征程。我们终将接过重担,为国家的不断富强筑牢地基。
虽身无鲲鹏万里翼,亦能以努力为翼,背负青天,终将图南。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3
体育之研究读后感
1917年4月1日毛泽东同志在《新青年》杂志第三卷第二号上发表了《体育之研究》一文深刻、系统、富有创意、卓有远见地论述了体育对一个人特别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作用。毛泽东同志还特别强调民族强盛没有对体育的高度重视是不行的。《体育之研究》全文主要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释体育第二体育在吾人之位置第三前此体育之弊及吾人自处之道第四体育之效第五不好运动之原因第六运动之方法贵少第七运动应注意之项第八运动一得之商榷。开篇之首毛泽东同志就讲“国力苶弱武风不振民族之体质日趋轻细”又讲“坚实在于锻炼锻炼在于自觉”。在这里他强调了体育锻炼之于个人之于民族、国家的要义所在。他认为“体育者人类自其养身之道使身体平均发达而有规则次序制可言者也”。“德智皆寄于体”“体者为知识之载而道德之寓者也”。精辟地指出了体育与德育、智育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他又指出“儿童及年入小学小学之时宜专注于身体之发育而知识之增进道德之养成次之”明确提出了在儿童幼年时期促进身体发育当放首位其它次之的观点。看看我们现在社会、学校、家长又是如何认识的又是如何做的痛定思痛痛何如哉当下这些完全颠覆正理的做法实在令人痛心。我们要知道也必须知道知识的增进、道德的养成都有弥补的可能唯有身体的发育一但错过时机将贻误终生。纵观一个人的一生无论在何种年龄段“体育于吾人实占第一之位置”。毛泽东同志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列举了颜回、贾谊、王勃、卢照邻等古人的例子这些人固然学问超群但均为英年早逝实在可惜。究其原因实乃轻视体育之故也。我们现在的杰出学者中英年早逝的也很多多么令人惋惜。这难道不是教育之误吗 毛泽东同志针对当时学校体育徒有虚名的状况一针见血地指出“故愚观现今之体育率多有形式而无实质”时至今日学校体育仍然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学生不喜欢我们的体育课内容又如何能达到体育教育的目的更为难得的是毛泽东同志还尝试提出包含二十七节的六段运动可见其对体育问题研究之深。毛泽东同志也关注到体育与心理、精神的密切联系强调体育的行动与坚持强调实用与有效反对一切徒有其名、毫无效果的繁杂之技努力使现代的体育与我国古代文明相统一。他认为“体育之效至于强筋骨因而增知识因而调感情因而强意志。”他对学生健康的其它方面也很关注如强调“饮食不求洁无机之物微生之菌入于体中化为疾病室内光线不足则目力受害不小桌椅长短不合削趾适履则躯干受亏。”这些思想到了新的世纪我们又做得如何想来汗颜。在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提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真正落实“健康第一”的理念。回想建国之初毛泽东同志就十分关心学生的健康问题反复指出“要注意健康第一学习第二”。1951年1月15日毛泽东同志又给时任教育部长的马叙伦先生写信再次强调“健康第一学习第二”是正确的。1952年毛泽东同志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任务。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应当认识到体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体育不仅能强健体魄而且能完善人格。体育蕴含着独特之美这种美是一种力量之美、和谐之美、优雅之美。我认为当前学校体育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学生的户外活动时间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2、学校正常的体育课时常被挤占
3、“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的理念需要进一步宣传并加深理解
4、学生的锻炼习惯仍然没有养成5、学生没有掌握好适合自己的锻炼技能
6、对学校是否贯彻落实好体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监控不到位
7、政府在硬件设施上投入不足体育场馆、体育器材配备不足
8、社会的认识高度、支持仍然不够9受到升学指标的挤压。重读《体育之研究》深感在那样的年代毛泽东同志的论述是多么深刻而切中要害今天读来仍然能引发我们的诸多思考与反省。我认为面对当前学校体育工作的严峻形势我们应当在抓好常规上多下功夫。做好两操、上好体育课、开展好课外活动是基础同时要在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指导下务求改造传统、倡导创新。只有如此才能应对这种不尽人意的现实才能切实提高学生的锻炼意识和健康状况。这是关系到民族未来的大事不能允许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去损害学校的体育工作。我校提出“一切为了师生的身心健康”的工作理念通过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合理调整教学时间、坚持常规体育工作和提升工作质量等多种措施有效的改进了我校的体育工作。我们也认识到要让教师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才能影响和带动学生使学生行动起来。通过努力、坚持、调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成效这些成效使我们看到了未来的希望。高质量的完成学校的体育工作是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真正办好一所学校的精髓所在。只要真正树立起“健康第一”的理念真正行动起来你的学校一定会进入高质、快速的发展轨道你的学校一定会呈现出勃勃生机。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4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读后感
班级:2008级文科试验班 姓名:叶玉丹
学号:20080w0224
导师:梁亚荣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读后感
2008级文科试验班
叶玉丹
20080w0224
这学期我们开了婚姻法这门课,激起了我很大的兴趣,尤其是关于离婚救济制度这一方面。暑期阅读了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令我感受颇深。
离婚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确实会对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及其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我们不能简单的用积极或消极、正面或负面来对之予以评价。但在离婚制度设计上却必须力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应尽量减少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说,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是现阶段改革离婚立法,以期于离婚中更好实现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从理论上就该制度各方面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意旨予以全面把握,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之规定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来加深对该制度的整体认识。从而在制度架构、内容设计等方面实现一定的突破。
下面是我对离婚救济制度的一些看法:
何谓“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 “是指对已发生或业已导致的伤害、危害或损失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纠正、矫正或改正。”《布莱克法律词典》也认为,救济是用以实现权利或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英国还存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古老法谚。
如果我们把救济看作是对权利的救济,那么离婚救济就应该是对离婚过程中所受损害权利的救济,而如果我们把救济本身就看作是一种权利,那么离婚救济就可以被认定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离婚阶段能够享有的一系列补偿性权利之总和。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闻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社会中,男女的经济能力至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该财物的给予,不以给付方有过失为必要,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连带发生的效力,用以保护弱者配偶离婚后的生活。这项规定对于个别需要经济帮助的男女都适用,但是,更有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需注意,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继续。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3)、给付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4)、这种经济帮助应是适当的,指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
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这些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付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家务劳动的财产补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一规定是对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尽义务较多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肯定其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表现。
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当某人把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中时,必然就失去了将该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机会,因而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本来可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所取得的利益。因此,绝不可无视家务劳动对家庭以及对夫妻双方的经济价值。在婚姻解除时,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自己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其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家务劳动评价理论的引入,有力地保障了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经济利益,从而也就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3、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①②是直接侵犯婚姻的另一方的;③④若实施的对象是婚姻另一方的话,另一方就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实施的对象是除了婚姻另一方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话,可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在传统的婚姻法理论中,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前者指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而后者则是指不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但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我国实行的是离因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话,构成婚内侵权,但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现今大多数人认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只是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同时由于婚内侵权赔偿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宜设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2)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
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 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 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 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 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3)离婚才赔偿, 与诉讼时效相矛盾: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 配偶之间就不提出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136 条第1 款(一)项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 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 以后离婚时, 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离婚时提起赔偿, 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然是: 一是鼓励人们离婚;二是不及时离婚, 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1)构成要件
①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若双方都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则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③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④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登记离婚,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诉讼离婚,原告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被告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离婚救济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婚姻领域的一种集中体现,因为离婚救济制度不仅是在离婚阶段实现矫正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和措施,而且也是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以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为根本目的之现代民法基本准则的体现;另一方面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必要保障,因为只要离婚救济制度本身存在并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受限于经济条件,而无法充分表达其离婚愿望的顾虑,从而为其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直接的制度保障。此外,离婚救济制度还是保障夫妻权利的需要,因为该制度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回复或取得补偿,从而满足离婚配偶的正当权利主张,因此,也可将之以看作是,为夫妻权利设置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5
读《体育之研究》心得体会
1917年,那个北洋军阀统治的黑暗时期,国力苶弱,武风不振,民族之体质,日趋轻细。虽然那时有提倡体育的人,但他们都不知何为体育之真义,所以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救国先救民,强国先强民,只有通过各种体育锻炼来提高每个人的身体素质,然后得以强军队之素质。于是毛泽东在经过深入研究之后,写下了《体育之研究》这篇文章。
毛泽东在第一部分说明了体育就是人类的养生方法,能使身体发达。在第二部分点明了体育与德智的关系,要改变人们轻视体育的看法,强调体育和德智同样重要。接下来毛泽东举例子说明体育可以延年益寿,希望能唤起人们向喜好体育的古人学习,自始自动地进行体育锻炼。第四部分,毛泽东从“强筋骨”“增知识”“调情感”和“强意志”四个方面阐释了体育的功效。第五部分点出了不爱运动的四个原因:“无自觉心”“积习难返”“提倡不力”和“学者以运动力可羞也”。毛泽东在第六部分认为运动的方法与次数不在多,只有坚持锻炼,就能取得功效。第七部分写明了运动时的注意事项:“有恒一也,注全力二也,蛮拙三也。”最后,毛泽东还给出了一些运动的方法,供人们练习。
学习完《体育之研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毛泽东对国家和人民的热爱,同时他对体育的深入研究也促进了我对体育的认识和理解。体育能够强健筋骨,提高人体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机能水平。身体强壮了,才可以增长知识,身体弱的人,往往学习起来也力不从心。其次,体育运动还能使头脑清醒,调节人的心理活动,增强人的意志。意志是人生事业的先驱,从日常的体育运动中打好基础。最后,文章中提到的运动注意事项,也使我深有感触,没恒心、注意力不集中也是我存在的问题。
经过这次学习,我以后会努力克服自己的问题,在体育运动中做到有恒心,同时加强注意力。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坚持体育锻炼,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达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目标。
10运动易鑫宇201016003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6
《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读书报告
一位成功的教师就是一个艺术家,但是他的地位又远高于一般的艺术家,因为它的作品不是呆滞的画像,是一个个富有生命力的人,是可以创造无限可能的人。教育事业不仅仅是教师的事情,一个科学有效的教育体制更是关系到是否能够培养出有国际竞争力,创造力的人才。
陶行知先生就是我国著名的教育家、思想家,他所著的《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就是一篇对于学校教育体制的研究。自动主义是20世纪初盛行于中国的教育新思潮之一,并主张学生能够自学、自强、自治。陶先生就在这篇文章探讨了学生自治的利弊和各种问题。他给学生自治的定义是“学生自治,不是自由行动,乃是共同治理;不是打消规则,乃是大家立法守法;不是放任。不是和学校宣布独立,乃是练习自治的道理。”
对于陶先生提倡的学生自治中,有几点令我深有感触。第一,学生自治这种制度是平民主义的潮流所带来的产物。“专制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中国既然号称成立了共和国,学生自治这种制度就有了考虑的必要性。共和国需要有共同自治能力的国民,而学校应该让学生养成共同自治的本领。这正是社会和学生所希望的教育。现行的教育制度备受批评,被指责只会僵化地传授知识,以及培养学生一种富有应试特色的学习态度。享受着奴化教育的人是可悲的,这种只会服从安排,没有自我意识的学生显然不被现在的社会所需要。这不禁让人深思教育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陶先生说:“那最危险的国家,就是人民既不愿被治,又不能自治。”随着民主主义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渴望拥有更高的政治话语权。这是世界的潮流,未来发展的方向。然而,当一天人民得到更高的政治地位时却发现没能完全掌控新的制度,这显然会使社会发生巨大动荡。因此,为了顺应历史潮流,也为了创造一个高效的政治体制,人人都需要有自治的思想。
另外,本文中所提出的学生自治的意见中有几点值得深思。第一,文中提出“学生自治可为修身伦理的实验现今学行并重,不独讲究知识,而且要求实验知识的方法。”这也是现在国内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过于偏重于理论知识而缺乏实践。现在的学生有读过马克思列宁的思想名著,也知道毛主席所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事实上有多少人实践过他们的思想呢?第二,文中评论学生自治可能带来的一个问题——“把学生自治当作争权的器具大凡团体都有一种特别的势力,这种势力比个人的大得多。”学校社团是一种有较高自治权限的学生团体,并且拥有较深的学生自治特色,因此在施行学生自治时可以参考社团的管理方式。但是,随着社团的权限增大,越来越多滥用公共资源的现象也将频频出现。就现在很多社团拥有较多的经费,但是这些经费如何利用有时并不是社员所能知晓的。滥用权力的情况恶化了,学校也会变成政治党派争斗的缩影,这显然不是我们希望见到的。
总而言之,教育改革这道路是繁琐的,困难的,艰辛的。除了要有完善的教育体制,具有现代化教育思想的新时代教师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师生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新一代人才会变得更有竞争力,富国强兵之路也随之可到。正如文中最后所说的,如果学生自治能办到一个地位,使参与和旁观的人都能把它看成宝贵的美术来欣赏,爱慕,那么这才是成功的学生自治。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7
好的作品,不分古今中外,体育之研究读后感。毛泽东《体育之研究》即为一例。
1917年4月1日,24岁的毛泽东以“二十八画生”的笔名在《新青年》第三卷第二号上发表的《体育之研究》,这是毛泽东发表的第一篇体育论文,也是不可多得的一篇体育文化珍宝。《体育之研究》全文6千余字,分释体育、体育在吾人之位置、前此体育之弊及吾人自处之道、体育之效、不好运动之原因、运动方法贵少、运动应注意之项、运动一得之商榷共计8个部分。最后,毛泽东还描述了一套自编的体育锻炼方法。在这篇论文中,毛泽东博采古今中外哲学思想的某些长处,融会贯通,因而使对体育的研究建筑在近代科学基础之上。
《体育之研究》在我心目中,堪称体育论文之绝世经典。青年毛泽东对“国力苶弱,武风不振,民族之体质,日趋轻细”之现象深表忧虑;对“教者若特设此繁重之课,以困学生,蹂躏其身而残贼其生,有不受者则罚之”等现象深表愤慨。因此,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就清楚地发出了“欲文明其精神,先自野蛮其体魄,苟野蛮其体魄矣,则文明其精神随之”的豪言壮语,并阐述了体育“强筋骨、增知识、调感情、强意志”的四大作用和“盖此事不重言谈,重在实行”、“凡事皆宜有恒,运动亦然”的唯物辩证法观点。
从古至今,可称得上英雄的必是文武兼备者。比如周瑜“雄姿勃发,羽扇纶巾”,孙策“猛锐盖世,决胜疆场,又常与周瑜、大小乔共读书”。以及《体育之研究》中提到的“燕赵多悲歌慷慨之士;清之初世,颜习斋、李刚主文而兼武”等等。
在信息化的今天,许多青少年习惯于“动动鼠标,周游世界”的生活方式,他们头脑聪明,但体格状况令人很担忧。他们的家长根本不关注体与德的培养与教育,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送他们的孩子去学美术、弹钢琴、学英语等。其弊端,体现这些青少年“偻身俯首,纤纤素手,登山则气喘,涉水则脚痉”。身体不够强壮,意志不够坚强,精力也不堪重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望子成龙的家长面前,是不是很苍白无力呢?只有他们知道!
《体育之研究》虽诞生于92年前,今天重读它,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体育之研究》所倡导的是一种历史的清醒,青年毛泽东写此文是要用体育“救国救民”,如今我们要用体育“富国强民”。它对体育的透彻阐释,恰似一股清泉,呼唤我们对体育的重新解读,体育要回归生活,回归现实,回归全民,回归“兽性”和“人性”的有机结合。
斯人已逝,斯人体育之言犹在耳。写此短文,以示鄙人之见:反对重文轻武,重申学校必须“三育”并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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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部电视剧后,自己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不仅因为其中曲折的剧情让我赞叹,感慨,更是为一代伟人的豪情壮志感到敬佩,为他敢作敢为的精神深深打动,为他的一腔爱国的热忱所深深鼓舞,为他敢于冲破旧势力、旧习俗的精神所折服。又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无意间读了他于1925年写的“沁园春——长沙”。
独立寒秋,湘江北去,橘子洲头。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漫江碧透,百舸争流。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怅寥廓,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携来百侣曾游,忆往昔峥嵘岁月稠。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挥斥方遒。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曾记否,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
虽然这首诗距离这部电视剧的剧情已过数载,但其中依然有着许许多多具有必然性的历史的神秘联系,它让我想起了数个晚上看到《恰同学少年》的每一集,每一个细节,以及大家激烈讨论的每一个小论点,都让我深入其中,不能自拔,读后感《体育之研究读后感》。
最近炒的很热的韩剧,什么超女快男,什么著名的歌星演唱会,与之相比真是相形见拙,央视所播放的这部积极性上的电视剧,其中的教育意义是难以衡量的!让我们对一代伟人又有了新的认识。还记得毛泽东他们高声朗读《少年中国说》的情景吗?多么的振奋人心啊!他们将袭击的命运与祖国的命运紧紧相连,他们将改造国民民运当做自己的责任,他们意气风发,激扬文字,奋发图强,这样的场景又怎能不让人心潮澎湃?让我们多了一些学习的榜样,在那时,我们是一个多么贫穷的时代啊!倘若没有毛泽东他们那样的有志之士,我们又将如何让强大与发达!简朲为修身之本,我清楚地记得蔡和森和刘俊卿,王子鹏那次因为吃饭而引发的争吵,他们两个把饭倒了本无关蔡和森的事,但他却愤怒了,因为他关心的是有多少人在忍受饥饿啊!他捡起了剩饭,没有多说什么,那时我心头一怔,泪水打湿了我的眼眶,恰好这时徐特立老师走了过来,他无声地拿起那半地窝头,同蔡和森一同吃起来,所有的学生都被感动了,徐老师用无言的批评让刘俊卿无地自容,这也许是言传身教吧!伟大的老师,伟大的学生!
我叹言,这才是真正的教育家!再回首看看我们现在,那些“名副其实”的教授们,出书,找兼职,搞不好在什么时候又弄个论文造假!韩国的文学教授称中国汉字是他们发明的,这不是很自欺欺人的例子吗?他们少了师德却多了一份谋利之心,现代教育的丑陋,现实啊!对比杨昌济,孔昭绶,这难道不应该让我们这群未来的人民教师顿悟吗?十年树木,拜年树人,千秋大业,教育为本,作为未来的园丁,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
也许有些事情我们不得不承认,时代的差距,伟大与普通人不同,造就世界只能有一个毛泽东,一个蔡和森,一个徐特立,毛泽东不喜欢数理化,他的老师们因材施教,不强迫他,知道他喜欢读书,把图书馆的钥匙给他,让他随时博览群书,看了这些,我迷惑了!当今的教育,我们不得不有所思,有所想,有所不想为之为!我算是同龄人中的幸运儿,早早步入了大学行列,没有经历高中的高考伤痛,可是那些并不想我一般的学生,要经历高考残酷的折磨,他们敢应试教育说“不”吗?他们敢抛下数理化生不学吗?不能!太多的竞争让他们背负了太多的压力!这简直是对人的摧残,是对现代教育的侮辱!可我们不是毛泽东,我们只是普通的学生,我们害怕社会的漩涡!
清楚的记得毛泽东在新青年上发表《体育之研究》后,大家一起组织冬泳,那种场面与当代的年轻人并没有相隔多少,倒好像是我们追不上他们的步伐,因为一次小小的聚会大家正式成立了新青年团体,毛泽东还制定了三不原则,第三条:不准谈恋爱。这一条深深刺伤了斯咏的心,那个怀春少女,希望遇见一段难忘的爱情?可是毛泽东却与众不同,他心系的是天下百姓,而不是寻常的儿女私情。
一叹而息!呜呼!夕阳残照下,湘江北去!毛泽东问苍茫大地间的呼喊响彻橘子洲头,多么豪迈的语气!此时此刻,我们似乎都沉浸在那种激情的岁月,久久不能释怀。
正因为有了一师那群优秀的青年,才有了现在富强的中国,我们身为一师足额生,要继承的精神也是育国育民!我们不可能是毛泽东,但我们依然可以做得更好!
今天,我们已然是大学生的一员,只要我们敢作敢为,那我们一定能为祖国的建设增光添彩!为祖国的日益强大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我们是青少年,将来我们定会雄于地球,我们的国家定会雄于地球。一个又一个的精彩片段是在太多,完全无法用语言全部描述出来,只能慢慢的体会。
美哉中化为少年,他日神州竟风流!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8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读后感
班级:2008级文科试验班 姓名:叶玉丹
学号:20080w0224
导师:梁亚荣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读后感
2008级文科试验班
叶玉丹
20080w0224
这学期我们开了婚姻法这门课,激起了我很大的兴趣,尤其是关于离婚救济制度这一方面。暑期阅读了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令我感受颇深。
离婚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确实会对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及其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我们不能简单的用积极或消极、正面或负面来对之予以评价。但在离婚制度设计上却必须力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应尽量减少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说,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是现阶段改革离婚立法,以期于离婚中更好实现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从理论上就该制度各方面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意旨予以全面把握,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之规定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来加深对该制度的整体认识。从而在制度架构、内容设计等方面实现一定的突破。
下面是我对离婚救济制度的一些看法:
何谓“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 “是指对已发生或业已导致的伤害、危害或损失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纠正、矫正或改正。”《布莱克法律词典》也认为,救济是用以实现权利或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英国还存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古老法谚。
如果我们把救济看作是对权利的救济,那么离婚救济就应该是对离婚过程中所受损害权利的救济,而如果我们把救济本身就看作是一种权利,那么离婚救济就可以被认定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离婚阶段能够享有的一系列补偿性权利之总和。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闻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社会中,男女的经济能力至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该财物的给予,不以给付方有过失为必要,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连带发生的效力,用以保护弱者配偶离婚后的生活。这项规定对于个别需要经济帮助的男女都适用,但是,更有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需注意,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继续。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3)、给付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4)、这种经济帮助应是适当的,指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
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这些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付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家务劳动的财产补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一规定是对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尽义务较多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肯定其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表现。
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当某人把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中时,必然就失去了将该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机会,因而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本来可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所取得的利益。因此,绝不可无视家务劳动对家庭以及对夫妻双方的经济价值。在婚姻解除时,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自己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其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家务劳动评价理论的引入,有力地保障了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经济利益,从而也就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3、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①②是直接侵犯婚姻的另一方的;③④若实施的对象是婚姻另一方的话,另一方就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实施的对象是除了婚姻另一方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话,可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在传统的婚姻法理论中,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前者指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而后者则是指不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但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我国实行的是离因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话,构成婚内侵权,但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现今大多数人认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只是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同时由于婚内侵权赔偿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宜设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2)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
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 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 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 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 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3)离婚才赔偿, 与诉讼时效相矛盾: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 配偶之间就不提出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136 条第1 款(一)项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 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 以后离婚时, 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离婚时提起赔偿, 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然是: 一是鼓励人们离婚;二是不及时离婚, 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1)构成要件
①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若双方都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则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③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④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登记离婚,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诉讼离婚,原告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被告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离婚救济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婚姻领域的一种集中体现,因为离婚救济制度不仅是在离婚阶段实现矫正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和措施,而且也是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以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为根本目的之现代民法基本准则的体现;另一方面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必要保障,因为只要离婚救济制度本身存在并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受限于经济条件,而无法充分表达其离婚愿望的顾虑,从而为其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直接的制度保障。此外,离婚救济制度还是保障夫妻权利的需要,因为该制度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回复或取得补偿,从而满足离婚配偶的正当权利主张,因此,也可将之以看作是,为夫妻权利设置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9
我非鲲鹏,亦可图南
对于强弱,中国人心中自古就有一杆秤:“锄强扶弱”“恃强凌弱”等成语体现我们对强弱双方的不同态度,而《逍遥游》中“小大之辩”的论点更是深入人心: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事实上,强弱之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质力量的强弱之判,可以通过不断淬炼自身而逆转乾坤。我非鲲鹏,亦可图南。
一颗石子可以因板块运动而攀上群山之巅,也可能因强风侵袭而跌落山崖。个体乃至国家的强大不是一成不变,它必定处于时势、社会环境、自身发展等条件的制约之下。回首20世纪初,中国尚在列强欺压下签订辱国条约,巴黎和会上各国代表无视中方提案强行割让辽东半岛;而在21世纪,神舟飞天,北斗组网,蛟龙入海,天眼巡空,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横空出世,中国已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的巨变,不仅源自世界局势之变,更在于革命先烈的奋斗与淬炼。
虽然目前中国的成就使我们屹立于民族之林,但在瞬息万变的时代中,强弱翻转时刻在发生。正所谓“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虽生而强者,不锻炼自身就只能屈服于熵增的规律而导致热寂;哪怕生而弱者,勤自锻炼逆水行舟,必能更上一层楼。较之泯然众人的方仲永,克服出身的障碍走进大城市的华坪女高学生才是当下青年的榜样。我们万不可因一时的强大而沾沾自喜,而应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以自身能力应时代万变。
提升个人素质,在于淬炼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与意志力。毛泽东在《新青年》中论述“体育之效”时指出:“弱者如果勤自锻炼,增益其所不能,久之也会变而为强。”近年来教育部不断强化体育成绩在考试中的比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即旨在通过体育活动锻炼青年的个人素质,培养自强不息的"意志。
顽强的意志不仅在于坚持不懈,更在于能积极主动地寻求改变。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曾提出“燃烧理论”,认为人有自燃人,可燃人,不燃人三种。自燃人即为能充分发挥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培养意志力的目的正在于此。青年人只有心中抱有不断前进的愿景,才可以克服先天条件的桎梏,逆水行舟,鹏程万里。
诚然,出身城市的我们基于父辈的基础,已站在强者的肩膀上,但万不可忘记中国仍有许多“弱者”。当下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导致了城乡教育资源的分化,农村地区不乏希望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学生。前几日衡中学生张锡峰在演讲中呐喊“要拱了大城市的白菜”引起诸多谩骂,但事实上谩骂者不乏曾经的“土猪”。通过努力逆袭成了强者,万不能“向更弱者抽刀”,而应该向更弱者伸出援助之手。
“横空大气排山去,砥柱人间是此峰。”凝望这一百余年,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每一段征程,都不仅仅是年轮叠加之旅,更是每一位中国青年用双手托举国家,使这个民族从弱小走向强大的征程。我们终将接过重担,为国家的不断富强筑牢地基。
虽身无鲲鹏万里翼,亦能以努力为翼,背负青天,终将图南。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10
赠我以无物,我自攀青云
烟云大地渺茫无际,人生伊始,从来都有东西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譬如有人生来养尊处优,有人生来困苦无依;有人智力卓群,有人天资愚钝。于是乎,强弱两者时常被浅薄的定义划出冰冷的分界与显性的隔阂。然而,强弱之间是否真有毕生难跃之天堑鸿沟?吾言非也!世道如棋局,变化不容覆,人生亦如此,于我辈青年而言,纵然赠我以无物,亦能自力攀青云。
诚然,倘若时间不再线性流淌,或许强弱二者能在某一瞬间定格。然而,百年长河的尽头拂来一阵清风,历史深处有余温,毛泽东先生遒劲果决的论断尚响彻耳畔:“吾生而弱乎,或者天之诱我以至于强,未可知也。”字字珠玑,每一声音调都重重地锤击青葱的心灵。
生之弱者之奋发,可如利刃之新发于硎。客观现况的缺陷容得下主观意志渴盼光明的天地,容得下无所畏惧的试错与步步踏实的拾级而上。回溯历史,越王勾践也曾是囚于他人的“弱者”,却未尝废其志,卧薪尝胆终复旧国。平视今朝,出身山村的贫寒学子黄国平慨然负担接踵而至的苦难,把书读下去,走出坦荡前途,不枉一世。挣扎与奔跑从不是徒劳无功,增益其所不能的艰辛或许少有人感同身受,但不变的真理是:弱者自强赴山海。
生之强者如若自命不凡,不屑进取,到最后只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乃至泯然众人矣。犹如仲永的才华禀异终究在不习研修和追逐功利中消磨,犹如项羽的攻陷秦都却最终自刎乌江。当强者不再企望迁徙和远方,听任蔓草湮路,恒久围困在重重叠叠的定位和一时的自我满足中,强者也就失去了引以为傲的天分与资质,行向深渊。
在这高歌猛进又暗流汹涌的时代,我们重读毛主席的《体育之研究》,探讨强弱两者的对立转化,意义正在于重申“我命由我不由天”的常识,在泛滥的自由主义和消极处世态度的盛行中,唤醒迷惘怯懦的灵魂,为“人格缺血”的时代病递上一剂良药。有言道:“一个能够升起月亮的身体,必然驮住了无数次的日落。”一时之弱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未想过改变。平凡并不应被鄙夷,应当鄙夷的是本可以走向辉煌却沦于人海,末了却只知归咎于“内卷”和“躺平”,从未清醒地审视自身,设定发展轨迹,朝着理想前行。
青年们,身处这个社会,身处这个曾经备受屈辱却最终重新站立于世界舞台熠熠发光的国家,就要带着一种不卑不亢的拼搏姿态:乾坤未定,强弱孰分。强身健体也好,挑灯夜读也罢,君子以自强不息本就容许多元方式的存在。我辈青年与前人促膝长谈,重新汲取力量,以更坚毅的精神在中华复兴之路上披荆斩棘,对着世界宣告中国青年的骄傲:“纵天地曾赐我以无物,我亦自力攀青云,剑指长霄赴沧海!”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11
读《体育之研究》心得体会
1917年,那个北洋军阀统治的黑暗时期,国力苶弱,武风不振,民族之体质,日趋轻细。虽然那时有提倡体育的人,但他们都不知何为体育之真义,所以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救国先救民,强国先强民,只有通过各种体育锻炼来提高每个人的身体素质,然后得以强军队之素质。于是毛泽东在经过深入研究之后,写下了《体育之研究》这篇文章。
毛泽东在第一部分说明了体育就是人类的养生方法,能使身体发达。在第二部分点明了体育与德智的关系,要改变人们轻视体育的看法,强调体育和德智同样重要。接下来毛泽东举例子说明体育可以延年益寿,希望能唤起人们向喜好体育的古人学习,自始自动地进行体育锻炼。第四部分,毛泽东从“强筋骨”“增知识”“调情感”和“强意志”四个方面阐释了体育的功效。第五部分点出了不爱运动的四个原因:“无自觉心”“积习难返”“提倡不力”和“学者以运动力可羞也”。毛泽东在第六部分认为运动的方法与次数不在多,只有坚持锻炼,就能取得功效。第七部分写明了运动时的注意事项:“有恒一也,注全力二也,蛮拙三也。”最后,毛泽东还给出了一些运动的方法,供人们练习。
学习完《体育之研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毛泽东对国家和人民的热爱,同时他对体育的深入研究也促进了我对体育的认识和理解。体育能够强健筋骨,提高人体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机能水平。身体强壮了,才可以增长知识,身体弱的人,往往学习起来也力不从心。其次,体育运动还能使头脑清醒,调节人的心理活动,增强人的意志。意志是人生事业的先驱,从日常的体育运动中打好基础。最后,文章中提到的运动注意事项,也使我深有感触,没恒心、注意力不集中也是我存在的问题。
经过这次学习,我以后会努力克服自己的问题,在体育运动中做到有恒心,同时加强注意力。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坚持体育锻炼,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达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目标。
10运动易鑫宇201016003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12
读《体育之研究》心得体会
1917年,那个北洋军阀统治的黑暗时期,国力苶弱,武风不振,民族之体质,日趋轻细。虽然那时有提倡体育的人,但他们都不知何为体育之真义,所以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救国先救民,强国先强民,只有通过各种体育锻炼来提高每个人的身体素质,然后得以强军队之素质。于是毛泽东在经过深入研究之后,写下了《体育之研究》这篇文章。
毛泽东在第一部分说明了体育就是人类的养生方法,能使身体发达。在第二部分点明了体育与德智的关系,要改变人们轻视体育的看法,强调体育和德智同样重要。接下来毛泽东举例子说明体育可以延年益寿,希望能唤起人们向喜好体育的古人学习,自始自动地进行体育锻炼。第四部分,毛泽东从“强筋骨”“增知识”“调情感”和“强意志”四个方面阐释了体育的功效。第五部分点出了不爱运动的四个原因:“无自觉心”“积习难返”“提倡不力”和“学者以运动力可羞也”。毛泽东在第六部分认为运动的方法与次数不在多,只有坚持锻炼,就能取得功效。第七部分写明了运动时的注意事项:“有恒一也,注全力二也,蛮拙三也。”最后,毛泽东还给出了一些运动的方法,供人们练习。
学习完《体育之研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毛泽东对国家和人民的热爱,同时他对体育的深入研究也促进了我对体育的认识和理解。体育能够强健筋骨,提高人体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机能水平。身体强壮了,才可以增长知识,身体弱的人,往往学习起来也力不从心。其次,体育运动还能使头脑清醒,调节人的心理活动,增强人的意志。意志是人生事业的先驱,从日常的体育运动中打好基础。最后,文章中提到的运动注意事项,也使我深有感触,没恒心、注意力不集中也是我存在的问题。
经过这次学习,我以后会努力克服自己的问题,在体育运动中做到有恒心,同时加强注意力。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坚持体育锻炼,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达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目标。
10运动易鑫宇201016003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13
明强弱之辨,谋身心之强
关于“体育之效”,毛主席自己正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众所周知,毛主席自幼体弱多病,然而到了晚年却仍能畅游长江,这便归功于其重视体育、坚持锻炼。
毫无疑问,体育锻炼可以促进体格生长、改善生理机能、增强抗病能力、提升健康素质,所谓“目不明可以明,耳不聪可以聪”,便是如此。所以,弱者可以因为勤自锻炼,增益不能,变而为强;而强者也可能因为滥用其强,疏忽锻炼,日渐退化,变而为弱。我们身边就有很多矮个儿“暴涨”、强壮者虚胖的现象。本人高中入学时身高在班级前列,但高三毕业时就落到几乎最后了,我因此始终后悔自己光顾着读书,没有像其他同学一样经常打篮球!
同时,这不仅是生理规律,而且是哲学道理。1917年毛泽东的《体育之研究》,显然并非只针对“人的身体”而论。在那个风云变幻的年代,中国已因长期安于现状、盲目自大,由“天朝上国”之“至强者”沦为遭列强肆虐、半殖民地半封建之“至弱”;而反观日本等国,原本属于中国的“追随者”,比较“弱”,却因为与时俱进、革故鼎新而转身为“侵略者”,越来越“强”。这与“体育之效”如出一辙。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新青年正因为意识到如斯强弱之辨,才会积极革新文化,开启民智,寻求出路,终于再令得中国重新屹立于世界,又完成一番由“弱”而“强”的“逆袭”!而中国此前之渐弱,与被蔑称为“东亚病夫”之武风不振、民族疲苶不无关系;而后来之日强,正与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体育、增强国民体质颇有渊源。这恰恰也证明了体育之效。
所以,还是毛主席说得好,“生而强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这正是一种明了强弱之辨的心态。我们作为青少年,更需要如此。当代社会,竞争激烈,“内卷”明显,压力巨大,因此经常有青少年选择“佛系”、“躺平”、“丧文化”,自觉于“弱”而又自甘于“弱”,结果只能恶性循环。要知道,就像体育锻炼一样,纵然“生而弱乎”,也得有“天之诱我以至于强”的心态,积极“锻炼”,提升自我,毕竟无论何时,自强都是硬道理!最近网络大火的,起初考试不及格,而现在在北大数学院被“封神”的韦东奕,便是励志典型。身要强,心更要强!
因此,青年朋友们,强和弱,在于我们的选择。如果身体虚弱,就去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如果心理委屈,就去投入生活历练,增强能力。明强弱之辨,谋身心之强。共勉!
体育之研究高考满分作文篇14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读后感
班级:2008级文科试验班 姓名:叶玉丹
学号:20080w0224
导师:梁亚荣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读后感
2008级文科试验班
叶玉丹
20080w0224
这学期我们开了婚姻法这门课,激起了我很大的兴趣,尤其是关于离婚救济制度这一方面。暑期阅读了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令我感受颇深。
离婚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确实会对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及其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我们不能简单的用积极或消极、正面或负面来对之予以评价。但在离婚制度设计上却必须力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应尽量减少离婚本身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社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说,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是现阶段改革离婚立法,以期于离婚中更好实现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李俊老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从理论上就该制度各方面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意旨予以全面把握,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之规定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来加深对该制度的整体认识。从而在制度架构、内容设计等方面实现一定的突破。
下面是我对离婚救济制度的一些看法:
何谓“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 “是指对已发生或业已导致的伤害、危害或损失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纠正、矫正或改正。”《布莱克法律词典》也认为,救济是用以实现权利或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英国还存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古老法谚。
如果我们把救济看作是对权利的救济,那么离婚救济就应该是对离婚过程中所受损害权利的救济,而如果我们把救济本身就看作是一种权利,那么离婚救济就可以被认定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离婚阶段能够享有的一系列补偿性权利之总和。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闻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社会中,男女的经济能力至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该财物的给予,不以给付方有过失为必要,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连带发生的效力,用以保护弱者配偶离婚后的生活。这项规定对于个别需要经济帮助的男女都适用,但是,更有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需注意,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继续。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3)、给付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4)、这种经济帮助应是适当的,指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
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这些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付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家务劳动的财产补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一规定是对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尽义务较多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肯定其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表现。
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当某人把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中时,必然就失去了将该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机会,因而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本来可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所取得的利益。因此,绝不可无视家务劳动对家庭以及对夫妻双方的经济价值。在婚姻解除时,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自己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其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家务劳动评价理论的引入,有力地保障了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经济利益,从而也就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3、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①②是直接侵犯婚姻的另一方的;③④若实施的对象是婚姻另一方的话,另一方就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实施的对象是除了婚姻另一方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话,可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违约说和侵权说两种,本人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在传统的婚姻法理论中,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前者指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而后者则是指不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但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我国实行的是离因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话,构成婚内侵权,但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现今大多数人认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只是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改变。同时由于婚内侵权赔偿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稳定,不宜设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1)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有上述四种情形。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2)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
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 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 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 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 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3)离婚才赔偿, 与诉讼时效相矛盾: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 配偶之间就不提出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136 条第1 款(一)项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 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 以后离婚时, 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离婚时提起赔偿, 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然是: 一是鼓励人们离婚;二是不及时离婚, 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1)构成要件
①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若双方都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则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③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④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登记离婚,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诉讼离婚,原告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被告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离婚救济制度是正义价值在婚姻领域的一种集中体现,因为离婚救济制度不仅是在离婚阶段实现矫正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和措施,而且也是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以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为根本目的之现代民法基本准则的体现;另一方面指出,离婚救济制度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必要保障,因为只要离婚救济制度本身存在并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受限于经济条件,而无法充分表达其离婚愿望的顾虑,从而为其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直接的制度保障。此外,离婚救济制度还是保障夫妻权利的需要,因为该制度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回复或取得补偿,从而满足离婚配偶的正当权利主张,因此,也可将之以看作是,为夫妻权利设置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